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23:1 凡外肾受伤的,或被阉割的,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哪些人当从会中被排除,申 23:1-6。不可憎恶以东人和埃及人,以及其原因,申 23:7,8。营中不可有污秽,申 23:9-14。不可有淫乱,申 23:17。不可献可憎之祭,申 23:18。不可向弟兄取利,却可向外人取利,申 23:19,20。所许的愿必须偿还,申 23:21-23。在邻舍的田间或葡萄园中可有的合法自由,申 23:24,25。
希伯来文意为,因压伤、磨损或挫伤而受损,就是指外肾;这是外邦人使婴孩成为太监所用的方法。这些太监和私生子,申 23:2,看来不仅指别国人,如有些人无根据地这样理解,也包括以色列人;因为这律法的理由对两者都是一样的,就是神要使制造太监和生私生子这些异教习俗蒙羞;毫无疑问,他尤其要在自己的百姓中这样行。
不可入耶和华的会;这句话不能理解为他们不可进入教会或圣会敬拜神、祷告、听道等,因为各国归信的人既被准许享有教会的一般特权,并不亚于犹太人(这从出埃及记 12:48,利未记 22:18,民数记 9:14,15:15 可见),若说任何以色列人仅因这种天然的或非自愿的缺陷,就被摒除在神一切典章之外,那是荒谬的;也不能理解为他们要从神百姓的名册中被除去,或失去一切以色列人共有的权利,如豁免年或禧年的利益,因为以色列人仅因这种无可归咎的残缺而丧失这些权利,似乎并不可信;而是指:
1. 他们不可借婚姻并入以色列民体;因为以色列全会似乎就是这样理解这话的,尼希米记 13:1-3,23-25;虽然当时政权部分掌握在这里所提到的人,申 23:3,或其子孙手中,因为以斯拉记 10 章清楚表明,许多祭司、利未人和其他官长、首领都娶了外邦女子;照这律法,他们所生的后代被排除在一切治理权之外,因此尼希米也因这律法及其他缘故,把他们从以色列中分别出来。或者,
2. 他们不可在以色列的教会或国家中担任尊荣和职分;这样,耶和华的会在这里就不像通常那样指全体百姓,而是指百姓中的长老或首领之团体;他们既代表全会,又奉全会之名行事,为全会的服事和益处效力,所以有时也被称为会,如民数记 35:12,24,25;约书亚记 20:6,9;列王纪上 8:5,与申命记 23:1-3 对照;又如历代志上 13:1,2,4,29:1,10,20,与历代志上 28:1,29:6 对照;也称为神的会,如诗篇 82:1 的希伯来文。无论如何,既然他们常被称为会,所以特别称为耶和华的会也很恰当,因为他们是神所设立的,奉他的名并代替他行事,为他的工作和事奉效力,而且他们也常在会幕附近聚集,那里是神特别显现同在之处。再者,希伯来字 kahal 一般是指聚集在一起的会众或团体,因此把它理解为全体百姓并不那么合适,因为全体百姓不可能都聚集在一处;理解为常常聚集的主要首领就更恰当。太监被排除于治理之外,也并不奇怪,一方面因为这样的人通常被认为缺乏治理者所必需的勇气,出埃及记 18:21;另一方面,因为这样的人本来就常被人轻视,所以他们手中的职分和权柄也容易同样受人藐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