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17:1 不可将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状的公牛或绵羊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因为这为耶和华你的神所憎恶。 本章说到:不可献有残疾的祭物,申命记 17:1。拜偶像的人当被处死,申命记 17:2-7。疑难案件当由祭司和审判官解决,申命记 17:8-13。要从自己弟兄中选立王,不可立外人为王,申命记 17:14,15。王当尽的本分,申命记 17:16-20。 公牛或羊,就是较大或较小的祭牲,都包括在这两类最主要的祭物之内。参利未记 22:20,21。 可憎恶的,就是可憎的,如申命记 18:12。
申命记 第 17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7:1
Deuteronomy 17:2
申命记 17:2 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诸城中,若有人,无论男女,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他的圣约, 无论男女;那性别的软弱和柔弱,不能成为她罪恶的借口,也不能阻止对她的惩罚。 违背他的圣约,就是指拜偶像,如申命记 17:3 所解释的。这被称为违背神与以色列所立的圣约,一方面因为这是背弃了他们向神所立的信实,也违背了他们所立约要遵守的律法;但更主要的是,因为这是废弃了他们与神之间婚姻般的圣约,弃绝神和对他的敬拜与事奉,转而拣选别神。
Deuteronomy 17:3
申命记 17:3 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太阳,或月亮,或天上的万象,是我所未曾吩咐的; 这些荣耀的受造物,应当因是神奇妙的作为而受赞叹,却不可被立来代替神,也不可当作神来敬拜;参约伯记 31:26。借着定那一类最堂皇、最似乎有理的拜偶像者的罪,他是在指出,去敬拜木头石头,就是人手所造之物,是何等荒谬。 我所未曾吩咐的,就是我所禁止的,即出埃及记 20 章。这样的否定说法常带强调,实际上是包含其反面的意思,如箴言 10:2,17:21,24:23。
Deuteronomy 17:4
申命记 17:4 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若果然是真的,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告诉你,就是任何人告诉你;对于这样重大的罪行,连风闻传言也不可轻忽。 细细地探听,就是差人查访、审问见证人等。
Deuteronomy 17:5
申命记 17:5 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就是那男人或女人,用石头打死。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7:6
申命记 17:6 要凭两三个见证人的口,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治死他。 凭口,就是根据在官长面前起誓所作的见证。 三个见证人,就是可信且合格的见证人。犹太人不接受疯子、孩童、妇女、仆人、密友或仇敌,以及生活放荡、名声败坏之人的见证。
Deuteronomy 17:7
申命记 17:7 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要先下手,就是或者把手按在他头上以指明其人,或者伸手先向他投第一块石头。神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警戒见证人,免得他们若因恶意或忿怒而作假见证控告他,如今就会惧怕使自己的手沾染无辜人的血;另一方面也是为使百姓在执行这刑罚时得着保障与满足。 众民的手,就是众人既都特别并深深地受恩于神,就当显出他们对神尊荣和事奉的热心,并显明他们对一切如此羞辱神、为神所憎恶的人和事的厌恶。
Deuteronomy 17:8
申命记 17:8 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辩,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去。 你难断的,是对各城所设立的下级审判官说的,这从他们与耶路撒冷那里的审判者相对可见。意思是说,若你没有足够的见识或把握来裁断这样重大困难的案件。 这案与那案之间,就是关于流血的死刑案件,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误杀,无论按那些律法该罚还是可赦,参出埃及记 21:13,20,22,28,22:2;民数记 35:11,16,19;申命记 19:4,10。 这诉讼与那诉讼之间,就是民事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言词或产业的争讼。 这伤与那伤之间,或者第一,是指礼仪上的案件,即灾病与灾病之间,真麻风与貌似、假冒的麻风之间,这些往往难以分辨。在这一项中,作为此类中最显著的情形,似乎也可包括一切礼仪上的不洁。但这看来并不大可能。
1. 因为关于麻风的最后裁定,显然是交给任何个别祭司的,见利未记 13,14 章。
2. 因为疑似患麻风的人并不是被带到耶路撒冷受审,而是要在自己城中、自己家里被隔离,见利未记 13:4,5;并且耶路撒冷的审判者若不亲眼见那人,也不能也不会裁定他的案件。
3. 因为麻风的案件并不像这里所说的那些案件那样困难,而是明白清楚的,并且描述得如此具体周详,以致祭司只需有眼睛就能判断。或者更可能的是,
2. 这是指刑事案件,就是一人加于另一人的击打或伤害,并要按出埃及记 21:23-25 所载律法,由官长判定如何报偿;其中可能有许多极其困难可疑的情形,关于这些可参看那里的注释。 争讼的事,就是这些流血、诉讼、伤害之类的案件有疑难,而审判官之间意见分歧;若是明显清楚的案件,就不必这样行。有人把这当作补充性的总括语,包括这些以及其他一切事,仿佛他说:总而言之,凡争竞纷争的话语或事情。 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就是他设立敬拜、会幕或圣殿之处;因为那里有他们的公会,就是由祭司和民间官长组成的最高议会,最有能力裁断一切争讼;并且那里也有大祭司,在重大而不能以别法判决的事上,可以借乌陵求问神,见民数记 27:21。
Deuteronomy 17:9
申命记 17:9 你当来到利未祭司那里,并当来到当时的审判官那里,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到利未祭司那里,就是到大议会那里;这里如此称呼它,是因为其中主要由祭司和利未人组成,他们最善于解释神的律法,而申命记 17:8 所提的一切争讼都应按这律法裁断。大祭司通常也是其中一员,这里在祭司之中似乎也包括了他,因为他是其中的首领。 到审判官那里:这里的审判官可能是以下几种之一。
1. 最高的民事官长。神立他作两块法版的看守者,他按职分应当照管司法和宗教的正当施行;在民事案件中要凭自己的见识和权柄断案,在属灵或圣事上则依照祭司的指示行事。但这似乎有一些困难,因为:
1. 这审判官必须住在神敬拜的地方,而民事官长并不必须,也常常并不住在那里。
2. 这审判官的职责似乎是解释并教导人神的律法,如下文申命记 17:11 所示,因此不像是民事官长。或者,
2. 是大祭司。他必须住在这地方,并且至少有权裁断申命记 17:8 所提的某些争讼,也负有教导和解释神律法的职责。他虽然属于祭司之列,仍可被分别提到,一方面因为他的卓越与高于其余祭司,正如诗篇 18:1 在说到大卫一切仇敌之后又特别提到扫罗;另一方面是要表明,在祭司中尤其应当就这类案件求问他。但这也似乎有反对理由。
1. 因为他似乎已包含在“祭司和利未人”这个总称之中。
2. 因为在整本圣经里,大祭司从未被单单称作“审判官”,而通常被称作“祭司”、“大祭司”、“祭司长”之类;若摩西在此意指他,最可能会用他惯常的名称和头衔,而不会用一个不寻常、也不容易明白的称呼。
3. 因为“这案与那案之间,诉讼与诉讼之间,伤与伤之间”的多种争讼,并不是由大祭司裁决,而是由其他人裁决,如出埃及记 18:22;申命记 1:16,17 所示。或者,
3. 是公会或最高议会。正如前面所说,这议会一部分由祭司组成,一部分由别支派中有智慧学问的人组成,这是所有犹太作者和大多数其他作者都承认的。因此这里加上这句话,是为解释前文:一方面表明,这里所说凡难断之事所当呈到的“祭司和利未人”,并不是住在耶路撒冷的一切祭司和利未人,而只是其中那些已经或将要成为大议会成员的人;这些案件要由他们与别支派的同僚共同裁定。另一方面也暗示,这个对上述一切争讼拥有主要且最终裁决权的大议会,是一个混合的集会,由一些属教会的人和一些世俗人士组成,这样安排极为合宜,因为呈到他们面前的许多案件本就是混合性质的案件。
至于连接词“和”,可以作分词用,意为“或”,如出埃及记 21:15,17 与马太福音 15:4 对照;民数记 35:5,6 与马太福音 12:37、利未记 6:3,5、撒母耳记下 2:19,21 对照。或者也可作解释性用法,意为“就是”或“即”,如士师记 7:24;撒母耳记上 17:40;28:3;历代志下 35:14。这样意思可以是:“祭司、利未人,或审判官”,正如申命记 17:12 所说;或者是“祭司、利未人,就是为这工作所设立的审判官或审判官们”。
虽然“审判官”是单数,似乎指一人,但这只是数的变换,即用单数代替复数“审判官们”,这是极常见的,如创世记 3:2,7;49:6;撒母耳记上 31:1;列王纪上 10:22;列王纪下 11:10,与历代志下 9:21;23:9 以及希伯来文的历代志上 4:42 对照,在那里多个官长被称作一个“首领”。这里最可能也是如此。
1. 因为后面紧接着说到他们的那些话全都用复数:“他们、他们、他们”等,这里以及申命记 17:10,11 都是如此。
2. 因为另一分句中也有同样的数的变换,同样的人在这里被称为“祭司们”,而在申命记 17:12 又被称为“那祭司”。
3. 因为这里的“审判官”,在申命记 19:17 被写作“审判官们”;那里在同样或类似场合用了同样的说法:“有争讼的人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在当时的祭司和审判官面前。” 这么多人联合为一个团体,并且按全体或大多数同意来给出判决或裁定,因此在这里被称作“一位审判官”,这并不奇怪,反而十分合宜合理;祭司用复数说,因为他们有多人,那个议会的其他成员也是多人;而“审判官”用单数,是因为他们共同构成一个审判官。 判语,希伯来文是“审判的话或审判的事”,就是案件真实的情况和正当的是非,以及在这事上应当作出的判决。
Deuteronomy 17:10
申命记 17:10 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那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遵行;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你都要谨守遵行。 你必,就是你要宣告判决;因为他是对下级审判官说话,如前所述,他们本是要自行判案,只是为求指教才来到这里。 你都要谨守遵行。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说一切信仰争议都在其内,好像人必须相信他们所教导的一切;这里只是指人与人之间一些特定的实践和争讼之事,这从申命记 17:8 很明显地受了限制。这里吩咐他们的,不是去“相信”,而只是去“行”,并且这一点重复了三次。
Deuteronomy 17:11
申命记 17:11 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判语,照他们所告诉你的判断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 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判语:这些话显然是对前面那句“要照审判官或审判官们所指示你的一切去行”的限制。它们似乎既限制并规范审判官,也限制并规范百姓。
1. 对审判官而言,他们在判决中不可借着手中这最高权柄作借口,擅自教导或指示律法所未规定的事。
2. 对百姓而言,他们并不是在凡事上都必须无条件顺从,而是只在判语合乎神的律法和话语时才顺从;若他们的命令明显违背神的律法,就连天主教注释者论到此处时也说,人必须顺从神,不顺从人。这一点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能否认,哪怕假定这处经文所说的、并给祭司或审判官的这权柄,真像罗马教徒所扩张的那样,涵盖一切信仰与行为的问题。因为假如这些祭司或审判官作出的判决,竟与神律法明明白白的话相反,如:“你要敬拜雕刻的偶像”,像亚伦在金牛犊之事上所作的那样;“你要亵渎安息日;你要不孝敬父母;你要杀人、偷盗、奸淫”等等,我问:在这种情形下,百姓是否有义务照审判官所决定的去行?若有人说有,那么这样大胆而邪恶的断言,必使一切清醒的基督徒惊骇;若说没有,那么这里的话就必然应当看作一种限制。 但这处经文所说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特定的争讼,正如关于申命记 17:8 的注释所显明的。在这一切案件中,虽然审判官在给出判语时受这规则约束并被捆绑于其上,然而百姓理当被要求单纯地安于最后且最高审判者的判决,否则争讼便永无止息。
Deuteronomy 17:12
申命记 17:12 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事奉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擅敢,就是骄傲而顽梗地抗拒那已经对他作出的判决。这与无知和错误相对,见出埃及记 21:13,14。 那恶,可以指:
1. 那件恶事,就是那绊倒人的事、那有害的榜样;或
2. 那个邪恶、悖逆、有害的人;他这样的做法,足以导致一切政权瓦解,并使以色列的国体败坏。
Deuteronomy 17:13
申命记 17:13 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7:14
申命记 17:14 到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列国一样; 这里他只是预见并预告他们将要这样行,却似乎并不赞同;因为当他们正是为了这里所说的这个理由而行这事时,神明确表示完全不喜悦,见撒母耳记上 8:7。
Deuteronomy 17:15
申命记 17:15 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要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作王,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作王。 你要立他,就是任命或扶立。若你们要选立一位王,就是我容许你们如此行的时候,我吩咐你们在拣选时要留意这一点。 耶和华所拣选的,就是他所认可或指定的。扫罗和大卫都是如此。神把家族和个人的提名权都保留给自己。见撒母耳记上 9:15;10:24;16:12;历代志上 28:4,5。 从你弟兄中,就是同一民族、同一信仰的人;一方面因为这样的人最可能维护纯正的信仰,并以公义、温柔、恩慈治理百姓;另一方面因为他也更适合作基督的预表,基督是他们至高的王,也要成为他们中的一位弟兄。 不可立外人为王,就是说,不可凭你们自己的选择和同意去立;但若神借着他的护理,并因他们的罪使外人辖制他们,他们就可以顺服他,如耶利米书 38:17;以西结书 17:12;马太福音 22:17 所示。
Deuteronomy 17:16
申命记 17:16 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为耶和华曾对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就是不可过度增加,超过他地位和威仪所需要的范围。神借此要防止许多罪恶和祸患,例如:
1. 心高气傲,藐视百姓。
2. 欺压暴虐,把不必要的重担加在百姓身上。
3. 属肉体的倚靠,因此会被助长。见诗篇 33:17;箴言 21:31。
4. 与埃及有过多来往,正如下文所说;埃及以马著名,这从出埃及记 14:23;列王纪上 10:26,28;历代志下 1:16;9:28;以赛亚书 31:1,3;以西结书 17:15 可见。 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就是无论为居住还是为贸易。神禁止这事,是为防止:
1. 他们对从埃及蒙拯救之事的不感恩。
2. 他们与埃及人结盟,倚靠他们帮助;这是他们极容易犯的,并且也免得他们被埃及臭名昭著的偶像崇拜和种种邪恶所污染。
3. 他们加添马匹,正如下文所说。 “耶和华曾说”:是什么时候,或在哪里说的? 答:或者是隐含地说的,就是当他表明不喜悦他们回埃及去时,如出埃及记 13:17;民数记 14:3,4;或者就是此时明确地说的,即耶和华现在对我说了,我奉他的名并照他的命令向你们宣告。 那条路,就是通往那地方的道路。
Deuteronomy 17:17
申命记 17:17 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也不可多立妃嫔,就是不像别国君王那样行。 恐怕他的心偏邪,就是离开神和他的律法;可能有两方面:
1. 转向偶像崇拜和迷信;妇女往往容易倾向这些,尤其是他最可能娶的那类女子,就是邻近拜偶像之王侯的女儿,所罗门就是如此。
2. 转向其他许多罪,并违背他对百姓当尽的本分;或者因柔弱怠惰而忽略、轻看自己的政务,或者为迎合妃嫔庞大而无度的欲望,就欺压百姓、屈枉公义。 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免得这使他的心因倚靠财富和骄傲而高抬;这是神所憎恶的,也会使他轻看百姓;又免得这引诱、促使或使他有能力向百姓征收过重的赋税。这里并不是绝对禁止他们富有;若神借百姓甘心的馈赠,或借从仇敌所得的掳物使他们富足,像大卫、所罗门、约沙法等人的情形,就不在禁止之列。所禁止的,是他们不可无度地贪求财富,或用不正当的手段聚敛巨财,例如榨尽贫苦百姓,或采用别样邪恶的计谋和做法,像周围列国君王惯常所行的那样。
Deuteronomy 17:18
申命记 17:18 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他要抄写,就是照犹太人的说法,或者由他亲手抄写;至少也要由他下令并安排人去抄写。 从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那本抄写,就是从那存放在圣所中、由祭司谨慎保管的原本抄录出来,见申命记 31:26;列王纪下 22:8;一方面使它成为真实无误、完整无缺的副本,另一方面也使它因仿佛是从神的手中和神面前来到他这里,而对他更有权威和影响。
Deuteronomy 17:19
申命记 17:19 这书要常在他那里,他一生的年日都要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一生的年日,就是殷勤而持续不断地读;他地位的尊高,或事务的重大繁多,都不能成为他的借口,也不能拦阻他。
Deuteronomy 17:20
申命记 17:20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离这诫命,或左或右;又使他和他的子孙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免得他心高气傲;这里表明,殷勤阅读并研习圣经,是使君王保持谦卑的有力而极可能奏效的方法,因为圣经使他知道,他虽是王,却仍服在一位更高的君王之下;他必须向这位君王交代自己一切施政和行为,并按这些行为的性质,从他那里领受判决和定案。人若认真思想这一点,就足以压下世上最骄傲之人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