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节 关于圣物的敬畏。——关于这事的律法是:(1)凡沾染不洁净的祭司,不可摸这些物,也不可吃这些物(利未记 22:2-9);(2)凡不属于祭司家族的人,也不可吃这些物(利未记 22:10-16)。利未记 22:2-3 亚伦和他的子孙要远离以色列人所献给耶和华、分别为圣的圣物,免得因玷污这些物而亵渎耶和华的圣名。הנּזר 与 מן 连用,意为远离、使自己与某物分别出来,也就是不可把这些物看作或对待得与未分别为圣之物一样。“他们使之归我为圣的”这句话,是对“以色列人的圣物”这一说法的补充同位语,更准确地界定其含义;因为“圣物”这一表达普遍用于一切圣的对象,包括会幕中的器具。
然而这里所指的,只是那些圣的供物或礼物,不是放在坛上的祭物,而是作为举祭和摇祭献给主,并由他分给祭司,作为他家中仆人的供养(民数记 18:11-19;民数记 18:26-29)。亚伦的后裔中,凡身上有不洁净的,都不可接近这些分别给他们的礼物,也就是不可为吃的缘故摸它们,也不可预备它们供食用;违者必被剪除。利未记 22:4-5 长大麻风的不可摸这些物(见利未记 13:2),患漏症的也是如此(利未记 15:2),直等到洁净;摸了因尸体而不洁之人的(利未记 19:28;民数记 19:22),或有遗精的(利未记 15:16,利未记 15:18),都不可摸;摸了不洁净爬物的,或摸了不洁净之人的,也都不可摸。
טמאתו לכל,如利未记 5:3 所用,是对 לו יטמא אשׁר 的进一步说明,即“凡因任何使他不洁净之污秽而成为不洁净的人”。利未记 22:6-7 “摸了这些物的人”,也就是亚伦的子孙中摸了不洁净之人或不洁净之物的,必不洁净到晚上,然后要用水洗身;日落以后,就是这一天过去以后,他就洁净了,随后可以吃圣物,因为那是他的食物。利未记 22:8-9 这里再次重申给全体以色列人的命令:不可吃自死的或被撕裂的牲畜(利未记 17:15-16),特别应用于祭司。(关于利未记 22:9,见利未记 8:35;利未记 18:30;利未记 19:17。)יחלּלהוּ,“因为他们玷污了它(那圣物)。”利未记 22:10-16 外人不可吃圣物。
זר 一般是指非祭司的人,进而指任何未完全并入祭司家族的人,例如寄居的客人或雇工(参出埃及记 12:49),因为他们都不是他家里的人。利未记 22:11 但用银子买来的奴仆,或生在他家中的人,就成了他家中的成员,与他同吃他的食物;因此他们也可以与他一同吃圣物,因为这些奴仆实际上借着受割礼,已正式并入这国民之中(创世记 17:12-13)。利未记 22:12-13 祭司的女儿若成了寡妇,或被丈夫休弃,且没有儿女,回到父家,再次成为父家的一员,像幼年时一样,就可以吃圣物。但她若有儿女,那么在丈夫死后或离婚之后,她就与儿女另成一家,这一家当然不能并入祭司职分之中,这里自然总是假定她的丈夫不是祭司。
利未记 22:14-16 但若有人(即俗人)误吃了圣物,就要偿还,也就是拿等值之物归还,并另加五分之一,赔偿给祭司;正如人在圣物上犯了干犯之罪时所当行的(利未记 5:16)。——在利未记 22:15 和利未记 22:16 的结语劝勉中,יחלּלוּ(亵渎)和 השּׂאוּ(使担当)的主语并未明说,因此这段话应这样译:“他们不可亵渎以色列人献给耶和华的圣物,就是他们献给耶和华的举祭(也就是不可让俗人吃这些物),并且若有人误吃了这些物,就要使他们(那些俗人)担当愆尤之罪(借着施行利未记 22:14 所说的赔偿),因为他们吃了他们(祭司)的圣物。”这样理解,这两节就恰好成了利未记 22:10-14 这一段合宜的结尾。
另一方面,按照传统对这两节的解释,是把祭司职分看作第一个动词的主语,并在第二个动词前补上一个否定词。这两种做法都是武断而且毫无根据的,因为利未记 22:10-14 所说的不是祭司,而是俗人;若按后一种解释,我们本应看到 אליהם ישׂאוּ רלא(参利未记 22:9),而不是不寻常的 אותם השּׂאוּ。
第17-20节 可蒙悦纳的祭牲。——利未记 22:18-20 凡以色列人或外人向主献上的祭,无论是为还愿,或是作甘心祭(参利未记 7:16),都必须是没有残疾的公牲畜,“好蒙悦纳”(参利未记 1:3),也就是为要使献祭的人得着神的喜悦。有残疾的牲畜,就不蒙悦纳。
第21-22节 凡平安祭也都必须没有残疾,无论是为“还特别的重要之愿”(参民数记 15:3;民数记 15:8:פּלּא,出于 פּלא,意为大、卓越、奇妙),或是作甘心祭;就是说,必须没有瞎眼、断肢(因此也包括瘸腿:申命记 15:21)、割伤(即残缺,对应于利未记 21:18 的 חרוּם)、或脓疮(יבּלת,出于 יבל,意为流出,大概指流脓的肿疮)等类的残疾。
第23节 作为甘心献的平安祭,牛或羊若是 רקלוּט שׂרוּע,“伸长而又缩短”,也就是全身或某些肢体过大或过小,固然可以献上;(注:关于这两个词,Knobel 很恰当地指出,希腊人要求祭牲必须是 ἀφελής(Pollux i. 1, 26);Hesychius 对此解释说,μήτε πλεονάζων μήτε δέων τι τοῦ σώματος。)但这样的牲畜若作还愿祭,就不蒙悦纳。
第24节 阉割过的牲畜不可献祭,甚至根本不可留在这地上。מעוּך,compressus,θλιβίας,指睾丸被压碎的;כּתוּת,contusus,θλασίας,指被击碎的;נתוּק,avulsus,σπάδων,指被扭脱的;כּרוּי,excisus,τομίας 或 ἐκτομίας,指被割掉的。古人以这一切不同的方式施行阉割(参 Aristot. hist. an. ix. 37, 3;Colum. vi. 26, vii. 11;Pallad. vi. 7)。“在你们的地上,你们不可这样行”,即指 וגו מעוּך,也就是阉割过的牲畜,换言之,就是“不可阉割牲畜”。这种解释是约瑟夫(Ant. iv. 8, 40)和所有拉比所持的,也是“在你们的地上”这一说法所要求的;因为这句话根本不适用于 Clericus 和 Knobel 所采用的解释,就是把 עשׂה 理解为预备祭牲,因为祭牲绝不会在地外预备。阉割牲畜是对神创造的毁坏,禁止这样做的原则,与利未记 19:19 禁止混杂异类之物的原则相同。
第25-26节 以色列人也不可从外邦人手中接受任何这一类的牲畜,也就是上述有残疾的牲畜,作为祭物。“因为其中有败坏”,也就是有败坏之处,有残疾附着其上;所以这样的供物不能使人得蒙悦纳。——在利未记 22:26-30,又给出了三条性质相近的律例。
第27节 牛、绵羊或山羊的幼畜,要在母畜身边满七天,从第八天起才可以献为祭;这与出埃及记 22:29 关于头生之物的规定相同。原因在于,幼畜在生后的头一周内,还没有达到成熟并能独立维持的生命状态。(注:因此罗马人也有如下规定:Suis faetus sacrificio die quinto purus est, pecoris die octavo, bovis tricesimo(Plin. h. n. 8, 51)。)这种成熟状态,必须在那由创造而成圣的一周时间过去之后,才算达到。律法并没有规定祭牲可被接纳的最高年龄。
Bullocks,也就是一岁以上的小公牛或年轻公牛,常被提到,并规定用于节期祭物中(不足一岁的小公牛称为 עגל;利未记 9:3),即作为燔祭见于利未记 23:18;民数记 7:15,民数记 7:21,民数记 7:27,民数记 7:33,民数记 7:39;民数记 8:8;民数记 15:24;民数记 28:11,民数记 28:19,民数记 28:27;民数记 29:2,民数记 29:8;作为赎罪祭见于利未记 4:3,利未记 4:14;利未记 16:3;——绵羊(羊羔)一岁的,也规定作为燔祭见于利未记 9:3;利未记 12:6;利未记 23:12;出埃及记 29:38;民数记 6:14;民数记 7:17,民数记 7:21,民数记 7:27,民数记 7:33,民数记 7:39;民数记 28:3,民数记 28:9,民数记 28:19,民数记 28:27;民数记 29:2,民数记 29:8,民数记 29:13,民数记 29:17;作为平安祭见于民数记 7:17,民数记 7:23;民数记 29:35;作为赎愆祭见于民数记 6:12;还有一岁的母羊作赎罪祭见于利未记 14:10 和民数记 6:14,一岁的山羊羔见于民数记 15:27。
人们一般把较年长的牛或公牛献作平安祭(民数记 7:17;民数记 23:29),有时也献作燔祭。在士师记 6:25,提到献上一头七岁的公牛为燔祭;毫无疑问,那些作为赎罪祭和赎愆祭所献的公山羊和公绵羊,也都超过一岁。
第28-30节 不可在同一天宰牛或羊连同它的幼畜,这条命令与出埃及记 23:19 和申命记 22:6-7 的律法有关,其目的在于规定,以色列人有责任尊重神所设立的亲代与后代之间的关系。——在利未记 22:29,利未记 22:30,再次重申要在献祭当日吃那祭牲的肉(利未记 7:15;利未记 19:5-6),特别是针对称谢祭而言。
第31-33节 结语性的劝勉,如利未记 18:29;利未记 19:37。(关于利未记 22:32,参利未记 18:21 和利未记 11: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