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洁净条例——利未记 12—15章 关于因吃不洁净之物,或因接触自然死亡之物而致污秽的律法之后,接着是有关由人体发出之污秽的条例;因这些污秽,受污染的人要在较长或较短时期内被隔绝,不得参与圣所的团契,有时甚至不得与本国同胞交往,而这种污秽必须借着洗濯、具有象征意义的洁净礼,以及赎罪祭来除去。这些污秽包括:妇人因生产而有的不洁(利未记 12:1-8)、麻风(13、14章),以及男女生殖器官一切正常或病态的分泌物(遗精与淋病,以及月经和漏症:15章);此外,在民数记 19:11-22 还加上因人尸而来的污秽。无意的遗精使男人不洁;有意的排泄,即在性交中,不但使男女二人不洁,也使所沾染的衣物不洁,整整一天;而这种污秽要在晚上借着洗身与洗衣等除去(利未记 15:16-18)。
生殖器官的分泌物,不论是正常的,如月经与生产有关的排泄,还是出于疾病,不但使当事人不洁,甚至使他们所躺卧的床榻、所坐的座位,以及凡坐在其上的人都成为不洁;这种不洁甚至传给摸着病人,或摸着他们所接触之物的人(利未记 15:3-12,利未记 15:19-27)。就月经而言,不洁持续七天(利未记 15:19,利未记 15:24);生产则视情况为七天或十四天,其后再加三十三天或六十六天(利未记 12:2,利未记 12:4-5);至于病态漏症,则持续到疾病本身终止,并在其后再有七天(利未记 15:13,利未记 15:28);但传染给别人的不洁只持续到晚上。在这一切情形中,洁净都包括洗身和洗衣,以及洗净其他物件。
但若不洁持续超过七天,那么在用水洁净后的次日,还要献赎罪祭和燔祭,好使祭司宣告那人为洁净,或重新接纳他进入与圣洁之神的团契(利未记 12:6,利未记 12:8;利未记 15:14-15,利未记 15:29-30)。麻风使患者极其不洁,以致他们要与一切洁净的人隔绝(利未记 13:45-46);待他们痊愈后,必须借着庄严的洁净礼得洁净,并藉献祭重新被接纳进入耶和华的会中(利未记 14:1-32)。关于麻风是否会传染,并无明文指示;但这一点从麻风病人要与洁净的人隔离(利未记 13:45-46),以及患麻风的房屋使凡进入或睡卧其中的人都成为不洁(利未记 14:46-47),便可推知。由死亡所造成的污秽显然更重。
不但自然死亡之人的尸体,或被暴力杀害之人的尸体,甚至死尸或坟墓,都要使摸着的人不洁七天;并且若是尸体,还使那人死去的房屋、其中所有的人、凡进到其中的人,以及那里一切敞口的器皿都成为不洁(民数记 19:11,民数记 19:14-16)。这类污秽只能借着洒那用活水与赎罪祭灰所预备的除污水来除去(民数记 19:12,民数记 19:17以下);而且这种污秽甚至会从已受污秽的人身上传到他们所接触的人和物,使之不洁直到晚上(民数记 19:22);反之,因摸着死兽所致的污秽只持续一天,然后像一切只持续到晚上的不洁一样,可借着洗身或洗物而除去(利未记 11:25以下)。
但虽然照此看来,生育与出生以及死亡都与不洁有关;然而生育与死亡,存在的进入与离去,并非其本身就污秽,也不可如巴赫所设想的那样,把洁净律的根本原则追溯为“无限存在与有限存在之间的对立;若从伦理角度将后者视为绝对圣者的反面,它便落入罪的范围”。有限的存在与人的肉身性一样,都是神所创造的;并且两者从祂手中出来时都是纯洁而美善的。再者,经文并不是说生育、生产和死亡本身使人污秽;而是说与生殖和生产相关的分泌物,以及死者的尸体使人污秽。在死亡之后的腐朽中,罪的结果,也就是死亡这罪的工价,便在身体上显明出来。腐朽作为罪之不圣洁本性的具体体现,乃是不洁 κατ᾽ ἐξοχην;而以色列人既蒙召在与神的团契中成圣,就当避开并厌恶它。
因此,人尸产生最大的污秽;其污秽之重,甚至必须用那掺有赎罪祭灰、加强了效力的洒除污水,仿佛一种圣洁的碱液,才能除去。次于尸体的,一方面是麻风,即死亡在身体上的活画像,它甚至在活人的身体上也产生出一切腐朽的症状;另一方面是生殖器官发出的可憎分泌物,这些分泌物类似尸体中那些腐败的分泌物,乃是身体内部器官开始溶解、腐朽开始发生的征兆。
既然特别规定要行洁净礼的污秽,仅限于人体中的这三种表现形式,就很明显地表明,旧约中的洁净律并不是为促进清洁、良好风俗与端庄,也就是说,并不是为保护身体生命免受传染病和其他有害健康之物侵袭的治安条例;它们单纯的目的乃是“使人心深深厌恶一切在受造之物中是死亡、或被称为死亡的事,并借此培养对一切是罪、或被称为罪之物的彻底憎恶;同时,为使堕落的人不断谦卑,在自然生命的主要过程中——生育、出生、饮食、疾病、死亡——提醒他,一切事物,甚至他自己的身体本性,都伏在罪的咒诅之下(创世记 3:14-19);如此,律法便成为‘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唤起并维持人对那位救赎主的渴望,祂要把人连同其身体也从所临到的咒诅中救赎出来(参见加拉太书 3:24;罗马书 7:24;罗马书 8:19以下;腓立比书 3:21)。”莱勒。
第1-2节 生产后的不洁与洁净。——利未记 12:2-4。“若有妇人怀孕生男孩,她就要不洁净七天,像在她月经污秽的日子一样。”“怀孕”(תזריע)原文直译为“下种”。“污秽”(נדּה)出于 נדד,意为流出,字面义为“应当流出的东西”,特别用于指妇人的分泌物所致的不洁(利未记 15:19)。“病弱”(דּותהּ)是 דּוה 的不定式,意为患病、软弱,在此以及利未记 15:33;利未记 20:18 中,用于指与血漏有关的痛苦。
第3-4节 这时期满了以后,第八天,男孩要受割礼(见创世记 17章注释)。然后她要“居住”,即留在家中,在“洁净的血”中三十三天,不可摸圣物,也不可进圣所(因此她不得参与祭筵、逾越节等),直到她洁净的日子满足,也就是满了。
第5节 但若她生的是女孩,就要像经期一样不洁净两个七日(十四天),其后再留在家中六十六天。关于“因病隔离”的七天(或十四天)与“洁净之血”的三十三天(或六十六天)之间的区别,其自然根据在于生产所伴随的身体分泌物:头一周的分泌物较强,含血较多(恶露初期,lochia rubra),而后期较稀薄如水的分泌物(白恶露,lochia alba)可持续长达五周,因此直到孩子出生后约六周,身体才可能恢复正常。生女孩时延长这段时期,也是基于古代很普遍的一种看法:生女孩后,出血与水样分泌持续的时间比生男孩后更长(Hippocr. Opp. ed. Kühn. i. p. 393;Aristot. h. an. 6, 22;7, 3,参 Burdach, Physiologie iii. p. 34)。但将这时期延长为四十天和八十天,只能从这些数字本身的意义来解释,这些数字在经文中屡次出现,尤其是四十这个数字(见出埃及记 24:18 注释)。
第6-8节 她洁净的日子满了以后,“无论是为儿子或为女儿”,即按她所生的是儿子或女儿而定(并不是为那儿子或女儿,因为妇人所需的洁净是为她自己,不是为她所生的孩子;不洁的是妇人,不是孩子),她要带到祭司那里一只一岁的羊羔作燔祭,一只雏鸽或斑鸠作赎罪祭,使祭司在耶和华面前为她赎罪,她就从血漏中得洁净。“一岁的”(שׁנתו בּן)直译为“他年岁的儿子”,即满一岁(参利未记 23:12;民数记 6:12,民数记 6:14;民数记 7:15,民数记 7:21 等),这个说法可与 שׁנה בּן(出埃及记 12:5)以及复数形式 שׁנה בּני(利未记 23:18-19;出埃及记 29:38;民数记 7:17,民数记 7:23,民数记 7:29)互换使用。
“流血的泉源”(דּמים דּמור;见创世记 4:10 注释)等于指血漏(参利未记 20:18)。藉洗身与洗濯而得洁净并未特别提起,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对于摸着她或她床榻之人怎样沾染不洁,也没有另作说明,因为关于经期的条例,无疑同样适用于最初的七天和十四天。至于她恢复与主及其圣所的关系,她必须前来,藉赎罪祭和燔祭得洁净,因为在她的污秽中,自然之罪已经显明于她的身体状况中;并且因这污秽,她整整一周不得进入圣所、不得与主相交。但因为这种洁净并非针对任何特定的道德罪责,而只是针对那间接显明于她身体状况中的罪,所以赎罪祭用一只鸽子就足够了,也就是说,用流血祭中最小的一种;而燔祭则需要一只一岁的羊羔,以表明她在与主长久分离之后,再次将自己献给主之奉献的重要与力量。
然而,在极其贫穷的情形下,也可用一只鸽子代替羊羔(利未记 12:8,参利未记 5:7,利未记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