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节 西罗非哈的女儿们要求在应许之地得产业。——民数记 27:1-4。关于数点各支派时所赐下的神圣指示,就是要按各家族人数的多寡,将地分给各支派(民数记 26:52-56),促使玛拿西人西罗非哈的女儿们,就是属基列家族、玛吉之子的后裔,来到会众首领面前;那时这些首领与摩西和以利亚撒一同聚集在会幕那里。她们请求在父亲的家族中分给她们产业,因为她们的父亲死在旷野,没有留下儿子,并且没有参与可拉一党的背叛,因此不应因此被排除在应许之地的分受之外;他只是“因自己的罪”而死,也就是说,是因人人都会犯、并且所有死在旷野的人和他一样都犯过的那种罪而死。“为什么要使我们父亲的名从他家族中被剪除呢?” 若不给他在那地分产业,只因他没有儿子,这种情形就会发生。
那样一来,如果他的女儿嫁入别的家族或支派,他的家族就会绝灭。反之,若他的女儿在父亲的弟兄中得着属于自己的产业,她们父亲的名就会因此得以存留,因为她们便可以嫁给那些承受她们地产的丈夫,而她们父亲的名与产业也会借着她们的儿女延续下去。女儿们这种愿望,是建立在一个无疑源于古老习俗的假定之上:即在婚姻中,若妻子把地产作为嫁妆带来,那么承受母方产业的儿子,便因这产业被接纳进入他母亲的家族,也就是他外祖父的家族。我们在雅哈的事上可见一例,他属于摩西以前的时代(历代志上 2:34-35)。极可能凡是女儿以父亲产业的一部分作为嫁妆时,这种情形都会发生,即便还有儿子在世也是如此。这也就解释了为何睚珥在民数记 32:41;申命记 3:14 中被列在玛拿西人中。
他父亲西割是犹大支派希斯仑的儿子,但他母亲却是玛拿西人玛吉的女儿(历代志上 2:21-22)。在以斯拉记 2:61 和尼希米记 7:63 中,我们又见到类似的例子:一位祭司的儿子娶了富有的基列人巴西莱的一个女儿,他的后裔便被称为巴西莱的子孙。
第5-7节 摩西把这件有关权利(Mishpat)的问题带到神面前,领受了指示,答复说:西罗非哈的女儿们所说的是对的,应当在她们父亲的弟兄中,把产业分给她们。后来又在民数记 36:1-13 中补充了关于女承业者婚姻的进一步规定。
第8-11节 在这事上,神颁布了一条一般性的继承律例,要作为“一条判例的律例”,也就是规定权利的律例,适用于一切类似情形。若有人死了没有儿子,他的地产就归给女儿;若没有女儿,就归给弟兄;若没有弟兄,就归给父亲的弟兄;若这些人都没有,就归给他最近的亲属。至于这条律法的用意,参见我的《考古学》142节(第二部分,第212、213页);至于继承法一般问题,参见 J. Selden, de success. ad leges Hebr. in bona defunctorum, Fkft. a. O. 1695。
第12-14节 预告摩西之死。——在这些关于分地的指示之后,主向摩西宣告他的结局将近。他要从亚巴琳山观看以色列人将要得着的地,然后像亚伦一样归到他列祖那里,因为他和亚伦一样,也曾在加低斯米利巴水那里犯了罪。这项宣告赐下,是“要使他以最充分的自觉走向死亡,并且整顿他的家,也就是说,趁着还活着,尽可能完成他所能完成的事,并尽可能预备好那些能在他死后补足他本人缺席所造成缺失的安排,因为那时以色列全家是如此依赖他本人”(Baumgarten)。这项宣告的应验记载于申命记 32:48-52。摩西从亚巴琳山中哪一个具体地点观看迦南地,也在那里详尽说明了。那就是尼波山,他也死在那里。亚巴琳山(参民数记 33:47)是构成摩押高原、并向摩押平原倾斜的一列山地。
我们应当就在这列山脉中寻找尼波山;这山脉的北段,面对耶利哥的一部分,被称为毗斯迦。尼波山有时被称为亚巴琳山中的一座(申命记 32:49),有时又称为毗斯迦山顶(申命记 3:27;34:1;参民数记 21:20 注)。尼波山不应与 Jebel Attarus 认同,而应在更北之处寻找;因为按优西比乌(词条 Ἀβαρείμ)的说法,它在耶利哥对面,位于 Livias 与希实本之间;Livias 在约旦河谷中,几乎正对耶利哥。因此,它必定非常接近范德费尔德地图上标明为“尼波高地”的地点。从尼波高处所见的视野必定极其辽阔。
按 Burckhardt(Syr. ii. 第106-107页)所说:“就连希实本城(Hhuzban)本身也立在如此高峻的地方,以致视野至少向四方延伸三十英里,而向南大概可达六十英里。” 关于“归到你列祖那里”这句话,参见创世记 25:8 注;关于亚伦之死,参见民数记 20:28。מריתם כּאשׁר:“正如你们违背了我的命令。” 借着 כּאשׁר(quomodo,“正如”)的双重使用,亚伦的死以及摩西的死,都被置于与这两位以色列首领之罪明确的关系中。正如他们二人在加低斯违背了主的命令,他们二人也都要在未进入迦南地之前死去。关于这罪,参见民数记 20:12-13;关于寻的旷野,参见民数记 13:21。
第15-17节 约书亚被分别为圣,作摩西的继承者。——民数记 27:15-17。摩西因着这项宣告,便恳求主为祂的百姓设立一个领袖,使会众不至如同没有牧人的羊群。作为“赐众血气之灵的神”,也就是赐一切受造物生命和气息者(参民数记 16:22),他求耶和华设立一个人治理会众,使他可以在他们前面出入,并领他们出入,也就是在他们一切事务上作首领并引导他们。ובוא צאת(“出去”与“进来”)是描述人日常生活行动的说法(申命记 28:6;31:2;约书亚记 14:11)。והביא הוציא(“领出”与“领入”)则表示对国家事务的治理,是建立在牧人这一比喻之上的。
第18-21节 于是主设立约书亚担任此职,说他是一个“心中有灵的人”。רוּה(灵)并不是指“见识和智慧”(Knobel),而是神吹入人心中的更高能力,这能力使人的道德和宗教生命活泼起来,并决定其发展;因此在这里,就是指担任此职分所必需的属灵恩赐。摩西要借着按手,使他分别为圣进入这职任;或者照民数记 27:19 和 27:20 更详细的说明,就是要将他站在大祭司以利亚撒和会众面前,嘱咐(צוּה)他,也就是在众人眼前就他的职分训诲他,并把自己的尊荣(הוד)分给他,就是借着按手,把自己尊严和威荣的一部分转移给他,好叫全会众都听从他,或信赖他的引导。ישׁמעוּ(听从)的宾语必须从上下文补出,即 אליו(听从他),正如申命记 34:9 清楚表明的那样。
民数记 27:20 中的 מן(从、分出)是部分意义,正如创世记 4:4 等处一样。摩西的尊荣和权柄并不是要完全转给约书亚,因为这些是只与摩西本人相连的(参民数记 12:6-8);只是把他履行职任所需的那一部分给他。约书亚既不是立法者,也不是以色列绝对的统治者;就以色列事务的最高裁断而言,他必须服从托付给以利亚撒的乌陵审判。这就是民数记 27:21 的意思:“他要站在祭司以利亚撒面前;以利亚撒要在耶和华面前,借着乌陵的判语为他求问。” 乌陵是“乌陵和土明”(出埃及记 28:30)的简称,指大祭司所受托、用以在会众一切重大事务上求问神旨意和谋略的方法。
“照他口中的话”,也就是照大祭司凭着所托付给他的乌陵和土明之权所作的判决,约书亚和全会众都要出入,也就是说,要据此规范他们的行动并决定他们的事业。这里的“全会众”,有别于“以色列众人”,是指百姓首领的全体,或代表会众并治理其事务的长老议会。
第22-23节 执行神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