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安息年和禧年的律例,为耶和华在西奈山上赐给摩西的律法作了结束。这可由标题的话(利未记 25:1)看出;这些话回指出埃及记 34:32,并把摩西在山上从神领受、随后渐次向百姓宣告的整套律法,在内在上联结为一个整体。相同的话不仅在利未记 7:38 祭祀律例结束时重复出现,也在利未记 26:46,就是安息年和禧年律法之后之应许与警告结束时再次出现,最后又在关于许愿的补充律法之后,即利未记 27:34 出现。禧年的设立,与赎罪日的设立(第16章)相对应。正如一年之中全会众一切尚未得赎、尚未洁净的罪和污秽,要借着每年反复来到、包罗一切的赎罪日之赎罪而被涂抹净尽,使耶和华与祂百姓之间不受搅扰的关系得以恢复;照样,借着设立禧年,那些因一切属人、属地之事的不恒常而在时间进程中引入、扰乱并混淆神所设定关系的因素,也要被除去,使以色列国归回起初的状态。下一章(第26章)与西奈山赐律法的关系,正如出埃及记 23:20-33 与出埃及记 20:22-23:19 中圣约权利的关系一样。
第2-4节 安息年。以色列人进入主赐给他们的地以后,要借着守安息,使那地归主为圣。正如全体国民连同他们的雇工和驮畜,每周第七日都当守安息日,就是休息之日;同样,他们所充满的土地也当安息(守,שׁבּי שׁבת,正如利未记 23:32),向主守安息。六年之内,他们可以撒种于田地,修理葡萄园,也就是耕种禾田、葡萄园和橄榄园(出埃及记 23:11;关于 cerem,见利未记 19:10 的注释),并收取出产;但到了第七年,这地要守安息之安息(Sabbath sabbathon,出埃及记 31:15),就是归主为圣的安息(见出埃及记 20:10);这一年,土地不可耕种,也不可收割(参出埃及记 23:10-11)。
זמר 在 Qal 体只用于剪取葡萄,因此 Niphal 体在以赛亚书 5:6 也是如此;故有 zemorah,意为葡萄枝(民数记 13:23),以及 mazmerah,意为修枝刀(以赛亚书 2:4 等)。(注:意为歌唱和奏乐的意义,是 Piel 体所特有,由 zamar“哼唱”而来,与此几乎无关。无论如何,这种联系至今尚未被证明为可信。
见 Hupfeld,《诗篇》4:1-8,第421-422页注。)停止撒种和收割,预设了安息年是从民事年开始的,即从劳作第六年的秋季开始,而不是从宗教年开始,即亚笔月(尼散月)初一开始;并且安息年持续到第七年的秋季,那时土地的耕作会重新开始,为第八年整地并撒种;这也与在“七月初十日”向遍地宣告禧年(利未记 25:9)的命令,以及利未记 25:21、22 的计算完全一致。
第5节 “你收割时自落的庄稼,不可收割;没有修理的葡萄树所结的葡萄,也不可摘取。”这里“自落的庄稼”,就是指前次收割时落下的籽粒所长出来的谷物。נזיר,意即拿细耳人,就是任由头发生长而不剪(民数记 6:5);在这里和利未记 25:11 中用作比喻,指未加修剪的葡萄树,因为它任其尽量发出一切生产力,因此是归主为圣的。罗马诗人也使用类似的比喻,称葡萄树有 viridis coma,即“青翠的发鬈”(Tibull. i. 7, 34;Propert. ii. 15, 12)。
第6-7节 “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给你们作食物,就是给你和你的仆人……地上的走兽也可以吃;这一切的出产都可以作食物。”意思是,那些自己长出来的东西,地主不可收割据为己有;主人和仆人、雇工和寄居者、牲畜和野兽,都可以直接从田间取食(参利未记 25:12)。不经耕种和撒种而生的出产,应当成为人和兽共有之物。按出埃及记 23:11,这些原是给贫穷和缺乏的人;但并未禁止地主自己也享用,因此本段与前文之间并无矛盾。所说的出产绝不会很少,特别是在收割之后若未仔细拾取遗落,或谷物已过熟的情形下,更是如此。在巴勒斯坦肥沃的地区,尤其是在耶斯列平原和加利利高原,以及其他地方,直到今天,仍有大量小麦和其他谷物从成熟穗子中自然撒落、自行生长,而这些溢出的收成并不被当地居民收取。
斯特拉波也曾如此描述阿尔巴尼亚,说许多地方的田地一经播种,可以结果两次甚至三次,首次收成可达五十倍。这条律法的目的,并不主要在于保障土地和人民身体上的休养生息,虽然这对这日光之下世界中的人、兽和土地确有益处且有必要;其要义乃是:这地在第七年要向主守安息。在安息年中,主赐给祂百姓的这地,要像会众在安息日那样,向其主和神守圣洁的安息与更新;人的手要从田地和果园收回来,不再劳作,好叫这些地方不是为了人的使用而产出。大地要从人手中被保守,不再让人把它当作自己的产业,只为属地目的耗尽其力量;它要享受神在创造之后所赐给大地及其一切出产的圣安息。
借此,作为神之国民的以色列,一方面要学会:虽然地是为人而造,却不只是为了让人抽取其力量供自己使用,也要归主为圣,并有分于祂蒙福的安息;另一方面也要学会:主的会众存在的伟大目的,并不在于不断耕种土地,承受汗流满面的艰苦劳作(创世记 3:17,3:19),而在于平安享用主他们的神所赐给他们、并且若他们竭力遵守祂的圣约、以祂的恩典为满足,祂仍要在他们手不劳作的情形下赐给他们的地上果实。安息年的这一用意,在禧年中显得更加清楚;因为在禧年里,全地作为主产业之成圣这一观念表达得更为强烈,而它与安息年的内在联系,则由其守法时间按安息年计算(利未记 25:8)这一事实表明出来。
第8-55节 禧年的律法,首先论到它的遵守(利未记 25:8-12),其次论到它的效果:(a)对产业的影响(13-34节),(b)对以色列人身分自由的影响(35-55节)。利未记 25:8-9 守禧年。利未记 25:8、9。七个安息年,就是七个年份的安息,或七次七年,也就是七个安息年的时期,即四十九年;他们要这样计算,到那时期满了,就要在七月初十,就是赎罪日,使禧年的角声响遍全地,宣告禧年的来到。这种宣告方式与这一年的观念紧密相连。吹角,或远扬的羊角号(shofar,见利未记 23:24),原是主降临西奈山的信号,为要使以色列成为祂的百姓,收纳他们进入祂的圣约,将他们与祂自己联合,并借着祂恩典的圣约赐福给他们(出埃及记 19:13、16、19;20:18)。
正如百姓在 יובל,也就是 shophar 的声音响起时,要上到山前,以记念他们与主的联合;照样,在第七个安息年结束时,这号声也要向立约之民宣告他们之神恩慈的同在,并宣告那一年将要来到,这一年要“向遍地一切居民宣告自由”(利未记 25:10): 从奴役中得释放(利未记 25:40 以下),归回自己的产业和家族(利未记 25:10、13),并脱离耕种土地的艰苦劳役(利未记 25:11、12)。这一恩年,是在每第七个安息年的赎罪日被宣告并开始的,表明惟有随着罪得完全赦免,神儿女蒙福的自由才可能真正开始。这个伟大的恩年要在七次七年之后再度来到;也就是说,正如利未记 25:10 明说的,每第五十年都要被分别为圣,作禧年。
根据这一定期规则,拉比犹大以及追随他的年代学家和古物学家所主张的看法,即每第七个安息年,也就是第四十九年,就是禧年,这与经文不符;而第五十年才显明为真正的安息年,在其中,安息的观念达到最充分的实现,并在地上的时间中达到终点。利未记 25:10 “要在遍地向一切居民宣告自由”,这句话由利未记 25:10 和 25:11 中以 היא יובל 开头的两个从句进一步界定:“这要在你们中间作为角声之年,使你们各人归回自己的地业,各人归回自己的家族。”更进一步的解释见利未记 25:23-34 与 39-55。这就是这角声,亦即由角声所开启之年份的果效,因此以西结书 46:17 把这一年称作“自由之年”。
יובל 来自 יבל,意为“以奔流之声发出响声”,并不表示欢庆,或欢庆的时期(Ges.、Kn. 等人如此说);凡不是用来指禧年的地方,这词只表示号角的大声吹响(出埃及记 19:13;约书亚记 6:5)。这个意义在这里同样适用于利未记 25:10、11、12;而在利未记 25:15、28、30、31、33,27:18,以及民数记 36:4 中,则是 יובל שׁנת,即“角声之年”的简略说法。利未记 25:11-12 第五十年由角声宣告的另一果效是,以色列人不可撒种,也不可收割,正如在安息年一样(见利未记 25:4、5)。
“因为这是 יובל”,意思不是“欢庆”或“欢庆的时期”,而是“角声的时期或年份;这在你们中间要为圣”,即成为安息时期,像吹角日一样在你们中间为圣(利未记 25:23、24)。利未记 25:13-34 这里提到自由之年的一个果效,就是各人归回自己的产业;并借着警告人在卖地时不可欺压人,以及说明其理由,为此作预备。利未记 25:14-17 在买卖地业时,任何人都不可欺压邻舍,也就是不可借着有关其价值和产量的虚假陈述占人便宜。הונה 特别用于指在民事上对外人(利未记 19:33;出埃及记 22:20)、奴仆(申命记 23:17)、贫穷人、寡妇和孤儿(耶利米书 22:3;以西结书 18:8)的欺压,借着欺骗他们或夺取其产业。动词不定式绝对式 קנה,用法如创世记 41:43。
עמיתך 中的单数后缀,应作分配性理解,指某一个以色列人。利未记 25:15-16 买卖应按自禧年以来所经过的年数来计算,因此他们所卖的,只是到下一个禧年之前每年的收益;年数多则价高,年数少则价低。利未记 25:17-19 神必为欺压和掠夺施行报应;因此他们当敬畏祂。另一方面,若他们遵守祂的诫命和典章,祂必看顾他们,使他们安然住在那地(稳妥,无忧无虑),并因那地丰富的出产得以饱足。因此,利未记 25:18-22 与前文极其吻合。
(注:为了证明这一段是耶和华派插入以罗欣文献中的插文,Knobel 不得不诉诸两个毫无根据的假设:(1)把属于后文(利未记 25:25 以下)、规定有关土地占有与赎回一般原则的利未记 25:23、24,视为属于前文并与利未记 25:14-17 相连;(2)又极其任意地把利未记 25:18-22 解释成与安息年有关的补充条款。然而第六年要出产够三年食用(利未记 25:21、22)的应许,已尽可能清楚地表明,这里论的是禧年连同其前面的第七个安息年;而利未记 25:20 中提到第七年,不过是两年安息的开始,就是这地在既不撒种也不收割的情形下所要守的安息。)利未记 25:20-22 耶和华必保守他们不致缺乏,虽不撒种,也不收割。
祂要在第六年把祂的祝福赐给他们,使地出产够三年的粮食(עשׂת 代替 עשׂתה,如创世记 33:11);到他们在第八年撒种时,仍可吃陈粮,直到第九年,就是直到那一年的收成来到。从利未记 25:21、22 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第六年的收成要够三年,而第九年的播种却在第八年进行,这就表明,不但禧年,连安息年也是从秋季开始的,即从为来年第一次撒种的时候开始;因此,撒种要从第六年的秋季停止,到第七年的秋季,若逢禧年,还要一直停止到第八年的秋季;在这种情况下,连续两年都不撒种也不收割,于是第六年的出产,就是在那年七月收成的粮食,必须够三年食用,不仅要维持到第八年或第五十年的秋季播种时,还要维持到第九年或第五十一年的收获时;塔木德和历代拉比对这律法都是这样理解的。
利未记 25:23-27 前面关于买卖年产的律例(利未记 25:15、16)已隐含指出土地不能永远出卖;这里则清楚表达出来,并同时规定:一个人若因贫穷卖了祖业,当如何借着赎回重新得回。首先,利未记 25:23 给出一般原则:“地不可永卖(לצמיתת)”,字面是“归于消灭”,就是说,不可卖得使土地从卖主手中永远消失、永远失去。因为“地是属于耶和华的”;祂要将地赐给以色列人(利未记 25:2),但他们并非真正的地主或完全占有者,可以随意处置;他们不过是在祂土地上“在耶和华面前作客旅和寄居者”。因此(利未记 25:24),在他们所得为业的全地上,都要给地以 גּאלּה,就是释放、赎回。实现这一点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情形(利未记 25:25)是:若弟兄贫穷,卖了产业,他最近的赎业亲属要来,把弟兄所卖的赎回,也就是从买主手中买回来,归还原主。这个最近的赎业亲属,就是照利未记 25:48、49 所列次序负此责任的亲属。第二种情形(利未记 25:26、27)是:若某人没有赎业亲属,或因无当负此责的亲属,或因他们都太穷,而他自己后来赚得并积蓄了足够的钱,可以赎回,就要计算购买以来的年数,把余剩价值还给买主,也就是退还买主为直到下一禧年尚存那些年份所支付的价银,好叫自己重新得回产业。因为买主所付的,不过是直到下一禧年的各年收成价值,所以他所能要求退回的,也不过是尚余那些年份所值的部分。
利未记 25:28 第三种情形是:若一个人所赚得的不足以补足赎回土地所需的数目,那么他所卖的产业,就要留在买主手中,直到禧年;到了禧年,那地就要“出去”,就是恢复自由,使那贫穷的卖主无须补偿便重新得回。买主也没有损失,因为直到禧年的逐年收成,早已使他完全收回了他为那些年所付的一切价银。藉着这些律例,每一次土地买卖实际上都只成为定期租赁。利未记 25:29-30 房屋的转让与赎回。利未记 25:29、30。若有人卖了城内的住宅,就是有城墙的城中的房屋,那么在自卖出之日起满一年以前,都保有赎回权。ימים,“日子”,即一段确定时期,“作为它的赎回期限”;就是说,赎回或买回的权利应当被保留。若一年之内没有赎回,这房屋就要永远归买主及其后代所有,到禧年也不必归还。
קם,意为“立起来成为产业”,即成为固定、长久的产业,如创世记 23:17。לא אשׁר 代替 לו אשׁר,如利未记 11:21(见出埃及记 21:8 注)。这条律法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上:无城墙之城的房屋,与土地所有权并不那样紧密相连,以至于房屋的转让会改变原先分配给各家的产业份额。这些房屋既由人建造,就完全属于其所有者,不论是他们在征服那地时按原样得来,还是自己建造的。然而,这后一个观点终究只是次要的;因为就“村庄的房屋”而言,就是农舍和村落(见约书亚记 13:23 等),由于其四围无墙,这一点根本没有被考虑。利未记 25:31 这样的房屋要看作地的一部分,在赎回和禧年归还方面,要按地业办理。
利未记 25:32 另一方面,至于利未人的城,就是利未人在所分给他们的城中所有的房屋,利未人则享有永久的赎回权;就是说,一旦卖出,赎回的权利也绝不会丧失。עולם(永远)应理解为与其他房屋的一年期限(利未记 25:29、30)相对。利未记 25:33 “若有人从利未人手中赎买了房屋,就是在他所得为业之城中的房屋,这房屋到了禧年要归还;因为利未人城邑中的房屋,是他们在以色列人中所得的产业。”意思是:若有人买了利未人在利未城中的房屋,那么他所买的这房屋,在禧年要无偿归还给那利未人。若把 גּאל(赎回,即买回)照拉比的理解,看作 קנה“买、取得”的意思,那么第一句的困难就消除了。
之所以用 גּאל 代替 קנה,可以由下列事实解释:分地时,利未人既没有在土地中得产业,甚至连分给他们居住的城也不是他们的私有产业。利未人的城原是分配给其所在各支派的,只是附带一个义务,即要从中分别出若干住宅给利未人居住,并在城的郊野为他们的牲畜预留草场(参民数记 35:1 以下;以及我在《约书亚记注释》英译本第453页)。因此,若一个非利未人买了利未人的房屋,从实质上说,就是买回原属本支派的产业,或赎回那支派曾为利未人的居住和需要而让出的部分。
(注:Hiskuni 正确地如此解释:Utitur scriptura verbo redimendi non emendi, quia quidquid Levitae vendunt ex Israelitarum haereditate est, non ex ipsorum haerediatate. Nam ecce non habent partes in terra, unde omnis qui accipit aut emit ab illis est acsi redimeret, quoniam ecce initio ipsius possessio fuit. 相反,Ewald、Knobel 等人仿照《武加大》在 גּאל 前补上 לא 的提议,不仅是毫无必要的臆测,而且极不恰当;因为“若利未人中没有人赎回它”这句话,会无缘无故地把这项权利限定在利未人内部,好像女系那边属于其他支派的血亲就不能这样做似的。)“房屋和城”这几个词是解释性的同位语,“就是在他所得为业之城中”,并不是说“他在本城中卖掉的房屋产业或任何别的东西”;因为利未人在城中除房屋外并无别的产业,而是说“他所卖的房屋,就是在他所得为业之城中的房屋”。
这表明,归还的权利只适用于让给利未人在其本城中的房屋,而不适用于他们在其他城中借买卖或承受而得的房屋。复数主语之后用单数 היא,是因为系词与表语一致(见 Ewald,第319 c 节)。由于利未人除分派给他们的城中房屋之外,不可在土地上有世袭产业,所以若不使他们落在其他支派之后,就必须使他们房屋的持有权永远得到保障。利未记 25:34 利未人城邑郊野的田地不可卖。除房屋之外,利未人还要得 מגרשׁ,就是他们羊群所需的草场(字根 גּרשׁ,意为驱赶、赶出牲畜),环绕这些城邑(民数记 35:2-3)。这些草地不可出卖,甚至也不可出租至禧年;因为若出卖了,利未人就再没有什么可以牧养他们的牲畜。
利未记 25:35-55 禧年的第二个果效,就是一个沦为奴仆的以色列人得以恢复自由、归回家庭;这一点也由一段劝勉引入,劝人扶助贫穷的弟兄(利未记 25:35-38),保全他的身分自由。利未记 25:35 “你的弟兄若渐渐贫穷,手在你那里发颤,你就要扶持他”;也就是说,若他已不能独立维持生计,你就当拉住他的手臂,帮助他脱离困境。“他要在你那里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生活。”וחי 引出主句结果(见 Ges. §126,注1)。利未记 25:36-41 若他借的是钱,不可向他取利;若借的是粮食,归还时也不可要求增添,不可多要数量(参出埃及记 22:24;申命记 23:20-21),要因敬畏神而这样行;因为神曾把以色列从奴役中救赎出来,为要把迦南地赐给他们。
在利未记 25:37 中,וחי 是 וחי 的简写,这种形式只在此处出现。从利未记 25:39 开始,接着是关于一个以色列人因贫穷而卖身的律例。利未记 25:36-46 论到他卖给另一个以色列人作奴仆时应有的服事。那买了他作仆人的人,不可叫他作奴隶般的苦工(出埃及记 1:14),而要把他当作雇工和寄居者,让他服事直到禧年。到那时,他和他的儿女都要自由出去,归回本家,并归回他列祖的产业(祖业)。这条例是出埃及记 21:2-6 关于以色列权利之律法的补充,并不存在 Knobel 所说那些不同规定之间的矛盾。出埃及记 21 对以色列仆人的待遇根本没有作任何规定,只是说他服事第七年便可得自由。这里没有提到这个期限,因为本章只是论禧年对以色列人服役状态的影响。
关于这一点,这里所决定的是:禧年甚至要使那因贫穷而沦为奴役的以色列人得自由;当然,这只适用于禧年开始时仍在服役、尚未服满七年的人,而且前提是他没有照出埃及记 21:5-6 所说,自愿放弃七年届满得释放的权利。我们无权要求这里明明说出这一例外,因为这并不妨碍禧年的观念。因为凡自愿放弃得释放权利的人,无论是因为禧年尚远、他料想自己活不到那时,还是因为他在主人家中所得的境遇比自由之身更好,都是他自己自愿放弃了禧年原本可能给他的自由(见 Oehler 在 Herzog《百科全书》中的相关文章,那里列出各种不同看法)。
利未记 25:42-43 因为以色列人是耶和华的仆人,祂曾把他们从法老的奴役下救赎出来,并收纳他们作自己的百姓(出埃及记 19:5;18:10 等),所以他们不可被“像卖奴仆那样出卖”,也就是说,不可被卖入真正的奴隶制度之中;他们彼此之间谁也不可严严地辖制对方(利未记 25:43,参出埃及记 1:13-14)。“藉着这一原则,就神权政体的百姓而言,奴隶制便被完全废除了”(Oehler)。利未记 25:44-46 由于以色列人只可买外邦人或寄居在本地的外人为奴婢,所以这些人可以留给自己的儿女为产业;“藉着他们你们可以作工”,就是可以使用奴隶劳力;但对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却不可如此(利未记 25:46,参利未记 25:43)。
利未记 25:47-50 若一个以色列人卖身给已经置有产业的寄居者,或住在地上的非以色列人作奴仆,那么他随时都可以被赎回。若一个以色列人因贫穷而卖身给外来的寄居者(תּושׁב גּר,为区别非以色列的寄居者与利未记 25:35 所说以色列寄居者),或卖给外人的家族,那么他的弟兄、叔伯、堂兄弟,或本族中任何近亲,都要赎他;若他自己后来有了产业,也可以自赎。赎的时候,要从卖身那年算到禧年,“他的身价要照着年数计算”,也就是说,他卖身所得的价银,要分摊在直到禧年之间应服事的那些年上;“他与主人同在的日子,要按雇工的日子计算”,就是说,他已经服事的时间,要按雇工的工价估算,并记入这被赎之人的账上。利未记 25:51-52 禧年前若剩下的年数多,赎价就多;剩下的年数少,赎价就少。
בּשּׁנים רבּות,意为“按年数说很多”;רבּות 为中性,בּ 的用法如创世记 7:21;8:17 等。לפיחן,意为“按其数量”。利未记 25:53 在服事期间,买主应当年复一年地把他当作雇工,就是定期受雇的工人,不可严厉压迫地辖制他。“在你眼前”,意思是叫你,就是这里被晓谕的国民,看见这事。利未记 25:54-55 他若没有被这些人,就是利未记 25:48、49 所提的亲属,赎出来,那么到了禧年,他和他的儿女就要自由出去,也就是无须补偿而得释放。因为(利未记 25:55)他不可继续为奴,因为以色列人是耶和华的仆人(参利未记 25:42)。
然而,虽然藉着这些安排,禧年帮助每一个陷于贫穷和奴役的以色列人恢复产业和身分自由,从而借着一切在多年间已经转让的土地归还原主,使整个共同体恢复到神所命定的起初状态,但使神权国家恢复原状,并不是禧年的最高或最终目的。全地以及全民都守安息的圣歇,乃是它所要带给这地和居民之自由的一部分。在禧年中,如同在安息年中一样,耶和华的土地要享受圣洁的安息,耶和华的国民要从耕种土壤的艰苦劳作中得释放,在主他们的神所赐给他们的福分中,于蒙福的安息里生活并得更新。
这样,禧年对贫穷、受压迫和受苦的人,事实上对全体国民,都成了欢乐和恩典之年;它不仅给被掳的带来救赎,给困苦的人带来脱离患难的拯救,也使主的全会众脱离这世界苦毒的劳苦;它是一个复兴的时候,在其中,一切压迫都要止息,圣约之民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在主里面找到自己的救赎主;这位主使人人归回自己的产业和家园。因为耶和华曾把以色列人从埃及领出来,为要把迦南地赐给他们,使他们在那里作祂的仆人并事奉祂,所以在禧年中,耶和华的国民和土地都要在主面前欢庆这圣洁的安息与复兴之年;并且在这样的欢庆中,预尝那从主面前而来的复兴之日子。
这日子要借着那一位受主之灵膏抹者临到众人;祂要来向贫穷的人传福音,医好伤心的人,向被掳的宣告自由,向被囚的宣告开释,向一切悲哀的人宣告主悦纳人的恩年(以赛亚书 61:1-3;路加福音 4:17-21)。
而且祂还要在万物复兴的时候从天再来,完成神国的 ἀποκατάστασις τῆς βασιλείας τοῦ Θεοῦ,使整个受造界荣耀地进入神的国,恢复自世界起初以来一切因罪而被毁坏的事物,废除一切罪的奴役,建立神儿女真正的自由,释放一切受造之物脱离虚空的辖制,就是它们因人的罪而叹息所受的辖制,并把祂一切蒙拣选的人都引入和平与永远福乐的国度中;这国度是在创立世界以前就为他们预备作产业的(使徒行传 3:19-20;罗马书 8:19 以下;马太福音 25:34;歌罗西书 1:12;彼得前书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