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24:1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在自己眼前不蒙恩,因为在她身上发现了什么不洁之事,就可以给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这里论到丈夫写休书打发离去的妇人,见申命记24:1-4;新婚之人的自由,见申命记24:5;当头与抵押,见申命记24:6;拐卖人口的人,见申命记24:7;麻风,见申命记24:8;又论当头与抵押,见申命记24:10-13;雇工的工价,见申命记24:14-15;不可因别人的罪受罚,见申命记24:16;对寡妇、孤儿和寄居者的公义与爱,见申命记24:17-22。“在自己眼前不蒙恩”,就是他厌恶她、憎嫌她。这是一种称为“曲言法”的修辞,就是所表达的少于所意指的,如箴言10:2、17:21、24:23。
“不洁之事”,希伯来文是“赤露”、“羞耻”或“某种污秽之物”,即某种污秽可憎的事,或身体上的可厌恶疾病,或心性上的某种缺陷,是婚前未被发现的;也可以指某种轻浮而不贞洁的举止,这类说法通常有此意,但还未达到奸淫的程度,因为奸淫所受的刑罚不是离婚,而是处死。“打发她离开夫家”,这不是吩咐人去休妻,正如一些犹太人所理解的;也不是许可并赞同这事,这从新约马太福音5:31-32,19:8-9,以及旧约创世记2:24、玛拉基书2:16都清楚可见;这不过是暂时容忍这种做法,为要防止那些硬着心的人对妻子施行更大的恶与残暴,而且只是暂时如此,直到希伯来书9:10所说“振兴的时候”,就是直到弥赛亚来到,那时万事要恢复到起初的设立和最纯正的状态。
这里并不是命令丈夫休妻,而是说,若他休妻,就必须在“打发她离开夫家”之前,“给她写休书并交给她”。虽然正如我们的主所说,摩西确实容许了这些离婚,就是没有加以刑罚,这里也暗示了这一点;然而若查考希伯来文,这前三节似乎只是一个假设。那译作“就可以给她写”的词,在希伯来文中乃是“并且已经给她写了”;
第2节便继续说:“她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接着第3节说,即使照我们的译法,假设仍在继续:“后夫若恨恶她”等等;然后第4节才提出正式的规定或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