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祭司和利未人的职分与收入 - 民数记 18章 亚伦和他家所受祭司职分在神一方得到实际确认之后,紧接着便很恰当地给出了关于祭司和利未人职务责任的律例(民数记 18:1-7),以及因他们的服事而应分给他们的收入(8-32节);因为迄今为止,就这一主题所颁布的律法,虽然包含许多零散的规定,却还没有提出任何完整而周全的安排。关于此事的指示,是耶和华直接对亚伦说的(见民数记 18:1 和民数记 18:8),直到那条律法为止,就是利未人从百姓收取十分之一之后,还要再将其中十分之一献给祭司;而这一条则是对摩西说的(民数记 18:25),因为他是全以色列的首领。
1-7节 祭司和利未人的职务与权利。- 民数记 18:1 为要使祭司和利未人深深明白其职分的圣洁与责任,亚伦、他的儿子们以及他父家的服事,就是哥辖族的服事,被描述为“担当圣所的罪孽”;而亚伦后裔所特有的服事,则被描述为“担当祭司职任的罪孽”。
“担当圣所的罪孽”不仅表示“必须为一切违犯祭司条例和圣物之律法的事赎罪,也就是为这些事受亵渎而赎罪”(Knobel),更是指“在圣所那里的罪孽或过犯”,也就是那些亲近圣所之人因罪而使圣所受玷污;这不仅包括祭司和利未人的罪,也包括全体百姓的罪,他们借着圣所中间的圣器皿使圣所受玷污,不但因着自己的罪(利未记 16:6),甚至也因着他们所献的圣礼(出埃及记 28:38),从而使全会众都担当罪责;而祭司要担当这罪,也就是借着赐给他们职分的圣洁和使人成圣的能力,将这罪担在自己身上并除掉(见出埃及记 28:38 注释)。“祭司职任的罪孽”则不仅包括一切得罪祭司职分的事,就是在其职务上未能以极其谨慎、尽责的态度履行责任,也延伸到因祭司本性中的罪性而附着在他们职务行为上的一切罪。
正是为涂抹这些罪和污秽,才设立了赎罪日每年一次为圣物赎罪的礼(利未记 16:16 以下)。亚伦的父家,也就是利未支派中的哥辖宗族,也要一同担当圣所的罪孽,因为看守圣所圣器皿的责任交给了他们(民数记 4:4 以下)。民数记 18:2-4 亚伦还要带来他的弟兄们(即带到圣所),就是利未支派,也就是革顺族和米拉利族,使他们与他联合,服事他,服事他(即“你”)和他的儿子们,在会幕前尽他们所当尽的职分,照民数记 4:24 以下、民数记 4:31 以下所规定的(比较民数记 3:6-7;民数记 8:26)。只是他们不可挨近圣所的器皿和坛,否则他们和祭司都必死亡(见民数记 4:15 注释)。关于民数记 18:4,参民数记 1:53 和民数记 3:7。
民数记 18:5-7 圣所(即居所)和坛(燔祭坛)的看守职责归于亚伦和他的儿子们,免得神的忿怒再临到以色列人(见民数记 8:19),也就是因拿答、亚比户(利未记 10:2)和可拉一党(民数记 16:35)所犯那样的非法行为。为此,神把利未人赐给他们,作为礼物,作他们的助手(见民数记 3:9 和民数记 8:16、8:19 注释)。但亚伦和他的儿子们要办理祭司的职任,“凡坛上的事和幔子内的事”都要负责(即至圣所的事,见利未记 16:12)。这里是指从燔祭坛直到至圣所之间的一切祭司职责,包括其间的圣所。这个使他们得以与主有最亲密交通的职分,是神恩典赐给他们的恩惠。这就在“我将祭司的职任赐给你们,作为赏赐的事奉”这句话中表达出来。
民数记 18:7 最后的话与民数记 1:51 相同;“外人”(zar)则如利未记 22:10 所用。
8-18节 祭司的收入。- 这些收入在民数记 18:8 中总括为:“我已将我的举祭,就是一切圣物,交给你经管,作为你的分,作永远的定例。”这里“经管”(mishmereth)的意思,如出埃及记 12:6;16:23、16:32 所示,在第二个平行分句中由“分”(mishchah,见利未记 7:35 注释)来界定。祭司要经管以色列人献给耶和华的一切祭物中的举祭,因为这些是归给他们的分。“举祭”(terumoth,见出埃及记 25:2 和利未记 2:9 注释)在这里是按最广义使用的,包括一切圣物(kodashim,见利未记 21:22),就是以色列人从自己的产业中分别出来献给耶和华的(如民数记 5:9)。
其中,首先包括素祭、赎罪祭和赎愆祭中的至圣之物(民数记 18:9、18:10;见利未记 2:3 注释)。燔祭没有提到,因为这些祭牲的肉全部都烧在坛上,只有皮归祭司所得(利未记 7:8)。“从火中”,即从坛上的火中。这里“火”相当于“火祭”(见利未记 1:9)。这些祭物既属至圣,祭司要在至圣之处吃,就是在会幕院内吃(见利未记 6:9、6:19;7:6);这里称其为“至圣”,是为了更加强调这条诫命。
其次,这些祭物还包括“圣物”,即:(a)(民数记 18:11)各样摇祭中的举祭,也就是平安祭中的摇胸和举腿,以及与祭物一同摇献的别样祭物(见利未记 7:33 注释);这些,祭司家中的男女都可以吃,只要他们在礼仪上洁净(利未记 22:3 以下);(b)(民数记 18:12)初熟之物:“油、新酒、五谷中一切上好的”,就是“它们的初熟之物”,也就是地里首先长成的果子,以及各样土产中的初熟之物(申命记 26:2、26:10;箴言 3:9;以西结书 44:30),包括谷物、酒、油、蜜和树上的果子(申命记 8:8,对照利未记 19:23-24);照历代志下 31:5;尼希米记 10:36、10:38;多比传 1:6 所示,这些初熟之物是年年献上的(见《米示拿》Bikkurim i.3,10,其中按申命记 8:8 所列产物具体说明了初熟之物;律法并未规定各种初熟之物的数量,而是把这事完全交给献祭的人自己决定);(c)(民数记 18:14)一切永献之物(见利未记 27:28 注释);(d)(民数记 18:15-18)人和牲畜头生的。
人头生的和不洁净牲畜头生的,要照民数记 3:47;出埃及记 13:12-13;利未记 27:6、27:27 赎出来;但凡适合献祭的,就要实际献上,其血要洒在坛上,脂油要烧在坛上,而全部肉都归祭司所得。至于人的赎价(民数记 18:16),他们要“从满月的时候赎出来”,也就是头生的孩子一满一个月就要赎出来。
19节 “这一切圣的举祭”并不是感谢祭(Knobel),而是如民数记 18:8 所说,民数记 18:9-18 所列举的一切圣物。耶和华将这些赐给祭司,作为永远应得之分。“这是在耶和华面前给亚伦和他后裔永远的盐约。”所谓“盐约”,就是不可废弃的约,或不可侵犯的契约(见利未记 2:13 注释)。
20节 因此,亚伦在以色列人中,在那地上不可有产业。亚伦作为祭司的首领,代表整个祭司职分;就产业而言,民数记 18:23 把整个利未支派与祭司放在同等地位。利未人在迦南地不可分得一份地业为产业(比较民数记 26:62;申命记 12:12;14:27;约书亚记 14:3)。耶和华是亚伦和他儿子们的分和产业,也同样是整个利未支派的分和产业(比较申命记 10:9;18:2;约书亚记 13:33);或者如约书亚记 18:7 所说,“耶和华的祭司职任就是他们的产业”。但这并不是像 Knobel 所设想的那样,指“祭司职任及其收入”,仿佛“耶和华以色列的神”(约书亚记 13:33)是以转喻的方式代表“祭物、初熟之物和十分之一”。
祭司和利未人的产业,并不在于神分派给他们的收入,而在于他们拥有耶和华以色列的神。正如利未支派在全体百姓中是耶和华特别的产业,同样,耶和华也是利未特别的产业;并且,正如其余各支派要靠分给他们为产业之地所出的来生活,利未也要靠耶和华所赐给他们的来生活。况且,不仅耶和华分封给十二支派的全地,乃至全地都属于耶和华(出埃及记 19:5),因此祂必然应当被看作是一切产业中最大的产业,除此以外再没有更大的可想象之物;与祂相比,任何别的产业都算不得什么。因此,以祂为分、为产业,显然是最大的特权和最高的尊荣(Bähr, Symbolik, ii. p. 44)。
“因为实在说,”正如 Masius 在《约书亚记注释》中所写的,“拥有神的人就拥有万有;而敬拜祂(cultus)所带来的喜乐之丰盛和果效之丰富,远超过耕种任何土地的劳作(cultus)。”
21-24节 利未人的收入。 - 因(chalaph,即“代替”“作为报酬”)他们在会幕中的服事,神把“以色列中所有的十分之一赐给他们为业”。关于十分之一,见利未记 27:30-33 注释。民数记 18:22 和 18:23 对他们服事的设立与说明,与民数记 1:53 和民数记 8:19 相同。“免得他们担当罪孽”:见利未记 19:17 注释。
25-28节 十分之一的分配。 - 民数记 18:26 当利未人从百姓领受耶和华所分给他们的十分之一时,他们要从其中献上给耶和华的举祭,就是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归给亚伦祭司(即归给祭司职分;见民数记 18:20 注释)。“你们的举祭要算为你们场上的谷,又如酒醡的酒满流出来的一样”,也就是说,照民数记 18:30,这举祭要算作他们自己场上和酒醡的出产;换言之,就像他们亲自收割得来的五谷和酒一样。
29节 这一切献给耶和华的举祭,也就是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他们要从自己所得的一切礼物中,就是从百姓给他们的一切十分之一中举出来;“从其中一切上好的”,也就是从他们所得举祭中一切最好的部分,他们要举出“其中的圣物”,也就是那当献给耶和华的圣别部分。
30-31节 他们把祭司当得的十分之一分别出来之后,剩下所领受的十分之一,可以和家属在任何地方吃,因为这是他们在会幕中服事所得的工价。
32节 他们这样行,并不因此担当罪(见利未记 19:17),只要他们把其中上好的部分作为十分之一献出(给祭司),并且不亵渎圣物;这里所说的亵渎圣物,是指若像民数记 18:10 所规定对至圣之物所不允许的那样,在各样地方吃这些圣物。关于祭司和利未人收入的这些条例,与以色列神国的真实观念完全一致。因为在外邦国家中,凡有世袭祭司阶层的,那个阶层通常都很富有,并在土地上拥有稳固的产业(例如在埃及;见创世记 47:22 注释);但利未人在以色列地上并没有世袭地业,只是在其他支派中得了城邑居住,并有牧放牲畜的郊野(民数记 35章),因为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要作他们的产业。
如此一来,他们属地生活的根基便建立在信心这属灵的根基和土壤之上,与他们受托作耶和华诫命、律例、典章之守护者和推动者的呼召相符;并且,他们在百姓中的权柄和影响,也系于他们毫无保留地将自己献给主,并坚定依靠他们所拥有之神。如今,这种地位一方面要不断激励利未人全然献身于主和祂的服事;另一方面,对整个民族也要成为持续的提醒,因为这是主赐给他们的特权,使他们在拥有主这件事上,就是在以主为分、为产业这件事上,寻求一切福分中最高的福分。然而,主赐给利未人和祭司作为祂仆人的收入,包括十分之一、初熟之物,以及献给祂的各种祭物中的某些部分,这收入本身看来是相当可观的,特别是如果我们采纳 J. D. Michaelis(Mos. Recht. i. §52)对于十分之一的计算的话。
“一个支派,”他说,“其中只有二万二千名男子(后来二万三千名),因此成年男子总数恐怕不超过一万二千人,却收取六十万以色列人的十分之一;结果,一个利未人,即使毫无播种之劳,也无任何农业开支,从羊群牛群和地里出产所得或领受的,竟和其余以色列人中的五个人所得一样多。”但这种算法忽略了一个事实:十分之一从来都不会这样精确地缴纳;毫无疑问,那时人在这事上的良心,也像今日一样淡薄,如今那些有权收取十分之一的人,往往连二十分之一都收不到。此外,主所拣选为自己特别产业的这个支派,其收入原本就不该是可怜而贫乏的;但即便如此,它在任何时候也很难与其他民族祭司阶层从其产业中所得的收入相比。
再者,利未人还必须把他们所得一切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给祭司;而祭司也要从分给他们的初熟之物、举祭和摇祭中取出一部分,在坛上献给耶和华。因此,正如全民族要借着献上十分之一和初熟之物,实际承认自己的世业是从主他们的神领受的封业;同样,利未人借着把十分之一献给祭司,祭司借着把他们收入中的一部分献在坛上,也要实际承认他们一切收入都是从主他们的神领受的,并且因此当向祂献上赞美和敬拜(见 Bähr, Symbolik, ii. pp. 43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