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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4 章 · G. 坎贝尔·摩根

圣经全书阐释 · Exposition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Verses 1-35

第 1-35 节

现在我们来到赎罪祭。照着神的圣洁来看,罪无论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都必须被看见,并且必须为它的赎除预备办法。在这些指示中,祭司、全会众、官长,以及普通百姓中的个人,都各有安排。在每一种情形里,都要取一只公牛,然后举行一个七重的仪式。任何一个希伯来人若为罪献祭,几乎不可能不被带进一种压倒性的感觉中,认识到罪在神面前是何等可憎;同时,他心里也必会想到,神确实以恩典预备了一条路,使人得以亲近。

在这样的安排中,显出一个责任的次序:先为祭司,其次为会众,再次为官长,最后为个人。虽然我们承认,祭司或官长一旦犯罪,由于他们各自所施加的影响,罪就更具害处;但没有一个人可以藉着把责任推给别人来为自己开脱。还要注意,在这一切关于赎罪祭的安排中,责任总是与对罪的认识相连。一个人的罪什么时候被显明给他,他就应当在那时带上他的祭物。然而,也不可因此以为,那些人自己未曾察觉的罪就可以轻易宽免。对于这些罪,也有献祭的预备,就是在大赎罪日所献的祭中,这件事我们以后还要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