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节 祭司职分供养方式的规定之后,进一步说明耶和华将如何成为他们的产业和所有;换言之,就是把祭司和利未人居住所必需的那一部分土地分给他们。这要借着祂使人在以色列各支派分地时,分别出一块确定的土地归祂自己、归圣所、归祂的仆人,并归都城(以西结书45:1-8)。在这块区域的两边,王也要得着地业,以防止将来的君王再向百姓勒索。并且,各处都要止息不义,要使用公道的法码和量器(以西结书45:9-12);百姓也要献一定的举祭,供应王所当负责的献祭(以西结书45:13-17)。
以西结书45:1-8 从地中举出的圣供地。——45:1“你们拈阄分地为业的时候,要献上一分给耶和华为圣供地:长二万五千,宽一万(?二万)。这地四围都为圣。45:2 其中要有五百肘见方归于圣所,四围再有五十肘的空地。45:3 要从这量好的地中,再量长二万五千、宽一万,其中有圣所,为至圣。45:4 这是从地中分别为圣的一分,要归与祭司,就是亲近事奉耶和华、在圣所供职的人;这要作他们房屋之地,并作圣所的圣地。45:5 又有长二万五千、宽一万,要归与利未人,就是殿中的仆役,作他们的产业,作为居住的城邑(或:门)。45:6 也要分定属城之地,宽五千,长二万五千,与圣供地平行;这要归以色列全家。
45:7 归王之地,要在圣供地和属城之地的两旁,就是在圣供地和属城之地旁边,西至西界,东至东界;其长与各支派分地之一相对,从西界直到东界。45:8 这地在以色列中必归王为业;我的王不再欺压我的民,却要按支派将地给以色列家。”——在分配给各支派的时候,首先要从地中分别出来的这块区域称为תּרוּמה,即“举祭”,这并非一般意义上从整体中取出一部分,而是人从自己产业中举起、献给神作供物的一份;因为תּרוּמה出自הרים,而在素祭中,这字表示从祭物中取出一部分烧在坛上,作耶和华的记念(参利未记2:9注释)。因此,以色列人为建立并维持圣所及其仆役,不论出于甘心,或因主的命令所献上的一切,皆称为תּרוּמה(参出埃及记25:2以下,30:15;利未记7:14;民数记15:19等)。
这里仅给出从地中举出圣供地的主要指示;在论到分地的以西结书48:8-22又重复并在某种程度上加以展开。开头的话“你们拈阄分地为业的时候”就是指向那一段。(见第四图版地图。)הפּיל,即省略了גּירל(箴言1:14),意为拈阄、借阄分地,如约书亚记13:6。那时你们要为耶和华举出、分别出一块圣地。מן要与קדשׁ紧密相连,如45:4所示。文中所给的数字并未说明使用何种量度,但显然不是肘,如Böttcher、Hitzig等人所假定的,而是“竿”;一方面比较45:2与42:16,在42:16中,这里所说圣所周围五百见方的地,被描述为每边五百竿;另一方面,圣所周围的空地被定为五十肘,这里特别加上אמּה,因为与其他数字不同,这里不能理解为竿。
耶柔米和拉希所持这一见解是正确的;单凭二万五千竿长、一万竿宽的圣区过于巨大,不能推翻此说,因为到48章将会看见,这些尺寸若按竿计算是合乎情形的,若按肘则不然。数字前后的ארך是赘述式用法:“至于长度,就是长二万五千竿。”这里的长是东西向的量度,宽是南北向的量度,这从48:10可清楚看出。因此并不顾及土地天然的长宽;较长的一边称为长,较短的一边称为宽。אשׂרה אלף这一说法相当特殊,因为通常总是写作עשׂרת אלפים,不但在45:3、45:5,也在48:9-10、48:13、48:18如此。七十士译本作“宽二万”。这个读法似乎比马所拉经文更正确,因为45:3和45:5都要求如此。
依45:3,在45:1所量出的地中,要量出长二万五千竿、宽一万竿归圣所和祭司之地;依45:5,利未人也要得长二万五千竿、宽一万竿为业。若45:1所说圣供地的宽只有一万竿,那么45:3上半句便无法理解,因为不可能从长二万五千、宽一万的地块里,再量出同样长宽的一块地。并且,45:1也要求读作“二万”,因为“圣供地”不仅包括为圣所和祭司之地分别出的部分,也包括为利未人分别出的部分。根据48:14,这一部分同样“归耶和华为圣”;而为城量出的部分却是“俗地”(48:15)。本章也支持这一点:45:6论到城地时用动词תּתּנוּ,把它与祭司和利未人的地分开;而45:5论利未人地的尺寸,又与祭司之地的描述紧密相连。
进一步说,在45:7论王地时,只提“圣供地”和“属城之地”,由此也可见利未人的地包含在圣供地之内。因此,45:1所说的是全部的תּרוּמת קדשׁ,即祭司与利未人的地,长二万五千竿,宽二万竿。经文末句称其四围全境都为圣,然后在45:2和45:3中将之分为两部分。
45:2“其中”——即45:1所量出的区域——“要有”或“归于圣所”的,是四围五百竿见方,也就是42:15-20所量绕殿之地,作圣俗之间的分隔;这块地四围还要有五十肘的מגרשׁ,即空地,使祭司的住处不至于建得离圣殿的圣方过近。——45:3 המּדּה,“这量度”,即这块量好的地,也回指45:1;而מן在这里与45:2中的מזּה只能作同一意义理解。从45:1所量出的整块地中,要再量出长二万五千竿、宽一万竿的一块,其中要有圣所,就是殿和院子,为至圣。这块中间有圣殿的区域,要归祭司作圣别的地,作他们房屋的地方,并且成为“圣所的圣地”,即归圣殿之用。45:5 又要量出同样大小的一块给利未人,作为殿役之人的产业。
旁注Keri作יהיה,是仿45:4的והיה而成;正文Chetib作יהיה无疑才是正确的。本节最后的话עשׂרים לשׁכת,“归他们为业二十间房”,极其难解;七十士译本作“给他们作居住的城邑”,显然他们读作或猜改为ערים לשׁבת。事实上,马所拉文的עשׂרים לשׁכת无论怎样都得不出与上下文和谐的意思;即便像Rosenmüller那样不顾语法,译为“连同二十个房间”,把לשׁכת理解为宽大的房舍,也仍说不通。因为这里既不会预期描述利未人所住建筑的数目和性质,也难以设想为何给了他们长二万五千、宽一万竿的地,却要他们共同住在二十个房舍里。
更不可能把“二十间房”与外院靠近门楼的三十间房(40:17-18)联系起来;那些圣殿房舍即便在利未人服役时供他们使用,也与这里的圣供地毫无关系。Hävernick所谓“先知想到的是圣所里祭司的房间,而利未人在服役期间的住处既然只在圣所外面,就应与之相对应”,在经文本身里丝毫没有显示,不过是猜测而已。
因此,只能承认这里经文已损坏,或者像Hitzig所建议的,把לשׁכת `srym עשׂרים改作לערים לשׁבת(参民数记35:2-3;约书亚记21:2);或者把עשׂרים看作误写的שׁערים,译作“归他们为业,作为居住的城门”,因为שׁערים“城门”常常代用为ערים“城邑”,例如几乎成固定说法的“你城门里的利未人”(即你城中的利未人;申命记12:18;14:27;16:11;参出埃及记20:10;申命记5:14等)。若如此,则错误读法乃由把שע与עש颠倒,并把ב改成כ而来。除为圣所、祭司、利未人而设的圣供地外,他们还要(45:6)给出一块长二万五千竿、宽五千竿的地,作为城的产业(即都城的产业)。לעמּת意为“与圣供地平行”,即沿其长边而行。
这块为城分别出的土地要归全以色列,不归任何单一支派。关于这一点,以及整个供地在全国中的位置,要到48:8-22才有更精确的说明。本章这里只是在论及主和祂圣所之仆人的特权时,顺带提到这举祭之地。在某种意义上,这些特权也包括45:7分给王的产业,因为他是民族的首领,要承担为全国预备献祭的责任;此外,他按其身份也需要一块专属自己的土地维持生计。他们要给王为业(动词תּתּנוּ应从45:6补到45:7的לנּשׂיא),就是在圣供地和属城之地的两边,并且在这两块地“前面”(אל־פּני),也就是紧接其旁、延伸到其边界的土地;' מפּאת ים,意即“从”——按我们的理解就是“在”——西边向西;又从(在)东边向东。
换言之,就是圣供地和城地在东西边界之外所剩下的土地,向西直到地中海,向东直到约旦河,这两处构成未来迦南的界限。接下来' וארך לעמּות וגו这句界定并不十分清楚,但其意思是:分给王的东、西两边土地,其“长”要与各支派分地之一的长度相等;并不是说王地从南到北要像十二支派某一地业那样长。本段一贯所说的“长”都是指从东到西的长度。各支派的地业都是如此(参48:8),王的地也必须照这个意思理解。因此其意就是:这两块东西向的土地,其长度要与十二支派中任何一份产业并行,从西界直到东界。
这里说明两件事:第一,王的地在圣供地两侧向东、西延伸,要一直达到分给众支派之地的边界,即东到约旦河,西到地中海(参48:8);第二,其东西两侧的长边要与各支派地业的长度平行(לעמּות),即在南北方向上不得超出夹在其中的圣供地,而要受南北两边那两份支派地业长边的限制。ארך是方向宾语;אחד意为“某一个”(参士师记16:7;诗篇82:7)。——在45:8中,应保留带定冠词的לארץ,不应照Hitzig的猜改写作לארץ;意思是:“这分别出来的地(45:7)在土地上要归他为业。”ארץ如列王纪上11:18,指土地产业。45:8给出了这些指示的理由。以色列从前的诸王没有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封地;这逼得他们以暴力和勒索去取得私人产业。
为使这种事将来不再发生,并除去君王压迫百姓的一切诱因,在神的新国度里,就要把45:7所详细界定的土地给王作自己的产业。复数“我的王”并非指同时有几个王,也不能因46:16而解作君王和他的儿子,即王室家族;而只当追溯到这样一个简单事实:“以西结也想到过去的诸王,那一连串曾统治并还将统治以色列的君王,都掠过他的心中”(Kliefoth)。但我们不能因此推出未来会有多个君王相继出现,以致与37:25相矛盾。——“这地,他们(君王)要留给以色列民”(נתן取concedere“让与”之意;而הארץ是指除了45:1-7所分别出来之地以外的其余土地)。——由这里所暗含、针对压迫与勒索的警戒,在以下经文中扩展为一般性的劝勉。
以西结书45:9-12 劝勉在往来交易上遵守公平公义。——45:9“主耶和华如此说:以色列的王啊,你们应当知足;要除掉强暴和抢夺,施行公平和公义,不再把我的民从他们的地业中驱逐。这是主耶和华说的。45:10 你们要用公道的天平、公道的伊法、公道的罢特。45:11 伊法与罢特要同一尺度,使罢特可容贺梅珥的十分之一,伊法也可容贺梅珥的十分之一;都要按贺梅珥为准。45:12 舍客勒要二十季拉;二十舍客勒、二十五舍客勒、十五舍客勒,要作你们的一弥那。”——45:9的劝勉,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与44:6相似。利未人和祭司既要弃绝他们先前所陷入的偶像崇拜,在主面前以生命的纯洁与圣洁事奉;同样,君王也要停止他们从前所行的压迫之事,施行公平公义,例如把主的百姓从גּרשׁות中释放出来。
גּרוּשׁה是指人被不义地赶出自己的产业,亚哈对待拿伯的行为就是显著的例子(列王纪上21章)。这些强暴之事沉重地压在百姓身上,如今这重担必须除去(הרים מעל)。45:10-12把“施行公平公义”的命令展开,责成全国都要有公道的法码量器。这就过渡到45:13起关于百姓要缴给王、用以承担献祭费用之税赋的规定。——45:10参利未记19:36和申命记25:13。这里不用欣(利未记19:36),而提到罢特,因为它是液体量器,容量等于六欣。בּת一词第一次见于以赛亚书5:10,似乎是在摩西以后才作为液体量器引入的,其容量与量干货的伊法相同(参本人《圣经考古学》第二卷139页以下)。45:11明确指出这二者的相等。
伊法和罢特都要含贺梅珥的十分之一;לשׂאת“可载”,即“可容”,相当于להכיל“容纳”(参创世记36:7与阿摩司书7:10),并且一切都要按贺梅珥来规范。45:12论的是货币重量。首句重复古老律法的规定(出埃及记30:13;利未记27:25;民数记3:47):舍客勒作为货币的标准重量,后来也铸成钱币,其重量应为二十季拉。随后的规定则极其难解:“二十舍客勒、二十五舍客勒、十五舍客勒,要作你们的一弥那。”弥那(המּנה)只在这里以及列王纪上10:17;以斯拉记2:69;尼希米记7:71-72出现,也就是只在被掳时期或其后的书卷中出现。若比较列王纪上10:17,说一个盾牌用了三弥那金子;又比较历代志下9:16,说同类盾牌用了三百(舍客勒)金子,就可见一弥那等于一百舍客勒。
如今,一个他连得(כּכּר)等于三千(圣所或摩西制)舍客勒(参出埃及记38:25-26注释),那么一他连得就只等于三十弥那,这似乎不符合希腊的重量体系。因为阿提卡的一他连得含六十弥那,一弥那含一百德拉克马;这样一他连得就含六千德拉克马,也就是三千双德拉克马。而希伯来舍客勒正相当于一双德拉克马,所以阿提卡一他连得的三千双德拉克马,正对应希伯来他连得的三千舍客勒;并且弥那作为他连得的六十分之一,既然等于一百德拉克马或五十双德拉克马,就应当对应于希伯来弥那的五十舍客勒,因为希腊名μνᾶ无疑出自闪族的מנה。
若把列王纪上10:17与历代志下9:16相比较所得出的弥那与舍客勒之比例,试图借假设历代志下9:16所指的不是摩西制舍客勒,而是所谓民用舍客勒,即摩西制半舍客勒beka(בּקע)在后期取得“舍客勒”之名,因其是最通行的大银币,从而使一百个这样的舍客勒或beka只等于五十个摩西制舍客勒,也就是一弥那,而六十弥那又构成一他连得(参本人《圣经考古学》第二卷135、136页)来加以调和,这种做法仍很难成立。因为本节下半句无论如何都无法与这种比例调和。譬如若把三组数字相加,“二十+二十五+十五舍客勒要作你们的一弥那”,那么以西结就是把一弥那定为六十舍客勒。但若舍客勒和他连得都不变,那么根本找不到任何理由去改变弥那与他连得、以及弥那与舍客勒之间原有的比例。
甚至撇开这一点不谈,把六十再分成二十、二十五、十五三部分,仍然无法解释;拉比们的说法也很难令人满意,即认为当时流通着重量分别为二十、二十五、十五舍客勒的钱币,因此三者合成一弥那。理由很简单:除本节外,历史上找不到任何这类钱币存在的痕迹。(注:Const. l'Empereur确曾在《Joseph Jachiadae 但以理释义》导论中说:“因神愿意凡事都存公义,所以祂注意各种钱币,并命令它们应有正确的重量。
按犹太人的见证,一种钱币重二十舍客勒,另一种二十五,第三种十五;它们合起来构成一弥那,因此神命令它们要按弥那称量,好显明每一种都具有应有的分量。”但即使如此,也不足以解决问题。)我也不能同意Hitzig和Kliefoth的看法,即“七十士的译法显然不过是试图把经文与通常的弥那价值协调起来”。因为除了我们并不知道是否真有五舍客勒与十舍客勒面额的钱币之外,那种说法“5舍客勒等于5舍客勒、10舍客勒等于10舍客勒”本身就毫无意义,因为五舍客勒当然不可能值四舍客勒或六舍客勒。其他诸种解释同样都不能令人满意。Cocceius和J. D. Michaelis(《词典补编》1521页)认为这里提到三种不同的弥那:较小的十五摩西制舍客勒,中等的二十舍客勒,较大的二十五舍客勒。
但正如Bertheau公正指出的,在精确定义某物的真实重量时,我们不会预期出现三种大小;任意假设三种弥那,显然不过是权宜遁词。Hitzig的解释也一样站不住脚,即把二十、二十五、十五舍客勒的三重划分,归给铸币所用的三种金属:金、银、铜,于是金弥那值二十舍客勒,银弥那值二十五,铜弥那值十五;这种说法既无法从约瑟夫所说“西门所铸的舍客勒值四德拉克马”的陈述中获得可靠支持,又因其赋予金银铜之间极不协调的关系而被推翻。——显然,这几句话的经文自古以来就已损坏,而我们现在也没有足够材料可以借改文把它修复。
以西结书45:13-17 百姓当献的举祭。——45:13“你们当献的举祭乃是这样:每贺梅珥麦子献六分之一伊法;每贺梅珥大麦也献六分之一伊法。45:14 论到油的定例,从每罢特油中,要从每歌珥取十分之一罢特;因为十罢特就是一贺梅珥,也就是一歌珥。45:15 又从以色列滋润之地的羊群中,每二百只取一只,供素祭、燔祭、平安祭,为民赎罪。这是主耶和华说的。45:16 这举祭要归给以色列中的王,地上的众民都当如此。45:17 王当负责节期、月朔、安息日,就是以色列家一切节期中的燔祭、素祭、奠祭;他要预备赎罪祭、素祭、燔祭和平安祭,为以色列家赎罪。”——前面关于公道量器法码的训令,现在接着由规定以色列人应缴给王、供圣殿祭祀之用的土产而得到落实,因为祭祀的供备将由王承担。
为此要征收固定贡赋:麦子、大麦、油和羊群牲畜。按照45:13-15,谷物取六十分之一,油取百分之一,羊群则每二百只取一只。这里并未明说奠祭所需的酒,也未提到燔祭和平安祭中除羊群牲畜外所必需的牛群,因此列举并不完整,只是指出征收献祭所需之物时应遵循的原则。45:13中的שׁשּׁיתם不可像Hitzig所建议的那样改动;虽然שׁשּׁה只在此一处出现,但无论构词还是意义,都与创世记41:34中的חמּשׁ相类,都是“取出六分之一”的意思。六分之一伊法,即一贺梅珥的六十分之一。חק是“所定、所立之量”,即正确的数量。
הבּת השּׁמן与השּׁמן同位(关于冠词,参43:21注释),意思是“油的定例”,也就是从油中当献上的定量;从每罢特油中所取的量,应为每歌珥的十分之一罢特,也就是年收成的百分之一,因为一歌珥等于十罢特。歌珥在前文45:11并未提到,摩西律法中也不见此字。它是“贺梅珥”的另一名称,首次见于被掳时期的著作(列王纪上5:2、25;历代志下2:9;27:5)。因此,经文在מכּור后附加说明:' עשׂרת הבּתּים וגו,即“每歌珥——就是十罢特——乃一贺梅珥”;接着又用“因为十罢特就是一贺梅珥”进一步解释。——45:15中的ממּשׁקה,意为“从滋润之地”(参创世记13:10),即不可用瘦弱的牲畜,而要用在美好草场养肥的。
לכפּר עליהם指出献祭的一般目的(参利未记1:4)。——45:16中的定冠词העם,与45:14中的הבּת一样。היה אל意为“归于”、“属于某物”,即受其约束,负有履行义务;相反,היה על(45:17)则是“落在某人身上”,即责任归他。בּכל־מועדי把前面分别提到的节期和节日都总括起来。' עשׂה את החטּאת וגו意为“预备赎罪祭等”,即供应其所需之物。就事实而言,摩西律法除了头生的、初熟果子和可以用银子赎回的十一奉献之外,并未提到对圣所的定期捐赋。此外,也只有在建造会幕等特殊场合,百姓才被呼吁献上甘心的举祭。但摩西律法没有规定祭司要从何种来源满足节期献祭的需要。因此,本段经文在这一点上是新的。
过去作为自发爱心之礼所献出的,在将来要成为经常而固定的责任,以防止那种任意而反复无常的情绪,使神的敬拜受到损害。——从45:18起,又接着附上各节期献祭的条例。
第18-20节 正月中的赎罪祭
以西结书45:18“主耶和华如此说:正月初一日,你要取一只无残疾的公牛犊,洁净圣所。45:19 祭司要取赎罪祭牲的一些血,抹在殿的门柱上、坛磴台四角上,并内院门的门柱上。45:20 本月初七日,也要为误犯罪的和愚蒙犯罪的如此行,为殿赎罪。”——摩西律法为一般月朔规定,除燔祭和素祭外,还要献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民数记28:15);此外,又把七月初一的月朔分别出来,在每月朔常献的祭之外另加特别的节期祭,包括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并有燔祭和素祭(民数记29:2-6)。以西结省去了这七月月朔特别献祭的规定,却以正月初一和初七所献的赎罪祭取而代之。
45:18-20没有提到这些日子应献燔祭;但既然46:6-7为月朔规定了燔祭而未作限制,并且46:11对圣日和节日(הגּים וּמועדים)一般都重申了素祭与燔祭相连的规定,而月朔也列在מועדים之中,因此可以合理推定:46:6-7为月朔规定的燔祭和素祭,也应当在正月月朔献上。另一方面,正月初七并未提到特别的燔祭或素祭,因此极可能那一天只是在每日常献的燔祭和素祭(46:13)之外,再加上这里所规定的赎罪祭。此外,正月初一和初七所规定的赎罪祭,与摩西律法中的赎罪祭有两方面不同:一是所选祭牲为公牛犊,二是血的处理方式不同。
照摩西律法,不论是月朔还是全年各大节期,就是逾越节、五旬节、吹角日、赎罪日、住棚节(共八日)的赎罪祭,都应献公山羊(民数记28:15;22:30;29:5、11、16、19、22、25、28、31、34、38)。甚至赎罪大日为以色列会众所献的赎罪祭,也不过是一只公山羊(或两只,利未记16:5);只有为大祭司自己,无论在那日(利未记16:3),或在他犯罪连累百姓时(利未记4:3),或在全会众有罪时(利未记4:14),才需用公牛。相反,照以西结,正月初一和初七的赎罪祭,以及本月十四日即逾越节那日王为自己和众民所带来的赎罪祭(45:22),都要用公牛;惟有逾越节和住棚节七日中的赎罪祭才用公山羊(45:23,45:25)。
摩西律法对月朔和节期赎罪祭如何洒血并无明文(大赎罪日的赎罪祭除外),大概是因为其方式与大祭司和全会众赎罪祭相同:先在幔子前向施恩座方向弹血七次,然后抹在香坛角上,其余倒在燔祭坛脚那里(利未记4:6-7,4:17-18);至于大赎罪日,则先把血弹在施恩座前面和地上七次,之后抹在香坛角和燔祭坛角上(利未记16:15-17)。但照以西结,在正月初一和初七的赎罪祭中,并且无疑在逾越节与住棚节这些日子中,也要把血抹在殿的门柱上——也就是41:21所说的门柱,不单是היכל即通向圣所之门的门柱,也包括קדשׁ即通向至圣所之门的门柱——又抹在燔祭坛围栏的角和四角上(43:20),并抹在内院门的门柱上。
这里关于שׁער החצר究竟是单数的一扇门,若是,则是否应像46:2的מזוּזת השּׁער那样理解为内院东门,正如Hitzig等人所说;还是应把שׁער视作集合词,表示内院三座门(Kliefoth等人),这一点尚有争议。后者较可取,因为מזוּזה一词单独出现时也常作集合意义使用,而且若只指三门中的一门,经文很难完全不说明究竟是哪一门(参46:1;44:1等)。按45:18,这些赎罪祭是为“洁净圣所”;按45:20,则是“因人的误犯和愚蒙,为殿赎罪”。这两个指示意思相同。圣殿得以和好,乃是藉着从人因误犯和愚蒙所带来的罪污中被洁净而实现。בּשׁגגה所指的是因肉体软弱而犯的罪,这种罪可以借赎罪祭赎净(参利未记4:2;民数记15:22注释)。
מאישׁ שׁגה直译是“从误犯的人那里离开”,即把他从罪中释放出来。这个说法又以מפּתי加强,意为“从愚蒙中离开”;这里像箴言7:7一样,以抽象名词代替具体的人,即“愚蒙人”。——赎罪日的大赎罪祭,也有同样目的,就是为百姓因בּשׁגגה所犯的罪洁净圣所(利未记16:16以下)。
第21-25节 逾越节和住棚节的祭
以西结书45:21“正月十四日,你们要守逾越节,为期一整周的节期;要吃无酵饼。45:22 当日,王要为自己和国内众民预备一只公牛作赎罪祭。45:23 这节的七日,每日他要为耶和华预备七只无残疾的公牛、七只无残疾的公绵羊为燔祭,并每日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45:24 他也要预备素祭:每只公牛献一伊法,每只公绵羊献一伊法;每伊法细面加油一欣。45:25 七月十五日守节的时候,七日之久,他也要照样办理赎罪祭、燔祭、素祭和油。”——“逾越节要归你们”这句话里含有这样的意思:将来逾越节要照出埃及记12章所规定的方式来守,就是在亚笔月十四日晚上举行逾越节筵席。——接下来的话חג שׁבעות ימים有相当大的困难,所有较早的译者都把它译作“七日的节期”。שׁבעות本义是“七日一组”或“数个七、数周”。
“七日之七”或“周之节”绝不可能仅仅表示七天、一周的节期。חג שׁבעות elsewhere 通常指七七节,即五旬节(出埃及记34:22;申命记16:10),因为他们要从逾越节第二日,即摇初熟禾捆的那日起,数满七个星期,然后守初熟麦饼之节或收割节(申命记16:9)。Kliefoth在这里也保留这个固定的意义,并作如下解释:若单有חג而没有ימים,就表示将来逾越节要像七七节那样守,即像初熟饼节那样守。但加上ימים,并把它像但以理书10:2-3、创世记29:14等那样理解为“若干日之久”,就使思想转向:将来逾越节要守成“七周之久的节期”。
照此解释,这条规例的意思就是:“将来不仅要守七天无酵饼节,而且夹在摇禾捆节与初熟饼节之间的整个七周,都要当作逾越节来守,使整个五旬期成为一个复活节 חג,而七七节与逾越节合而为一。”接着附带规定:不只是那七天,而是直到初熟饼节的整整七周,都要吃无酵饼。这种解释极为敏锐,也与基督教对复活节期的看法相呼应。但它有一些不能忽视的反对意见,因此不能成立。首先,当ימים用来表示“持续若干日”时,通常并不是与前面的名词构成属格连接,而是作副词性宾语;可比较但以理书10:2-3中的שׁלשׁה,以及创世记41:1、耶利米书28:3、28:11等中的שׁנתים ימים。
但更重要的反对理由,是45:23中的שׁבעת ימי החג无疑是回指45:21的חג שׁבעות ימים;否则45:23中החג的冠词就无法解释,正如45:22中的בּיּום ההוּא回指45:21中提到的逾越节十四日一样。既然如此,שׁבעות ימים就只能表示“七天的节期”。诚然,复数שׁבעות看起来与此难以协调;Kimchi认为שׁבעות其实是单数,只是把Patach写成了Cholem,这显然不过是困惑中的权宜解释。Gussetius说,以西结用复数“七周”,是因为所指的是“逾越节作为年年多次在各时代中反复庆祝的制度”,这也并不好。
更好的理解是把שׁבעות看作类属复数,像创世记13:12和士师记12:7中的ערי,创世记19:29中的בּהן,创世记21:7、以赛亚书37:3中的בּנים一样;因此,以西结用一个不确定的“七日组”,因为他假定众所周知,这个节只持续一个七日组,而他在45:23也明说了这一点。如果这种复数解释仍不能令人满意,那我们就必须把שׁבעות看作抄写错误,原应为שׁבעת,即“一个七日组的节期”,也就是满一周的节期;而这种错误很可能是由于חג שׁבעת自然令人想到חג שׁבעות,即七七节、五旬节,不仅因为摩西五经总把五旬节和逾越节、住棚节并列提到,也因为别处出现的שׁבעות单数形式乃是שׁבוּע(但以理书9:27),或属格状态שׁבע(创世记29:27),而不是שׁבעה和שׁבעת。
这里הפּסח一词的用法如申命记16:1-2,因此它包括七天的无酵节。Niphal יאכל是古式带宾语的结构:即“人要吃无酵饼”。——45:22和45:23接着说明这节期所要献的祭,先是十四日要献的赎罪祭,就是那天晚上宰逾越羊羔、举行逾越筵席的那一天(45:22)。摩西律法并未提到这事,而只说亚笔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无酵节七日中的节期献祭(利未记23:5-8;民数记28:16-25);这里对这些祭又另有新的规定。摩西律法规定这七天每日的燔祭为两只公牛、一只公绵羊和七只一岁的羊羔;并有素祭:每只公牛献十分之三伊法调油细面,每只公绵羊献十分之二,每只羊羔献十分之一;再加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民数记28:19-22)。
而新的节期律法虽然也只要求这七天每日献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但每日燔祭却要献七只公牛和七只公绵羊;素祭则每只公牛、每只公绵羊都献一伊法细面和一欣油。因此,在新的妥拉中,燔祭和素祭都远比以前丰厚,尤其素祭的增加更为显著。——45:25 七月十五日起那七天的节期,也要献同样数目的祭。这节期就是住棚节,只是经文不提其名,大概因为将来住棚(搭棚居住)的做法将不再实行。即使在这节期的祭上,新妥拉与旧律法也大不相同。照摩西律法,除每日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外,七天共要献七十只公牛为燔祭:第一天十三只,以后每天递减一只,到第七天只剩七只;此外,每天还要献两只公绵羊和十四只一岁的羊羔,并照牲畜数目献上相应数量的细面和油为素祭(民数记29:12-34)。
然而照以西结,为这些祭所预备的数量,与逾越节所规定的完全相同,因此燔祭和素祭的总费用并未达到摩西律法所要求的数额。除此之外,摩西律法的住棚节还有第八日作为严肃会,并配有特别献祭;这一点在以西结书中也没有。——但比这些差异更重要的是:以西结只提到正月和七月这两个为期七天的年度节期,却省略了五旬节或七七节,也省略了七月初一的吹角日和七月初十的赎罪日;由此我们必须推论,未来的以色列人,在一年之中的节期里,只守这两个节。这一结论的正确性,因以下事实而更加无可置疑:他实际上把吹角日和赎罪日这两个原本为住棚节作预备的节日,转移到了正月,借着规定正月初一和初七的特别赎罪祭(45:18-20),以及逾越筵席之日的赎罪祭(45:22)来实现。这在本质上改变了摩西节期循环背后的理念。
关于这一点,等到我们讨论神新国度整幅图景——即以西结书40-48章——的意义与重要性时,还要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