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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记 第 5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Nehemiah 5

引言 废除利息盘剥——尼希米的无私——尼希米记 5 本章和下一章所记述的事件,也发生在修造城墙期间。官长和会众中较富有的人,效法尼希米,竭尽所能,热心推动这项伟大的工程;但这工作对贫穷阶层无疑成了沉重负担,在这样生活昂贵的时期,他们维持家庭已极其困难,尤其又仍受富有放债者的压迫。因此引起了极大的不满,很快便以高声哀诉发泄出来。那些没有产业的人,为了养活众多家口而索求粮食(尼希米记 5:2);另一些人不得不抵押田地和葡萄园,有的是为得粮食充饥,有的是为缴纳王的贡税;这些人抱怨说,如今他们不得不使儿女沦为奴仆(尼希米记 5:3-5)。这些哀诉传到尼希米耳中时,他便向官长发怒;他召开大会,将放债取利的大不义摆在他们面前,要求他们放弃这种做法,把弟兄们所抵押的田地归还,并将借给他们的免去不追讨(尼希米记 5:6-11)。他的讲话达到了所期望的效果。贵胄和富人决定照所要求的去行;于是尼希米叫他们起严肃的誓,用一个象征性的行动表明:凡不照所应许去行的人,神沉重的烈怒必临到他们。会众对此回应“阿们”,百姓也实行了这个决定(尼希米记 5:12尼希米记 5:13)。随后尼希米说明,他作省长时是何等无私,为要减轻加在百姓身上的重担(尼希米记 5:14-19)。

1-5节 百姓控诉受压迫。——尼希米记 5:1 百姓和他们的妻大大呼号,埋怨他们的弟兄犹大人;也就是说,正如后文(尼希米记 5:7)所显明的,是埋怨贵胄和官长,因此就是埋怨会众中较富有的人。这个呼号在尼希米记 5:2中有更具体的说明,那里借着“有的说”把这些不满的人分成三类,即尼希米记 5:2尼希米记 5:3尼希米记 5:4尼希米记 5:2 有人说:我们的儿女人口众多,我们要得粮食吃并存活。这是那些没有产业的工人所说的话。נקחה(出于לקח)不是指强取,乃只是表示希望有人供给粮食。尼希米记 5:3 另有一些人虽然有田地、葡萄园和房屋,却不得不把这些抵押出去,因此如今从其中毫无收获。ערב,意为作抵押、抵押出去。

分词的用法表示这事持续有效,不应译作“我们必须抵押田地去得粮食”;而应译作“我们已经不得不把田地抵押出去,如今因饥荒仍想得粮食充饥”。因为:(1)上下文表明,抵押的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其效力仍在继续(我们已经不得不抵押,而且至今仍在抵押之下);(2)נקחה在这里不可与尼希米记 5:2有不同的意义,乃是说:“我们希望有人给我们粮食,因为有饥荒”;不是“免得我们不得不抵押土地”,而是“因为土地已经抵押了”。בּרעב也不必然预设因歉收或其他缘故造成的普遍粮荒,它只是说明那些不得不抵押田地的人正在忍受饥饿。尼希米记 5:4 另一些人又抱怨说:我们已经为王的贡税,拿田地和葡萄园借了银钱。

לוה的意思是受制于人,nexum esse;及物用法则是使人受制,就像מלא既可指“充满”,也可指“使充满”一样:我们的田地和葡萄园已经为王的贡税之银钱作了担保(Bertheau),也就是说,我们是拿田地去借钱,好缴纳……他们只能借着抵押这些地的出产,或至少抵押足以等于所借银数的那一部分出产来这样做;参利未记 25:14-17 的律法。尼希米记 5:5 “现今我们的身体与我们弟兄的身体一样,我们的儿女与他们的儿女一般;看哪,我们竟不得不使儿女作奴仆,其中有些女儿已经作了婢女;我们无力改变这事,因为我们的田地和葡萄园已经归了别人。”“我们的弟兄”就是那些凭抵押放贷的富有犹大人,而בּניהם则是他们的儿子。

本节前半的意思是:我们与这些富人本是一样的骨肉,也就是说,正如Ramb.早已正确解释的:non sumus deterioris conditionis quam tribules nostri divites, nec tamen nostrae inopiae ex lege divina 申命记 15:7申命记 15:8, subvenitur, nisi maximo cum foenore。律法不仅准许凭抵押借给穷人(申命记 15:8),也许可贫穷的以色列人卖身(利未记 25:39),甚至卖儿卖女,以获取钱财。然而律法也规定,这样被卖的人不可被永远当作奴仆,总要在七年之后或禧年得释放,不必赎价(利未记 25:39-41出埃及记 22:2)。

本节把“有些女儿已经被卖作婢女”特别提出,作为一种格外沉重的苦情。ידנוּ לאל אין,直译是“我们的手不归于神”,意思是改变这事的能力不在我们手中;关于这种说法,参创世记 31:29。末句说明原因:我们的田地和葡萄园既归了别人,其出产就不归我们,我们便无力终止这可悲的局面,只得卖女为婢。

6-13节 废除利息盘剥。——尼希米记 5:6 尼希米因这呼号和这些事甚是发怒,也就是因所传到他耳中的这种不义而愤怒。尼希米记 5:7 “我心里筹划这事”(ימּלך按迦勒底语对מלך的用法,如但以理书 4:24),就与贵胄和官长争辩,对他们说:‘你们各人向弟兄取利。’” ב נשׁא的意思是借给某人,而משּׁא,也作משּׁאה(申命记 24:10箴言 22:26)及mashe',指所借出的东西,即贷款,人从别人借来或借给别人的东西。因此משּׁא נשׁא就是“借给某人一笔贷款”;参申命记 24:10。这样理解似乎与本节不合。因为尼希米不能责备贵胄借贷,而他自己和他的仆人按尼希米记 5:10也同样这样行过。

因此他所责备的,必是这种行为中不义的一面,而这正由משּׁא的强调前置表现出来。Bertheau于是把משּׁא看作不是宾语的宾格,而是独立的第二宾格,意思是:“你们为要索取抵押而放贷。”但这种译法无论在语法上还是词义上都不能成立。就语法而言,申命记 24:10中的משּׁאה השּׁא与之相反,这表明משּׁא与נשׁא连用时是宾语;就词义而言,所有出现משּׁא的地方都一贯表示“贷款”,而不是“索取抵押”。从出埃及记 22:24可知,经上说:“你若借钱给我民中贫穷人,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由此可见,נשׁה是指放高利贷的人,或经营放债之业的人。这里借着משּׁא的强调前置,特别突出了这个词那种邪恶的派生意义;因此尼希米所说的是那些实行利息盘剥的人。

“我就为他们召开大会”,为要借着公开讨论这事,制止这种取利和不义。עליהם不是“攻击他们”(那些放债者),而是“为了这件事”。尼希米记 5:8 在这大会上,他责备他们行为的不义。“我们”(他说)“尽我们的力量赎回了卖给外邦人的犹大弟兄,你们竟还要卖你们的弟兄,使他们卖给我们吗?”“我们”(即尼希米和在被掳之地与他同心的犹大人)是“买赎回来”,与“你们卖”形成对比。他们曾赎回那些被卖给外邦人的犹大弟兄。

בנוּ כּדי就是בנוּ אשׁר כּדי,也就是说,不是“按着我们中间这类人全部的数目”,意思并不是每逢有这种买卖发生时都如此(Bertheau);因为דּי的意思不是“完整”或“众多”,而只是“充足、供应、财力足够”(利未记 25:26);因此בנוּ כּדי的意思是:“按着我们所有的财力”:secundum sufficientiam vel facultatem, quae in nobis est(Ramb.),或secundum possibilitatem nostram(Vulg.)。把גּם放在אתּם之前,更加强化了对比,因此וגם就带有“然而”的意思(Ewald, §354, a)。律法禁止把弟兄卖作奴仆,见利未记 25:42。放债取利的人对此责备无话可答。

“他们静默不语,找不着一句话”,即找不着为自己辩解的话。尼希米记 5:9 此外尼希米继续说(ויאמר这个Chethiv显然是文士之误,应作ואמר,因为Niphal 的ויּאמר不合这里的语气):“你们所行的不好;你们岂不当敬畏我们的神而行吗?免得我们的仇敌外邦人毁谤我们。”也就是说,我们不可借着对弟兄严苛无爱的行为,给仇敌机会毁谤我们。尼希米记 5:10-12 “我和我的弟兄与仆人(参尼希米记 4:17),也借给他们银钱和粮食;请你们免去这债吧!”分词נשׁים表明:我们正是那些借出的人。

接着他在尼希米记 5:11提出要求:“请你们今日就把他们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房屋,并向他们所取银钱、粮食、新酒和油的百分之一,都归还他们。”尼希米所要求的是:第一,那些拿着穷弟兄土地作抵押的人,要立刻归还产业;第二,对借出的银钱、粮食等一切应付利息,都不可再向债户追讨。这里并不是像人们常常理解的那样,要他们把已经收过的利息退还给债户。

尼希米记 5:11的话是前一种意思而不是后一种意思,这从尼希米记 5:12被责备之人的答复可以看得很清楚:“我们必归还”(即他们的田地等),并且“不再向他们索要”(即那百分之一);“必照你的话行。”因此,אשׁר בּהם נשׁים אתּם不可译作“你们已经从他们那里取作利息的”(de Wette);而且这种译法也不能由语言习惯证明,因为ב נשׁה并不是“向别人取利息”,乃是“借给别人并取利”。这里的אשׁר不是关联到וּמאת,而是关联到והיּצהר ... הדּגן;而השׁיב“归还、补还”则适用于两种行为:前半句指归还留作抵押的田产,后半句指免去那百分之一,不再索取。作为利息所取的“百分之一”,大概像罗马人的centesima一样,应理解为按月支付。

每月百分之一是很重的利息,对穷人来说甚至可能是苛重的。况且律法禁止向弟兄、向本国贫穷同胞取任何利息,见出埃及记 22:25利未记 25:36。债权人既表示同意,尼希米就叫祭司来,使他们(债权人)起誓,照这应许而行,就是认真持守所立的约定。尼希米叫祭司到场,一方面是为了使现在所起的誓更显庄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在祭司面前所作的声明在司法裁断上具有法律效力。尼希米记 5:13 为使这起誓确认的约定更有约束力,尼希米又用一个象征性的行动来印证这事:“我也抖着胸前的衣襟,说:凡不成就这应许的,愿神照样从他的房屋和劳碌所得中把他抖出去;愿他就这样被抖空、倒净。”חצן指衣服的襟怀,人用它来盛东西(以赛亚书 49:22),这个词只有那里再次出现。

这个象征性的行动,是尼希米把衣服兜起来,像要盛东西一样,然后照着上述的话把它抖空,这些话说明了该行动的意义。全会众都说:“阿们”,又赞美主;这是因神赐福给他帮助穷人的努力,使之成功。百姓也照着这应许而行,也就是全体会众照所立的约去实行。

14-19节 尼希米无私的行为。——上文所记之事,使尼希米在叙述中有机会谈到自己担任省长时的无私,以及他为同胞益处所作的个人牺牲。尼希米记 5:14 下面的话借着גּם与前面那件特殊事件相比较。正如在那件事上,他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去除富有放债者对百姓的压迫;照样,在他整个任职期间,他也始终显出无私,不避任何可以减轻同胞重担的牺牲。“自从王派我作犹大地的省长,就是从亚达薛西王二十年直到三十二年,这十二年之久,我与我的弟兄都没有吃省长的俸禄。”צוּה的主语没有明说,但显然是亚达薛西王。פּחם,就是他们(犹大人)的省长。他从第二十年(参尼希米记 2:1)作到亚达薛西第三十二年;按尼希米记 13:6所说,那一年他又回到王那里去,不久之后再返耶路撒冷,继续推进他在那里所承担的工作。

“省长的粮”按尼希米记 5:15,就是会众必须供给他的食物和酒。意思是:在这整个时期,我都没有向百姓领取津贴。尼希米记 5:15 在我以前在耶路撒冷的那些省长——所罗巴伯及其继任者——都接受津贴,העם על הכבּידוּ,就是加重百姓负担,并从他们(即他们的同胞)那里取粮食和酒(就是他们桌上的需用),后来又收取银子四十舍客勒。这里的אחר一词带来一些困难,七十士译本译作ἔσχατον,武加大译本译作quotidie。把它解释为“此外、另加”(EW. §217, 1),并不能证明אחר有这个意思;Bertheau试图以“四十之后还有四十一、四十二等”来支持“超过”的意思,也是不能成立的。

另有解释说:“按银钱计算之后”(Böttcher, de Inferis, §409, b, and N. krit. Aehrenl. iii. p. 219),也不能由所援引的经文支持,因为在那些经文里,אחר都不是用来指“作为准则的东西”,而始终保有其基本的地方性意义“在……之后”。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把אחר在这里看作用作副词,译作“后来”,表示这笔银钱是在事后为省长筵席的费用向会众索取的呢?“连他们的仆人也辖制百姓。”שׁלט指专横压迫的统治,滥用权力以便勒索等等。相反,尼希米因敬畏神,并没有这样行。尼希米记 5:16 “并且我恒心修造这城墙,没有置买田地;我的仆人也都聚集在那里作工。”בּ החזיק = בּ יד החזיק,就是着手做某事;这里是指投身于修墙的工作。

尼希米和他的仆人如何投身修墙,可从尼希米记 4:10尼希米记 4:12尼希米记 4:15尼希米记 4:17看出来。我们(我和我的仆人)也没有置买田地,也就是说,没有借着借出银钱和粮食而取得土地抵押权;参尼希米记 5:10尼希米记 5:17 但这还不是全部;尼希米还自费供养了相当多的人在他席上吃饭。“除了犹大平民和官长一百五十人,并那些从四围列国来到我们这里的人,都在我席上吃饭。”也就是说,他们是我的客人。这一百五十位官长,参尼希米记 2:16,就是犹大全部各家的首领。这些人常常在尼希米席上作客;那些住在周围列国中的犹大人来到耶路撒冷时,也是如此。

尼希米记 5:18 “每日预备一样,就是一只公牛,六只肥羊,又预备些飞禽;每逢十日一次,多备各样的酒。”意思似乎是酒每十日供应一次;至于确切数量并未说明,只是用总括的话说,非常丰富, להרבּה。“虽然如此”,就是尽管有这许多花费,“我并不要省长的俸禄”(省长的津贴,参尼希米记 5:14),因为服役的担子压在百姓身上太重了。העבדה是指修造耶路撒冷城墙的劳役。因此尼希米因怜恤自己负担沉重的同胞,就放弃了身为省长本来应得的津贴。尼希米记 5:19 “我的神啊,求你记念我为这百姓所行的一切,施恩与我。”比较他在尼希米记 13:14尼希米记 13:31中再次重复这一愿望。על עשׂה具有ל עשׂה的意义,就是“为了这百姓”,也就是“为他们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