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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0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0

1-3节 拿答和亚比户各拿自己的香炉(machtah,出埃及记 25:38),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华面前献上凡火,是耶和华没有吩咐他们的。他们所犯之罪究竟是什么,并不十分清楚。大多数解经家认为,他们的罪在于没有从坛上的火取来烧香之火。但神当时尚未这样吩咐;事实上,除了大祭司在赎罪日进入至圣所献香时(利未记 16:12)之外,圣经从未明确如此命令,虽然我们当然可以由此推知,每日的香祭也应遵守这个规矩。这里所说他们在耶和华面前所献的火,无疑是指焚烧香祭。若不是照律法所规定的方式献上,这火就可以称为“凡火”,正如在出埃及记 30:9 中,那不照神所指示调制的香被称为“异样的香”。

至于他们所献的是律法所未吩咐的香祭,并且不是在早晚献祭的时候,这就是他们的罪,这种看法可由他们行这非法之举的时间得到支持。从利未记 10:12及16节以下显然可见,这事发生在第9章献祭礼仪与随后举行的祭筵之间,因此正是在他们承接圣职的那一天。因为在利未记 10:12,摩西吩咐亚伦和他剩下的儿子以利亚撒、以他玛,吃那从献给耶和华火祭中所剩的素祭;又在利未记 10:16 查问那只赎罪祭的公山羊,就是祭司本该在圣处吃的。故此,克诺贝尔的意见并非不可能:拿答和亚比户想以香祭来配合百姓的欢呼,以赞美荣耀神;于是他们不仅在不合宜的时候献上香祭,而且也没有用坛上的火预备,因此因着这任意敬拜所犯的罪,在尚未进入圣所之前,就被从耶和华面前出来的火击杀,死在“耶和华面前”。

“在耶和华面前”这句话,可指神在会幕中的同在(即圣所和至圣所,如利未记 4:6-7利未记 16:13),也可指祂在院中的同在(如利未记 1:5等)。这里显然是后者,因为从利未记 10:4 可见,被杀的人是倒在“会幕圣所前面”,即会幕的院中。圣洁之神的火(出埃及记 19:18),刚才才使亚伦的事奉成圣、蒙神悦纳,如今却给他两个长子带来毁灭,因为他们心里没有尊耶和华为圣,反而擅自行自意的事奉;正如同一福音,对人有作活命的香气叫他活,对人也有作死的香气叫他死(哥林多后书 2:16)。

利未记 10:3,摩西向亚伦解释这审判说:“这就是耶和华所说:‘我在亲近我的人中要显为圣;在众民面前,我要得荣耀。’”אכּבד 无疑应与出埃及记 14:4出埃及记 14:17 同义理解;因此 אקּדשׁ 也应像以西结书 38:16 那样,按反身意义而非被动意义来领会。这些未完成式在这里作过去时用,表示神一向所行的事。但摩西这话并不是“责备亚伦没有约束他儿子不合时宜的热心”(克诺贝尔),也不是把儿子们的行为归罪于亚伦;这不过是对神审判的简单说明,人人都当铭记在心,其中也包含了对一切听见之人的劝戒,不单是对亚伦,也是对全国,要常常按正确的方式尊神为圣。而且,耶和华并不是藉特别启示把这里的话告诉摩西,乃是藉着祂拣选亚伦和他儿子作祭司所赋予他们的地位,把这事实显明出来。

耶和华借此使他们亲近自己(民数记 16:5),使他们成为 קרבי = ליהוה קרבים,“站在耶和华近前的人”(以西结书 42:13以西结书 43:19),又藉着膏立(利未记 8:10利未记 8:12出埃及记 29:1出埃及记 29:44出埃及记 40:13出埃及记 40:15)使他们归自己为圣,好叫他们在职分和生活上使祂成圣。若他们忽略了这成圣,祂就藉刑罚的审判在他们身上显为圣(以西结书 38:16),并因此显明自己是不可轻慢的圣者。“亚伦就默默不言。”他不得不承认这位圣洁之神的公义。

4-5节 于是摩西吩咐米沙利和以利撒反,就是亚伦叔父乌薛的儿子,因此也是亚伦的堂兄弟,把他们被杀的弟兄(亲属)从圣所前抬到营外去,当然也包含在那里埋葬他们的意思。“在圣所前”这说法(相当于利未记 9:5 的“会幕前”)表明,他们是死在圣所入口前面的。他们是穿着祭司的内袍被抬出去的,因为这些衣服也因这审判而沾染了污秽。由此也可见,耶和华的火并没有把他们烧毁,只是像闪电一般把他们击杀。

6节 摩西禁止亚伦和他剩下的儿子,因这致命的灾祸显出任何哀悼的记号。“不可蓬头散发”,即不可披头散发,任头发散乱下垂(利未记 13:45)。ראשׁ פּרע 的意思,不仅仅是摘下头巾而露头(七十士译本、武加大译本、金奇等人的看法),也不是剃发(Ges.及其他学者的看法;但参看克诺贝尔对利未记 21:10 的注释),而应按类似于 ראשׁו שׂער פּרע 的意义理解,即头发任其自然生长,不用剪刀修短(民数记 6:5以西结书 44:20)。这个词源于 פּרע,意为从某物中放开(箴言 1:25箴言 4:5等),使百姓放纵,即任其恣意而行(出埃及记 32:25),故有 solvere crines, capellos,即任头发散乱之意;对祭司而言,这当然包含摘下头饰,但并不限于此。

关于这种在罗马人与其他民族中哀悼的记号,可参看 M. Geier《de Ebraeorum luctu》viii. 2。犹太人至今仍守这风俗,在深切哀悼的时候,既不洗浴,也不理发,也不修剪指甲(参看 Buxtorf, Synog. jud. p. 706)。他们也不可撕裂衣服,即不可在胸前把衣服撕开一道口子;这本是极其自然的哀痛表示,藉此把心中的忧伤显露出来。这不但在以色列人中常见(创世记 37:29创世记 44:13撒母耳记下 1:11撒母耳记下 3:31撒母耳记下 13:31),在古代其他民族中也极其普遍(参 Geier 同书 xxii. 9)。פּרם“撕裂”一词,除本节外,还见于利未记 13:45利未记 21:10;别处则用 פרע,意为撕碎。

亚伦和他儿子必须禁绝这些悲伤的表示,“免得你们死亡,又免得忿怒临到全会众。”因此,这禁令的理由不可仅仅从他们接触尸体会沾染不洁这一点去寻找;后来这原因确曾使这禁令成为大祭司的一般律例(利未记 21:10-11)。这里真正的理由只是:若因这死亡而表现悲伤,就等于对神的审判表示不满;如此一来,亚伦和他的儿子不但自己会陷入该死的罪,也会使神的忿怒临到会众,因为大祭司在职分中所犯的每一种罪,都会使会众遭受神的忿怒(利未记 4:3)。“你们的弟兄,就是以色列全家,可以为这火灾哀哭”,即为耶和华忿怒所发的焚烧而哀哭。全国百姓可以哀悼,因为这灾祸临到那已被分别为圣的祭司,实际上也是临到全国的灾祸。因为一般百姓与耶和华的相交,并不像那受膏成圣的祭司那样亲密。

7节 后者不可离开门口(就是会幕的入口或院子),也就是不可去参与埋葬死者,免得自己死亡,因为耶和华的膏油在他们身上。膏油是神之灵的表号;这灵是赐生命的灵,因此与死亡毫无相通,反而胜过死亡,也胜过那作为死亡根源的罪(参利未记 21:12)。

8-11节 耶和华晓谕亚伦说:耶和华进一步吩咐亚伦和他儿子,进会幕供职的时候,不可喝酒,也不可喝浓酒,免得死亡;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出埃及记 12:17)。这样,他们就能分别圣的、俗的,洁净的、不洁净的,也能把耶和华藉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训他们(ו ... ו,在利未记 10:10利未记 10:11 中,是 et ... et,即“不但……而且也……”)。Shecar 是一种使人醉的饮料,由大麦以及枣子或蜂蜜制成。הל,profanus,俗的,是比 טמא“不洁净”更宽泛、更综合的概念。一切不适合圣所之用的,即便是日常可以使用和享受、因此应视为洁净的,也都属于俗的。这时特别颁布这样一条永久有效的禁令,其动机似乎就在于利未记 10:1 所记的事件;不过,我们很难像一些注释家那样,由此推断拿答和亚比户是酒醉之下献上非法的香祭。他们的行为与这禁令之间的联系,只在于那种冒失轻率,失去了行事所不可缺少的清醒和平静的判断。

12-18节 在因这次神的审判而给出指示之后,摩西提醒亚伦和他儿子有关吃祭司应得祭物分的通例,以及这些条例与当前处境的关系:首先(利未记 10:12利未记 10:13)是关于吃素祭的条例,就是从记念部分取出焚烧之后归祭司所有的那一分(利未记 2:3利未记 6:9-11);然后(利未记 10:14利未记 10:15)是关于摇胸和举腿的条例(利未记 7:32-34)。利未记 10:12 的 minchah,应理解为与百姓燔祭一同献上的细面和油(利未记 9:4利未记 9:7);而利未记 10:12利未记 10:15 的 אשּׁים,则指百姓的燔祭、素祭和平安祭中那些在坛上焚烧的部分(利未记 9:13利未记 9:17利未记 9:20)。

随后他查找“那赎罪祭的公山羊”,即那只献作赎罪祭的公山羊的肉(利未记 9:15);按例,凡血没有带进圣所的赎罪祭,其肉都应由祭司在圣处吃(利未记 6:19利未记 6:22)。“看哪,已经焚烧了”(שׂרף,3 perf. Pual)。摩西因此发怒,责备负责焚烧这祭物的以利亚撒和以他玛,说:“你们为何没有在圣处吃这赎罪祭呢?”因为“这是至圣的,并且祂(耶和华)赐给你们,为要担当会众的罪孽,在耶和华面前为他们赎罪”,因为这祭牲的血并没有带进圣所(הוּבא 作为被动用法而带宾语,如创世记 4:18等)。“担当罪孽”在这里并不像利未记 5:1 那样,是担当并补偿罪所带来的后果;而是像出埃及记 28:38 那样,把别人的罪承担在自己身上,为要将其除去,为其施行赎罪。

出埃及记 28:38,大祭司额上要戴着冠冕,作为其职分圣洁的表号,藉着他作为全国中保的地位,并凭其职分的圣洁,除去那附着在百姓圣物上的罪(参那处注释);照样,这里论到祭司奉命吃那至圣的赎罪祭肉时,也说他们借此担当会众的罪,为他们赎罪。唯有把这吃看作是把那担当罪的祭牲接纳进入自己里面,借此祭司凭着其职分所具有的圣洁和使人成圣的能力,实实在在除去这罪,而不是像欧勒所解释的那样,仅仅宣告罪已除去,才能把这种功效或意义归给这吃(Herzog's Cycl. x. p. 649)。出埃及记 28:38 足以决定性地反对那种“宣告说”,因为那种见解既没有涵盖这些话的意思,也根本不适用于本段。

“Incorporabant quasi peccatum populique reatum in se recipiebant”(Deyling observv. ss. i. 45, 2)。注:C. a Lapide 对本段提出了正确的解释:“ut scilicet cum hostiis populi pro peccato simul etiam populi peccata in vos quasi recipiatis, ut illa expietis。”欧勒所提出的反对并无根据;他说实际除罪与赎罪本身乃是藉着献血完成的。

但从利未记 17:11 并不能推出:血作为祭牲的生命,是遮盖或赎净罪人的生命,并且罪的除去与消灭在这生命于圣洁之神面前被遮盖时就已经完成,而这种遮盖同时也意味着罪得赦免、罪人蒙怜悯。

19-20节 然而亚伦为他儿子辩解说:“看哪,今天他们献上了赎罪祭和燔祭,而这事却临到我”,即利未记 10:1 所记的灾祸临到了我(קרא = קרה,如创世记 42:4);“若我今天吃了赎罪祭,耶和华岂能看为美呢?”וגו ואכלתּי 是条件句,如创世记 33:13,参 Ewald,§357。摩西听了这答复,就以为美。亚伦承认,在这种情况下,赎罪祭的肉本应由祭司吃(根据利未记 6:19);他只是提出,他两个长子所遭遇的灾祸,是这事没有照办的原因。而这理由对于他自己和他剩下的儿子,确实都足以成为省略吃这赎罪祭的充分缘由。因为这审判是极其严肃的警告,显明他们即使献过赎罪祭,身上仍然附着罪,以致他们完全可以觉得,“自己并没有那样坚强而压倒性的圣洁,足以吃那为全会众所献的赎罪祭”(M. Baumgarten)。这是正确的解释。另一些人则把理由归于他们为儿子或弟兄之死而悲伤,因而无法遵守喜乐的祭筵;但这种看法片刻也不能成立,因为吃赎罪祭的肉根本不是喜乐的筵席(见利未记 6:19 注)。注:克诺贝尔根据对亚伦辩词的这种错误理解,断言“这一段不可能出自以罗欣文献作者,因为他不会这样写”;但一旦这些话被正确解释,这种断言就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