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有关许愿在其对象及其履行方面应如何依法规范的条例,前面已在利未记中陈明;但我们面前这一章所包含的,是关于许愿和禁戒之誓之约束力的指示。这些内容与一般献祭条例相连,正是合宜的,因为许愿多半与献祭有关;甚至禁戒之愿也带有敬拜的性质。这些指示是对“各支派的首领”说的(民数记 30:1),因为这些事进入了民事权利的范围,也就是家庭生活的范围。
第2节 开头先立下一般原则:“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有所禁戒,就不可食言;凡他口中所出的,都要照着行。”也就是说,他要完全照着自己的话谨守或履行这愿,以及这禁戒的承诺。נדר 是积极的愿,或应许将自己一部分财物献给主或分别为圣归给主。אסּר 出于 אסר,意为捆绑或束缚,指消极的愿,即禁戒之愿。על־נפשׁו אסּר אסר,意为“使自己的心受禁戒的约束”。这种禁戒具体包括什么,这里没有说明,因为按传统习俗,这是众所周知的;极有可能主要是禁食,以及其他类似对合法之物的禁戒。拿细耳人的愿通常也被列为禁戒之愿,但在民数记 6:2 及以下称为 neder,而不称 issar,因为它不仅包括禁戒葡萄所出的,也包括积极的一面,就是为尊荣主而任凭头发自由生长。“起誓”这一表达(民数记 30:2;参民数记 30:13)表明,一般来说,他们是借着起誓来使自己受禁戒约束的。这里的不定式构成形 השּׁבא,如同别处一样,是用来代替不定式绝对形(参 Ges. §131, 4, note 2)。יחל 出于 חלל,代替 יחל,如以西结书 39:7(参 Ges. §67, note 8),意为亵渎(他的话),也就是不履行或违背它。
第3至15节 民数记 30:3-15 包含有关妇女所许积极或消极之愿的条例,并举出四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形(民数记 30:3-5)是女子年幼、尚未出嫁、仍住在父家的时候。若她许了履行之愿或禁戒之愿,而她父亲听见了却保持缄默,这愿就要成立,也就是仍然有效。但如果她父亲在听见的时候拦阻她,也就是禁止她履行,这愿就不成立,不再有效;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的拦阻。顺服父亲,高于人自行加于己身的宗教事奉。第二种情形(民数记 30:6-8)是女子在出嫁以前所许的履行之愿或禁戒之愿,并且把这愿带入婚姻之中(עליה,“在她身上”)。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必须像她婚前父亲一样,决定这愿是否有效。在他听见的那一天,他可以拦阻妻子,也就是废除她的愿;但如果他当时没有这样做,以后就不能再阻止她履行。
שׂפתיה מבטא,直译为“嘴唇的冒失之言”,指人轻率或未经思量所说的话(参利未记 5:4)。这个表达说明,未婚女子所许的禁戒之愿,往往是出于轻率、欠缺思量。第三种情形(民数记 30:9)是寡妇或被休之妇所许的愿。这样的愿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因为这妇人并不依附于丈夫。第四种情形(民数记 30:10-12)是妇人在婚姻状态中所许的愿。若丈夫听见后保持缄默,没有拦阻她,这愿就仍然有效;反之,若丈夫当即废除,这愿便无效。此后有总括性的说明(民数记 30:13-16):丈夫可以使妻子所许的一切履行之愿或禁戒之愿成立,也可以废除。然而,若他“天天”保持缄默,他就是借着缄默使这愿成立;若后来又宣布其无效,他就要担当妻子的罪孽。עונה,指的是如果妻子擅自违背所许的愿,本应由她承担的罪。
这或者表现为必须献赎罪祭来为其罪赎罪(利未记 5:4 及以下);或者若未献此祭,就要承受神为这罪所悬置的刑罚(利未记 5:1)。
第16节 民数记 30:16,是结束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