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节 到了第八天,摩西召了亚伦和他儿子,并以色列的众长老来;亚伦和他儿子就任圣职。——利未记 9:1-7。到了第八天,就是七天承接圣职之后的那一天,亚伦和他儿子借着为自己和百姓所献的庄严祭祀开始执行职分;主借着特别显现祂的荣耀,将自己启示出来,为要在全会众面前郑重见证他们在坛前的事奉是蒙祂悦纳的,并且在他们所领受的承接圣职之上加盖神圣确认的印记。为此,亚伦和他儿子要把一只公牛犊牵到会幕前,作为自己赎罪祭的祭牲,并一只公绵羊作燔祭;百姓则要借着他们的长老献上一只公山羊作赎罪祭,一只一岁的牛犊和一只一岁的绵羊作燔祭,并一只公牛和一只公绵羊作平安祭,又要献上与油调和的素祭;会众(由他们的长老代表)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就是为这庄严的礼仪聚集在圣所前(利未记 9:1-5)。
照此看来,即便亚伦在那七天里已经借着摩西经过多方的赎罪与承接圣职,他仍必须以赎罪祭和燔祭开始履行职分;这一事实清楚表明,律法中的祭物并不能使人得以完全(希伯来书 10:1 以下)。诚然,这一次祭司所献的赎罪祭,用一只公牛犊就够了,不必像利未记 8:14 和利未记 4:3 那样用成熟的公牛;百姓的燔祭和平安祭也只需较小的祭物,或种类较小,或数目较少,不像重大节期所献的那样多(民数记 28:11 以下)。然而,这三种祭没有一种可以省去;至于亚伦没有另外献特别的平安祭,这可以由以下事实说明:整个献祭礼仪最后以全民的平安祭结束,祭司也参与其中;在这件事上,他们与其余百姓一同庆祝共同的祭筵,以显明他们与百姓合而为一。
6-7节 一切为这庄严礼仪预备妥当之后,摩西就向聚集的百姓宣布耶和华吩咐他们当行的事,好叫祂的荣耀显现出来(见出埃及记 16:10)。亚伦要献上已经带来的祭物,为自己和百姓成就赎罪。
8-11节 于是,亚伦先为自己献上赎罪祭和燔祭,然后(利未记 9:15-21)再献百姓的祭物。赎罪祭总是居首,因为它借着为罪人赎罪,除去人因罪与圣洁之神之间的隔绝,并清除亲近神的一切拦阻。随后是燔祭,作为蒙赎之人完全献给主的表示;最后是平安祭,一方面表明对所领受怜悯的感谢,并祈求这怜悯继续存留,另一方面则借着祭筵作为与主立约相交的印记。然而,当摩西在利未记 9:7 说亚伦要借着自己的赎罪祭和燔祭为自己和百姓赎罪时,亚伦所献之祭为百姓也有赎罪功效,并不是指百姓自己所犯的罪,乃是指大祭司作为全会众的代表,因自己的罪而使全会众一同担负的罪责(利未记 4:3)。在献祭的时候,亚伦有他儿子协助,把血递给他洒上,又把当焚烧的祭肉递给他放在坛上。亚伦的赎罪祭(利未记 9:8-11)所采用的程序,与摩西在祭司承接圣职时所献赎罪祭的程序相同(利未记 8:14-17)。血并没有带进圣所,只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因为这里的目的,不是为亚伦某一项具体的罪赎罪,而是除去那可能使他代表会众所行之职分不蒙神悦纳的罪;而会众与主的相交,乃是在燔祭坛那里维系的。祭牲的肉和皮照着一切属祭司之赎罪祭的条例,都在营外焚烧(利未记 4:11-12)。
12-14节 燔祭乃是照一般条例献上的(利未记 1:3-9),正如利未记 8:18-21 所记。המציא(利未记 9:12):使达到;在这里以及利未记 9:18,意为呈上、递交。לנתחיה,按着它的块子,就是燔祭被切成的各部分(利未记 1:6),他们把这些一块一块地递给亚伦。亚伦的燔祭没有连同素祭一起献上,部分原因是民数记 15:2 以下的条例那时尚未颁布,但更主要是因为亚伦必须献上利未记 6:13 所吩咐的特别素祭,而他是在利未记 9:17 所提到的早晨燔祭一同献上的;只是这祭既属常献之祭,并不专属于祭司承接圣职的礼仪,所以经文没有特别提起。
15-21节 在百姓的祭物中,亚伦献赎罪祭的方式与先前,就是为自己所献的那一只,完全一样(利未记 9:8)。这只为会众所献的赎罪祭,其血并没有照利未记 7:16 以下所定的条例带入圣所,只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理由与前面那一次相同(利未记 9:8),即目的不是为某一项具体的罪,或为会众在过去一段时期中所犯而尚未赎清的诸罪赎罪,乃只是要使会众的献祭事奉被放在与主相称的关系之中。不过,摩西后来因亚伦把肉烧了而责备他(利未记 10:16 以下),但亚伦也能为此作出辩明(见利未记 10:16-20)。燔祭(利未记 9:16)也是“照例”献上的(如利未记 5:10)。随后是素祭(利未记 9:17),亚伦从其中取出一把,烧在坛上(照利未记 2:1-2 的条例)。
这是在早晨燔祭之外所献的(出埃及记 29:39);而早晨燔祭本来也有同献的素祭(出埃及记 29:40),并且依照利未记 6:12 以下,祭司特别的素祭也是与之相连的。最后(利未记 9:18-21)才是平安祭,这也是照通常的条例献上的。在 המכסּה,“所遮盖的脂油”(利未记 9:19)中,包括了利未记 3:3 所提到的两块脂油。亚伦的儿子把脂油放在胸上,然后交给亚伦:脂油要烧在坛上,胸和右腿则要照利未记 7:30-36 的吩咐,一同摇一摇。按利未记 7:12-13,平安祭本当附带献上烤成的素祭,但这里没有特别提到。
22-24节 献祭礼仪完毕之后,亚伦从坛那里向百姓举手祝福(参民数记 6:22 以下),然后下来;就是从围绕祭坛的台阶或高处下来,他献祭时一直站在那里(见出埃及记 27:4-5)。利未记 9:23-24 此后,摩西与他一同进会幕去,要领他进入圣所,从此他要在那里事奉主,并把他呈现在主面前;并不是去献香,因为若是如此,经文必定会提到;也不是单单为特别求耶和华荣耀显现而去,虽然毫无疑问,他们在圣所里确曾祷告,求主赐福,使他们能够按着蒙祂喜悦的方式,忠心履行所托付给他们的职分。他们再出来的时候,就一同把他们在圣所里为百姓所求的福分赐给百姓。“耶和华的荣耀就向众民显现,有火从耶和华面前出来,烧尽坛上的燔祭和脂油。”这里指的是赎罪祭和平安祭,而不只是感谢祭,如诺伯尔按着他错误的理论所设想的那样。
耶和华荣耀的显现,在这里以及民数记 16:19、民数记 17:7 和民数记 20:6 中,大概都应理解为一种神迹性的光辉突然闪现出来,是从遮盖会幕的云彩中发出的,可能也从至圣所中的云彩中发出;或者说,是包裹主荣耀的云彩忽然发生了虽然极短暂却十分明显的变化,变成明亮的光,从这光中,这一次有火如闪电一般发出,烧尽坛上的祭物。这火是“从耶和华面前”出来的,也就是从耶和华可见的显现中出来的。它并不像后来烧尽大卫和所罗门祭物的耶和华之火那样,是从天降下来的(历代志上 21:26;历代志下 7:1)。
拉比们认为,这神圣的火一直神迹般地保存在坛上,直到所罗门圣殿建成;到圣殿奉献的时候,这火又从天重新降下,并一直延续到玛拿西恢复圣殿敬拜的时候(历代志下 33:16;参 Buxtorf, exercitatt. ad histor. ignis sacri, c. 2);他们中大多数人还进一步主张,这火与祭司点燃的普通坛火(利未记 1:7)并行不悖,并且按照利未记 6:6,是由祭司常常维持不熄的。早期基督教释经家大多认为,那从神神迹般发出、烧尽亚伦初次献祭的天火,后来则由祭司用自然的方法维持下去(见 J. Marckii, sylloge diss. philol. theol. ex. vi. ad Leviticus 6:13)。但是,这两种看法在圣经中都毫无根据。
经文没有只字片语提到,那天火曾在祭司以自然方法所维持的火旁边,另行神迹般地被保存下来。即使是基督教神学家较为缓和的见解,就是天火后来由自然方法保存,也建立在一个毫无根据的假设上:即亚伦所献的祭最初是被从耶和华那里出来的火烧着的,因此经文中有关焚烧脂油与燔祭、使之上腾为烟(利未记 9:10、利未记 9:13、利未记 9:17、利未记 9:20)的陈述,都应看作预先说出的事(per anticipationem accipienda, C. a Lap.),也就是说,应理解为亚伦在各种祭中所做的,不过是把该放在坛上的各部分摆上去,却并未点火。
这个看法的谬误,不但可由动词 הקטיר 证明,也可由利未记 9:17 所含示的事实证明:亚伦就任时所献的这些祭,是在每日早晨常献的燔祭之后进行的,因此,当亚伦开始办理这一天特别的祭礼时,坛上已经有火在烧着,而且那火本来就是不可熄灭的常火(利未记 6:6)。所以,即便我们暂且不提从会幕立起之日起就每天献上的早晚常献之祭的火(出埃及记 40:29),在祭司承接圣职的七天中(第 8 章),也天天都有祭物献上;按利未记 1:7,摩西显然也必定为这些祭预备了火。因此,如果神原意是要用超自然的方式设立坛火,那么这事无疑应当在会幕立起之后立即发生,或至少应在与祭司承接圣职相连、并且在坛受膏之后随即举行的坛的奉献礼上发生(利未记 8:11)。
但神既没有这样做,那么本节所记从耶和华那里出来的火烧祭坛上祭物的事,就不能是要为坛火本身作认可,使其被视为出于神自己,并且要么以神迹方式保存,要么以自然方式供养而长久不灭。因此,外邦人关于祭坛之火由神明亲自点燃的传说,与这里的事实并无可比之处(参 Serv. ad Aen. xii. 200;Solin. v. 23;Pausan. v. 27, 3;Bochart, Hieroz. lib. ii. c. 35, pp. 378 以下;Dougtaei analect. ss. pp. 79 以下)。本节所记的神迹,并不在于那已经放在坛上的祭物被从耶和华那里出来的火点着,而在于这些原本已经着火的祭物忽然被那火烧尽。
因为虽然动词 תּאכל 可以有“点燃”和“烧尽”两种意思(见士师记 6:21 和列王纪上 18:38),但这个词本义乃是吞灭或烧尽;在这里尤其应按更严格、更字面的意义来理解,因为当祭物被放在坛上的时候,坛上已经有火了。
所以,神行这神迹,不是为了产生一种超自然的坛火,乃是“ut ordinem sacerdotalem legis veteris a se institutum et suas de sacrificio leges hoc miraculo confirmaret et quasi obsignaret”(C. a Lap.);简言之,就是借此为亚伦和他儿子的祭坛事奉或献祭礼仪赐下神圣的印证,借着这事奉,为百姓通向祂施恩宝座的道路得以开启;并且,祭坛的火也因此本身被分别为圣,成为神所设立、用以使会众与神和好的工具。全会众因神对这第一次由已承接圣职之祭司所献之祭所表示的悦纳而欢喜,并俯伏在地,感谢主的怜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