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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1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Numbers 31

第1-2节 战役。——以色列民被编组成耶和华的军队之后,并且随后借着所赐给他们的献祭条例,使他们与主将来的关系得以坚立,主就吩咐摩西执行那先前已经在民数记 25:16-18 所吩咐、要敌对米甸人的事。摩西要向米甸人报以色列人的仇(即施行报仇),然后归到他本民那里,也就是死去,正如先前已经向他启示的(民数记 27:13)。“以色列人的仇”是为住在摩押东边的那些米甸支派(见民数记 22:4 注)向以色列人所行的恶报仇,就是引诱他们去敬拜巴力毗珥的偶像。这报仇在民数记 31:3 又称为“耶和华的仇”,因为这种引诱侵犯了耶和华的神性与尊荣。摩押女子也参与了这引诱(民数记 25:1-2);但她们是受米甸人的唆使,并非出于自己主动,因此只有米甸人必须为这恶行赎罪。

第3-6节 为执行这报仇,摩西从各支派的家族中(אַלָפִים,见民数记 1:16)交出每支派一千人(יִמָּסְרוּ,见民数记 31:16),装备他们作战;又差遣他们去从军(进入战场),并有大祭司以利亚撒的儿子非尼哈同去,他手里拿着圣器,就是报警的号筒。非尼哈附属于军队,不是作为士兵的统帅,而是作为带着圣号筒的大祭司(民数记 10:9),因为这场战争是会众向他们和他们之神的仇敌所发动的圣战。非尼哈曾因他向拜偶像之人所显出的热心(民数记 25:7)而卓然有名,以致在全祭司职分中,再找不出别人能在圣洁的热心上与他相比,或同样有资格激励军兵为这圣战发热心。“圣器”由于是复数,就不能指约柜,因为那不适用于约柜;也不能指乌陵和土明,因为非尼哈那时还不是大祭司,而且“器皿”(כְּלִי)这个词也不适合指这些。这里所指的只能是随后立刻提到的号筒;חֲצֹצְרֹת 前的 ו 是解释性的“和”,即“也就是”。非尼哈手里拿着这些号筒,因为主已经把它们赐给祂的会众,使他们在战争的时候借此在祂面前得蒙记念,并确保祂的帮助(民数记 10:9)。

第7-10节 关于这次战役本身,所记载的只有结果。毫无疑问,这场战事以一场大战结束;米甸人猝不及防,彻底溃败。因这是耶和华施行报仇的战争,得胜者杀尽了一切男丁,也就是如后文所示,一切成年男子,一个不留;并且“在那些被杀的人之外”,也就是除此之外,还杀了米甸的五王和巴兰。按照民数记 31:16,巴兰最先出主意叫米甸人引诱以色列人去拜偶像。这五王是米甸较大、较强盛支派的首领,正如苏珥在民数记 25:15 明说是其中之一。在约书亚记 13:21 他们被称为“西宏的臣仆”,因为西宏初次征服那地时,曾制伏他们,使他们进贡。米甸人的妇女和孩子被掳去;他们的牲畜(בְּהֵמָה,役畜和驮畜,如出埃及记 20:10)、羊群和财物都被夺为掠物。他们所住的城镇和一切营寨(טִירֹת,帐棚村落,如创世记 25:16)都被焚烧。“他们居住中的城镇”这一说法使人推断,这些城镇并非米甸人自己所有,因为米甸人是游牧民族;这些城镇原来极可能属于摩押人,后来被西宏率领下的亚摩利人占据了。约书亚记 13:21 证实了这一点,因为按那里的说法,这五个作西宏臣仆的米甸首领住在那地,也就是住在西宏的国中。这也说明了为什么这里的记载没有提到征服他们的国土,虽然约书亚记(该处)说那地连同西宏的国一并分给了流便人。

第11-12节 这一切掠物(שָׁלָל,指财物上的掠物),以及人与牲畜的一切掳获(מַלְקוֹחַ),都被征服者带到摩西、以利亚撒和会众那里,就是带到摩押平原的营中。民数记 31:12 中,שְׁבִי 是指被掳的妇女和孩子,מַלְקוֹחַ 指作为战利品夺来的牲畜,שָׁלָל 则指其余的掠物。

第13-18节 对俘虏的处置。——当摩西同以利亚撒和会众的众首领出到营前迎接凯旋归来的战士时,他向那些军长发怒,因为他们把所有妇女都留下活命;而正是这些妇女在巴兰的唆使下,使以色列人离弃耶和华,去敬拜毗珥。因此他吩咐把所有男孩子杀了,又把一切与男子同房的妇人杀了,只留下那些从未与男子有过关系的少女。הַחַיִל פְּקוּדֵי,直译为“被委派的人”,即军中的官长;这些人当时分作千夫长和百夫长。——“从战场回来”,就是已经归回的人。民数记 31:15 中“你们要存留这一切妇女的活命吗?”这句话,是对他们这样做表示不满并加以责备。לִמְסָר־מַעַל ... הָיוּ,意即“她们使以色列人向耶和华行诡诈”,也就是诱使他们犯了向耶和华不忠的罪。מסר 这个词只出现于本章,即民数记 31:5 和 31:16,似乎是用在“给予、交付”的意义上,进而像 נתן 一样,有“实行、造成、成就”的意思。至于这件事本身,见民数记 25:6。吩咐把所有男孩子处死,其目的在于灭绝整个民族,因为这个民族不能藉着妇女延续下来。至于女性,一切曾与男子同房的都要处死,因为她们很可能参与过毗珥那淫乱的崇拜(民数记 25:2),为的是保守会众不受那可憎偶像崇拜的一切玷污。

第19-20节 战士、俘虏和战利品的洁净。——摩西吩咐作战的人在会众营外停留七天,在第三日和第七日,照律法为那些因接触死尸而成为不洁净的人和物行洁净礼。凡杀了人的,或摸了被杀之人的,都要洁净自己,不论是战士还是俘虏。衣服、皮革器物、山羊毛所做之物,以及一切木器,也都要这样洁净。

第21-24节 为此,以利亚撒作为大祭司,有责任监督洁净律例得以妥善遵守,便照着第19章的律法,对各种物件的洁净发出更详细的指示。לַמִּלְחָמָה הַבָּאִים,“来到战争中的人”,就是上阵打仗的人(见民数记 10:9 注)。“律法的条例”:与民数记 19:2 相同。金属(金、银、铜、锡、铅),凡通常可经火之物,也就是能耐火的,都要经火,使之洁净,然后再洒上除污秽的水(民数记 19:9);凡不能经火的,都要过水。——第七日洗衣服,是照民数记 19:19 所定的规矩。

第25-30节 分配掠物。——神吩咐摩西,与以利亚撒和会众各父家的首领(“父”代“父家”,见出埃及记 6:14 注)一同,把所有的人口和牲畜战利品都统计起来,分为两半:一半归作战的人(הַמִּלְחָמָה תֹּפְשֵׂי,就是投身战争的人),另一半归会众;并且从其中征收贡物(מֶכֶס = מִכְסָה,计算所得的一定数额,见出埃及记 12:4)归给耶和华。从归给战士的那一半中,每五百取一人和一头牲畜交给祭司以利亚撒,作归给耶和华的举祭;从归给以色列人,就是归给会众的另一半中,每五十取一,归给利未人。אָחַז 是“抓取”的意思,即在点数过程中从总数中抽出来;不是像历代志上 24:6 那样用抽签取出,因为此处没有任何理由要用抽签。

把战利品均分为两半,一半给战士,另一半给未曾参战的会众,这样安排完全合理公正。因为这一万二千名战士是从全会众中挑选出来,代表全体去作战的,所以会众本身自然可以对战利品拥有分得一份的权利。但这一万二千人既承担了战争的一切劳苦、艰难和危险,他们自然也可以合理地期望为其服役得到某种报偿;而这报偿也确实给了他们,因为他们所得的,与全体未参战的会众所得一样多,事实上还更多,因为战士只从自己所得中献出五百分之一,作为为所赐之胜利而献给耶和华的感谢祭;而那些留在家中的人,却必须从自己所得中献出百分之二归给耶和华,供祭司和利未人使用。

不过,这安排只是为这一次特殊情况所定,并不是永远通用的律例,虽然留在家中的人也分得战士带回之掠物,这原是一般的原则(参约书亚记 22:8撒母耳记上 30:24-25;马加比二书 8:28, 30)。

第31-47节 战利品,就是“作战的人所夺来的其余掠物”,也就是那些没有被处死的被掳人口,以及在归途中未被耗用的牲畜,共有羊六十七万五千只,牛七万二千头,驴六万一千匹,少女三万二千人。因此每一半各有羊三十三万七千五百只,牛三万六千头,驴三万零五百匹,少女一万六千人(民数记 31:36 及 31:43-46)。其中一半,祭司得了归耶和华的羊六百七十五只,牛七十二头,驴六十一匹,少女三十二人;摩西把这些交给以利亚撒,很可能是像什一之物一样(民数记 18:26-28利未记 27:30-33)供祭司维持生计,使他们可以把牲畜收入自己的群中(民数记 35:3),并按需要宰牛羊食用;至于驴则卖掉,所得的人则作奴仆;而不是把这些作为许愿之物,因为若是那样,洁净的牲畜就必须献祭,不洁净的牲畜以及人都必须赎出来(利未记 27:2-13)。从另一半中,利未人得了五十分之一(民数记 31:43-47),也就是羊六千七百五十只,牛七百二十头,驴六百一十匹,少女三百二十人。民数记 31:42 的 וְגוֹ מֶחֱצִית(“这一半”等语)在民数记 31:47 又接续起来,而民数记 31:43-46 对这一半各组成部分的列举,当视为插入语。

第48-54节 官长所献的圣礼物。——当官长查点那些“在他们手下”的战士,也就是在他们指挥下参战的人时,发现一个也没有缺少,他们就觉得必须以实际行动表达他们对全军蒙这神奇保守的感恩,于是把他们所得为掠物的一切金器带来,献给耶和华作祭礼;这样做是“为自己的性命赎罪”(见利未记 1:4 注),意思是他们感觉自己并不配得这样的恩典,而不是“因为他们在没有灭尽耶和华一切仇敌这件事上犯了错”(诺贝尔)。

这礼物是作为归耶和华的举祭所献上的,包括以下金器:אֶצְעָדָה,“臂环”,按撒母耳记下 1:10(七十士译本 χελιδῶνα;Suidas 说:χελιδόναι κοσμοὶ περὶ τοὺς βραχιόνας,καλοῦνται δὲ βραχιάλια);צָמִיד,环子,通常是臂镯(创世记 24:22 等);טַבַּעַת,印戒;עָגִיל,环饰,按以西结书 16:12,是耳环;以及 כּוּמָז,金珠(出埃及记 35:22)。这些总共重一万六千七百五十舍客勒;而战士们在这之外,还各自得了自己的掠物。这官长代表众人所献上的礼物,被带进会幕,作“以色列人在耶和华面前的记念”(参出埃及记 30:16);也就是说,存放在圣所的库中。

以色列人在这场战役中一个人都没有损失,这固然是神保护的显著凭据;但这并不神奇到足以构成任何充分理由,叫人怀疑这段叙述的正确性。(注:罗森缪勒引用了塔西佗《编年史》13卷39节中的一个例子,说罗马人在攻取一座帕提亚城堡时,杀尽敌人,自己却一人未失;又引用斯特拉波 16卷1128页中的另一个例子,说某次战役中,一千阿拉伯人被杀,而罗马人只死了两人。哈弗尼克在其《导论》(卷一,第2分册,452页)中,也提到萨拉丁生平中的类似记载。)米甸人是游牧部族,以牧养牛羊为生,因此并非善战之民。此外,他们大概是在毫无防备之下突然遭袭;由于准备不足,便全然溃败,被毫不留情地杀戮。带回的掠物数量也并不大到令人难以置信。

照那三万二千名未与男子同房的女子推算,这五王所辖的各支派总人口大约为十三万到十五万,因此战士人数大概不过三万五千人左右;这样的人数,完全可能被一万二千名勇士出其不意地攻击,并彻底歼灭。再者,从这些支派中夺得羊和山羊六十七万五千只,牛七万二千头,驴六万一千匹,这样的战利品数量,对于任何正确了解游牧部族在牛羊群方面财富的人来说,都不会令人惊讶。唯一似乎令人意外的是,没有提到骆驼。但首先,米甸人是否惯于饲养骆驼,本来就有疑问;其次,即便他们真的拥有骆驼,也仍然有疑问,以色列军队是否把这些带走,而不是因为在当时情形下对以色列人并无价值,就把所见的都杀掉。

最后,所夺得的首饰数量,也完全符合游牧民族,甚至野蛮部族,对这类装饰品众所周知的喜爱;而米甸人对这类物件的特殊偏爱,也由士师记 8:26 的记载得到证实,那里说基甸单从米甸人得来的金耳环,就重一千七百舍客勒,还不算其他种类的饰物。若按金舍客勒每个值十塔勒(即三十先令)计算,摩西手下官长所夺得之饰物的价值,大约有十六万七千五百塔勒(25,125 英镑)。诸王和其他首领连同他们的妻子,拥有这么多财物,是完全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