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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记 第 10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Nehemiah 10

第1节(10:2) 立约(1-32节),并作出承诺,供应圣殿、其礼拜及其仆役维持所需之物(尼希米记 10:33-39)。1-28节。为要使这祷告和禁食之日产生持久影响,聚集的民众在认罪(载于尼希米记 9章)之后,订立了一份书面协议,借此以誓言约束自己,要与外邦人分别,并遵守神的诫命和典章;为此预备了一份文书,并由他们各家族的首领加印封缄。

“因这一切,我们立确实的约,写成文书;我们的首领、利未人和祭司都签在封缄的文书上。” בּכל־זאת 不是指 post omne hoc,即“在我们今日所行这一切之后”(Schmid、Bertheau 等人),更不是指 in omni hoc malo, quod nobis obtigerat(Rashi、Aben Ezra),而是“基于这一切”,即基于前面祷告与悔罪之行动的根基之上,我们立了 אמנה,即一项安排、一个确实的约(此词又见尼希米记 11:23);因此这里用 כּרת,与用于 בּרית 时一样,如尼希米记 9:8。אמנה 也可再作 כּתבים 的宾语,即“我们把它写下来”;而 החתוּם ועל 可理解为“我们的首领封缄其上”。

החתוּם 是那封缄的文书;参耶利米书 22:11耶利米书 22:14。החתוּם על 按字面是“在那封缄的文书上有我们的首领等人”;也就是说,我们的首领给它加了印,或在其上签名。签名是借着盖上刻有姓名的印来完成的;因此便产生了习语 החתוּם על אשׁר,“在那封缄文书上的人”,意思就是借着封印而签署该文书的人。由这个引申义,便可解释复数 חחתוּמים על(尼希米记 10:2)“那些在文书上的人”:就是那些签署或封缄那文书的人。

第2-9节(10:3-10)签名之首是省长尼希米,即省长 Tirshatha,以及西底家,一位高级官员,此外对他一无所知;他或许(类比以斯拉记 4:9以斯拉记 4:17)是省长的书记。接着(3-9节)是二十一个名字,并加上一句:“这些是祭司。”在这二十一个名字中,有十五个出现在尼希米记 12:2-7,那里他们是与约书亚和所罗巴伯一同从巴比伦上来的祭司首领;也出现在尼希米记 12:11-20,那里他们是祭司家族的族长。因此显然,这二十一个名字全都是祭司班次的首领,他们代表各自班次所属之家室和家族,在协议上签名。西莱雅大概就是尼希米记 11:11 所提住在耶路撒冷、作神殿首领的那位,他代替大祭司签名。关于祭司班次及其首领的进一步说明,见尼希米记 12:1

第10-14节(10:11-15)封缄的利未人是:亚撒尼的儿子耶书亚,希拿达子孙中的宾内,甲篾,以及他们的弟兄,共十四个名字。耶书亚和甲篾的子孙,与另外七十四个利未人一同随所罗巴伯和耶书亚归回;见以斯拉记 2:4尼希米记 7:42。耶书亚、宾内、甲篾和示利比也在尼希米记 12:8 被列为利未人班次的首领。其余的人则一无所知,但我们可以把他们看作利未家族的首领。

第15-28节(10:16-29)民间的首领。共四十四个名字,其中十三个见于以斯拉记 2章,就是随所罗巴伯归回的宗族名单;见以斯拉记 2章。其余的名字,或是这些宗族所分成各家族的首领,或是便雅悯和犹大较小城邑的长老。以斯拉记 2章只列出三十三个宗族和地方,这里却有四十四个,虽然以斯拉记 2章中所提某些宗族名称,如示法提雅、亚拉、撒该等,在这里却没有出现;这可部分由这样的事实来解释:那些宗族包含了好几家,而这些不同家族的首领都签了名;也部分由于历年间家族数目有所增加。

第29-32节(10:30-33)全体会众都赞同这由民间首领以及祭司、利未人首领所签署的协议,并借着誓言约束自己,要遵行主的律法,与外邦人分别。尼希米记 10:29:“其余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门的、歌唱的、尼提宁,并一切离绝各地之民归服神律法的,连他们的妻子、儿女,凡有知识能明白的,都随从他们贵胄的弟兄,发咒起誓,等等。” מצזיקים 是尼希米记 10:29 各主语的谓语:他们“都随从他们的弟兄”,即在这事上与他们联合。“其余的民、祭司”等,是指会众中的成员,不包括民间首领以及祭司、利未各班次的首领。尼提宁,其中也包括所罗门仆人的后裔(见以斯拉记 2:43 的注释),大概也是由利未人的首领代表出席集会。

除此以外,又加上“一切离绝……的人”,即那些曾留在本地、如今加入新会众之以色列人的后裔;见以斯拉记 6:21 的注释。נבדּל 与 אל־תּורת 的连接很有意义:从外邦人中分别出来归向神的律法,即照此而活;参以斯拉记 6:21。然而,不但男人,连成熟一些的妇女和儿女也都加入这圣约。כּל־יודע מבין,“凡有知识能明白的”(מבין 和 יודע 作无连词连接,以加强语意),是指年纪已足以明白此事的儿子和女儿。אדּרריהם,“他们的贵胄”,以同位语形式与 אחיהם 相连,代替形容词 האדּירים。所指的就是民间和祭司阶层中的首领与族长。באלה בּוא,“进入咒诅之中”,即起誓;参以西结书 17:13

אלה 是一种自我咒诅的誓言,若有违犯,就咒诅自己遭受严厉刑罚;שׁבוּעה 则是应许要照律法而活的誓言。由此我们就看出,这由首领所订立并封缄的协议,其内容为何。Clericus 说:Non subscripsit quidem populus, sed ratum habuit, quid-quid nomine totius populi a proceribus factum erat, juravitque id a se observatum iri。除了一般性地负有遵守神一切诫命、典章和律例的义务之外,又特别提到两件当时常被干犯的事,即尼希米记 10:31尼希米记 10:23 所说的。

尼希米记 10:31,是说“我们必不将我们的女儿嫁给这地的民”等;见以斯拉记 9:2 的注释。在尼希米记 10:32,是说“这地的民若在安息日,或什么圣日,带了货物或粮食来卖给我们,我们必不在安息日,或圣日,向他们买;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种,凡欠我们的债必不追讨。” הארץ עמּי וגו 这些话是绝对地置于句首,然后又借 מהם 隶属于全句的谓语。מקּחות,出售的货物,出于 לקח“取”,这里含“买”之意,仅见于此处。מהם נקּח,就是“从他们那里取”,即购买。קדשׁ יום 与 שׁבּת 并列,是指别的圣日,即每年的节期;按民数记 28章和29章,凡这些日子都不可做工。守安息日也包括守安息年,所以紧接着就提到它。

השׁ את־השּׁנה נטשׁ,“使第七年歇息”,即在第七年让土地休耕,不耕不种;这是从律法用语中缩略而来,见出埃及记 28:10。כל־יד משּׁא 也系属于 נטּשׁ。这表达(按最佳版本读作 משּׁא,不是 משּׂא)当按申命记 15:2 来解释,意思是借贷,就是手借给别人的东西;见申命记 15:2 的注释。

第33-39节(10:34-40)关于供应圣殿及其仆役费用的协议。若会众确实有意按神律法的准则而行,他们就必须顾到圣殿礼拜这会众公共敬拜之事,使其照律法得到供应,并使宗教因此有稳固根基和应有的庄严。为此,必须确保那些为圣殿敬拜所需开支以及供养其仆役而规定的奉献。因此,这次郑重立约遵守律法,也被看作是一个合宜的机会,用来规范律法对圣殿及其仆役所规定的事奉,并彼此约束自己去遵守。尼希米记 10:33-34:“我们又为自己定例(עלינוּ,即‘加在我们身上’,因为这里所说的是人承担在自己身上的事),每年各人捐银一舍客勒三分之一,为我们神殿的使用。”经文并未说明谁须承担这项奉献,但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惯例。

这项规定的缴纳,显然只是恢复摩西律法中的命令,即出埃及记 30:13:凡二十岁以上的人,都要献半舍客勒给主作举祭;这项税在基督时代仍有缴纳,见马太福音 17:24。不过,鉴于会众大部分人的贫穷,如今减为三分之一舍客勒。Aben Ezra 认为,这三分之一舍客勒是加在律法所规定的半舍客勒之上的,这种看法并无经文根据。העבודה,“神殿的使用”,不是指建造与修理圣殿,而是指定期敬拜。

因为根据尼希米记 10:34,这项税是用来支付敬拜的费用,即陈设饼、常献的素祭和燔祭(民数记 28:3-8)、安息日、新月(民数记 28:9-15)和节期(民数记 28:16-29、38)的祭,以及 קדשׁים,即圣物;按其置于燔祭与赎罪祭之间的位置来看,我们可以理解为代表会众献上的感谢祭,例如五旬节的两只羊羔,见利未记 23:19,以及奉献礼时所献的祭,参出埃及记 24:5以斯拉记 6:17;又有每逢大节所献的赎罪祭;最后还有“我们神殿一切的工”,即凡敬拜所需的其余一切(在 כּל־מלאכת 前须由上下文补出 ל)。设立这样一项用于敬拜开支的税,并不能证明亚达薛西在以斯拉记 7:20 及以下对敬拜所需之物所应许的供给已经停止,以致会众如今必须完全靠自己的财力承担这些费用。

因为很容易设想,除了王所给予的帮助之外,会众也可能认为自己有必要另行奉献,以应付敬拜增加的需要,从而扩增圣殿的收入,因为王的赒济原是有限额的(见以斯拉记 7:22)。尼希米记 10:35:“我们又掣签,祭司、利未人和百姓,按着宗族,定期将献柴奉到我们神的殿里,年年按所定的时候,烧在耶和华我们神的坛上,正如律法上所写的。”律法中我们只看见规定坛上要常常有火烧着,祭司每天早晨要在坛上烧柴,并把燔祭烧在其上(利未记 6:12 及下文)。律法并没有关于如何取得木柴的指示;然而,民间首领无论如何总得设法定期供应所需数量。尼希米如今作了安排,正如他自己在尼希米记 13:31 所说,使这事成为全会众的责任,各家要按掣签所决定的次序,轮流供应。

“年年按所定的时候”这句话足以表明,这个次序是为若干年定下来的,并不是各家每年都一起供应。(注:约瑟夫《犹太战记》ii.17.6 提到一个 τῶν ξυλοφορίων ἑορτή,即“运柴节”,他说此节在月名 Λῶος,即亚笔月,犹太历第五个月的第十四日。Bertheau 因此推断,这里和尼希米记 13:31 的复数 מזמּנים עתּים 指的是每年一次交柴的那个时节或日期。

但虽然这个节日名称出于本节,七十士译本将 העצים קרבּן העצי על 译作 πιρὶ κλήρον ξυλοφορίας,然而单从约瑟夫对这节日所说的话 ἐν ᾗ πᾶσιν ἕθος ὕλην τῷ βωμῷ προσφέρειν,也可见运柴节并不是指一年中为坛事奉而交付木柴的唯一一天。按照《米示拿》Taanit 第4章(见 Lightfoot《horae hebraicae in Matth. i.1》),一年中有九天指定为交柴之日,即尼散月初一、搭模斯月二十日、亚笔月初五、初七、初十等。更多细节见 Lundius《jüd. Heiligtümer》, p. 1067f。

运柴节可与我们的收获节相比;而 Bertheau 的推论也并不比“我们的收获节就是一年中收庄稼的唯一一天”这样的推论更有力。)尼希米记 10:36-38 又定规照律法献上初熟之物。不定式 להביא 依附于 העמדנוּ,并与尼希米记 10:33 的 לתת 并列。土地的初熟土产,参出埃及记 23:19出埃及记 34:26申命记 26:2;各样果树初熟的果子,参民数记 18:13利未记 19:23;我们儿子的长子,要照祭司所估定的价赎出来,见民数记 18:16;牲畜的头生(就是不洁净之物,要照例赎出来,见出埃及记 13:12 及以下、民数记 18:15);还有牛群羊群中头生的,脂油要烧在坛上,肉归祭司,见民数记 18:17

尼希米记 10:38,句法改变了,用第一人称未完成式代替不定式:“我们也必将初熟之物带来。” ערסות 大概是粗面或磨好的面;见民数记 15:20 等处的注释。תרוּמות,即举祭,在这里大概是指麦子和大麦的举祭,见以西结书 45:13;或田地出产的举祭,后面紧接着“各样树上的果子”,正与此相称。关于“酒和油之初熟的”,参民数记 18:12。这些初熟的供物要带进神殿的库房,在那里储藏,并分给祭司作生活之需。“我们田地的十分之一要奉给利未人;因为他们利未人在我们一切的农城中收取十分之一。

尼希米记 10:39)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时候,亚伦子孙中的祭司当与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当将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奉到我们神殿的库房里。”这些节中的插入句,即 המעשׂרים הלויּם והם 和 הלויּם בּעשׂר,历来有不同理解。

עשׂר 在 Piel 和 Hiphil 中别处是“纳十分之一”的意思,参申命记 14:22申命记 26:12创世记 28:22,所以许多解经家在这里也坚持此义,将尼希米记 10:38 译为:“因为利未人必须再献上十分之一(给祭司)”;尼希米记 10:39 译为:“当利未人献上十分之一的时候”;而七十士译本、武加大、叙利亚译本、Rashi、Aben Ezra、Clericus、Bertheau 等人,则把这些句中的 עשּׂר 和 העשׂיר 理解为“收取十分之一”。我们倾向于后一种看法,因为这样意思更合适。因为“利未人必须回献十分之一”(尼希米记 10:38)这一说明,并不像“十分之一本来就归利未人”那样,能为要求缴纳十分之一提供恰当的根据。

再者,“在我们农城中”这句话,也不适合“利未人必须把十分之一回献给祭司”这层意思。并且,直到尼希米记 10:39 才明确说利未人须将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献给祭司,这就更反对前一种看法。祭司必须在场监督利未人收取十分之一,好叫祭司所得的分不致减少。关于“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参民数记 18:26。希西家曾在殿里预备库房,用来存放十分之一,见历代志下 31:11尼希米记 10:39 尼希米记 10:39 是对前一句的证实:利未人要把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为祭司带到殿的库房里;因为以色列人和利未人,都要把五谷、新酒和油的举祭带到那里去;因为那里有供坛事奉所用的圣器皿(参民数记 4:15),并有供职的祭司、守门的和歌唱的;这些供物就是为供养他们。

“我们必不离弃我们神的殿”,即我们必照管神殿的事奉,使之有所供应;参尼希米记 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