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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 第 3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Galatians 3:1

加拉太书 3: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谁迷惑了你们,叫你们不顺从真理呢?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明明地陈列在你们眼前,如同你们亲眼看见一样。 加拉太书 3:1-5 保罗问加拉太人,既然他们已经因信领受了圣灵,为什么又转去倚靠律法。 加拉太书 3:6-9 亚伯拉罕既因信称义,凡属乎信的人也承受他的福。 加拉太书 3:10-12 律法使人落在咒诅之下,并不能使人称义。 加拉太书 3:13,14 基督把我们从咒诅中救赎出来,并把这福向一切信徒敞开。 加拉太书 3:15-18 若假定律法能使人称义,那么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圣约就归于无效。 加拉太书 3:19-22 但律法不过是在基督来到以前,为对付罪而设的暂时安排,并且丝毫不违背神的应许。 加拉太书 3:23,24 律法作师傅,为要引人归向基督。 加拉太书 3:25-29 但信既然来到,律法就终止了;一切信徒不分彼此,都成了神的儿女,并且是承受应许的后嗣。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谁迷惑了你们呢?” 使徒继续追究他先前所论证之事,以严厉的责备开始,说他们是无知、被迷惑的人。这里译作“迷惑”的词,有败坏眼目、损伤视力之意,使人不能正确辨认摆在面前的明显对象。意思是:谁引诱了你们?谁这样败坏了你们的悟性,使你们的行为像中了邪术一样,令人无法理解?

“叫你们不顺从真理”: 这里译作“顺从”的词,也有“相信”的意思;一般来说,是指被说服。这既可以指对真理的同意,也可以指对福音诫命的顺服。

“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明明地陈列在你们中间”: 因为基督已经在你们面前被清楚传讲,他的死,以及他之死那蒙福的目的和功效,也已经如此明白地传给你们,仿佛你们亲眼看见他被钉十字架一样。或者也可以说,基督是在他们那个时代被钉十字架的,所以他们不可能没有听说;他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事的真实性,就如同他是在他们本地被钉一样。

Galatians 3:2

加拉太书 3:2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领受圣灵,是因行律法呢,还是因听信福音呢?

这里所说的“圣灵”,是指圣灵的恩赐,或是所有信徒共有的,如信心、爱心等;或是某些人特有的,并非所有信徒都有的,如行神迹奇事的能力。有人把这节经文理解为前者,有人理解为后者;最好是两者都包括在内:凡当时所赐下圣灵的一切彰显,无论是为着领受者的成圣与永远的救恩,还是为着证实福音真理。

你们是因“行律法”领受圣灵吗? 保罗知道他们不可能这样回答;因为他们原是外邦人,与以色列国无分,所以他们不能自称有任何律法之工。

你们领受这位圣灵,是因“听见”所传给你们的福音,也就是“信”的道理吗?人应当谨慎,不可轻看那种职分,或那种教训;因为神曾借此使他们自己的心,或别人的心发生改变。

我们由此也可看见,听人忠心传讲福音,是人心被改变、领受圣灵的蒙福途径;并不是使人像福音初期某些人那样能行神迹奇事,而是使人得着属灵生命的运行。使徒论证的力量就在这里:神既借着这道在你们灵魂里产生属灵功效,你们就最有理由承认这道是真理。

Galatians 3:3

加拉太书 3:3 你们这样无知吗?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

那些假教师的教训是:人在信基督之外,还必须顺从摩西的律法,才能称义。他们并没有否认基督,也没有否认福音的道理,只是主张律法之工必须附加上去,才是称义所必需的。使徒把他们起初承认基督、接受信的道理,称为“靠圣灵入门”;把他们后来加上必须顺从摩西律法,称为“靠肉身成全”。他借此指出其中的不合理:称义既由更尊贵的原因开始,怎能由更卑下的原因成全呢?

他把福音的道理称为“圣灵”,因为正如前一节所说,他们是因“听信福音”领受了圣灵,也就是因听见并接受福音。律法之工则被称为“肉身”,因为律法中的条例,如使徒在希伯来书 9:10 所说,是“属肉体的条例”,加在犹太人身上,直到更新的时候。他在别处又称这些为“世上的小学”,见歌罗西书 2:8、20;在本书 4:9 又称之为“贫穷的小学”。

因为律法中的条例在其时期内虽也是属灵的,因它们原是神所吩咐的;但它们不过是暂时性的制度,神从未打算叫它们存到基督来临之后。律法不过是引人归向基督的师傅;如今基督既已来到,已经受死,又从死里复活,这些条例就成了无用。不仅如此,神本来就只把它们当作初步的元素和开端,其终点乃是基督;若没有对基督的信,这些条例在称义这高贵的目的上就是软弱无能的。

所以,加拉太人的大错就在于:以更完全的开始,却想以更不完全的结束;他们既是以接受福音、接受那在福音中为罪人称义而显明的基督开始,如今却以为靠这些便可得完全。或者,使徒这里也像加拉太书 4:9-11 和 5:4 一样,是指责他们离弃了基督;因此称他们为无知,因为他们起初靠圣灵开始,就是圣灵在他们里面改变他们的心、使他们重生,后来却从所承认的信仰中堕落,回到属肉体的生活。

不过我更愿意把这里的“圣灵”解释为由圣灵默示的福音之道,而随着人接受这道,圣灵也被赐下。这样,他们的愚昧就在于:明明起初是以接受更完全的福音道理开始基督徒的信仰,如今却想借着律法中贫穷的小学和属世的开端得以成全。

Galatians 3:4

加拉太书 3:4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毫无疑问,加拉太各地的这些教会,也曾和别的基督徒一样,因持守并承认福音真道而受犹太人的逼迫。倘若他们愿意在那些律法礼仪上顺从犹太人,这些苦难本可以完全避免,或至少大大减少。所以使徒说:如果你们现在又把自己放在割礼和其他律法礼仪的奴役之下,那么你们先前为承认基督教所受的那些苦,到底有什么意义呢?

“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使徒说这话,或者是在修正自己,好像是说:但我仍盼望你们有更好的光景,盼望你们所受的苦并不是徒然的;或者他是在暗示,他们受那么多苦未必一定徒然,因为若他们离弃曾为之受苦的真道,实际上就等于否认真道,把它当作虚假的一样;那他们先前所受的苦,反而要在审判时起来指证他们。

Galatians 3:5

加拉太书 3:5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还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他在加拉太书 3:2 已经问过他们:你们领受圣灵,是因行律法,还是因听见福音?有人认为这里的话只是前面论证的延续,但这更像是一个新的论证。那里说的是他们领受圣灵,这里说的是圣灵的供应或施行。

有人把这里理解为神,因为神把圣灵赐给求告他的人,也是那些借圣灵所行神迹的作者。我却更愿意把这里理解为福音的执事,因为神把圣灵的职分托付给他们;并且在福音初期,神也赐给其中一些人行神迹的能力。

“是因你们行律法呢,还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神是因我们传讲律法而与我们的职事同工,还是因我们传讲福音而与我们同工呢?所以,虽然这里的论证和加拉太书 3:2 的论证关系极其密切,但仍有区别:那里是从福音传讲所产生的果效论证,这里则是从圣灵施行这职事本身来论证。

Galatians 3:6

加拉太书 3:6 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亚伯拉罕怎样称义,亚伯拉罕一切的子孙也必须怎样称义;而亚伯拉罕是“信神”的,也就是赞同神赐给他的一切应许都是真实的,并且倚靠神去成就这些应许,因为这两种心灵的行动都包含在“信神”之中;他就是这样单单因信称义的。

“这就算为他的义”: 并不是说他的信心本身被归算给他。那些这样解释的人,不是忘记了信心本身也是一种工作,就是忘记了使徒此处正是在论证因信称义,与因行为称义相对,因此绝不能设想他是要借着证明“称义是借着一种工作”,来证明“称义不是出于行为”。这话的意思不过是说:他因此被算为义;不是神尊崇信心这个行为本身,而是神这样报答它,因为信心是神附加在称义应许上的条件。他的信心不是他的义;而是神这样赏赐他信心的操练,以致神把那真正成为他义的归算给他,就是他所信、并在应许中向他显明之那一位的公义。

Galatians 3:7

加拉太书 3:7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那以信为本的人”: 就是那些信的人,他们接受在福音中向他们显明并赐下的耶稣基督,不倚靠任何出于自己、因顺从律法之工而来的义;这些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亚伯拉罕在此是作为信徒之父而言。也就是说,他们像亚伯拉罕一样称义;而亚伯拉罕得称义,不是因受割礼,乃是因信那在应许中向他显明的基督;不是因行为,而是因归算。

这论证对犹太人打击极大,因为他们最大的夸耀就是有亚伯拉罕为父;而使徒这话实际上等于说:如果他们指望借律法之工称义,他们就不是真正的亚伯拉罕子孙,也不是那蒙应许的后裔,因为亚伯拉罕自己从来没有、也从来没有指望靠律法之工称义。

Galatians 3:8

加拉太书 3:8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圣经中的圣灵,就是默示圣经的那一位,既然预先看见,或者说知道神的旨意和计划,就是外邦人在日期满足的时候要因信基督称义,就早已把同样的道先传给亚伯拉罕;可见这并不是什么新道理。我们如今传给你们的福音,早已向亚伯拉罕启示过;亚伯拉罕曾看见基督的日子,并且欢喜,见约翰福音 8:56

为证明这一点,使徒引用创世记 12:3 的应许,那里神对亚伯拉罕说,地上的万国都要因他得福。使徒在这里如此引用,就告诉我们,这话应当理解为在基督耶稣里的那些属灵福分。因为地上的万国之所以在亚伯拉罕里得福,无非是因为基督从亚伯拉罕而出;而基督正是那“万国所羡慕的”,是外邦人所要“仰望”的那一位,也是“照亮外邦人的光”。

Galatians 3:9

加拉太书 3:9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凡照着福音所要求的信来信耶稣基督的人,只有他们才得属灵的福,从罪咎中得称义,并且是“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也就是说,他们称义的方式与亚伯拉罕这位信徒之父、也是信的人本人所称义的方式相同。这不是像前面所说那样,因他的割礼,或因他所行的任何工作,乃是因他信主耶稣基督,就是那在应许中向他显明并赐下的基督,而借着归算得称义。

Galatians 3:10

加拉太书 3: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在咒诅之下;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论证是这样的:凡在咒诅之下的人,就不能同时在称义的福分之下;但凡在律法之下的人,都在咒诅之下。这一点他是从律法本身证明的,即申命记 27:26,那里宣告: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是“被咒诅的”。

“在律法之下”,就是在行为之约之下,或只指望借着顺从律法之工得生命和救恩。这些人使徒说“都在咒诅之下”。使徒在罗马书 8:3 告诉我们原因,因为律法“因肉体软弱”。

若人能完全成全律法,他就可以从律法得生命,也可以因顺从律法而得救恩;但律法咒诅那一切不常照其中所写一切去行的人。“人若遵守全律法,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见雅各书 2:10;他因此同样要承担神的忿怒,就如同在许多事上触犯律法一样。所以,这就必然推出:若没有一个人能完全遵守神的律法,那么凡在律法之下的人都必须在咒诅之下,因此也就不能与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Galatians 3:11

加拉太书 3: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义人必因信得生”。

使徒又用另一个论证来证明,罪人不是因行为称义。他承认,在人面前,他们可以因良善无可指摘的生活而被看为义,使人无话可说;但他说,他们不能凭这些行为“在神面前称义”。

他的论证来自信心与行为之间的对立。他根据哈巴谷书 2:4 证明我们是因信称义;先知在那里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就是他的生命是从信心而来,属灵的生命是凭信而活,永生也是凭信得着;他之所以活为义人,也是借着信。

Galatians 3:12

加拉太书 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律法没有提到对中保的信;虽然在第一条诫命中,信神是被吩咐的,但律法并没有把信基督当作叫灵魂得生的途径来吩咐。因为律法所说的是:“行这些事就必活着”;行律法所包含之事的人,就必因此活着。律法所应许的生命,是给那些行出它所要求之事的人;不是给那些在行为上已经失败、却接受主耶稣基督为神所差来的救赎主,并信靠那位称不敬虔之人为义者的人。

而且,律法所应许给守律法之人的生命,不仅是今生的生命,也包括永生;这一点从我们的救主对那少年人论永生之路时对这话的应用上就很清楚了,见马太福音 19:16-17路加福音 10:28

Galatians 3:13

加拉太书 3:13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被咒诅的。”

如果律法咒诅一切不常照律法所记一切去行的人,如使徒在加拉太书 3:10 所说并由申命记 27:26 所证明的,那么就有人会提出异议:信徒如何比别人更能逃脱呢?因为他们也没有一个人常照律法所记一切去行。使徒在这里预先回答这个异议,告诉加拉太人,就信徒而言,基督已经把他们从这咒诅中“救赎”出来。这个词通常表示释放,在这里则表示借着付上代价而得释放。

这是借着他自己“为我们成了咒诅”而成就的;不仅是在人看来成为可咒诅的,更是担当了那因罪所当受的神的忿怒与愤恨。因为申命记 21:23 上写着:“被挂的人,是神所咒诅的。”意思就是:他担当了因自己的罪所当受的神的忿怒与咒诅。

使徒把这话应用在基督身上,就是教导我们:基督挂在十字架上的时候,也担当了信徒诸罪所当受的神的咒诅;他死既是代替他们,也是为着他们的益处与好处。事实上,若基督不亲自为他们成为咒诅,就绝不能用别的方式把信徒从律法的咒诅中救赎出来。

有人认为,在律法之下,被挂的人不仅在政治意义上成为咒诅,也有预表意义,表明基督将为蒙拣选者而成为咒诅。

Galatians 3:14

加拉太书 3: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使徒在这里所说“亚伯拉罕的福”,是指那些属灵的福分,就是因信而临到亚伯拉罕、并且因义归算给他而来的称义、和好与儿子的名分。

基督“为我们成了咒诅”,是要使这一切福分借着他“临到外邦人”;如此,地上的万国都可以在他里面得福。特别是,使外邦人“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应许不可狭隘地只理解为神迹性的恩赐,而应当扩展到一切恩典的恩赐和习性,就是圣灵在信徒心中所产生的一切果效,无论是使他们成圣,还是印证他们;而这位圣灵,是在人信的时候所领受的。见加拉太书 4:6罗马书 8:13

Galatians 3:15

加拉太书 3: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不过是人的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人废弃或加增。

“虽然不过是人的约”: 这里译作“约”的词,通常被译作“遗命”或“遗嘱”,见马太福音 26:28。它一般指安排、处分某事;更特别地,是指遗嘱,即立遗嘱者死后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如今,使徒说,我是按人通常的做法来论证:人对一份遗嘱都这样看重,以致它“一经立定”,无论是照着法律与民间成例的程序,还是更确切地说,因立遗嘱者已经去世,因为“遗命是在留遗命的人死了以后才有功效”,见希伯来书 9:17;人就不会去更改一个死者的遗命或最后的遗嘱,即便它尚未按人的法律手续完全确认。

“就没有人废弃或加增”: 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公正的人会去废弃或加添它,任何公正的政府也不会容忍这样的侵犯。因此,使徒由此论证神与亚伯拉罕所立恩典之约的确定性和不可更改性。直到基督受死之前,它还只是圣约,或说尚未完全确认的遗命;但它仍不可更改,因为它是那位不能说谎、也不后悔之神的圣约。到了基督受死,这约就成了遗命,并且因作立遗命者之人的死而被正式坚定、确认;因此永不可废去,也绝不能再有所加添。

“或加增”这句话加得尤其恰当,因为这些假教师虽然可能自称并不是要废掉神的圣约,仍然坚持借着基督称义;但他们却在其上加添了别的条件,把割礼和其他律法礼仪也当作称义所必需的。然而照着神的圣约,或现今因基督之死已被确认的遗命,所必需的只是信基督而已。

Galatians 3:16

加拉太书 3: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 这些应许记在创世记 12:3 和 22:18;前一处说“在你里面”,后一处说“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使徒说“应许”是复数,或者因为这同一应许曾多次重复,或者因为也包括其他应许。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有人可能反对使徒的结论,说这应许只指向“一个”,就是基督;因为神说的不是“众后裔”,而是“后裔”。然而“后裔”本是一个集合名词,可以指不止一个;并且创世记 22:18 所用的希伯来词本来也没有复数形式。

对此可回答说:虽然“后裔”这个词没有复数形式,但若神原意是指许多人,他本可以用表示儿女、世代等的其他词语来表达。

第二,“后裔”虽然是集合名词,却常常用来指一个单独的人;例如创世记 3:15,那里也是指基督;创世记 4:25 又称塞特为“另一个后裔”;许多别处也同样如此。

有人认为这里的“后裔”是指信徒,因此把它解释为奥秘的基督;并认为使徒在这里的用意,是要证明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应当以同样的方式称义,因为他们得称义,是借着并本于那个应许;而这应许不是赐给许多不同群体,乃是赐给一个教会,这教会要由犹太人与外邦人共同组成。正如该亚法的预言所说,基督受死,是要“把那四散的神的儿女都聚集归一”。

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不过是那永远的恩典之约的显明;这约是父与其子基督耶稣之间所立的,在其中基督既是中保,也是保证。这个约从亚当、挪亚起,后来也向亚伯拉罕宣告,说:“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蒙召得福”,也就是在基督里。由此,使徒证明,人不是借律法之工称义,乃是在基督里,并且借着对他的信心而称义。

Galatians 3:17

加拉太书 3:17 我是这么说:神预先在基督里所立定的约,那四百三十年以后才有的律法,并不能废掉,叫应许归于无效。

“神预先在基督里所立定的约”: 这里译作“约”的词,与前面一样,通常指人借最后遗嘱对事物所作的处分。恩典之约之所以也得这名称,是因着基督的死;因为虽然那时基督尚未真正受死,但按着救赎之约,并在神的旨意中,他乃是“从创世以来被杀的羔羊”,见启示录 13:8

使徒说,这约是“在基督里”向亚伯拉罕所立定的,基督就是应许中亚伯拉罕的后裔;神又借着自己的“起誓”向亚伯拉罕坚定这约,见希伯来书 6:17-18;也借着一再重复这应许;借着立约时惯常使用的郑重礼仪,见创世记 15:17-18;借着割礼的印记,见创世记 17:11罗马书 4:11;又借着长久的延续等方式。虽然它最终和完全的成全确实是在基督受死时,但在此以前,它已经以多种方式被坚定了。

“那四百三十年以后才有的律法,并不能废掉”: 律法是在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之后才颁布的。虽然创世记 15:13 只提到整四百年,这是从以撒出生算起;但出埃及记 12:40 像这里一样,算为四百三十年,是从亚伯拉罕离开哈兰、进入迦南时起算,见创世记 12:4。从那时到以撒出生有二十五年,见创世记 21:5 与 12:4;从以撒出生到雅各出生有六十年,见创世记 25:26;从那时到雅各下埃及有一百三十年,见创世记 47:9;他们在埃及共住了二百一十五年。

因此,使徒得出结论:律法既是在应许被坚定之后四百三十年才赐下,就绝不可能使那已经坚定的应许归于无效。

Galatians 3:18

加拉太书 3: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如果那属天的迦南,就是地上迦南所预表、并曾应许给亚伯拉罕的产业,是要借着成全律法、顺从律法而得着,那么它就不再是本于应许了。这与使徒前面在罗马书 4:14 所说的,以及他在罗马书 11:6 所说的话,意思大致相同:“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若是出于行为,就不在乎恩典;不然,行为就不是行为了。”

他指出,恩典与行为、律法与应许之间彼此对立。凡出于恩典、出于应许的,是出于白白的爱;凡出于行为、出于律法的,就是工价,是债所当得的报酬。

“但”使徒说,“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也就是神凭着他白白的爱,把自己约束在这应许之中。

Galatians 3:19

加拉太书 3: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后裔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 有人可能会说:那么律法赐下到底有什么用?好像除非它能使人称义,否则就毫无用处。

“原是为过犯添上的”: 使徒说,律法是在应许之后赐下的,并不是为补足称义方面所缺少的东西,也不是规定一些还必须加上的行为;而是或者为约束罪,见提摩太前书 1:9;或者为显明、揭露罪,使人看见自己需要基督,见罗马书 7:13

“等候那蒙应许的后裔来到”: 就是等到那应许中的后裔基督来到;他乃是“律法的总结,使凡信他的都得着公义”,见罗马书 10:4。随着他的来到,那记在条例中的律法也就止息了。这里“后裔”显然是指基督,因为接着说“那蒙应许的”。

有人在这里把“后裔”理解为基督和教会,就是共同构成奥秘的基督,并用以弗所书 2:14 来解释这节经文,说是等到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成为一体。

这律法“是借天使设立的”。路加在使徒行传 7:38 提到律法好像是由一位天使传达的;使徒在希伯来书 2:2 却称它为“天使所传的话”。虽然出埃及记 19:20 没有明说有天使或圣徒在场;但申命记 33:2 说,神“从西奈而来,从万万圣者中来”。所以,律法或是借着天使的职事赐下,或是神在众天使陪伴中赐下。

“经中保之手”: 有人说这是指在中保基督的权下;但这里的“中保”更应理解为摩西,这与申命记 5:5 相合,那里摩西告诉犹太人说,他那时“站在主和你们中间,要将主的话传给你们”。而且,圣经并没有把基督称为旧约的中保,而是新约的中保,见希伯来书 8:6、12:24。

Galatians 3:20

加拉太书 3: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中保;神却是一位。

这节经文为众解经家公认极其难懂。难并不在经文本身,因为人人都知道,中保是居间于两个失和之人之间的,不可能只为一方;难处乃在于它与前文的关系,因为前面说律法是“经中保之手”赐下的。

对于本节有许多不同的解释,而分歧很大程度上来自人们对那位“经其手赐下律法的中保”有不同理解。在我看来,使徒的意思是高举应许过于律法:应许是神直接赐给亚伯拉罕的,神在本质上是一位;而律法却不是神直接赐下,乃是借着摩西这位中保赐下,摩西在这行动上乃是基督的预表。神借此表明:若没有那独一的中保基督耶稣,律法绝不能把任何人带到生命和救恩。

基督诚然是新约的中保;他为这约居中,也在这约中施行中保的职任。但使人需要中保的,乃是人对律法的违犯,因为唯有罪使神与人隔绝。

“神却是一位”; 若不是因人违背了律法,神与人之间就根本不需要中保。那些把加拉太书 3:19 里的“中保”解释为基督的人,就把这节解释为:中保既然预设双方不和,那么基督作中保,就表明他是在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作中保。但这种解释似乎把基督说成是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的中保;然而使徒明明说,他已经“使两下合而为一”,拆毁了中间隔断的墙,见以弗所书 2:14;而圣经并没有在这个意义上把“中保”这个名称赋予基督。

还有许多别的解释,但最前面所说的似乎最为可信:神赐下应许时没有用中保,只在赐下律法时用了中保;这就表明称义不是借律法。并且,若不是因为律法以及人对律法的违犯,把人带到需要中保的地步,福音之下也本不需要真正的中保;这一点也证明,称义不可能是借律法。

Galatians 3:21

加拉太书 3:21 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反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反吗?断乎不是!” 虽然事情是如此,但律法与应许之间并没有那种彼此敌对、以致使任何一方成为无用的对立。使徒说:我绝不敢这样断言!它们彼此并不相反,反而彼此配合、互相效力。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 如果曾有一条律法,能借着我们对它的完全遵行,赐给我们一种义,使我们可以凭此在神面前站立为义,那么“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那样,人就可以指望凭这样的顺从在神面前得称义、蒙悦纳。若果真如此,律法就确实与应许相反了,因为应许所显明的是另一种义,就是神的义,本于信,以至于信。

Galatians 3:22

加拉太书 3: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 神乐意赐下一条律法;如果亚当仍停留在无罪的状态中,这律法本可以叫人得生命。但在堕落状态中的人,这如今已不可能。正如经上所说:“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又如以弗所书 2:3 所说,我们都是“可怒之子”。

“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就是叫生命与救恩的应许,赐给那些照着福音新约接受并领受中保、接受神在福音中向我们提出之救恩条件的人;因为这些应许是在相信这个条件下被显明出来的。

我们初看也许会觉得奇怪:神既在永恒的旨意中已经把人的救恩立在恩典之约上,并立在信耶稣基督上,为什么在时间中却先提出一个行为之约,说“你这样行,就必活着”?然而再想一层,这却显得必要;因为人在借着违犯律法、破坏第一个约而成为罪人之前,就没有中保可言,也没有人需要去寻求中保。因此,神先颁布行为之约,并容让人破坏它;随后才向堕落的人启示中保,使那些信他的人可以得着生命的应许,而这应许原是他们因堕落而失去权利的。

Galatians 3:23

加拉太书 3:23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 就是在恩典之约、福音的道理,或基督自己还未显明以前。

“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 使徒或者是在说全人类;对全人类而言,在神启示恩典之约之前,除了行为之律外,并没有别的救恩之路向他们显明。或者他是在说犹太人;虽然在基督以前,福音也已向他们有所启示,但那启示更为昏暗、不完全,所以他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很少有人看出除了律法之工之外,还有别的称义途径。

“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但使徒说,他们不过是被“圈”在律法之下;神从来没有打算让他们借着遵守律法得救。只是即便在那时,对神所要拯救的人,他也曾以更隐秘的方式启示他的福音;而如今,他已经更充分、更清楚地显明了那从永恒里所立定的救恩之道。

Galatians 3:24

加拉太书 3: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律法,无论是礼仪方面的律法,还是道德律,“都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它所起的作用,就像学校里的师傅一样,不过是把孩童预备好,叫他们可以进入更高的学问。

“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礼仪律借着一切预表和祭物向我们指明基督;道德律则向我们显明我们绝对需要一位中保,因为它使我们认识罪,控告我们,并为罪定我们的罪;而它又不能在已犯之罪的罪咎上帮助我们,也不能在罪的权势上帮助我们。

“使我们因信称义”: 所以,神赐给我们律法的目的,是使我们适合归向基督,并借着信他而得称义。

Galatians 3:25

加拉太书 3:25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当基督这救恩之信的对象,在日期满足的时候显明出来,并且福音这信的道理也被完全启示、公开传扬以后,我们幼年的时期就过去了。

Galatians 3:26

加拉太书 3:26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你们凡信的人,无论是本族的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是借着信耶稣基督、因着收纳而成为神的儿子,正如约翰福音 1:12 所说。因此,你们不必再回到律法那里去,从律法中寻找帮助和救恩;只要仰望基督就够了。律法不过是引你们归向他的师傅;如今他既已完全清楚地显明出来,你们就可以立刻借着信心来到他面前,不必再依赖那犹太人的师傅,好像仍指望借律法的礼仪得称义一样。

Galatians 3:27

加拉太书 3:27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受洗归入基督”: 这或许可以理解为领受洗礼这圣礼;凡领受的人,不仅是奉基督的名受洗、归入对基督的承认,也是在圣礼意义上,或在记号上,受洗归入基督。或者,按下文来看,这更可能是指人不仅受水洗,也受圣灵与火的洗。

对于这样受洗的人,使徒说,他们“披戴基督”;也就是说,他们接受并领受了基督,作为他们的称义,也作为他们的成圣。罗马书 13:14 也用了类似的说法。

Galatians 3:28

加拉太书 3:28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 在称义这件事上,犹太人与希利尼人的情形是一样的。使徒这样说,是免得加拉太人以为自己因不在那作为师傅、引他们归向基督的律法之下,就吃了亏。

“不分自主的、为奴的”: 基督也不看人的身份和处境,无论是仆人还是自由人;因为即便他们是仆人,基督也已经使他们得自由,见哥林多前书 7:22以弗所书 6:8歌罗西书 3:11

“不分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基督也不按性别待人;在律法之下,男丁曾有许多特权;但在福音之下,无论人是男是女,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是富足还是贫穷,是仆人还是主人,是奴仆还是自由人,情形都是一样的。

Galatians 3:29

加拉太书 3:29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恐怕这些加拉太人因应许是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而自己并非亚伯拉罕肉身的后裔,就因此灰心,使徒便告诉他们:如果他们是属基督的,也就是说,如果他们真实信他,并且与他联合,那么他们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是那蒙应许的后裔;虽然他们不是按肉身作亚伯拉罕的后嗣,却是照着应许作后嗣,见罗马书 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