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节 利未人的分别为圣。——神吩咐将利未人分别为圣、归他们的职任,这命令在民数记 8:1-4 中,是借着向亚伦所发、关于会幕居所里灯台点灯的指示而引入的。亚伦要把七盏灯安放在灯台上,使灯光照向“灯台前面”。这些指示并非单纯重复,而是对出埃及记 25:37 在制造灯台时所给一般性命令更精确的说明;那时曾吩咐把七盏灯安放在灯台上,使每盏都对着灯台前面发光,也就是把光照在灯台前方相对的一面。因此,再次申明并解释这些指示本身并无任何特别之处;这些指示把点灯的任务交托给亚伦,因为此前尚未如此行,出埃及记 27:21 只是把灯台每日整理的职责交给亚伦和他的儿子们。至于这些话为何放在这里的上下文中,也可由七灯与神居所的意义来说明:这表明以色列要借此不断地在主面前被显为一族在这黑暗世界中发出亮光的民。
当亚伦受命留心点灯,使居所得以被照亮时,这些特别的指示就把他在居所中全部职分的履行都郑重地加在他身上,视为本分。从这方面看,这些指示本身,以及亚伦已经遵行这些指示这一事实的记述,夹在会众首领代表全会众为坛职奉献所做之事的记载,和利未人在圣所中隆重就职的记载之间,是十分合宜的。此处(出埃及记 27:4)再次提到灯台的工艺样式,就是照着摩西在山上所见的样式作成的(出埃及记 25:31 起),这也完全符合这些书卷所采用的古朴叙事风格。
5-7节 利未人为圣所职任而分别为圣。——拣选利未人代替以色列众民中一切头生的,在圣所中供职,这事在民数记 3:5 起已经提过;他们所当负的职责,也在民数记 4:4 起说明了。但他们在实际承担职任以前,必须先为这工作分别为圣,然后正式交给祭司。这样的分别为圣是在民数记 8:7 起所吩咐的,它不像祭司的承圣(出埃及记 29:1;利未记 8:11)那样称为“使成圣”,而称为“洁净”。这礼包括:用除罪水弹在他们身上,把全身的毛都剃净,并洗衣服;同时还伴随着献祭礼,使他们象征性地作为献给主、归祂使用的祭物。礼仪的前一部分关系到外在的洁净,表明从罪污中得洁净;因此,在民数记 8:21 中,执行这礼就称为“除罪”。
“要向他们洒除罪水。”这些话是对摩西说的,因为他要主持利未人的就职礼,正如先前主持祭司的就职礼一样。“除罪水”就是与罪有关、用来除去罪的水;正如为赎罪所献的祭在利未记 4:14 等处称为“罪”,而民数记 19:9、13 的“不洁净的水”则是指除去或洗净污秽的水。这洁净之水的性质并未加以说明,因此不能十分确定。利未记 14:5 起、50节以下,记载了为洁净痲疯得医治之人而特别调制洒用之水的方法;民数记 19:9 又记载了为洁净被尸体玷污的人和房屋所用之水。然而这两种都不适用于洁净利未人,因为二者都由具有象征意义的成分组成,这些成分都与各自所要成就的特别洁净有极密切的关系,显然并不适合用于利未人的洁净。与此同时,“除罪水”这一说法也不容我们把它仅仅理解为清水。
因此,所剩下的解释只有:这是指圣所洗濯盆里的水;这水原是为洁净祭司、使他们可以执行职任而设的(出埃及记 30:18 起),因此就这用途而言,可以看作除罪的水,所以称为“除罪水”。“又叫剃头刀刮全身”,就是把身上所有的毛都剃去;“又要洗衣服,洁净自己。”这里的“用剃刀刮过”和“剃净”是有区别的。后者表示将毛发完全剃光,这在痲疯病人得洁净时是必须的(利未记 14:8-9);前者则只是剪除毛发,这是平常整理身体的一部分。利未人也没有像痲疯病人(利未记 14:8-9)和祭司在承圣时(利未记 8:6)那样被要求洗身,因为他们并没有染上任何特别的不洁,他们的职任也不要求他们触摸至圣的器具。
另一方面,洗衣服通常是敬拜行为之前所要求的预备(创世记 35:2;出埃及记 19:10);祭司承圣时之所以省略此项,只是因为他们领受了圣洁的职分衣袍。这里的写法如同历代志下 30:18 一样。
8节 完成这洁净之后,利未人要牵来两只公牛犊,一只连同相应的素祭作燔祭,另一只作赎罪祭。
9节 然后摩西要叫他们来到会幕前,就是进入院中,并招聚以色列全会众,就是由他们的首领和代表来集合。
10节 此后,利未人要来到耶和华面前,就是在坛前;以色列人,就是各支派的首领,代表以色列人按手在他们身上。这不只是“表示他们放弃对利未人的国家所有权,把他们分别出来并交给耶和华”(Knobel),更是要借着这一象征性的举动,把原本落在全民身上、由头生之子代表向主事奉的义务,转移到利未人身上,并把他们作为以色列头生者的代表献给主,使他们作为活祭来事奉祂。
11节 这一转移还要借着亚伦把利未人在耶和华面前当作摇祭、代表以色列人献上来完成;也就是说,亚伦要象征性地把他们作为以色列人所献的祭物献给主。摇祭的礼,大概就是亚伦庄重地领利未人走到坛前,然后再带回来。关于这动词的意义,可参看利未记 7:30。摇祭的目的在民数记 8:11 中说明了,就是“使他们好办耶和华的事”(参民数记 8:24-26,并民数记 4:4-33)。
12-19节 于是利未人要借着赎罪祭和燔祭,完成把自己献给主的行动;在这两个祭中,他们把手按在祭牲身上。借着这按手,他们使祭牲作自己的代表,在祭牲里面把自己的身体献给主,作为神所喜悦的活祭。这里所吩咐的利未人奉献之意义,在民数记 8:13-19 中又进一步加以解释。民数记 8:13 起的意思是:照着已经给出的命令(民数记 8:6-12),你要把利未人安置在亚伦和他儿子面前,并把他们当作摇祭在主面前摇一摇,这样就把他们从以色列人中分别出来,使他们归我。然后他们就可以进去办理会幕的事。这样,你要洁净他们,也要把他们当作摇祭。民数记 8:16、17 为此所给出的理由,与民数记 3:11-13 相同(“一切头生的”的写法可参民数记 3:13);而在民数记 8:18 和 8:19 中,则把民数记 3:6-9 所吩咐的事描述为已经实行。关于民数记 8:19,可参看民数记 1:53。
20-22节 民数记 8:20-22 记述了神命令的执行。
23-26节 这里把利未人服事的年限定为从二十五岁以上直到五十岁。“论到利未人,乃是这样”,意思是:以下所说的话适用于利未人。“从二十五岁以外,他要前来任职,办理会幕的事;到了五十岁,要停工退任,不再办事,只要在会幕里帮助弟兄们看守所交付的,”也就是帮助他们照看会幕的器具。“看守”(mishmereth)与“工作”有别,是指监督会幕一切器具(见民数记 3:8);“工作”(服事)则用于劳苦性的服役,例如拆卸和支搭会幕、洁净会幕、为献祭敬拜搬运柴和水、为会众每日和节期的祭物宰杀牲畜等。民数记 8:26:“至于利未人,你要这样待他们,论到他们的职任。”这里的词是指出任官守、值守职位。
无论是这条有关利未人服事年限之律例的标题和结语,还是它紧接在利未人就职记载之后的位置,都清楚表明:这条律例具有永久约束力,是要适用于利未人在圣所中的常设服事;因此,它并不与第4章中关于点算三十至五十岁利未人、并组织他们在旷野行程中搬运会幕的指示相冲突(民数记 4:3-49)。搬运会幕需要成熟壮年人的力量,所以规定较高的三十岁;而会幕安置妥当时所相关的职任则较轻,从二十五岁起就能容易承担(见 Hengstenberg《Dissertations》第二卷,第321页以下)。
到了后期,当圣所永久设立在锡安山上时,大卫让利未人从二十岁起就开始服事(历代志上 23:24-25),并明确说明这样做,是因为利未人不必再抬帐幕和其中的器具;这项规定从那时起一直有效(参历代志下 31:17;以斯拉记 3:8)。但如果借着这种从上下文中最自然得出的区分,本文诸节与民数记 4:3、47 之间表面上的差异已被消除,那么批评家就毫无根据可以否认眼前这条规定会是出于所谓以罗欣文献作者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