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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志下 第 19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2 Chronicles 19:1

约沙法受先知耶户责备后,巡视他的国土,见历代志下19:1-4;他又指示审判官,见历代志下19:5-7;并指示祭司和利未人,见历代志下19:8-11。约沙法平安归回家中,到了耶路撒冷;这是因他从显著的危险中蒙神奇妙拯救,正如历代志下18:31-32所记。

2 Chronicles 19:2

先见哈拿尼的儿子耶户:关于他,见列王纪上16:1。“你岂当帮助恶人,爱那恨恶主的人吗?”你既自称爱神、爱敬虔,你竟与邪恶的亚哈结成这样紧密的联盟和友谊,又这样帮助他,这岂与你的本分相称吗?“因此主向你发怒。”所以神向你发怒,并要因这次过失惩治你;他这样行,一方面是激动摩押人和别的人来侵扰你,见历代志下20章;一方面是任凭你的长子约兰杀害他的众兄弟,见历代志下21:4;尤其是借着耶户使你的孙辈遭受那严重、几乎普遍的毁灭,见列王纪下9:27,10:13-14;这正是你与亚哈结盟所结出的果子。

2 Chronicles 19:3

“你身上还有善行”,即有从诚实之心发出的善工;神看重这些,过于这一次特别的错误;所以他虽然要管教你,却不至将你全然毁灭。或者,“你已立定你的心”,就是你是全心寻求并事奉神,并不像许多人那样虚假。这里把预备或立定其心的工作归于约沙法,而在别处却归于神,见箴言16:1腓立比书2:13;因为这虽然是人的行动,却是靠着神的恩典成就的,这恩典先行预备、使人有能力,并倾向于此。

2 Chronicles 19:4

“他又出去”,先前他曾借着官员去,见历代志下17:7等;如今则亲自前往。“从别是巴直到以法莲山地”,就是走遍他的全国,这两处乃是疆界。“使他们归向主”,凡那些离弃神去随从偶像的人,他都借着自己良善的劝勉和榜样,并借着利未人和祭司的教导,把他们挽回过来;这些人他这次无疑也带在身边,正如先前他曾借着朝廷官员差遣他们一样。

2 Chronicles 19:5

他在各城都设立审判官,各按本城和邻近乡间办理事务,使百姓可以最容易、最便利地得到审判,不必都上耶路撒冷去。

2 Chronicles 19:6

你们是代表神自己的位格,因为审判本属乎他;你们的委任和权柄也是从神而来,不只是从人而来。你们施行审判,不仅是为人的益处,也是为神的尊荣和事奉。“他与你们同在”,就是他既察看你们的行事,也保护你们脱离那些因你们公正行审判而被激怒的仇敌。

2 Chronicles 19:7

因此,你们既是代替神、作他的工、并且必须向他交账的人,就当在这事上效法神。关于“不徇情面”,见申命记10:17约伯记34:19使徒行传10:4。“不受贿赂”,就是不可因收受礼物而屈枉审判;对照出埃及记23:8申命记16:19箴言17:23便可明白。

2 Chronicles 19:8

“以色列族长中为首的”,并不是祭司和利未人,而是其他支派中在尊贵、才能和正直上最杰出的人。至于这些人究竟是组成一个法庭,即所谓公会,来裁决一切宗教和民事案件;还是有两个不同的法庭,一个是由祭司和利未人组成的宗教法庭,另一个是由以色列族长中为首的人组成的民事法庭,这要留待别处再作判断,所需篇幅也超过本书体例所能容纳的。“为主的审判”,就是办理关乎神律法、敬拜和事奉的圣事。“为争讼”,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争端。“他们回到耶路撒冷的时候”,即约沙法和随从回到耶路撒冷之后,他就设立了那里的审判制度。但这样解释的话,这最后一句似乎显得多余重复,因为在本节开头已经含有此意。

更可能的意思是:“当这些事回到耶路撒冷的时候”,即前面所说的案件和争讼被带回耶路撒冷,也就是案件困难到各城所设的审判官不能断定的时候;或者如历代志下19:10所说,“你们住在各城的弟兄来到你们这里”的时候,就是他们从本城法庭上诉到耶路撒冷的大法庭或议会。关于这一点,见出埃及记18:26的注释;申命记1:17的注释;申命记17:8的注释。至于这个说法,不但人可以说“回来”或“被带回”,事物也可以这样说,如“血”见列王纪上2:33,“云彩”见传道书12:2,“羞辱”见何西阿书12:14

若进一步反对说,这些案件从前从未被带到耶路撒冷,因此不能恰当地说是“带回”那里;可以回答说:一方面按我们法律的用法,这样的案件也说是“送回”威斯敏斯特,虽然以前从未到过那里;另一方面按圣经的用法,罪人通常也说是“归回主”,虽然他们从前并未以这种意义与主同在,反而是从母腹中就与神疏远,直到归信的时候。又“尘土”,即人的身体,也说是“归于地”,见传道书12:7,虽然它从前也未曾在那里。

2 Chronicles 19:9

你们要按着自己听完双方陈述之后,自己心思和良心所判断为公正的,作出这样的判决;不要像腐败的审判官那样,为属肉体的动机违背自己的良心。

2 Chronicles 19:10

“这宗血案与那宗血案之间”,关于这一点,见申命记17:8的注释。“律法、诫命、律例、典章之间”,就是当人对神某条律法的含义发生辩论或分歧时,一方可能对同一处经文作这种解释,另一方却作完全不同的解释;或者一方援引这一处经文,另一方援引另一处看似与之冲突的经文。“你们要警戒他们,免得他们得罪主”,就是你们不仅要对已发生的事作出公义的判决,也要劝戒犯法的人和其他人,在将来更谨慎留意自己和自己的行为。“你们这样行,就不至有罪”,这样你们就不会使自己和别人招致罪责与忿怒;否则你们必定会这样。

2 Chronicles 19:11

“在你们以上”,就是要作你们的首领,指导并帮助你们。“凡属主的事”,就是属灵或教会方面的事。“犹大家的首领”,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犹大支派在王以下的君长或首领;这支派称为“犹大家”,见撒母耳记下2:4,7,10列王纪上12:21,23历代志上28:4耶利米书13:11以西结书4:6。二是王宫的总管;这似乎也可称为“犹大家”,见历代志下22:10,更恰当地说是“犹大王家”,见耶利米书22:6。还有谁比王家的总管更适合办理王的事务呢?“凡属王的事”,就是民事案件或争端,无论是君民之间,还是臣民彼此之间;这些都可称为“王的事”,因为公正裁断这些事原是王职分中的重要部分。“利未人要在你们面前作官长”,就是他们要听你们差遣,执行你们公正的判决;这工作交给利未人很合宜,因为他们不仅能施行惩治,也能加上教训,使有罪的人承认自己的过错,顺服所受的刑罚。所以这也是鼓励审判官要刚强勇敢、奋力办事的理由,因为有利未人站在他们旁边帮助他们。“主必与善人同在”,就是他必保护并赐福那些行善事、公正断案的善良审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