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 5:1,2 给提摩太关于如何劝戒不同身分之人的指示。提摩太前书 5:3-16 论寡妇。提摩太前书 5:17,18 长老若治理得好,就当受加倍的尊敬。提摩太前书 5:19-21 不可在证据不足时责备长老,若有充分证据,也要公开并公正地处理。提摩太前书 5:22 警戒不可仓促按立人。提摩太前书 5:23 关于提摩太身体健康的劝告。提摩太前书 5:24,25 有些人的品格比另一些人更容易辨明。“不可严责老年人”;从下一节可见,使徒这里所说的“老年人”,不是教会职分上的长老,而是年老的人。这里译作“责备”的词译得太轻了,应当作:不可粗暴地斥责,因为与其相对的词句已显明此意,而且这词本意是击打或鞭打。责备他时,要对他的年纪存合宜的尊敬。“只要劝他如同父亲”;使你的责备更像劝勉和 exhort?
提摩太前书 第 5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1 Timothy 5:1
1 Timothy 5:2
“劝老年妇女如同母亲”;对主妇和年老妇女,也当用同样的谨慎。“劝少年妇女如同姊妹”;对于年轻妇女也是如此,要想到我们在基督里彼此的关系和平等。“总要清清洁洁地”;只是对她们而言,考虑到其性别,更需要加倍端庄和谨慎,免得给私欲或污秽的意念留地步。
1 Timothy 5:3
“要尊敬那真为寡妇的”;对于失去丈夫的妇人,要因她们曾处于那可尊荣的婚姻身分而尊重她们;不仅要向她们表示应有的敬重,也要供给她们生活所需,正如使徒行传 6:1 所见。“那真为寡妇的”;谁是真为寡妇的,他在提摩太前书 5:5 里进一步说明了;就是那些不仅敬虔,而且孤苦无依的人,因为希腊文“寡妇”一词按其词源,本就含有被撇下、孤单之意。
1 Timothy 5:4
“若寡妇有儿女或孙子孙女”;使徒在提摩太前书 5:3 所说“真为寡妇的”,这里表明他的意思是不仅没有丈夫,也没有儿女、孙辈,或其他有能力接济她们的基督徒近亲。但若寡妇有这样的近亲,使徒就要教导他们“先在自己家中实行敬虔”;按字面说,是“向自己的家尽敬虔”,即对自己的家表示敬重与应有的本分。所谓敬拜,不过是因对方的优越与尊贵而向其表示尊敬、荣誉或敬奉。这里所用的词,正是希腊文中通常表达宗教与敬虔的词,由此可知:若人有今世的资财,却不救济自己所从出的人,那他所自称的宗教与敬虔便是徒然的;因为“后裔”一词指从某人所生的人,不论是否第一代,只要他们有缺乏,需要帮助,就当受接济。“报答亲恩”;这不仅是慈善,也是公义,是对父母养育我们、教导我们、为我们辛劳的公正回报。“因为这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这事本是善的、公义的、合宜的,也是神所吩咐的,在神眼中蒙悦纳,因为诫命说:“当孝敬父母,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以弗所书 6:2)顺带说,这段经文对那条诫命作了极好的解释:一方面,所命令的行动不仅包括礼貌上的恭敬,也包括生活上的供养;另一方面,对象也包括一切我们所从出的人,不仅是直接的父母。
1 Timothy 5:5
“那真为寡妇、又独居无靠的”;使徒在这里解释提摩太前书 5:3 所说“真为寡妇的”,就是那真正成了孤单之人、没有丈夫或儿女等本该帮助她之人的妇女;她既如此,就“仰赖神”;她是信徒,把自己的信靠和倚赖安放在神身上;又“昼夜不住地祈求祷告”;她敬虔地把时间用在祷告和敬拜的事上。这并不是说其他贫穷孤苦的人不该被顾念和照料,只是教会作为教会,对他们并不负同样直接的责任;官长应当照顾他们,一切良善的基督徒,既是人也是基督徒,也都应当顾念他们;但首先、最主要地,教会应当照顾这样的寡妇,就是这些孤苦无依的人。
1 Timothy 5:6
“但那好宴乐的寡妇,正活着的时候也是死的。”那放纵享乐的妇人,如雅各书 5:5 所说,就是把钱花在不必要的饮食、衣着等享受上的人;她在属灵上是死的,是死在罪中;她虽然活着,却只是在虚妄、奢华并肉体与心灵的污秽中,过着短暂纵欲的生活。
1 Timothy 5:7
你在尽职事的时候,要把这些事吩咐人,好叫众基督徒,尤其是妇女,都无可指摘。
1 Timothy 5:8
“人若不看顾亲属,尤其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这里“亲属”和“自己家里的人”在希腊文中用的是不同的词,也表明人对他们当尽的照顾有所分别。“亲属”是指一个人的血亲、本族家属;“自己家里的人”似乎是指与他同住的人。使徒说,人若在能力范围内不顾念前者,尤其不顾念后者,就是“背了真道”;意思是他虽然口里承认基督信仰,却在实行上否认了它,因为他没有照福音的准则而活。“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他比不信的外邦人更差,因为许多天性良善的外邦人尚且凭自然之光做到这事;那些做不到的人,因不知道神所启示律法在这方面的要求,反倒还有更多可原谅之处。
1 Timothy 5:9
“寡妇记在册子上,必须年纪到六十岁”;这里所说的“册子”究竟是指女执事的名单,还是指接受教会周济之寡妇的名单,很难确定。把这里的词译作“拣选”的人,似乎倾向前一种解释。他们说,初代教会因缺少医院和公共收容处,无法接待那些失去产业等的人,所以拣选一些年老寡妇,在贫穷妇女生病时照料她们;这些寡妇自己也由教会供养,并在这项慈惠事工上服事教会。无论这里指的是这种名单,还是一般受教会救济的寡妇名单,对年龄所设的限制都是极为审慎的:1. 因为年轻寡妇还能劳动谋生,不必成为教会的负担。2. 因为在这个年龄以下,她们很可能再婚,于是便不能再为教会所用。3. 因为过了这个年龄,便不大需要担心她们因放纵或不能节制而引起丑闻。“只作一个丈夫的妻子”;这一条件似乎更难理解。因为从前在犹太人和外邦人中,男子同时有多位妻子是被容许的,但从没有法律允许女子同时有多位丈夫。2. 若把这话理解为指那些丈夫死后没有再嫁的妇人,似乎也不妥,因为神的律法并未禁止男女在配偶去世后再婚。3. 所以有人宁可把这理解为:那些在第一任丈夫尚未去世、只是因合法分离,无论因她们自己的过错,或因对方主动离弃,而又嫁与第二任丈夫的妇人。使徒似乎禁止这种情形,为要避免教会受毁谤并生出绊跌。
1 Timothy 5:10
“又有行善的名声”;就是说,她因那些合乎神旨意和诫命、并关乎他人益处的行为而有好名声。“若养育儿女”;就是把儿女照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得好。“若接待远人”;就是当基督徒因被逼迫或因别的缘故从外地来到,而在外邦人中找不到合宜住处时,她曾向他们开放自己的家。“若洗圣徒的脚”;就是她乐意为神的仆人做最卑微的服事;在那些炎热的地方,人们没有鞋子的便利,洗脚是常见的事,可以使脚凉爽、舒适并得洁净。“若救济遭难的人”;就是按她的能力,帮助一切在各种患难中的人。“若竭力行各样善事”;就是即便她未必有能力或机会去做她愿意做的一切善事,却仍然竭力追求,尽自己所能去行。这样的人,就当列入教会所救济、尊重并使用的名册中。
1 Timothy 5:11
“至于年轻的寡妇,就可以辞她”;从本节最后的话看来,使徒所说的“年轻寡妇”,似乎不是单指未满六十岁的,而是指那些尚未过生育年龄的较年轻寡妇。他不愿这些人,在没有特别疾病、瘸腿或失去知觉等特殊情形下,由教会供养,因为她们还能劳动;也不愿她们担任任何与教会有关的职务。“因为她们情欲发动,违背基督的时候”;这希腊词,武加大译本竟译作“在基督里放纵情欲”,无论从语法还是意思上,我都不明白。伊拉斯谟把这个动词译作“行淫”,但启示录 18:9 已驳倒这种解释,因为那里我们把它译作“奢华宴乐”;这显然更合乎本意,我们这里译作“情欲发动”也同样贴切。它本意是指肥壮牲畜的强烈欲望,或任性的性情。“违背基督”,就是违背福音的准则和她们对基督的信仰告白;或者说,她们轻看服事圣徒的职分,以为卑微又劳苦,因此得罪基督,因为这服事本是奉祂的名、为祂的荣耀,并向祂的肢体而作的。于是“她们就想要嫁人”,从而失去以寡妇身分服事教会的资格。
1 Timothy 5:12
这句话并非没有难处,这里有两个问题:1. 这里和别处都译作“定罪”的 krima,究竟是什么意思?2. 她们怎样“离弃了起初的信”。许多人认为,这里译作“定罪”的希腊词本可以有较轻的意义。有人认为这里只是指罪责或污点;有人认为是公开的羞辱;也有人认为是善人的判断。但若不先明白“起初的信”是什么意思,就不容易断定。有人把“起初的信”理解为基督信仰的告白;也有人理解为她们向教会许下不嫁的承诺。后一种解释是假定凡先前被接纳进入教会服事的寡妇,都曾答应保持不嫁,这是毫无根据的假设。我更倾向于认为,“起初的信”是指她们起初或先前对基督信仰的告白;若离弃这一点,不仅会使她们遭受持守真道之基督徒的判断和责备,也会落在永远的定罪之下。对此经文,我的意思是这样:这些基督徒无疑是荆棘中的百合,是大批外邦人中极少的一群;而一些年轻寡妇出于想要结婚的愿望,嫁给外邦人,并因此受诱惑,离弃基督信仰,也并非不可能。为此,使徒吩咐,此后凡未满六十岁的寡妇都不可收入教会服事之列,免得她们以这种身分做出那样的事,使绊跌更大。提摩太前书 5:15 说“已经有转去随从撒但的”,更使这种解释显得可信。
1 Timothy 5:13
使徒在这里又给出一些理由,说明他为什么不愿年轻的寡妇被接纳进入教会的服事。“并且她们又习惯懒惰,挨家闲游”;她们年轻,在家里无事可做,也没有丈夫引导和约束,就容易到处游荡。“不但是懒惰,并且说长道短”;她们会空谈闲话、说些无聊无益的话,不仅谈论自己的事,也谈论别人的事。“又好管闲事”;插手别人和别人家庭的事务。“说不当说的话”;多言之中总少不了愚昧,因此她们容易说出不该说的话。由此我们可学到,没有什么比行为言语上的庄重沉着、更合乎基督徒的体统;应当约束舌头,并且在说话之前先仔细思想自己要说什么。
1 Timothy 5:14
“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妇人嫁人”;这里的“我愿意”,不可理解为绝对的命令,因为使徒绝不会把神留下可自由选择的事,用命令变成必要;而应当按有限的意义来理解,即:若她们没有守独身的恩赐,若不能约束自己不落入那些羞辱人的行为,就让她们嫁人。“生养儿女”;不只是生下儿女,也要照顾他们的教养。“治理家务”;照管家庭内部的事务,这本是妇人的适当领域。“不给敌对的人辱骂的把柄”;不要给犹太人或外邦人,就是基督信仰的敌对者,机会去毁谤教会或教会中的任何人,说他们的生活不合乎道德和体统的准则。
1 Timothy 5:15
第 15、16 节的意思是:我们已经有够多的绊跌了,实在需要尽力谨慎,免得再添更多。有些年轻妇女已经离道反教了,可能就是为了这样的婚姻,或因这样的婚姻而转向犹太教或异教;也可能是转向一种放荡邪恶、不配基督信仰告白的生活方式。“若有信主的男人或女人家中有寡妇”;若有基督徒男女有与自己近亲的寡妇,并且自己有能力,“就当救济她们,不可累着教会”;不要把自己对父母或近亲本该尽的自然责任推给教会,因为教会还有许多人要照顾,而教会在这事上承担的主要只是道德和基督徒意义上的义务。“好使教会能救济那真为寡妇的”;这样,教会的周济就可以只用来帮助那些完全孤苦、既没有丈夫,也没有其他近亲供养她们的人。
1 Timothy 5:16
参看马太·普尔对提摩太前书 5:15 的注释。
1 Timothy 5:17
这里所说的“长老”指谁,一直是个大问题。显然,他们不只是讲道的人。他们是那些“当受加倍尊敬”的人。博学的普尔先生在他的拉丁文《概要》中,列举了大多数相关意见:1. 有人认为,他们是教会中年长的一类成员,与传道人一同治理教会,但不参与讲道或施行圣礼。2. 有人认为,这里的长老是那些曾作过传道人、后来因年老而退下的人。3. 另有人认为是民事官长;但在各种看法中,这似乎最不可能,因为当时基督教会里并没有这样的人。4. 也有人认为,这里所谓长老是指执事,因为他们作为教会职员,也被赋予长老的称呼。5. 还有人认为,长老是指与使徒和传福音者相对的教会常任牧者,就是常住在羊群中的牧者;但这似乎也不太可能,因为初代教会中并没有哪一类这样的人是不在真道和教训上劳苦的。6. 还有人认为,这里是指那些不太适合讲道,却仍施行圣礼、带领教会祷告,并私下劝戒放纵之人的职分;但无论从圣经还是其他权威资料,我们都缺乏关于初代教会中有这种职分的有力证据。我不愿断定哪一种看法最正确,只把判断留给读者。无论这里的长老指谁,他们都被宣告“当受加倍尊敬”;这或者是指格外丰富的尊荣,或者如有人所说,是指尊敬、敬重,再加上供养。“尤其是那在讲道和教导上劳苦的人”;尤其是那些辛勤传讲福音的人。
1 Timothy 5:18
这一节清楚表明,对那些首先在真道和教训上劳苦的人而言,供养是“加倍尊敬”的一部分;而且不仅是对他们,对凡参与治理和管理教会的人也是如此。使徒在哥林多前书 9:9 中,已经为同样的目的引用过申命记 25:4。这两处经文都不是在说明长老有义务领取供养,而是在说明教会成员有义务供给他们;至于是否接受,他们可以拒绝,正如保罗自己所做的那样,如果会众的情况或传道人的情形要求或容许如此。
1 Timothy 5:19
“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这里的“长老”,无论是年老的人还是职分上的长老都可包括在内,不过由于前文讲的是后者,所以这里主要指后者。“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控告”;意思是,不要据此展开司法审查,正如申命记 17:6 所说。这原是关于一切年长或年轻之人的律例,尤其在死罪案件中更是如此;但使徒特别吩咐,对教会职员更要遵守这原则,因为他们忠心尽职,往往更容易招致人的埋怨与攻击。
1 Timothy 5:20
“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就是那些公开犯罪、造成绊跌、已被众人看见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不要只是私下作传道人式的责备,而要在全教会面前施行公开的教会责罚。“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使药膏与伤口相称,膏药与伤处一样宽,也使别人因此惧怕,不敢照样去做。这种惩治的目的,与申命记 13:11 所说的是一致的。
1 Timothy 5:21
“我在神和主耶稣基督并蒙拣选的天使面前嘱咐你,要遵守这些话”;这里的“这些话”可以指前面所说的一切,也可以指后面所说的;我认为最合宜的是把它指向这封书信前面所有的吩咐。这表明这些并不是保罗没有明示神旨意、凭自己意思所给的指示,而是他从主所领受的事。这从他郑重严肃地嘱咐提摩太去遵守,也可以看出来;因为他是要提摩太在神和基督面前遵守这些事,并且请善天使作见证,见证他自己忠心地把这嘱咐交给提摩太,也见证提摩太照着所受嘱咐去行时的忠心或不忠心。他称这些天使为“蒙拣选的”,无疑是与那些邪恶、被弃绝的天使相对。“不可存成见,行事也不可有偏心”;他要求这些事的实行不可看人的情面,不论富贫、亲疏、敌友。“偏心”绝不适合审判的人,因为审判的人应当持平,不可把天平偏向任何一边,而是判断事情,不判断人。前面所提的一些事,看起来似乎太细小,不值得使徒如此郑重,也不值得神特别指示;但真正需要考虑的,不是事情本身多么细小,而是这些命令的目的,就是维护教会真实的尊荣和名声,这是一件极大的事。只要这些吩咐对这个目的有任何趋向,就不可视为小事。
1 Timothy 5:22
“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这显然是说:不要仓促地把任何人分别出来,派他担任教会中的职分。按手原不过是一种外在礼仪,用于祝福(创世记 48:14,15)和授予权柄(民数记 27:18;申命记 34:9)。在新约中,我们看见这礼也用于为病人祷告求医治(马可福音 16:18;使徒行传 28:8)、祝福(马可福音 10:16)、赐下圣灵的恩赐(使徒行传 19:6),以及按立、分别人去担任教会职分(提摩太前书 4:14;使徒行传 6:6);因为它常这样使用,有时就用来代表整件事。使徒禁止提摩太“急促”地这样做,也就是在没有先查验一个人是否适合其职分之前,不可如此行,正如提摩太前书 3:10 所说;这查验既包括他的知识,也包括他生活行为的圣洁。
“也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分”;这种参与别人之罪的事,在我们整个生活中都当谨慎防备;但这里似乎特别是指前面所说的,把人分别出来、安置在教会职分上的事。若有人把错误无知的人,或生活放荡的人,放进传道职分里,而没有先对他们作充分合理的查验,反倒仓促按手在他们身上,那么这些人日后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他自己也有罪责。我们使自己与别人罪有分的途径之一,就是明明有能力阻止,却不加拦阻。凡有责任决定人可否进入圣工的人,都有权在查验之后,若发现其人不善于教导,或不适合所要承担的职事,或在生活圣洁上不合神所要求,就拒绝他们;神既借着祂的话说明这等人应当如何,又吩咐先查验他们,不可急促按手,就已把这种权柄赐给他们,这是人不能夺去的。
“要保守自己清洁”;这里所说的清洁,固然包括有人所强调的贞洁,但更合理的理解,是与前面所说“有分于别人的罪”相关。即便你不能使教会始终纯净,错误无知的人或愚昧败坏的人仍会混入教会,也不可让他们藉着你的手进入;你务要保守自己清洁。
1 Timothy 5:23
“不要再单喝水,可以稍微用点酒”;不要完全只喝水,正如那些地方许多人所做的,提摩太大概也是如此;不是因为他买不起酒,而是出于敬虔,把这当作克制肉体的一种操练。“可以稍微用点酒”;就是在水里掺一点酒。“为你的胃口”;为帮助你的消化。“又为你屡次患病”;因为你身体软弱,常常有病。
1 Timothy 5:24
这一节的意思取决于 krisin 这个词,我们译作“审判”;问题在于,它究竟是指神的审判,还是指人在教会法庭中的判断。若理解为神的审判,意思就是:有些人的罪在今生就先受刑罚,在他们站到神的审判台前以前就显明出来;另一些人的罪则较为隐秘隐藏,其刑罚在后头才来到。但这种解释意味着保罗在这里忽然转入另一个与前文不同的论题;虽然使徒这样做并不罕见,但这里并无必要如此理解。因此,我更倾向于认为,这里的“审判”是指教会对于一个人是否适合被托付教会职分所作的判断。使徒的意思是:有些人是公开、败坏、令人绊跌的人,他们错误的见解或糊涂放荡的生活,在他们把自己呈到教会面前、要求被立为长老或执事以前,就已经显露出来;对这样的人,你的道路很清楚,就是不要接纳。另一些人,在达到目的、进入职分之前,并不显出他们原则上的错误或情欲上的冲动;对于这些人,等他们把真实面目暴露出来的时候,就必须受你的审断,把他们革除出去。
1 Timothy 5:25
同样,有些人的圣洁生活和行为十分明显,以致几乎不需要再加判断;至于另一些人,在妥善的治理之下,也不能长久隐藏。藉着你在职分上的合宜处理和警醒监督,他们很快就会因宣扬错误的道理,并让情欲爆发为严重的行为,而显露出来,于是很快落在你的责罚之下。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有些人的善行虽然不像前一种人那样显著,但你仍可按爱心判断他们里面有真恩典的根基;若你的判断没有错,这些善行也不会长久隐藏,你很快就会看出他们究竟如何,从而知道当怎样对待他们。比起把这节经文理解为关于神的审判,我宁可取这种解释;因为神有时立刻赏报善行,但无论如何,总必确定地赏报,或在今生,或在将来的生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