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被以色列人杀败的诸王名单——约书亚记 12章
在约书亚于迦南南北两地作战的历史记载中,只提到那些结盟与以色列人交战、并被以色列人征服杀死的王的名字;而在结尾则说,约书亚击杀了南方和北方所有的王,并夺取了他们的城邑(约书亚记 10:40;约书亚记 11:17)。因此,为了使这些征服的记载完整,本章详细列出所有被杀的王,不仅包括约书亚在约旦河这边之地所击败的王,也包括摩西所征服的亚摩利人二王,好叫人对以色列在他们神全能帮助之下所赢得的一切胜利,得到一幅完整的图画。
1-6节 以色列人在约旦河那边所击杀、并夺取其地之诸王的名单——就是从亚嫩谷(摩押河;见民数记 21:13)到黑门山(谢赫山,申命记 3:8),以及整个东边的亚拉巴(即约旦河东侧的河谷之地)。约书亚记 12:2-3 论西宏和他的国,见民数记 21:24;申命记 2:36;申命记 3:16-17。“亚嫩河边的亚罗珥”:即今日摩押河北岸的亚拉伊尔废墟(见民数记 32:34)。“并谷中的中间”,意即照约书亚记 13:9、约书亚记 13:16 和申命记 2:36 所平行的经文,是从亚嫩谷中的那座城起,就是民数记 22:36 所提到的摩押城,即亚珥或亚略波利(见民数记 21:15 注),此城在亚罗珥附近;这里把这城与亚罗珥一同提及,前者作为所夺之地的专一始点,后者则为包括在内的起点。
“半个基列”,即雅博河南边的山地(见申命记 3:10 注),“直到雅博河”,即上游的雅博河,也就是现在的安曼河(见民数记 21:24 注)。约书亚记 12:3 “并亚拉巴……西宏所统治的地方”,即加利利海与死海之间约旦河谷东边的地区(见申命记 3:17 注)。“直到伯耶施末的路,又向南直到毗斯迦山根下”,见民数记 21:15 和民数记 27:12 注,即直到死海边旷野的东北边界(见民数记 22:1 注)。约书亚记 12:4-5 “又有噩的境界”,即他们也占取了(约书亚记 12:1)。论噩,见申命记 3:11;论他的居所亚斯他录(可能就是今日的阿什特烈丘)和以得来(今名德拉或德拉阿),见创世记 14:5 和民数记 21:33 注。论他的疆域,见申命记 3:10、申命记 3:13-14。
约书亚记 12:6 这二王是摩西所击杀的,等等:见民数记 21:21 以下,及民数记 32:33。
7-8节 约书亚在约旦河西所击杀的迦南三十一王名单,“从利巴嫩平原的巴力迦得,直到上西珥去的光滑山”(见约书亚记 11:17)。这地约书亚分给以色列其余各支派。(论这地各部分,见约书亚记 9:1;约书亚记 10:40;约书亚记 11:2 注。)
9-18节 各王是按被击败的次序列出的:耶利哥(约书亚记 6:1);艾城(约书亚记 7:2);耶路撒冷、希伯仑、耶末、拉吉、伊矶伦(约书亚记 10:3);基色(约书亚记 10:33);底璧(约书亚记 10:38)。约书亚记 12:13 和约书亚记 12:14 所提到的那些城,在约书亚记 10章并未按名提及。基德,很可能与犹大山地的基多相同(约书亚记 15:58),这地在古名耶杜尔中得以保留(Rob. Pal. ii. p. 186, and Bibl. Res. p. 282)。何珥玛(即“当灭”之意)在犹大南方(约书亚记 15:30),分给了西缅人(约书亚记 19:4)。
迦南人称之为洗法(士师记 1:17;见民数记 21:3 注),位于亚玛力人或亚摩利人山地的南坡,即今日拉赫玛高原西坡上的塞法塔废墟,在哈拉萨(以禄撒)西南约两个半小时路程之处(见 Ritter, Erdk. xiv. p. 1085)。亚拉得也在南地,其名保存在亚拉得山丘中(见民数记 21:1 注)。立拿(见约书亚记 10:29 注)。亚杜兰在约书亚记 15:35 中列于耶末与梭哥之间的平原诸城之中,附近有一大洞穴,大卫逃避扫罗时曾在那里藏身(撒母耳记上 22:1;撒母耳记下 23:13)。罗波安曾加固此城(历代志下 11:7),马加比二书 12:38 也提到它,称为奥多兰城。《地名志》说它在以流提罗波利东方十罗马里,但这是个错误,虽然至今仍未被确切发现。
若就地点而言,代珥杜班很合适;此地在伯夙季林北约两小时处,邻近许多白垩石灰岩中的洞穴,形成一种迷宫,并有若干拱形石窟(见 Rob. Pal. ii. p. 353, and Van de Velde, Reise, pp. 162-3)。玛基大:可能就是苏梅勒(见约书亚记 10:10 注)。伯特利,即伯亭(见约书亚记 8:17)。接下来在约书亚记 12:17 和约书亚记 12:18 所列诸城的位置,不能确定,因为他普亚、亚弗、希弗这些名字在迦南别处也再次出现,而拉沙仑别处则未再出现。
不过,如果我们注意到,正如从约书亚记 12:10 起,先列出那些其攻取已在约书亚记 10章记述过的王城,然后在约书亚记 12:15 和约书亚记 12:16 又加上在与南方迦南人作战中所夺取的其他一些城;同样,在约书亚记 12:19 和约书亚记 12:20 中,先给出北方迦南联盟诸王的都城,然后才是那些在北方战争中夺取、但在约书亚记 11章中未曾按名提到的其他城:那么就毫无疑问,约书亚记 12:17 和约书亚记 12:18 中这四座城,应当归入与耶路撒冷王及其盟友作战时夺取的王城,因此应当在迦南南方而不是北方寻找。
故此,我们不能同意范德费尔德与 Knobel 的看法,把他普亚认作隐他普亚(约书亚记 17:7),并在拿布卢斯东北、靠近约旦河谷的阿图夫寻找它;我们宁可把它与犹大低地的他普亚(约书亚记 15:34)联系起来,虽然该地本身尚未被发现。希弗也既不可认作西布伦支派的迦特希弗(约书亚记 19:13),也不可认作以萨迦支派的哈法连(约书亚记 19:19),而最可能是希弗地区的都城(列王纪上 4:10),应当在犹大平原梭哥附近寻找。亚弗大概就是靠近以便以谢的那座同名城(撒母耳记上 4:1),约柜曾在那里被非利士人夺去;此城极可能在犹大平原中寻找,虽然不是在阿赫别克村(Rob. Pal. ii. p. 343);但至今仍未查明。
Knobel 认为它是耶斯列附近的亚弗(撒母耳记上 29:1),照《地名志》所说,这城位于隐多珥附近(撒母耳记上 29:1;列王纪上 20:25,列王纪上 20:30);但这座亚弗太偏北了。拉沙仑只在这里出现,至今仍无法加以确定。Knobel 猜测它是提比哩亚湖西边名叫萨鲁内的地方,并推想这个名字是由拉沙仑省去流音字母而缩略成的。若拉沙仑真可在那么北的地方寻找,这固然并非不可能。Bachienne 和 Rosenmüller 则认为它是著名沙仑平原中的沙仑村,位于罗德与亚述弗之间。
19-20节 玛顿、夏琐、伸仑米仑和亚革煞(见约书亚记 11:1 注)。
21节 他纳,分给玛拿西人在以萨迦境内,又交给利未人(约书亚记 17:11;约书亚记 21:25),但并未完全从迦南人手中夺过来(士师记 1:27);现今就是离利尊东南一小时十五分路程的他纳山丘,一座播种谷物的平顶山;而古名则保存在山丘东南脚下的小村他纳中(见 Van de Velde, i. p. 269, and Rob. Pal. iii. p. 156)。米吉多也分给玛拿西人在以萨迦境内,虽然迦南人没有被完全赶出(约书亚记 17:11;士师记 1:27);所罗门曾加固此城(列王纪上 9:15),它也因亚哈谢死于其处(列王纪下 9:27),以及约西亚在那里被法老尼哥击败并杀死(列王纪下 23:29-30;历代志下 35:20 以下)而闻名。Robinson 已指出,这城保存在后世的 Legio,即今名 Lejun(Pal. iii. pp. 177ff.; see also Bibl. Res. p. 116)。
22节 基低斯,是拿弗他利山地的一座利未城和逃城(约书亚记 19:37;约书亚记 20:7;约书亚记 21:32),也是巴拉的家乡(士师记 4:6);被提革拉毗列色攻取并使其居民被掳掠(列王纪下 15:29),被掳之后它也是一处著名地方(马加比一书 11:61以下)。现今它只是一个不重要的小村庄,仍保留着古名,位于户勒湖北西;或者照范德费尔德(Reise. ii. p. 355)的说法,它不过是在一片耕种良好的高原西南尽头一个土丘上的可怜庄舍,四周有大量古迹,即凿石、柱子遗迹、石棺,以及两处大型建筑的废墟,并且四面视野开阔广大(另见 Rob. Bibl. Res. pp. 367ff.)。约念,靠近迦密,在西布伦境内,是一座利未城(约书亚记 19:11;约书亚记 21:34)。范德费尔德与 Robinson(Bibl. Res. p. 114)认为,他们已在米勒谷东边的凯蒙山丘发现了这城;该山丘位于一列向东南延伸山脉的西北端,高约二百英尺,地势极其险要,足以控制从耶斯列平原西侧通往南方平原的主要隘口。凯蒙是古代 Καμμωνά、Cimana 的阿拉伯形式;优西比乌和耶柔米在《地名志》中说,它在 Legio 北六罗马里、通往多利买的路上。
23-24节 多珥:见约书亚记 11:2。吉甲:戈印人的王所在地(这里是专名,如创世记 14:1),极可能就是《地名志》(Gelgel 条)所提到、在安提帕特里以北六罗马里的那个名叫 Galgulis 的村庄;这地方至今仍存在于回教村庄 Jiljule 中(现今几成废墟;见 Rob. Bibl. Res. p. 136),虽然这村庄只在古安提帕特里,即 Kefr Saba 东南偏东两英里处(见 Ritter, Erdk. xvi. pp. 568-9)。得撒,是以色列诸王直到暗利时代以前的都城(列王纪上 14:17;列王纪上 15:21,列王纪上 15:33;列王纪上 16:6),大概就是现在的塔卢扎,一处地势高而美、规模不小、四围有大片橄榄林环绕的地方,在示剑北两小时路程之处(见 Rob. Bibl. Res. p. 302, and Van de Velde, ii. p. 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