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4
5-9节 解释象征性记号之神圣话语,其中所宣告的审判,就其原因而言陈明于5-9节,就其性质而言陈明于10-17节。——以西结书 5:5 主耶和华如此说:这耶路撒冷,我曾安置在列邦之中;列国都在她的四围。以西结书 5:6 她却违背我的典章,比列邦更恶;违背我的律例,比四围的列国更甚;因为她弃掉我的典章,至于我的律例,她也不遵行。以西结书 5:7 所以主耶和华如此说:因为你们纷争反叛,比你们四围的列国更甚,不遵行我的律例,也不谨守我的典章,并且也不照着你们四围列国的典章去行;以西结书 5:8 所以主耶和华如此说:看哪,我,甚至我,与你反对,必在列国眼前,在你中间施行审判。以西结书 5:9 并且因你一切可憎的事,我要在你中间行我所未曾行的,以后我也不再照着这样行。
——“זאת ירוּשׁ”不是“这是耶路撒冷”,即耶路撒冷的命运是这样(Hävernick),而是“这耶路撒冷”(Hitzig);“זאת”置于名词之前,有“这一个”的意思,如出埃及记 32:1;参以瓦尔德,第293 b节。为要充分显明耶路撒冷的罪责,对她罪行的斥责,先从提到神在地上赐给她的尊荣地位开始。
以西结书 5:5 把耶路撒冷描写为地的中心点:但这并不是从外在的地理意义(Hitzig),也不是单纯从预表意义上,把这城看作比别城更蒙福(Calvin,Hävernick),而是从历史意义上说的,即“神的百姓和圣城,实际上站在神所引导之世界发展及其运动的中心点上”(Kliefoth);或者,就救恩历史而言,这城是神设立祂恩典宝座之处,律法和典章要从这里传出,临到万邦,为要成就全世界的救恩(以赛亚书 2:2及下文;弥迦书 4:1及下文)。但耶路撒冷非但没有遵守主的典章和律例,反倒在四围各地,比外邦更行邪恶(“המרה”与宾语连用,意为“悖逆对抗”)。
对此,我们不可援引罗马书 2:12、2:14 来反驳,仿佛外邦人不认识神的律法,便不是犯同样的罪,而只是无法地犯罪;因为使徒所说的“无法地”犯罪,实际上乃是违背那写在外邦人心里的律法。
第7节中的“所以”,引入刑罚的威吓;但在说明刑罚之前,先借着反复并列这悖逆之城的不敬虔行为,更鲜明地显出罪与罚的对应。“המנכם”是从“המן”来的不定式,是次级形式“המון”,与“המה”同义,意为“喧嚷”“反叛”,即背叛神;参诗篇 2:1。以西结书 5:7 最后一句形成高潮:“你们甚至连外邦人的典章也没有遵行。”这与以西结书 11:12 并不真正矛盾;在11:12,照外邦人的典章而行,是以色列人受责备之事。因此,我们不必像Ewald和Hitzig那样,因为叙利亚译本和一些希伯来抄本缺少这里的“לא”,便主张将其删去。即使在那些抄本中,这个字之所以被省略,也只是为避免与以西结书 11:12 的表面矛盾。这个表面矛盾的解答,在于“משׁפטי הגוים”的双重含义。
外邦人有些典章是与神的律法相敌对的,但也有一些是根植于写在他们心里的神律法。顺从后者,是好的、可称赞的;顺从前者,则是邪恶而可责备的。以色列既恨恶神的律法,就随从外邦人那些邪恶有罪的典章,却忽略了他们那些较好的典章。这里应当根据耶利米书 2:10-11 来理解,拉施早已指到这一点。
(注:Coccejus 对以西结书 11:12 早有佳论:“Haec probe concordant. Imitabantur Judaei gentiles vel fovendo opiniones gentiles, vel etiam assumendo ritus et sacra gentilium. Sed non faciebant ut gentes, quae integre diis suis serviebant. Nam Israelitae nomine Dei abutebantur et ipsius populus videri volebant.”)在以西结书 5:8 中,被反复提及原因所打断的刑罚宣告,又以“所以主耶和华如此说”继续。
既然耶路撒冷比外邦行得更恶,神就要在外邦人眼前对她施行审判。“施行审判”(“עשׂה שׁפטים”或“עשׂה”)在出埃及记 12:12 和民数记 33:4 中,是指神加在埃及身上的审判。这里所要降下的惩罚将如此重大严厉,以致从前未曾有过,将来也必不再有。此话并不要求我们像Coccejus那样,把这威吓指向后来耶路撒冷最后一次毁灭,说那一次比先前更严厉;也不要求我们像Hävernick那样,认为先知的眼目同时望向以色列受罚的两个时期,即巴比伦和罗马两次灾难。这两种看法都与经文不符,因为这些话只能指向即将来到的第一次毁灭耶路撒冷的刑罚审判。
就这一点说,它比以前或以后的任何一次更严厉,因为借此,神百姓的存在一度被中止;而那被罗马人毁灭、消灭的耶路撒冷和以色列,已不再是神的百姓,因为那时神的百姓乃是基督徒群体,而这群体并未受到那场灾祸的影响(Kliefoth)。
10-17节 这威吓的进一步执行。以西结书 5:10 所以在你中间,父亲要吃儿子,儿子要吃父亲;我必向你施行审判,我必将你所余剩的人分散四方。以西结书 5:11 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因你用一切可憎的物、可厌的事玷污了我的圣所,故此我也必使你衰残,我眼必不顾惜你,也不可怜你。以西结书 5:12 你的民三分之一必遭瘟疫而死,在你中间必因饥荒消灭;三分之一必在你四围倒在刀下;我必将三分之一分散四方,并要拔刀追赶他们。以西结书 5:13 我要这样成就怒中所定的;我向他们发的忿怒止息了,自己就得着安慰;我在他们身上成就忿怒的时候,他们就知道我耶和华所说的是出于热心。以西结书 5:14 并且我必使你在四围的列国中,在经过的众人眼前,成了荒凉和羞辱。
以西结书 5:15 这样,我向你施行审判,必以怒气和忿怒,并烈怒的责备,成就于你;那时,你就在四围的列国中成为羞辱、讥刺、警戒、惊骇;这是我耶和华说的。以西结书 5:16 那时,我要将灭人、使人饥荒的恶箭,就是射去灭人的,射在你们身上,并要加增你们的饥荒,断绝你们所倚靠的粮食;以西结书 5:17 又要使饥荒和恶兽到你那里,叫你丧子;瘟疫和流血的事也必流行在你那里;我也要使刀剑临到你;这是我耶和华说的。
——为证明这审判前所未有的严厉,第10节立刻提到一个极其可怕的情形,这在摩西早已预言过(利未记 26:29;申命记 28:53),即当百姓被仇敌逼迫时将会发生的事:在围困耶路撒冷期间,有极其可怕的饥荒,以致父母要吃自己的儿女,儿女也要吃自己的父母;而在城被攻取之后,那些存留的人要被分散到“四方”,就是到世界各地去。作为对以西结书 5:1-2 象征行动的补充,这事在5:11-12中被更详细地描述出来,并且用了庄严的誓言,再三突出地提到那招致如此惩罚的罪。这里所提到的罪,就是以偶像崇拜的可憎之事玷污圣殿,这些事在以西结书 8 中有详尽描写。
“אגרע”一词,古代译者有不同理解(有些抄本给出解释性的改写“אגדע”),应当根据约伯记 36:7 解释为“转开眼目”,后面的“עיני”是其宾语;而“ולא־תחוס”(“不发怜悯”)插在动词与宾语之间,是以副词性的意义表示“毫不怜悯地”。“ולא תחוס”在语法上隶属于“אגרע”,这一点从“וגם אני”所表明的对应关系就可清楚看出:即“אגרע”与“לא”彼此对应。此外,认为“耶和华要无怜悯地撤回祂对百姓的看顾”这思想,与下文相比太软弱,这种说法并不成立;Hävernick所设想的、在“וגם־אני”一语中所显示的对比,也并没有因此失去。“וגם־אני”并不要求把“גרע”理解为一个积极的行动,以便与圣所被玷污相对应。经文最后一句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而且,神护理的无怜悯撤回,实际上就等于完全交付毁灭,这在第12节已被具体展开。至于第12节,可参看5:1-2的解释。借着将百姓分作三分来执行所威吓的事,神的忿怒就得以“成就”,即神向百姓所发忿怒的满量要被倾尽(参7、8节),神的怒气也因此得以“平息”。“הניח חמה”即“平息怒气”,又见于以西结书 16:42;21:22;24:13。“הנּחמתּי”为Hithpael语态,停顿形式代替“הנּחמתּי”,意为“得安慰”,即借报复而得满足;参以赛亚书 1:24,至于其实意,可参申命记 28:63。在以西结书 5:14 中,论述又从百姓转回耶路撒冷城本身。
她要成为荒场,正如利未记 26:31、26:33 已向以色列诸城所威吓的;并因此照申命记 29:23 所描述的样式,成为列国中的“讥诮”。
第15节中的“והיתה”,不可照七十士译本、武加大译本和一些抄本改作第二人称;这里应把耶路撒冷看作主语,当神施行审判时,她要成为藐视、憎恶等事的对象。“מוּסר”是警戒性的榜样。在第16节所要临到她的诸审判中,饥荒再次被特别突出(参以西结书 4:16);直到第17节,才加上恶兽、瘟疫、流血与刀剑,形成如以西结书 14:21 所说的四样审判。因为“瘟疫和流血”借着同一个谓语被并作一组来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应按以西结书 14:19 来领会;而“四”这个数字也如同在以西结书 14:21、耶利米书 15:3 中一样具有意义。关于其更详细的意思,可参看以西结书 14:21 的注释。恶箭使人回想到申命记 32:23;恶兽则使人想到利未记 24:22 和申命记 32:24。先知把言辞层层堆叠,为要产生深刻印象。Unum ejus consilium fuit penetrare in animos populi quasi lapideos et ferreos. Haec igitur est ratio, cur hic tanta varietate utatur et exornet suam doctrînam variis figuris(Calv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