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节 关于圣灯台之灯油的指示(利未记 24:1-4)以及陈设饼的预备(利未记 24:5-9),若我们一方面考察并正确理解这两者在利未记 24:2 中被引入的方式,另一方面又明白它们与敬拜神之间的意义,便不会再显得像是插入的内容。开头的公式“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拿来(带来)”,表明这命令关系到会众所献的供物,就是一种祭礼性的礼物,以色列要借此不断地事奉主。这种事奉表现在:七枝灯台上的灯在耶和华面前燃烧,其中的油使以色列民族显明自己乃是在这世界黑暗中发出亮光的会众;而在陈设饼中,他们将自己在神国田地里劳作所得的果实,作为属灵的祭献给耶和华。因此,献油以预备灯台,以及献细面制作安放在耶和华面前的饼,都构成以色列将其生活和劳碌分别为圣归给主他们神的事奉之一部分;这不仅是在指定的节期中,也是日日如此。所以这条例附在第23章所规定的安息日和节期之圣化之后,是十分恰当的。利未记 24:2-4 中最先的指示,乃是出埃及记 27:20-21 的逐字重复,前面已经解释过了。亚伦如何执行这些事,记在民数记 8:1-4;而灯台本身则是摩西在会幕奉献时安置妥当的(出埃及记 40:25)。
第5-9节 陈设饼的预备及其用途,在这里是第一次被描述;虽然在会幕奉献时,会众已经献上这饼,摩西也已经把它摆在桌子上(出埃及记 39:36;出埃及记 40:23)。要用细面作十二个饼(challowth,利未记 2:4),每个用十分之二伊法,并排成两行,每行六个,摆在耶和华面前的金桌子上(出埃及记 25:23 以下)。然后要在每一行上加上净乳香,这乳香要作记念(Azcarah,见利未记 2:2),作为献给耶和华的火祭。על נתן 意为“放在……上、加在……上”,并不迫使我们下结论说乳香必须撒在饼上;反而很容易与犹太传统相协调(约瑟夫《古史》iii. 10, 7;《米示拿》Menach. xi. 7, 8),即乳香是与每行饼一同放在金盘中的。十二这个数目对应以色列十二支派的数目。
每行六个的排列方式,与桌子的形状相符合,正如亚伦肩衣上的两块宝石各刻六个支派之名一样(出埃及记 28:10)。借着将会众所献的细面制成并陈列这些饼,尤其借着加上乳香,而这乳香每逢安息日撤下陈设饼时要在坛上焚烧,作 azcarah,即作会众在神面前实际的记念,这样摆设这些饼就具有了无血祭的形式;在这祭中,会众把其生活与劳碌的果实带到主面前,并将自己呈献给神,作为殷勤追求成圣、乐于行善的民族。若陈设饼是素祭,甚至是至圣之物,只有祭司才可在圣处吃(利未记 24:9,对比利未记 2:3 和利未记 6:9-10),那么它自然必须是无酵的,正如犹太传统一致所证实的那样。
并且,如果一般说来素祭都不可有酵,而为五旬节预备的初熟之物的饼虽然实际上是有酵的,也不许放在坛上(利未记 2:11-12;利未记 6:10);那么更不可能把有酵的饼带进圣所,摆在耶和华面前。因此,挪伯尔之所以还能坚持那些饼是有酵的,唯一根据只是在于他假定这些饼是要代表日用的食物,而这样的食物在耶和华的家中就如在任何设备完善的家里一样都不可缺少(见 Bähr, Symbolik i. p. 410)。这种不断将这些饼摆在耶和华面前的做法,要作为“永远的约”(利未记 24:8),也就是永约的凭据或记号,正如割礼作为肉体中的约,也被称为永远的约一样(创世记 17:13)。
第10-12节 关于亵渎者受惩罚的记载,被插入律法之中,与其说是因为“它借着一个清楚的实例显明神律法在以色列中的施行,并且引入并提供若干重要律例的理由”(Baumgarten),不如说是因为这一历史事件本身就发生在那些有关在主面前使生活成圣的律法颁布之时;而对亵渎者所宣告的刑罚,则以实际的形式向全国发出警戒,显明主在藐视祂名之人身上的圣洁。事情经过如下: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比利的女儿;他的父亲是那以色列妇人所嫁的一个埃及人。这个人走到以色列人中间,也就是从自己的帐棚或住处出来,进入以色列人中间。由于他是埃及人的儿子,他属于那些同以色列人一同出来的外族人(出埃及记 12:38);这些人的帐棚大概设在以色列人按支派安营之处以外的某个地方(民数记 2:2)。
这人和一个以色列人争斗起来,便亵渎那名(即耶和华的名)并且咒诅。争斗的原因没有说明,也无法确定。נקב:原意为钻、凿空,继而为刺;比喻地说,是分开、指定(创世记 30:28),因此又有称呼、指出之意(民数记 1:17 等);而在坏的意义上,则是刺伤、讥刺,即亵渎、咒诅,等于民数记 23:11、23:25 等处的 קבב。这个词在这里是作坏的意义来用,这从“并且咒诅”这一说法,以及利未记 24:15 和利未记 24:16 的整个上下文都可看出。相反,犹太人自古以来却把本节的 נקב 理解为 ἐπονομάζειν(七十士译本),并据此建立了那条著名的禁令,甚至连耶和华的名也不可说出(尤其见利未记 24:16)。
“那名” κατ᾽ ἐξ. 就是“耶和华”这个名(参利未记 24:16),神在这名中显明了祂的本性。正是这段经文引起了拉比中极其盛行的习惯,用“名”或“那名”来代替 Dominus 或 Deus(见 Buxtorf, lex. talmud. pp. 2432以下)。这亵渎者被带到摩西面前,然后被拘禁起来,“要得着耶和华的口(命令)为他们把这事说明”。פּרשׁ:意为分开、区别,然后是准确地决定;这里和民数记 15:34 中都是这个意思,那处也出现在类似的语境里。
第13-16节 耶和华吩咐把那亵渎者带到营外,让见证人按手在他头上,然后叫全会众用石头打死他;同时也颁布一般性的律法:凡咒诅自己神的,必担当自己的罪(即为自己的罪赎罪;参出埃及记 22:27);凡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要用石头打死,本地人和外人都一样。听见亵渎话语的人或见证人,要把手按(放,参利未记 1:4)在那亵渎者头上,借此把他们所听见的亵渎从自己身上卸下,归到亵渎者头上,让他自己去担当并赎这罪。申命记 21:6 中洗手的礼与此相似;但挪伯尔援引申命记 17:7,那处吩咐见证人先下手攻击被定死罪的拜偶像者,也就是先拿石头打他,这里的援引并不恰当。
第17-18节 关于这个亵渎者之罪所求问于神的裁决,由于此人是埃及人的儿子,因此并非耶和华会众的成员,这就成为神重申那些关于谋杀或加于人身之伤害的律法的契机;这些律法先前只是为以色列人颁布的(出埃及记 21:12 以下),如今也宣告对外人同样有效(利未记 24:17,利未记 24:21,利未记 24:22)。与这些律法并列的,还有关于打死牲畜的相关诫命(利未记 24:18,利未记 24:21,利未记 24:22);这些诫命虽未明确逐字颁布,却已隐含在以色列人的权利之中(出埃及记 21:33 以下),如今同样扩展到外人。אדם נפשׁ הכּה,意为击打人的性命,也就是置人于死地;利未记 24:18 中“牲畜的性命”这一说法,也应作同样理解。
第19-22节 “造成残损”,即加给人身体上的伤害。接着在所提到的几个例子中(破伤、眼、牙)对此作了进一步界定,在这些情形下,刑罚都要按照同态复仇法(jus talionis)施行(见出埃及记 21:23 以下)。
第23节 这些律法颁布之后,那亵渎者就受了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