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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4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4:1

申命记 14:1 你们是耶和华你们神的儿女。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 本章禁止外邦式的哀悼礼俗,见申命记 14:1-2;也禁止吃任何可憎之物,见申命记 14:3。各种不洁净的走兽,见申命记 14:4-8;鱼类,见申命记 14:9-10;鸟类,见申命记 14:11-20,都被禁止。又吩咐真正的十一奉献,见申命记 14:22;并说明当在哪里吃,见申命记 14:23-27。还吩咐第三年十一奉献的事,见申命记 14:28;并说明谁可以吃,见申命记 14:29

“耶和华你们的神”:因此,你们不可用以下这类不配、不合宜的行为羞辱他,也不可悖逆他。

“不可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这些都是拜偶像之人的做法,或是在敬拜偶像时如此,如列王纪上 18:28;或如这里所说,在丧事中如此,以及耶利米书 16:6;或在遭遇公共灾祸时如此,如耶利米书 41:5,47:5。

参看利未记 19:27的注释,利未记 19:28的注释,利未记 21:5的注释。

“为死人”:意思是,不可因死去的亲友过度忧伤,好像你们对他们死后的福乐毫无盼望一样,见帖撒罗尼迦前书 4:13

Deuteronomy 14:2

申命记 14:2 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3

申命记 14:3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即:凡不洁净、我所禁止的物,都应当在你们看来是可憎的。

Deuteronomy 14:4

申命记 14:4 你们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绵羊、山羊。 关于这些,参看利未记 11章。这里和那里在某些名称上的细微差别,不适合在这部著作中讨论。有学问的读者可以在我的《拉丁文概要》中看到澄清。至于其他人,不知道这些也无妨,因为这些本是律法中较小的事,而且洁净与不洁净牲畜的这种区分如今已经过时了。

Deuteronomy 14:5

申命记 14:5 有鹿、羚羊、黄鹿、野山羊、臆羚、野牛、岩羊。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6

申命记 14:6 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7

申命记 14:7 但那些倒嚼或分蹄之中,你们不可吃的,乃是骆驼、兔子、沙番;因为它们倒嚼却不分蹄,所以与你们不洁净。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8

申命记 14:8 猪,因为分蹄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它们的死尸,你们不可摸。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9

申命记 14:9 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凡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10

申命记 14:10 凡无翅无鳞的,都不可吃;是与你们不洁净的。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11

申命记 14:11 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12

申命记 14:12 不可吃的乃是雕、狗头雕、鹗。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13

申命记 14:13 红隼、鹞鹰、鸢与其类。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14

申命记 14:14 凡乌鸦与其类都不可吃。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15

申命记 14:15 鸮鸟、夜鹰、海鸥、鹰与其类。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16

申命记 14:16 小鸮、大鸮、天鹅。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17

申命记 14:17 鹈鹕、秃雕、鸬鹚。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18

申命记 14:18 鹳、鹭鸶与其类、戴胜与蝙蝠。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19

申命记 14:19 凡有翅膀爬行的物,都是与你们不洁净的,都不可吃。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20

申命记 14:20 凡洁净的飞鸟,你们都可以吃。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21

申命记 14:21 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可以给你城里寄居的人吃,或卖给外邦人,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给寄居的人”:不是给归信者,因为这律法也约束他们,见利未记 17:15;乃是给那些在宗教上和国籍上都是外人的人。

Deuteronomy 14:22

申命记 14:22 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这是指第二种十一奉献,似乎就是下文申命记 14:28、26:12所说第三年的十一奉献;关于这一点,可参上文申命记 12:17。 为证实这一看法,虽然我不愿过分强调考据性的论证,我还是不得不指出:这里和申命记 26:12所说的这种十一奉献,只被说成是百姓自己的行为;而且这两处都完全没有提到利未人是其领受者或收取者,只说他们与主人一同有分于其中。因此这里才如此严严地诉诸他们的良心,说:“你要把你一切的出产,实实在在地十分取一分”,因为这事的执行完全交在他们自己手中;但头一种十一奉献则是由利未人收取的,所以经上才说他们“收纳那些十一奉献”,见民数记 18:26尼希米记 10:38希伯来书 7:5

Deuteronomy 14:23

申命记 14:23 又要把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并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吃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他所选择要立为自己名的居所,好叫你时常学习敬畏耶和华你的神。 参看申命记 12:6的注释,以及申命记 12:17的注释。

Deuteronomy 14:24

申命记 14:24 当耶和华你神赐福给你的时候,若路程太远,使你不能把这物带到那里去,或是耶和华你神所选择要立为自己名的地方离你太远,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25

申命记 14:25 你就可以换成银子,将银子包在手里,往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去。 “将银子包在手里”,即放在袋中,拿在手里,随身带去。

Deuteronomy 14:26

申命记 14:26 你用这银子,随心所欲,或买牛羊,或买清酒浓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买;你和你的家属在那里,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吃喝快乐。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4:27

申命记 14:27 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因为他在你那里无分无业。

“不可丢弃他”:你要在这样的十一奉献,或其所换得的物中,分给他一份。

Deuteronomy 14:28

申命记 14:28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即第三年,正如申命记 26:12所表明的。所以,“三年的末了”或“七年的末了”,与“第三年”或“第七年”是同一个意思,这可由对照申命记 31:10约书亚记 9:16-17列王纪下 18:9-10,17:6而看出。

“你一切土产的十分之一”:我赞同那些解经家,认为这与前面申命记 14:22所说的是同一种十一奉献,因为二者都用同样的名称称呼,彼此之间并无区别,惟一的不同只是吃的地点不同。参看申命记 14:22的注释,以及申命记 12:17的注释。

“本年”:加上这句话,是要表明他说的是第三年,而不是第四年,因为有些人可能会从“三年的末了”这一说法作出那样的猜测。

Deuteronomy 14:29

申命记 14:29 在你城里无分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好叫耶和华你的神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给你。 普尔对此节没有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