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15:2 豁免的条例乃是这样:凡债主借给邻舍的,要豁免;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这称为主的豁免。 应当豁免;
并不是绝对、最终地免除,而是当年暂且停止追讨;这可以从以下看出:
1. 因为这个词并不表示完全解除或彻底免除,而是暂时中止,如出埃及记23:11所示。
“不可向他追讨”,正如这里下文所说,就是说,不可借着诉讼程序或其他方式强行向他索取,指的就是那一年;这一点从上下文很容易明白。
2. 因为施行豁免的人仍称为“债主”,而他把对方所想要、所需要的给他,这里和申命记15:8都称为“借贷”;若是要完全免除,那就该叫“给予”,施予的人也不该叫“债主”,而该叫“施主”。
3. 因为这条律法的理由是暂时的,只适用于那一年;那时既不撒种也不收割,他们就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4. 因为若理解为完全免债,似乎就不公正、不合理,也与别处要求人偿还所借之物的经文相违背,如诗篇37:21。但我并不否认,在贫穷的情形下债务应当免除;只是那不是凭这条律法,而是凭神别的命令。
“或向弟兄追讨”:
这是为解释并限制“邻舍”这个较广泛的词,把它限定为弟兄,就是在国族和宗教上同属一体的人;也就是以色列人,与申命记15:3所对举的“外邦人”相对。希伯来文作“和弟兄”,意思就是“就是弟兄”;“和”这个助词常常这样用,如创世记13:15等。
“主的豁免”;
或作“向主所行的豁免”或“为主而行的豁免”,就是顺服他的命令,为着他的荣耀,并承认他对你产业的权利,也承认是他恩待你,把这些赐给你并持续保守。你若不愿为弟兄的缘故豁免,也当为神的缘故这样行;他是你的主,也是最大的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