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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记 第 12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Nehemiah 12

导论 祭司和利未人的名单;耶路撒冷城墙的奉献礼 - 尼希米记 12:1-43

在省民名册(尼 11)之后,接着是祭司和利未人的名单(尼 12:1-26)。事实上,这些不同的名单都与尼希米为扩充耶路撒冷人口而按 [尼希米记 7:5] 所编制的全省以色列民家谱登记有关,虽然本章中祭司与利未人班次的名单,一部分成于较早时期,一部分成于较晚时期。正因为这种实际上的联系,它们才被插入耶路撒冷城墙建造史中;而这段建造史在 27-43 节以城墙完工后隆重奉献礼的记述告终。

祭司和利未人班次的名单。尼希米记 12:1-9 记载与所罗巴伯和约书亚一同从巴比伦归回之祭司和利未人首领的名单。随后在尼希米记 12:10、11 提到连续五代的大祭司姓名。然后列出大祭司约雅金时代各祭司家族首领的名字;最后,尼希米记 12:22-26 记载同一时期利未人首领的名字,并附有标题与题记。

第 1-9 节 尼希米记 12:1-7 尼希米记 12:1 包含第一份名单(尼希米记 12:1-9)的标题:“这些是与所罗巴伯……和约书亚一同上来 的祭司和利未人;”参 以斯拉记 2:1-2。随后在尼希米记 12:1 列出祭司的名字,并附题记:“这些是在约书亚时候祭司和他们弟兄的首领。” ואחיהם 仍然系属于 ראשׁי。祭司的“弟兄”就是利未人,因为他们是同族并作其助手。这里列举了二十二个这样的首领名字;这些名字在尼希米记 12:12-21 中又再次出现,仅有少许可归因于抄写错误的差异。在那里,这些名字作为祭司家族的名称,与那些在约雅金时代代表这些家族、或在其中居首位之祭司的名字一同列出。其中大多数,即 15 个,也已经在尼 10 中作为各自家族的首领,与尼希米一同盖印,立约遵行律法。因此,本章似乎正是最适合彼此比较《尼希米记》和《以斯拉记》中关于被掳归回初期祭司分班之几项记载,并讨论这样一个问题的地方:尼 10 和 12 所列的祭司首领与祭司家族,一方面与随所罗巴伯和约书亚归回之祭司宗族名单有什么关系,另一方面又与大卫所设立的二十四班祭司有什么关系。

为使这个问题得到清楚的回答,我们先将《尼希米记》第 10 章和第 12 章中的三份名单并列如下。

尼希米记 10:3-9 尼希米记 12:1-7 尼希米记 12:12-21

立约盖印的祭司 作本家之首的祭司 祭司家族及其各自的首领

1. 西莱雅 1. 西莱雅* 西莱雅 米拉雅

2. 亚撒利雅 2. 耶利米* 耶利米 哈拿尼雅

3. 耶利米 3. 以斯拉* 以斯拉 米书兰

4. 巴施户珥 4. 亚玛利雅* 亚玛利雅 约哈难

5. 亚玛利雅 5. 玛鹿* 米路基 约拿单

6. 玛基雅 6. 哈突*

7. 哈突 7. 示迦尼* 示巴尼 约瑟

8. 示巴尼 8. 利宏* 哈琳 亚拿

9. 玛鹿 9. 米利末* 米拉约 希勒恺

10. 哈琳 10. 易多 易第雅 撒迦利亚

11. 米利末 11. 金顿* 金顿 米书兰

12. 俄巴底亚 12. 亚比雅* 亚比雅 撒基利

13. 但以理 13. 米雅民* 米拿民

14. 金顿 14. 玛底雅* 摩亚底雅 皮勒太

15. 巴录 15. 毕拉迦* 毕拉迦 沙母亚

16. 米书兰 16. 示玛雅* 示玛雅 约拿单

17. 亚比雅 17. 约雅立 约雅立 玛特乃

18. 米雅民 18. 耶大雅 耶大雅 乌西

19. 玛西亚 19. 撒路 撒来 加莱

20. 毕该 20. 亚木 亚木 希伯

21. 示玛雅 21. 希勒家 希勒家 哈沙比雅

22. 耶大雅 22. 耶大雅 拿坦业

首先比较尼 12 中两列名单,我们发现米尼雅民家族首领的名字,以及哈突这个家族和其首领的名字,在米路基与示巴尼之间被省略了。除此以外,两份名单无论次序或名字数量都相同,只有一些无关紧要的名字异文,如:מלוּכי(Kethiv,尼 12:14)代替 מלּוּך(尼 12:2);שׁכניה(尼 12:3)代替 שׁבניה(尼 12:14尼 10:6);רחם(尼 12:3)是 חרם(尼 12:15尼 10:6)的倒写;מריות(尼 12:15)代替 מרמות(尼 12:3尼 10:6);עדיא(Kethiv,尼 12:16)代替 עדּוא(尼 12:4);מיּמין(尼 12:5)代替 מנימין(尼 12:17);מועדיה(尼 12:17)代替 מעדיה(尼 12:4),或按另一读法,为 מעזיה(尼 10:9);סלּי(尼 12:20)代替 סלּוּ(尼 12:7)。

若再把尼 12 的两份名单与尼 10 的名单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尼 12 所给出的二十二个名字中,凡以 * 标出的那十五个,也见于尼 10;而尼希米记 10:4 的 עזריה 显然是抄写错误,或是 עזרא(尼 12:2,13)的另一写法。尼 10 所列名字中,巴施户珥、玛基雅、俄巴底亚、但以理、巴录和米书兰,在尼 12 中都缺少,取而代之的是易多,以及最后那六个:约雅立、耶大雅、撒路、亚木、希勒家和耶大雅。由于大祭司以利亚实之名也不在其中,Bertheau 便试图借此解释这种差异,猜想有一部分祭司因不同意以斯拉和尼希米的严厉措施,所以拒绝签名。若尼 10 中不是二十二班或二十二位祭司首领,而只有十三班或十三位签名,这种猜想尚可设想;但事实上,在那缺失的七个名字之外,却另有六人签署圣约,因此,这不可能是两份文献(尼 10、12)中名单差异的原因。其真正原因,大概应在编制这些名单之间所经过的时间。

尼希米记 12:1-7 的日期,是所罗巴伯与约书亚的时期(主前 536 年);尼 12 中另一份名单的日期,则是大祭司约书亚之子约雅金的时代,也就是最早不早于大流士·希斯塔斯普末年,甚至可能是薛西斯在位的时候。那么,尼 12 的两份名单与尼 10 的名单,既然在名字上有相合之处,它们又与《以斯拉记》2:36-39 和《尼希米记》7:39-42 所载随所罗巴伯和约书亚从巴比伦归回之祭司名单,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传统见解根据《塔木德》的记载认为,《以斯拉记》2 章和《尼希米记》7 章所列“耶大雅的子孙、音麦的子孙、巴施户珥的子孙、哈琳的子孙”这四班人,就是大卫分班制度中耶大雅、音麦、玛基雅和哈琳四班祭司(即《历代志上》24 章中的第二、第十六、第五和第三班)的祭司。为了按照古制恢复更多祭司班次,尼 12 所列二十二班就是从这四大支派中分出来的;而二十四班之数所以没有立刻补足,是因为按照《以斯拉记》2:61 和《尼希米记》7:63 以下,还有三个找不到谱系的祭司家族也一同归回,因此在二十四班中还预留了位置给他们:这三家中的第一家哈巴雅,可能就是第八班亚比雅;第二家哈哥斯,就是同名第七班。参 Oehler 前引文,第 184 页以下。

但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错误就在于:仅因耶大雅、音麦、哈琳等名字相似,便把《以斯拉记》2:36 所载四个宗族等同于大卫时代祭司分班中的第二、第十六和第三班,于是仅凭名称相似,就把祭司宗族看成大卫时代的祭司班次,却未想到《以斯拉记》2:36 以下所给出的 4487 这个人数,根本与这种假设不符。因为若这四个宗族只是四班祭司,则每班必须约有 1120 名男子,那么被掳前二十四班祭司总数就要达到 24,000 至 26,000 人之巨。诚然,我们并无关于祭司总人数的明确记载;但若大卫时代利未人的数点共有 38,000 名男子,那么当时祭司最多也不过 3,800 人,而二十四班每班总数约 150 人,或至多只有 75 名达到供职年龄的祭司。即使在直到被掳末期的那段时间里人数翻了一倍,那么与所罗巴伯归回的 4487 人,也会构成当时全部祭司人数的一半以上,而不只是四班的总数。因此,我们不能不把《以斯拉记》2:36 的耶大雅、音麦、巴施户珥和哈琳,看作不是祭司班次的名称,而是大的祭司宗族名称;至于其中三个名字也出现在大卫所设立的某些祭司班次中,这应解释为:大卫时代的班次,是按大卫时某些祭司家族首领之名命名,而这些首领中有些人,按照把著名祖先之名赐给儿孙的习俗,恰好与那些大宗族和大家族的创始祖同名。

《以斯拉记》2:36 以下对祭司的分类,是按家谱来的;也就是说,它遵循的不是大卫为圣殿服事所设的分班制度,而是宗族和家族的系谱分支。耶大雅、音麦等的“子孙”,不是属于耶大雅班、音麦班等职务班次的祭司,而是从耶大雅等人而出的祭司宗族。《以斯拉记》2:36 等所提到的这四个宗族,每一族平均都超过一千人;从尼希米记 12:1-7 和 12:12 看来,它们被分成二十二个家。由这二十二个家恢复旧有的二十四个职务班次,并不困难。然而,从下列事实看来,当时并未认为有必要立刻人为地恢复完整的二十四班:一是在约雅金时代,也就是所罗巴伯归回后一代(尼 12:12-21),仍只列出二十二个家;二是在尼希米时代,即以斯拉归回之后(尼 10),也只有二十一位祭司家族的首领盖印。至于后来是否、以及怎样补足二十四班,由于资料缺乏,无法断定。约瑟夫《古史》7.14.7 所说大卫的分班制度一直延续到他的时代,也不足以成为充分证据。

因此,照以上所述,尼 10 和 12 两份名单中名字的差异,只能简单解释为:尼 10 那些盖印立约之人的名字,既不是班次名,也不是家名,而是以斯拉和尼希米时代在世之家族首领的名字。其中有些恰与班次名和家名相同,其余则不同。但名字相同并不能证明这些人就属于同名之家。相反,从尼希米记 12:13、16 可见,有两个米书兰,一个是以斯拉家的首领,一个是金顿家的首领;因此,在尼 10 中,亚玛利雅可能属于玛鹿家,哈突可能属于示巴尼家,玛鹿可能属于米利末家,等等。这样一来,尼 10 与 12 中名字的差异和相同都容易解释了;仅剩的困难是:尼 10 中说盖印的是二十一位而不是二十二位家族首领。这个不一致,似乎确实出于抄写时漏掉了一个名字。另一种可能解释,即在约雅金与尼希米(以利亚实的同时代人)之间,有一家绝了后,则过于牵强。

尼希米记 12:8-9 约书亚大祭司时代利未人家族的首领。我们在尼希米记 10:10 以下会见到约书亚、宾内、甲篾和示利比亚这些名字,作为盖印立约的首领;而示利比亚和甲篾的儿子(?)约书亚,又在尼希米记 12:24 被再次提到,作为利未人的首领,即利未人班次的首领。יהוּדה 这个名字并不见于《以斯拉记》和《尼希米记》中其他利未人名单中,也许是把 הודיּה(尼 10:10;13:7)误写了。玛他尼亚大概就是亚萨后裔、米迦的儿子、撒底的孙子玛他尼亚,即歌唱班的班长(尼 11:17);因为他是 היּדות על,即主管称谢赞美。היּדות 这个形式,大概应按旁注读作 היּדוּת,是一种特殊的抽象名词构成,参 Ewald §165,b。

尼希米记 12:9 巴革布基雅和乌尼(Kethiv:ענּו),他们的弟兄,在他们对面,למשׁמרות,即按班次站立服事,也就是组成相对而立的诗班。尼希米记 12:24 不允许我们把 משׁמרות 理解为守望的岗位,虽然这里没有提到守门的(参 以斯拉记 2:42),这倒颇为特别。巴革布基雅在尼希米记 12:24 再次出现;乌尼这个名字别处不再见到,但也没有理由因此接受 Bertheau 那不恰当的猜测,把读法改成 וענוּ 或 ויּענוּ。

第 10-11 节 这里插入了一段大祭司世系,从约书亚到押杜亚,可说是作为连接利未人名单的纽带,用来解释关于这些名单编制日期的说明,而日期是由相应大祭司的名字来界定的。尼希米记 12:1 所给的名单,属于约书亚时期;从尼希米记 12:12 起的那些,则属于约雅金及其继承者的日子。יונתן 这个名字,从尼希米记 12:22、23 明显可见,是 יוחנן(约哈难)的抄写错误;希腊文作 Ἰωάννης。约瑟夫《古史》11.7.1 告诉我们,他杀了自己的兄弟耶稣,因此给了亚达薛西斯·姆涅蒙的将军巴戈西斯一个机会,对犹太人采取严厉措施。

第 12-21 节 尼希米记 12:12-21 包含祭司家族及其首领的名单,这已经与尼希米记 12:1-7 的名单一并解释过了。尼希米记 12:22-26 中利未人首领的名单,按照尼希米记 12:26,是约雅金、尼希米和以斯拉时代的名单。由此可见,它并不只适用于约雅金时期;因为虽然以斯拉确实可能在约雅金作大祭司的后期来到耶路撒冷,但尼希米到来时,约雅金的继任者以利亚实已经在位了,所以尼希米记 12:22、23 的陈述必须据此理解。

第 22-23 节 “论到利未人,当以利亚实、约耶大、约哈难、押杜亚的时候,家长都被记下;祭司也是如此,在波斯人大流士在位的时候。” 从句首的 הלויּם 来看,这节似乎像是后面利未人名单的标题;但其余内容反倒更像是前面祭司名单(尼 12:12-21)的题记。מלכוּת על,意即“在……统治之下”。על 用于时间,应解释为:这里把时间,尤其是大流士的统治时期,看作事情发生的基础和土壤,就如 ἐπὶ νυκτί,“在夜间”一样。这里的大流士是大流士二世,即名为大流士的第二位波斯王;关于这节经文的意义,前文已讨论过。

尼希米记 12:23 中,作者提到了原来包含利未人名单的原始文献,即“时事录”或“日记册”,也就是官方编年史,是先前王国史录的续编。ימי ועד,“直到约哈难,就是以利亚实之子的日子”;官方编年记录一直延续到那时。前文已证明,尼希米很可能仍活在约哈难作大祭司的时期。尼希米记 12:22、23 的陈述是格言式的,属于补充性的、顺带的说明。

第 24-25 节 哈沙比雅、示利比亚、约书亚和甲篾这些名字,常常作为利未班首领出现:前两个见于尼希米记 10:12 以下、以斯拉记 8:18 以下;后两个见于尼希米记 12:8、10:10 和 以斯拉记 2:40。比较这些经文,我们不得不把甲篾前面的 בּן 看作旁注而删除。与这四人相对的是“他们的弟兄”,他们的职分是“照着大卫的命令赞美称谢”;参 历代志上 16:4,23:30;历代志下 5:13;以及 בּמצות ד,历代志下 29:25。משׁמר לעמּת משׁמר,“班次相对班次”,别处用于守门人(历代志上 26:16),这里则用来描写敬拜中歌唱班列队相对而立的位置。

这些弟兄,也就是利未歌唱者的名字,见于尼希米记 12:25;其中前三个名字必须与后面的名字分开,并与尼希米记 12:24 连在一起。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显而易见:玛他尼亚和巴革布基雅在尼希米记 11:17 中被说成是两个歌唱班的班长,与他们一同的还有耶杜顿族的押大,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 עבדיה 只是尼希米记 11:17 之 עבדּא 的另一形式。因此,节数划分应当调整,尼希米记 12:25 应从 משׁלּם 这个名字开始。米书兰、达们和亚谷是守门人的首领;后两个名字在尼希米记 11:19以斯拉记 2:42 中都作为守门人出现,甚至早在历代志上 9:17 就已如此,由此可知,这些是古老的利未守门家族名称。在以斯拉记 2:42历代志上 9:17 中,也与他们一同提到了 שׁלוּם,对应本节的 משׁלּם。

词组 משׁמר שׁוערים שׁמרים 很特别:至少我们原本会期待 משׁמר שׁמרים שׁוערים,因为虽然 שׁוערים 不能与 משׁמר 结合,שׁמרים 却完全可以。因此我们不是应当把词序调换如上,就是应按尼希米记 11:19 读作 בּשּׁערים שׁמרים。若取后一种读法,则 בּשּׁערים 还由同位语 השּׁערים בּאספּי 更严密地加以限定:在门旁,也就是在库房门旁。关于 'acupiym,参见历代志上 26:15、17 的注释。

第 26 节 尼希米记 12:26尼希米记 12:12-21 以及 12:24、25 两份名单的最后题记。

第 27-43 节 耶路撒冷城墙的奉献礼。为增加耶路撒冷居民人数而采取的措施既已执行完毕(尼希米记 7:5;11:1 以下),重建的环城墙便举行了隆重的奉献礼。尼希米记 12:27-29 论到这次庆典的预备工作。

尼希米记 12:27 在奉献的时候(即 בּ 表示时间接近,“在……之时”),人从他们各处把利未人找来,要带他们到耶路撒冷举行奉献礼。只有一部分利未人住在耶路撒冷(尼希米记 11:15-18),其余人住在附近各处,这在尼希米记 12:28、29 中说得更清楚。ושׂמחה,“举行奉献和喜乐”,这种表达不太合适,尤其因为后面紧接着还有 וּבתודות,“并以称谢”,以及“以诗歌赞美”。我们必须或者读作 בּשׂמחה,“喜乐地奉献”(参 以斯拉记 6:16),或者像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译本那样删去 בּתודות 前的 ו。מצלתּים 前面的 בּ 应从前文补出。关于其内容,参 历代志上 13:8;15:16 等。

尼希米记 12:28-29 “歌唱者的子孙”,也就是三班利未歌唱者的成员(参 尼希米记 12:25;11:17),都聚集而来,有从耶路撒冷四围平原地带的,也有从尼陀法人的村庄(或田地,חצרים;参 利未记 25:31)来的,也有从伯吉甲等地来的。הכּכּר 并不是指耶路撒冷四围的地区,即城的近郊(Bertheau 的看法)。因为按固定用法,הכּכּר 是指约旦河谷(参 尼希米记 3:22 注);而 כאן加上 ירוּשׁלים סביבות,是为了限制 כּכּר 的范围,不是指从死海直到加利利海的整个约旦河谷,而只是指耶利哥附近、向西显著展开的南部地区,这一带可以说是在耶路撒冷四围。

“尼陀法人的村庄”是指尼陀法附近的村庄或田地;尼陀法大概就是现代的 Beit Nettif,在耶路撒冷西南约十三英里处。参 Robinson《巴勒斯坦》,Tobler《第三次旅行》117 页以下,以及 V. de Velde《Mem.》336 页。Bertheau 认为伯吉甲就是今日的 Jiljilia,也叫 Gilgal,位于耶路撒冷往拿布卢斯(示剑)道路之西,离耶路撒冷约十七英里。但这看法可疑,因为 Jiljilia 显然太远,不像是来参加耶路撒冷奉献礼之歌唱者平时所住、能方便集合的地方。至于“迦巴”和“押玛弗”的田地,则说明歌唱者也住在便雅悯地境内(参 尼希米记 11:31 以下);因为他们在耶路撒冷四围为自己建造了村庄。

尼希米记 12:30 祭司和利未人先洁净自己,然后洁净百姓、城门和城墙。祭司和利未人的自洁,是为能举行庄严的宗教庆典;而洁净百姓、城门和城墙,则是借着献祭和洒除污秽水,把一切与罪和不洁有关之物除去,使这次奉献礼分别为圣归给神。

尼希米记 12:31-42 奉献礼的进行。尼希米使犹大的首领上城,让称谢的人分为两大队,组成两个行列绕城而行。תּודות 不是“感谢祭”,而是“称谢的人群”,即赞美称谢的会众。走在后面的有民间首领、祭司和利未人。第一队由文士以斯拉带领(尼希米记 12:36),并有一半贵胄随行;第二队则由尼希米带领另一半(尼希米记 12:38)。

一队在城墙上向右而行。ליּמין 前必须补出“有一队行走”(הולכת האחת התּודה),这一点从本节上下文和尼希米记 12:38 都可明显看出。这几个字大概是因 תּהלכת 与 הולכת 相似而被抄写者误漏。于是第一队便向右,也就是向南,沿城墙往粪厂门去(参 尼希米记 3:14 注);第二队则在尼希米记 12:38 中说,是“与第一队相对”地往另一边去(למאל),即朝相反方向,因此是向北,经过炉楼等处。两队起点虽未明说,但从所提到的地点可以轻易推知,只能是谷门,即今日的雅法门(参 尼希米记 2:13 注)。

在进一步描述第一队所走路线之前,跟随这一队之行列中的人名,先在尼希米记 12:32-36 中列了出来。在他们后面,也就是在第一队称谢的人后面,跟着和西亚以及犹大首领的一半。和西亚大概是这半数首领的首领。尼希米记 12:33、34 的七个名字,无疑都是这些首领的名字;עזריה 前的 ו 是解释性的,即“就是”。Bertheau 说“在这些首领之后才是祭司的班次:亚撒利雅等”,这是错误的。诚然,这七个名字中有五个也作为祭司及祭司家族首领的名字出现,即亚撒利雅(尼 10:2;12:1)、米书兰(尼 10:7)、示玛雅(尼 10:8;12:6)和耶利米(尼 12:1);但即便这些人本身是祭司班的首领,他们的名字在这里也不是代表其班次。

更不能像 Bertheau 所猜测的那样,把“犹大”和“便雅悯”理解为犹大和便雅悯平民的一半,并因此推论:首领之后,先有两三班祭司,然后是犹大和便雅悯平民的一半,再后面又有两班祭司。被说成支持这一看法的尼希米记 12:38,其实丝毫不能证明。的确,那节说有“百姓的一半”跟着称谢的队伍和尼希米;但其中的 העם 并非指百姓整体,只是对跟随歌唱队伍之人的一种笼统说法,这一点从尼希米记 12:40 可以确定,因为那里用 הסּגנים חצי 代替了 העם。并且,在与尼希米同在的那一半首领之外,只有吹号的祭司和拿乐器的利未人(尼希米记 12:41)被列为第二队的组成者。

既然吹号的祭司和拿乐器的利未人在第一队中也已经提到(尼希米记 12:35、36),那么尼希米记 12:33、34 所列的名字只能是一半百姓的首领,即犹大首领的一半。犹大的首领,也就是犹太会众的首领,不仅包括平民,也包括祭司和利未班次的首领;因此,在尼希米记 12:33、34 所列的七人中,也完全可能有祭司或利未人的首领。单凭名字本身,也不能严格区分平民首领和祭司首领;因为这五个可能指祭司班次的名字,在别处也都属于平民:例如亚撒利雅见于尼希米记 3:23;以斯拉作为犹大支派的人见于历代志上 4:17;米书兰见于尼希米记 3:4,10:21 等;示玛雅见于以斯拉记 6:13,10:31;历代志上 3:22,4:37(犹大人),5:4(流便人)等处;耶利米见于历代志上 5:24(玛拿西人),尼希米记 12:4(便雅悯人),12:10(迦得人)。连“犹大”这个名字,也见于祭司中(尼希米记 12:36),又见于利未人中(尼希米记 12:8;另参 11:9);“便雅悯”也见于尼希米记 3:23以斯拉记 10:32。因此,本段中的“犹大”和“便雅悯”不是支派名称,而是个人名字,正如拉比所说:nomina duorum principum。

尼希米记 12:35-36 会众的首领之后,跟着一些“祭司的子孙”(从尼希米记 12:41 看来,共七人)吹号;又有撒迦利亚的儿子约拿单,从随后出现的 ואחיו 可知,他是跟在这支行列后面的利未乐师之首。他的弟兄,即他这一班的乐师,在尼希米记 12:36 中一一列出,共有八个名字,其中也有示玛雅和犹大。“拿着神人大卫的乐器”;参 历代志下 29:26历代志上 15:16;23:5;以斯拉记 3:10。“文士以斯拉在他们前头”,即在尼希米记 12:32 起所列这些人前面,也就是紧接在称谢队伍之后、在首领之前,正如尼希米在尼希米记 12:38 中一样。

尼希米记 12:37-42 插入组成游行队伍之人的名字后,路线的描述继续进行。从“在城墙上往粪厂门那边去”(尼希米记 12:31)继续前行,到泉门;然后 נגדּם,“在他们前面”,即一直直行,参 约书亚记 6:5,20阿摩司书 4:3,他们沿着大卫城的台阶,上到城墙的上坡处,经过大卫宫,直到朝东的水门。这些记载对我们来说并不十分清楚。

“大卫城的台阶”无疑就是“从大卫城下来”的台阶(尼希米记 3:15),它们位于锡安东坡,在泉门和西罗亚池之上。לחומה המּעלה 可以直译为“上到城墙的坡道”;Bertheau 也这样理解,并解释为:游行队伍由这些台阶形成的坡道,登上锡安东边北段的城墙。照这样说,队伍就得先从锡安东坡的台阶离开城墙,再藉此坡道重新登上城墙。但这种离开城墙的设想毫无必要,而 Bertheau 所提出的理由,又是建立在他把泉门错误地移到今天粪厂门位置的基础上。

לחומה המּעלה 似乎是指城墙的一段;按尼希米记 3:19,那一段位于 המּקצוע הנּשׁק עלת 的对面,即锡安东缘的某处,那里城墙越过高地,因此在城墙上就有一处上坡。当然,这一点不能过分坚持,因为接下来的 דויד לבית מעל 这句话很晦涩,介词 ל מעל 可以有多种解释,而“大卫宫”的位置又不确定。Bertheau 说:“后面的话中的 ועד 与 דויד לבית 前的 מעל 相呼应;这里并不是说‘在大卫宫上方的城墙’,而是说他们来到城墙那里以后,就经过大卫宫,即经过名叫大卫宫的地方,一直到水门。”但把 מעל 与 דויד לבית 分开是明显不对的,因为在前后经文中 ל מעל 总是连用,构成一个整体概念;参 尼希米记 12:31(两次)、12:38 和 12:39。因此,在尼希米记 12:37 中,它几乎不可能与尼希米记 12:31 和 12:38 有不同意义。

同样难以接受的是,把“大卫宫”理解为“一个叫作大卫宫的地方”,即昔日大卫宫殿所立之处,也许仍留有古代王室建筑遗迹。这里的“大卫宫”,要么是所罗门所建、位于锡安东北角、与圣殿相对的王宫(依 Thenius 的看法),要么是大卫的另一座建筑,位于这宫殿以南、锡安东侧。前一种看法比后一种更可能。我们将 לבית ד מעל 译作“经过大卫宫”。因为虽然 לחומה מעל 必须理解为游行队伍是在城墙上行进(可见这城墙必须相当宽阔),但 למגדּל מעל(尼希米记 12:38)却几乎不可能意指队伍也登上了靠近城墙的那座楼。至于各门,ל מעל 也不可能意指“从门顶上经过”;因为这庄严的游行不可能走在城门屋顶上。相反,我们只能断定,它是从各门和各楼旁边经过。

至于从大卫宫到东边水门之间,队伍究竟是沿俄斐勒山脊直行,还是沿环绕俄斐勒的城墙前进,无法确定,因为记载不完整。在“大卫宫”之后,再没有路线的进一步说明,只提到它停下来的地方是水门。第二队所走路线则记述得更详细。

尼希米记 12:38-39 “第二队称谢的人要往那边去,我和民的一半跟随着他们,在城墙上,经过炉楼,直到宽墙;又经过以法莲门、古门、鱼门、哈楠业楼、哈米亚楼,直到羊门,就在护卫门站住。” למואל(这种写法只有这里;别处作 מול,申命记 1:1,或 מוּל),意为“相对”“对面”,即与第一队相对,因此是朝相反方向,也就是向左;因为第一队向右而去。וגו אחריה ואני(“我在他们后面”)是一个附带说明的分词结构,可作关系从句理解。

这些楼、墙段和城门的次序,正与尼希米记 3:1-12 对城墙建造的描述相合,只是有几点不同:第一,尼 3 的建造描述是从东边的羊门向西边的谷门前进;而这里游行队伍走的方向恰相反,即从谷门到羊门。第二,在尼 3 的建造记述中,以法莲门被省略了(参 尼希米记 3:8 注)。第三,游行队伍停下来的护卫门,在建造记述中也没有提到;显然原因与以法莲门被省略一样,即它没有被毁,因此也无需重建。

המּטּרה שׁער 可译为“监门”或“护卫门”;其位置颇有争论。但几乎毫无疑问,המּטּרה 就是尼希米记 3:25 所说的“护卫院”(המּטּרה חצר),位于或靠近王宫。Hupfeld 根据两个行列最后彼此相对而立的假设,把护卫院和王宫都移到圣殿区域以北,也就是后来堡垒 בּירה、βᾶρις 所在的地方。但 Arnold 反驳说,这样做“会被尼希米记 3:25 关于城墙修建次序的记载所禁止,因为那段记载明确把我们带到南边”。于是 Bertheau 猜测:两支行列会在同一时刻到达圣殿,一支从东北来,一支从东南来;它们在这里互相交错而过,之后才彼此相对站定,于是从西南而来的队伍站在圣殿区域北边,而从西北而来的则站在南边。

然而,这种看法既没有丝毫经文根据,也看不出为什么一队非要从另一队旁边穿过去不可,所以只能看作一种权宜之计。尼希米记 12:40 只是说,两队站在神的殿里;甚至都没有说它们是彼此相对而立,一队在北,一队在南。因此,它们也可能是并排站立,一同赞美主。因此,我们把护卫门也放在圣殿区域的东南角,并这样解释其名:有一条街从这门经过俄斐勒,通到锡安王宫旁的护卫院,因此这门因通往护卫院而得名。离护卫门不远,就是东边的水门;水门附近朝圣殿区域方向有一片宽阔之地(尼希米记 8:1)。两队便是在这空地会合,转向圣殿,从这里进入圣殿区域,好在燔祭坛前献上感谢祭(尼希米记 12:43)。

此外,关于两队位置的说明(尼希米记 12:40),其实是提前交代了后面的事件,因为跟随第二队之后的行列,要到尼希米记 12:40-42 才予以描述。在尼希米记 12:40 末尾,尼希米记 12:38 的话“我和百姓的一半在他们后面”,又被“我和同我的一半首领”重新接起。这里的 סגנים,与尼希米记 12:32 一样,是会众的首领;他们与尼希米一同,带领那支跟在称谢队伍之后的行列。随后(尼希米记 12:41)是七位吹号的祭司,其名字一一列出,与第一队中“祭司的子孙吹号”(尼希米记 12:36)相对应。这些名字也都在别处属于其他人物。继之而来的,正如尼希米记 12:36 一样,是八位利未人,是八个个人,不是八个班次(Bertheau 的说法不对)。歌唱的人发声歌唱,也就是人声与乐器齐鸣;这是在绕行过程中,还是在两队都到圣殿就位之后,尚不确定。利未歌唱者的班长是耶斯拉希雅。

尼希米记 12:43 这场盛典以献大祭和全民欢乐的庆祝结束。说到献祭,尼希米本人自然退居幕后;因此,他在叙述礼仪结束时,用客观的第三人称口吻,正如前面叙述准备工作时(尼希米记 12:27 以下)一样;只有当他说到自己所安排的事,或自己所在的位置时(尼希米记 12:31,38,40),才用第一人称。这里的 זבהים 主要是感谢祭;而感谢祭以共享祭肉的筵席作结束,这些筵席中妇女和孩子也都参加,因此更增添了普遍的欢乐,就是神因使他们建造城墙的工作成功而赐给他们的喜乐。关于他们欢喜快乐的描写,参 历代志下 20:27以斯拉记 6:22;以及尼希米记 3:13

第 44 节 尼希米与以斯拉共同努力,不仅恢复了律法中关于公共敬拜之执行和维持的条例,也推进了会众与外邦人的分别,尤其是借着废除非法婚姻(尼希米记 12:44-13:3)。然而,当尼希米在亚达薛西三十二年回到巴比伦王那里,并在那里停留了一段时间之后,那些已经被废除的弊病,又重新被百姓容让。尼希米不在期间,祭司以利亚实竟在圣殿外院预备了一间屋子,给他的女婿亚扪人多比雅居住。给利未人的供物,即初熟之物和十分之一,也停止了;安息日被田间劳作以及在耶路撒冷买卖亵渎了;犹太人娶了亚实突人、亚扪人和摩押女子为妻;甚至大祭司约耶大的一个儿子,也与和伦人参巴拉结亲。尼希米回到耶路撒冷后,便大有能力地反对这一切违法之事,既努力洁净会众脱离外邦人,也恢复了律法关于神圣敬拜的安排(13:4-31)。

本书最后一段中,对这些事件以及尼希米所采取措施的叙述,是由一个简短的摘要引入的(尼 12:44-13:3),说明为了整顿敬拜和使以色列与外邦人分别,都做了什么;而这个引言,不仅借着公式 ההוּא בּיּום(尼希米记 12:33;13:1),也借其内容,与前文连接得如此紧密,以至于人会把它看作尼希米第一次留在耶路撒冷期间所成就之事的总结。直到连接词 מזּה ולפני,“在此以前”(尼希米记 13:4)出现,开始叙述尼希米在亚达薛西三十二年离开耶路撒冷期间所发生之事时,我们才看出,这里所描写的恢复律法安排,不仅涉及亚达薛西三十二年以前的时期,也同样适用于尼希米第二次停留耶路撒冷的时候;它看起来像一个引言,其实却是尼希米在亚达薛西三十二年前后全部作为的一个简要总括。这种叙述形式,应当解释为:尼希米直到年老时,才把自己施政作为的这段记述编纂起来。

尼希米记 12:44 尼希米在敬拜和社会生活上所施行的改革。尼希米记 12:44-47 论到关于神圣敬拜的安排。尼希米记 12:44:“当时,派定了人管理库房的屋子,就是管理举祭、初熟之物和十分之一的,要按各城田地,把律法所定归给祭司和利未人的分,收在其中。” 虽然时间界定 ההוּא בּיּום 与尼希米记 12:43 的 ההוּא בּיּום 相呼应,但此处却是更一般的用法,并不像尼希米记 12:43 那样指城墙奉献的那一天,而只是说明以下所述主要属于前文所说的那段时期。יום 不仅指十二小时或二十四小时的一天,而且常常泛指事情发生的时间,或某一段确定的时期;究竟是狭义还是广义,只能从上下文判断。因此,在历史书和先知书中,ההוּא בּיּום 常用来表示“在那日”或“在前面刚提到的那段时期”,以区别于叙述者当前的“今日”;参 撒母耳记上 27:6;30:25,以及 Gesenius《词库》369 页的讨论。

这一表达在本节显然不是指某一天,而是一般指该段时期,这从尼希米记 12:44-47 的整段陈述都可以看出来。לאוצרות נשׁכות 不是“藏宝物的屋子”,即金库,而是这里与尼希米记 13:12 一样,אוצרות 的意思是存放物资的地方、仓库;所以意思是:管理举祭等仓库的房间。参 尼希米记 10:38-39。关于 נשׁכות,参 尼希米记 3:30 注。הערים לשׂדי,“按各城的田地”,就是照各城田地所交纳的十分之一庄稼而定。这些供物需要指派专人看管仓房;“因为犹大人因那些供职的祭司和利未人而欢喜”,所以乐意而且充足地献上“律法所定的分”,即律法规定的分额。מנאות 是 מניות 的另一形式,见 尼希米记 12:47;13:10。האמדים 是 יהוה לפני האמדים(申命记 10:8)的简略说法,即“站在耶和华面前”,也就是供职。

第 45-47 节 “他们都看守自己神所吩咐看守的,并守洁净的礼。”意思是:他们遵守一切当守的,无论是关于神的事,还是关于洁净的事;也就是忠心而准确地尽职。关于 משׁמרת שׁמר,参 创世记 26:5利未记 8:35 的注释。“歌唱的和守门的也是这样”,意思是:他们也同样遵守加在自己身上的本分。这句话须从本节开头在意思上补出。“照着大卫和他儿子所罗门的命令”;参 历代志下 8:14历代志上 24:26。这里 שׁלמה 前面必须补上 ו,正如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译本那样;参照历代志下 33:7 和 35:4,否则这里的无连接就太生硬了。正如这里漏掉了 ו 一样,在尼希米记 12:46 中,אסף 前面的 ו 看来反倒是多余的,很可能也是抄写错误。

这节只能这样理解:“因为从古时大卫的日子,亚萨是歌唱者的首领,并有赞美和向神称谢的诗歌。” 亚萨前面的 ו 在这里并不合适;若把它当作引出结论:“因此,在大卫的日子,亚萨……”就显得不自然。这个 ו 大概是因想起历代志下 29:30 和 35:15 而混入正文。那些经文的内容确实适合把大卫和亚萨并提,但在本节中,这样的并列却不适当。马所拉学者试图把单数 ראשׁ 改为复数 ראשׁי,来让句子说得通;但旁注 ראשׁי 只不过是一种毫无价值的猜测,一方面因为 אסף 前的 ו 不合适,另一方面因为考虑到希幔和以探与亚萨一样,都是歌唱班的首领。不过,在此处尼希米并不关心陈述的绝对严密性;提到亚萨是歌唱者的首领,已经足以说明他的意思:从大卫以来,就已经有歌唱班次的安排了。

尼希米记 12:47,这一话题以一个总括性的陈述结束:全以色列,也就是全体会众,在所罗巴伯和尼希米的日子,都把律法所规定归给圣所服事者的分额,给了歌唱的、守门的、利未人和祭司。מקדּישׁים,“他们将之分别为圣”,即 consecrabant。הקדּישׁ 用于把礼物和供物送交圣所服事者,意为“分别为圣”;参 历代志上 26:27利未记 27:14。至于这件事本身,参 尼希米记 10:38 以下,以及 民数记 18: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