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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篇 第 15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Psalms 15

导论 亲近神的条件

前一篇诗篇将“义人的世代”与普世败坏的大众分别出来,并以对从锡安而来的救恩的渴望作结。诗篇 15:1-5 回答了这个问题:谁属于这“义人的世代”,未来的救恩又要临到谁呢?诗篇 24:1-10 是在约柜迁到锡安时写成的,与本篇极为相似。本篇所表达的心境,正与大卫当时所显出的毫无伪善的敬虔和真实的谦卑完全相符;参诗篇 15:4撒母耳记下 6:19诗篇 15:4撒母耳记下 6:21。然而,诗篇 15:1 只是简单地称锡安(摩利亚)为“圣山”,这反而更倾向于押沙龙叛乱时大卫流亡的时期;那时大卫与他神的圣所隔绝,而圣所却落在与本篇所描述之人截然相反的人手中(参诗篇 4:6)。除了本篇诗假定锡安已被高举为特称“圣山”,并且约柜已被迁入在那里所搭的帐幕中(撒母耳记下 6:17)之外,几乎没有什么能十分确定地加以断言。以赛亚书 33:13-16 可视为本篇的优美变奏。

第 1-2 节 本诗后三个三行诗所展开说明的内容,都已浓缩地包含在这前面的二行诗里。对神的称呼不仅仅是一种作者惯用的形式(Hupfeld),这问题确实如其字面所示,是向神发出的。然而,答案并不因此就应当看作神直接的回答,像先知性语境中可能出现的那样:诗人是在祷告中向神说话,他仿佛读出了神的心意,并照着神的心思,自己回答了自己刚刚提出的问题。גוּר 与 שׁכן 在希腊化时期的希腊文里通常像 παροικεῖν 与 κατοικεῖν 那样彼此区别,但在这里二者意义相同。这里所指的不是暂时的“寄居”(诗篇 61:5),而是永远如此。两个可互换的观念之间惟一的差别在于:一个是从漂泊人生的观念出发,表示找到长久安息之所;另一个是从定居家庭生活的观念出发,表示拥有长久安息之所。

(注:阿拉伯语 jâm ‛lllh 的意思是“蒙神保护的人,仿佛住在神的堡垒中”;参 Fleischer 编 Samachschari,第 1 页,注 1。)这里的圣幕和圣山,是按其属灵性质被思想为神同在之地,以及神的会众围绕其象征聚集之处;因此,在那里“寄居”和“居住”不可按字面理解,而应按属灵意义来明白。这种属灵而又仍带地方限制的深度眼光,也见于诗篇 27:4-5诗篇 61:5。即便在那种对认真、恒常赴圣所敬拜的观念加强到似乎常住其中的地方,如诗篇 65:5诗篇 84:4-5,也仍可见此点;而在别处,如诗篇 24:3,则尚未超越旧约外在物质性的范围。

因此我们看到,关于圣所的观念有时收缩在旧约的界限之内,有时又更合乎新约的灵而扩展开来;因为在这件事上,正如在献祭的事上,新约的灵已经显出生命的迹象,并透过其宇宙性的帷幕大有能力地运行,虽然那帷幕当时尚未裂开。这个问题的答案,其用意既如此近乎新约的精神,其本身的性质也同样带有新约色彩:不是凡称呼“主啊,主啊”的人,乃是遵行神旨意的人,才享有与祂相交之友谊的权利。但祂的旨意关乎律法的实质,即我们对众人的本分,以及心在神面前的内在状态。

表达“行为完全”的 הולך תמים(此处及箴言 28:18)中,תמים 或是对主语更进一步的说明:作为正直人而行,好像 הולך רכיל“往来搬弄是非的人”;参弥迦书 2:7 的 היּשׂר הולך,“正直人如同行走的人”;或者它是宾语的宾格,如以赛亚书 33:15 的 הולך צדקות:行走公义的人,即以公义为道路、为行事方式的人;因为 תמים 可以表示 integrum = integritas(完整、纯全),而诗篇 84:12 中与之可互换使用的 הלכים בּתמים(行在正直中的人)强烈支持这一点。与普通说法 עשׂה צדקה 相比,这里用了诗意的表达 פּעל צדק。

对外在行事为人的刻画之后,诗篇 15:2 接着描写内在本性:他心里说实话,不是“用心”说实话(不只是口里说);因为在短语 אמר בּלב 中,ב 总是地点的 beth,不是工具的 beth,因此意思是:他内心所思想、筹划的不是虚谎和诡诈,而是真理(Hitzig)。这里有三个特征:无可指摘的行径,照神旨意而行的行为,以及喜爱真理的思想方式。

第 3-5 节 包含问题的那首二行诗,以及包含总括回答的那首二行诗之后,接着是三首三行诗,将这个回答详细地发挥出来。描述是用独立的分句继续进行的,但在逻辑上却具有关系从句的价值。这里的完成时具有抽象现在时的意义,因为它们表达的是经受考验的品格、习惯性的行事方式,即那作为问题主体的人从不做、因而也绝不是他惯常所做的事。רגל 的意思是往来行走,或为窥探(这是它通常的意思),或为说闲话、毁谤(这里如此,撒母耳记下 19:28 的 Piel 形式亦然;参 רכל、רכיל)。

这里不用 בּלשׁנו,而用 על־לּשׁנו(第二个 ל 上有 Dagesh,为使之读时加重,不致轻轻带过),因为话语在说出口之前先是在舌头上,仿佛说话的人把它从里面带到舌头或嘴唇上来;参诗篇 16:4诗篇 50:16以西结书 36:3。לרעהוּ רעה 这一谐音安排得很巧妙。对那与我们有亲族和朋友关系的人行恶,是一种必招致自身报应的罪。קרוב 在出埃及记 32:27 中也是与 רע 平行的词。这里两者都不仅指同一民族的人;因为凡本身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罪的事,照旧约的道德观,对任何人也同样是有罪的。

Hupfeld 等人主张,נשׂא 与 חרפּה 连用时意为 efferre = effari(说出),这与它和 על 的搭配,以及它在短语 נשׁא חרפה“担当羞辱”(诗篇 69:8)中的其他用法相抵触。它的意思是(因为 נשׁא 既可表示 tollere,也可表示 ferre)把羞辱加在某人身上,或使某人背负羞辱。羞辱是一种比卸下更容易加上的重担;au dacter calumniare, semper aliquid haeret。在诗篇 15:4 中,把“他在自己眼中看自己为微小、为可藐视的”这一解释保留下来是对的。

连他尔根译本、Saadiah、Aben-Ezra、Kimchi、Urbino(见其语法书《会幕》)都把 נבזה בעיניו 连在一起,虽解释各有不同;Baer 的重音也因此标作 נמאס | נבזה בּע יניו(Mahpach, Asla Legarme, Rebia magnum)。(注:通常的重音法 בּעיניו נמאס | נבזה,强行把 בעיניו 与按其位置本应所属的 נבזה 分开。Heidenheim 的重音法 נבזה בעיניו נמאס 也应从重音学上弃绝,因为两个相似的停顿重音中,第二个总比第一个的区别力弱。因此只剩下上面所给的一种。各抄本并不一致。)神高举那在自己眼中看为渺小的人,见撒母耳记上 15:17

大卫迎接神的约柜上来时,觉得自己无论怎样自卑(נקל)都还不够,并且显得 שׁפל בּעניו,见撒母耳记下 6:22。这种谦卑,大卫在诗篇 131:1-3 也承认了,在这里并贯穿整个旧约,例如以赛亚书 57:15,都被视为蒙神悦纳的条件;实际上,它正是一切德行中最主要的。然而,另一方面,这里多半被译作:依照通常的重音法,并且 בעיניו 中的 beth 带 dagesh,“被弃绝的人在他眼中是被藐视的”(Rashi, Hupfeld);或者依照上述重音法:“在他眼中可藐视的是被弃绝的人”(Maurer, Hengstenberg, Olshausen, Luzzatto);但这种说法意思甚少,表达也不好。

因为把两个没有冠词、而且意义相近的分词并列,想让其中一个作主语、另一个作谓语,从文体上就应拒绝;而注释家之间的分歧也显明这种表达何等含糊。相反地,当我们把它译为“在他自己眼中,他是可鄙的,是配受藐视的”(Ges. §134, 1)时,我们可以援引诗篇 14:1,在那里 השׁהיתוּ 正像这里的 נבזה 被 התעיבוּ 加强一样;又参创世记 30:31约伯记 31:23以赛亚书 43:4。这样,诗篇 15:4 前后之间的对照也就完全成立:他自己看自己不配受任何尊重,而他却不断向别人表示尊重;并且他判断的标准是敬畏神。他自己对耶和华的敬畏,从他履行所许愿时那种克己而严谨的态度中显明出来。

若把 נשׁבּע להרע 译作“他向邻舍起誓(רע = רע)”,那本应写作 לרענוּ;或者译作“他向恶人起誓(并坚守自己如此郑重所应许的)”,那本应写作 לרע;这种理解完全误解了其意义。因为若是那样,为什么会省略冠词的省略形式呢?在被掳前古典文体中,这种情形极其少见(诗篇 36:6)。这些话是指利未记 5:4:若有人冒失发誓,说要行恶或行善,等等。这里所说的是那些被遗忘了的誓言,而对这种遗忘必须献赎愆祭,不论誓言的内容对许愿者来说是不愉快、有害的,还是愉快、有益的。להרע 回指主语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伤害别人本身就是罪,若是起誓要这样做,那么需要赎罪的就应是发誓和履行誓言,而不是不履行。关于 להרע = להרע,见 Ges. §67, 注 6。

假设性的前提(参列王纪下 5:13 等)之后,接着的 ולא ימר 就是结论句。动词 המיר 原是许愿之律法中的术语:若有人许愿把牲畜献为祭物,律法禁止他既不可按其价值折算为银钱(החליף),也不可拿别的来替换,不论是以好换坏,或以坏换好,见利未记 27:10利未记 27:33。诗人当然不是按律法中的技术意义使用这些词。起誓也包括许愿,而 לא ימר 所否定的不仅是对郑重所许之物的替换,也是否定对所起之誓的任何更改:他绝不以任何方式妄用神的名,乃不“归于虚空”。

诗篇 15:5 中,诗人心中也有妥拉中的一段经文,即利未记 25:37;参出埃及记 22:24申命记 23:20以西结书 18:8。נתן בּנשׁך 的意思是把东西借出,为要从中收取利息(נשׁך,出于 נשׁך“咬”,相当于希腊文 δάκνειν)。收取或索要利息的人称为 משּׁיך,支付利息的人称为 נשׁוּך,利息本身称为 נשׁך。诗篇 15:5 所描述的品格特征,也使人想起摩西律法的语言:שׁחד לא לקח,对应出埃及记 23:8申命记 16:19 的禁令;而 על־נקי,则对应申命记 27:25 的咒诅:因无辜者的缘故,也就是敌挡他,去定他的罪。无论是作为借贷,还是作为馈赠,他都不附带条件地施与;若他得着审判官的尊位,他也能抗拒贿赂,尤其不会因此去陷害无辜。现在,诗篇并没有按前文已经给出的品格描述那样结束,说“这样的人必居住……”;结尾的话采取了另一种形式,是照着开头问题的属灵意义来塑造的:行这些事的人必永不动摇(ימּוט,Niph. 将来时);他站立得稳,因为有耶和华扶持,藏在与祂的相交中;外来的任何事,任何灾祸,都不能使他倾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