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节 香坛与献香之礼,为有关圣所的指示作了结束。其后从出埃及记30:11-31:17的内容,从每一条独立命令都以“耶和华晓谕摩西说”这一公式引入(参出埃及记30:11、30:17、30:22、30:24、31:1、31:12),可见只是对前面整体内容的补充。出埃及记30:1-6(参出埃及记37:25-28)吩咐摩西用皂荚木作一座烧香的坛(直译为“焚烧香料之坛”),长一肘,宽一肘,四方的,高二肘,有角,与燔祭坛一样(出埃及记27:1-2);又要用精金包裹坛的顶(גּג,即其上面或表面,这部分也是木制的)、四围的墙,并坛的角;这样它从上到下直到立于其上的地面都包着金,所以常被称为金坛(出埃及记39:38;40:5、40:26;民数记4:11)。
此外,还要在坛四围镶上金牙边,并在坛两旁拐角之下作金环,用以穿杠抬坛,正如约柜和陈设饼桌一样(出埃及记25:11以下,25:25以下);坛要安放在遮掩法柜的幔子前(出埃及记26:31),“在施恩座前”(出埃及记40:5)。因此,虽然它实际上立在圣所里,位于南边灯台与北边桌子之间(出埃及记26:35;40:22、40:24),却与施恩座有最密切的关系;所以它不仅在列王纪上6:22中与至圣所相连,在希伯来书9:4中也被算作至圣所陈设的一部分(见Delitzsch对希伯来书9:4的注释)。
出埃及记30:7-9 亚伦要在这坛上烧馨香的香;这香的配制方法记在出埃及记30:34以下。每天早晨和黄昏,在耶和华面前修理灯的时候,都要烧这香。不可在坛上献“异样的香”,就是耶和华所未指定的香(参利未记10:1),也就是未照祂吩咐配制的香;也不可献燔祭、素祭,也不可在其上浇奠祭。香坛不仅因其名为מזבּח,即“宰杀祭牲之处”,而表明它是献祭之地,也因它的四方形状和坛角而与祭坛相并列,因此必须详细说明可在其上献什么祭。因为焚烧馨香之香本身就显明是一种祭,理由就在于它是在祭坛上献上的。而且,הקטיר一词,意为使烟气蒸腾上升,出于קטר“冒烟、蒸腾”,不仅用于点香,也用于在坛上焚烧流血祭和无血祭。最后,献香与献燔祭之间的关系,还由它们必须同时献上的规定表明出来。
这两种献祭都预表以色列向其神的献身;而它们天天献上,则显明这种献身是持续不断、没有间断的。不过二者的区别在于:在燔祭或全牲祭中,以色列是将自己身体和灵魂的整个生命与行为分别为圣归给主;而在香祭中,则是以祷告的形式表现属灵之人向神的上升(参诗篇141:2;启示录5:8;8:3-4)。并且还有进一步的区别,就是:燔祭中的献身,完全建立在赎罪之血洒上的基础上;香祭则预设人与神已经和好,并且在此基础上,灵魂借着这祷告的表现升到神那里,因此被吸纳进祂的灵中。就这一点说,香祭不仅是对燔祭的属灵化与荣美化,也是对燔祭的成全。
出埃及记30:10 亚伦一年一次要用赎罪祭的血为香坛赎罪,因为这坛于主为至圣;也就是如关于此赎罪行为的条例中明说的那样(利未记16:18-19),要洁净这坛,除去以色列人诸般的污秽。כּפּר与על加宾语连用,字面意思是遮盖某物,继而指遮盖罪,或施行赎罪。在第二句中说“在坛上”,而不说“在坛的角上”,因为坛本身是借着其角被洁净赎罪的。מדּם中的מן,应解释为:赎罪祭的血只取一部分,用指头抹在坛角上。(更多说明,见利未记16:18-19。)“至圣”这一称呼,不仅用于这座坛,也用于会幕的内层部分(出埃及记26:33);也用于燔祭坛(出埃及记29:37;40:10)和圣所的一切器具(出埃及记30:29),就是那些受圣膏油膏抹的;又用于从其最圣层面来看的整个会幕(民数记18:10);最后也用于一切完全献给耶和华的祭物(见利未记2:3)。因此,凡与耶和华有如此亲密关系,以致不仅从人的使用与享受中分别出来,也不容未成圣之人接触的,都称为“至圣”。凡摸了至圣之物的,也因此成为圣(比较出埃及记30:29与29:37)。
第11-16节 赎罪银,就是每个以色列人在数点百姓时必须缴纳的银子,在关于建立和陈设圣所的补充指示中居于首位,并完成了有关甘心献礼物作圣所之用的要求(出埃及记25:1-9)。出埃及记30:12-15:“你要按以色列人被数的,计算总数的时候,他们各人要在被数的时候,为自己的生命把赎价奉给耶和华,免得在数的时候有灾殃临到他们。”פּקד字面是“察看”,继而有为查验之故而察看的意思,因此可指检阅、数点军队或国民,为的是登记服兵役。לפקדיהם是就被数点的人而言,即qui in censum veniunt。כּפר(赎罪、赎价,出于כּפּר“赎罪”)可追溯到这样的观念:凡借以施行赎罪的对象,就因此从那位需要被赢得或和好的对象眼前被移开。
它有两种用法:一是设想用礼物遮住那位需被赢得之人的脸面(创世记32:21;撒母耳记上12:3);二是设想罪咎本身被遮盖(诗篇32:1),或被涂抹(耶利米书18:23),在神眼中仿佛不再存在,于是罪人因此遮盖而得以免受审判者的刑罚。这样,כּפר便获得了λύτρον,即赎价、赎金的意义,借此有罪的人得蒙救赎(出埃及记21:30;民数记35:31);这也正是本段中它的意思:人的生命藉着这赎价得蒙保全,从而可以无危险地来到圣洁之神面前(民数记8:19以下,参Oehler于Herzog百科全书)。这种来到神面前的事,发生在数点百姓、把他们编入耶和华军队的时候(民数记1:3,参出埃及记7:4;12:41)。
因此,“凡过去归那些被数之人的”,就是被编入其中、也就是编入耶和华军队的人,亦即凡二十岁以上的以色列男子(出埃及记30:14),都要缴纳半舍客勒圣所的银子作赎罪银;富足的不可多出,贫穷的也不可少出(出埃及记30:15),因为在耶和华眼中众人都是平等的;并且这银子要作归给耶和华的“举祭”(terumah,见出埃及记25:2),为他们的生命赎罪。圣所的舍客勒,共二十季拉,无疑就是原来足重的舍客勒,有别于日常流通的较轻舍客勒。
出埃及记38:26称这半舍客勒为בּקע,字面是“裂开的一半”,出于בּקע“劈开”;这重量早在列祖时代就已作为估量黄金的通用重量出现(创世记24:22),因此那时无疑已有这种重量的银块;在用于交易时,大概就称为舍客勒,因为“舍客勒”这词本身并不表示某一种固定重量,这从列王纪上10:17与历代志下9:16的比较中至少就后期而言可以立刻看出来。按现存马加比时期舍客勒的重量判断,圣舍客勒重274巴黎粒,其现存标本在256至272巴黎粒之间,因此按今日估价约值26格罗申(约合2先令7便士),故半舍客勒即半个בּקע约为13格罗申(1先令3便士半)。
出埃及记30:16 摩西要把这赎罪银用于圣所的事工(参出埃及记38:25-28,那里记载了总数及用途)。藉着这样的使用,它就成了“在耶和华面前,为以色列人作纪念,给他们的生命赎罪”,也就是在主面前永久提醒他们已经得了赎罪,因此主从此把他们看作与祂和好的。故此,这不是以色列向耶和华这位君王所缴纳的普通贡税,而是神权圣约之圣洁所要求的行为。作为生命的赎价,它指明了以色列本性的污秽,并不断提醒百姓:按本性说,他们是与神隔绝的;只有在祂恩典遮盖其罪的基础上,他们才能留在与主的圣约中,并活在祂的国里。
直到这有罪的本性藉着完全的赎罪得以成圣,而律法下的奴仆地位被荣耀并完全转化为儿子的名分,就是以色列作为耶和华长子所蒙召进入的名分,那时他们作为国度之子,才不再需要为自己的生命缴纳这赎罪银(马太福音17:25-26)。又,民数记1:1、1:18与出埃及记40:17相比较可知,对全民族的数点,是在会幕建成一个月后才进行的;然而数点时所缴纳的赎罪银却要用于建造会幕,因此必定是在此之前就已缴纳。这个表面上的矛盾,可以这样简单调和:神一发出建造会幕和百姓为此献礼物的命令,就立刻开始数点男丁,并向各人收取赎罪银;随后建造会幕,设立全部礼仪;待这一切完成之后,再按支派、宗族、家室,在此前临时数点的基础上,把全国正式登记,于是人口普查就完成了。
因此,两次所记男丁总数完全相同(参出埃及记38:26与民数记1:46),虽然一次比另一次早了九个月。
第17-21节(参出埃及记38:8)铜洗濯盆及其用途。关于这器皿的制作,只是补充地提及,并未加以详细描述,因为它所占地位较为次要,而且并非直接与圣所本身相连,只是供祭司洁净自己,以便履行职任。כּיּור:盆,一种圆形、像锅一般的器皿。כּגּו(其座):这里不应理解为锅盆的底座,而应看作与盆分开的某种器件,大概用来放出为服事的祭司洗濯所需的水。因为虽然כּן属于כּיּור,但它总是与盆分开特别提及,这就必然使人推断它具有某种独立性(参出埃及记31:9;35:16;39:39;40:11;利未记8:11)。这两件器物都要像院中的其他器具一样,用铜制造;并且照出埃及记38:8所记,是用那些在会幕门前事奉妇女之镜子的铜作成的。
הצּבאת בּמראת既不是指“配有妇女的镜子”(Bähr),也不是指“饰有妇女形像,就是她们惯常在圣所出现时的样式”(Knobel)。这些看法都被这样一个事实推翻:ב从不表示附加在外面的“带着”,而总是表示手段,即“不是独立的对象,而是伴随并促成所述行动的东西”(Ewald,§217,f.3)。在这里,ב只能指所用的材料;无论如出埃及记31:4那样把它与ויּעשׂ连接,还是更妥当地把它与נחשׁת相连,作为对铜的更精确限定,意思都是指作盆之铜所具有的那种特殊性质(Ewald,§217f.)。
除此以外,无论是妇女的镜子,还是妇女的形像,都不适合作为洗濯盆的装饰,因为祭司洗手洗脚时并不需要照看自己;Knobel所杜撰的利未妇女按特定时间到圣所列队而来,并携带物件去洗涤、清洁和擦亮,更是毫无根据。七十士译本所给出的意义才是正确的:ἐκ τῶν κατόπτρων,“用镜子作成”。根据撒母耳记上2:22,צבאת是妇女,不是洗衣妇,而是把生命奉献给耶和华服事、以禁食祷告从事宗教操练的妇女,正如路加福音2:37所提到的亚拿,法内力的女儿。Knobel反对这种解释,说“在圣所尚未建立的时候,作者不可能说有妇女来到圣所门前,或在那里从事宗教服事”;但这 objection 若真有根据,恰恰自我推翻。
因为在圣所建成之前,作者同样也不可能说有利未妇女在特定时间来到圣所,并带着东西去洗涤清洁。然而分词צבאת并不表示她们在圣所建立之前就已在那里服事,只是表示从那时起她们的确在那里服事。צבא表示属灵争战,因此七十士译为νηστεύειν,Onkelos译为orare,拉比们也同意这一点。妇女的镜子原本用来作属世的妆饰;但现在,这些敬虔的以色列妇女放弃了这种属世的妆饰,把它作为举祭献给主,用以制造圣所前面的洁净洗濯盆,好使“从前用来赢得世人称赞的,如今成为赢得神悦纳的途径”(Hengstenberg,Dissert. vol. ii.)。
洗濯盆要安放在会幕,就是居所,与院中的坛之间(出埃及记30:18);大概不在居所门和燔祭坛的正中直线上,而稍微偏向一边,好方便祭司使用,无论他们是进入会幕,还是上坛供职、向耶和华烧火,也就是在坛上献祭。他们要洗手,因手摸圣物;也要洗脚,因脚踏圣地(见出埃及记3:5),免得死亡;出埃及记30:20和30:21又特别郑重地重申这一点。因为以不洁净的手摸圣物,或以污秽的脚践踏圣所的地板,都是得罪耶和华以色列圣者、该受死刑的罪。这些规定并不是说“尽管他们已经受了分别为圣,仍被看作因天然污秽而不洁”(Baumgarten),而是说,分别为圣并没有赋予他们一种不可磨灭的性格,也没有保护他们脱离他们所生活于其中之有罪民族的污秽,或他们自身那仍受必死败坏和罪影响的本性。
第22-25节 圣膏油。这膏油要用上等香料ראשׁע בּשׂמים配制(其中ראשׁע,caput,意为主要的、首要的,从属于בּשׂמים),即四种香料和橄榄油。
香料包括:(1)流质没药,有别于干燥树脂;(2)קנּמן־בּשׂם,即香肉桂;这名称是随着实物一同传入闪族民族中的,后又经由腓尼基人传给希腊人和罗马人(κίνναμον,cinnamum);它是否来自肉桂的大集散地锡兰,极有疑问,因为在印度方言中并找不到与cinnamon相对应的词;(3)香菖蒲,即希腊和罗马人所谓的κάλαμος ἀρωματικός,calamus odoratus,也就是从印度输入的香菖蒲;(4)קדה,大概是桂皮,也可能是Dioscorides 1,12所说的κιττώ那一类;若是如此,则קציעה(诗篇45:9)要么是桂皮的总称,要么指另一种类别。
这些香料的分量是:没药五百舍客勒,即十四磅半;肉桂一半,即七磅;菖蒲和桂皮也各七磅;因此干香料共二十一磅,再与一欣油(约五夸脱)和十四磅流质没药混合。这种比例排除了把香料在天然状态下研碎后直接与油和没药混合的设想,因为那样结果会成一团稠厚的浆;反而更支持拉比的说法,即先把干香料在水中泡软并煮沸,提取其精华,再将其与油和没药混合,并继续煮熬,直到水分全然蒸发。这种人工制法也由“调和香料之工”מרקחת רקח和“香膏师的手工”רקח מעשׂה这些表述所显示出来。
第26-33节(见利未记8:10注)这膏油是圣的,或因它是照耶和华所命的比例,用这四种香料制成;或因神宣布这种配方和制法为圣(参出埃及记30:32),并永远禁止人仿制或作寻常涂抹之用,违者处死(出埃及记30:31)。“不可倒在人的身上”,就是说,不可用作普通的人身抹油(出埃及记30:32)。“人”是指普通人,有别于祭司。בּמתכּנתּו意为照其分量,也就是照制造所规定的比例。זר(出埃及记30:33)“外人”,不仅指非以色列人,也泛指平民或非祭司。关于“从民中剪除”这一说法,见创世记17:14。
第34-38节 圣香也要用四种材料制成,即:(1)拿他弗(στακτή,stacte),不是树脂状的没药,也不是从芳香没药中流出的汁液再晒干之物,而是一种类似没药的苏合香树脂,经过烘焙,然后像香一样用来熏烧;(2)施赫列(ὄνυξ,ungius odoratus),是一种类似骨螺的贝壳类动物之壳,带有宜人的香气;(3)喜利比拿(χαλβάνη),是一种辛烈而带苦味的树脂,借着切开一种生长于叙利亚、阿拉伯和阿比西尼亚的灌木ferula之树皮而取得,然后与其他香料混合,以增强其香气的刺激性;(4)利巴拿(λίβανος或λιβανωτός),即乳香,是一种香气怡人的树脂,取自阿拉伯福地或印度的一种树木,但究竟是哪种树尚未确定。זכּה意为纯净,即未经掺杂。
יהיה בּבד בּד这句话,七十士译本解释为ἴσον ἴσῳ ἔσται,武加大译本作aequalis ponderis erunt omnia,即各种材料的分量都相等。但这恐怕并不正确,因为בּד字面是“分开、分别”,而在这里这样用ב实在很特别。Aben Ezra的解释更为正确,即“每一部分各自独立”;也就是说,每一样材料都要先分别预备,然后再把四样混合在一起。出埃及记30:35 摩西要用这些作香,调和香料之工,如出埃及记30:25所说,并且“加盐”,就是用盐调和(ממלּח,出于מלח“盐”的派生词),如利未记2:13中的素祭一样。
这词并不是七十士和武加大所译的μεμιγμένον、mixtum,即混合,或研成粉末,因为研细成粉这一动作,是下一节用שׁחקתּ־הרק表达的。出埃及记30:36 这香要取一部分,放在“会幕中的法柜前”,也就是说,不是在至圣所里,而是在香坛所在之处(参出埃及记30:6和利未记16:12)。其余部分当然要存放在别处。出埃及记30:37-38 对它也有与膏油同样的禁令,不可仿制,也不可另作异用(出埃及记30:32、30:33)。“为闻香气”,就是为了享受它的香味。
第1-10节 香坛与献香之礼,为有关圣所的指示作了结束。其后从出埃及记30:11-31:17的内容,从每一条独立命令都以“耶和华晓谕摩西说”这一公式引入(参出埃及记30:11、30:17、30:22、30:24、31:1、31:12),可见只是对前面整体内容的补充。出埃及记30:1-6(参出埃及记37:25-28)吩咐摩西用皂荚木作一座烧香的坛(直译为“焚烧香料之坛”),长一肘,宽一肘,四方的,高二肘,有角,与燔祭坛一样(出埃及记27:1-2);又要用精金包裹坛的顶(גּג,即其上面或表面,这部分也是木制的)、四围的墙,并坛的角;这样它从上到下直到立于其上的地面都包着金,所以常被称为金坛(出埃及记39:38;40:5、40:26;民数记4:11)。
此外,还要在坛四围镶上金牙边,并在坛两旁拐角之下作金环,用以穿杠抬坛,正如约柜和陈设饼桌一样(出埃及记25:11以下,25:25以下);坛要安放在遮掩法柜的幔子前(出埃及记26:31),“在施恩座前”(出埃及记40:5)。因此,虽然它实际上立在圣所里,位于南边灯台与北边桌子之间(出埃及记26:35;40:22、40:24),却与施恩座有最密切的关系;所以它不仅在列王纪上6:22中与至圣所相连,在希伯来书9:4中也被算作至圣所陈设的一部分(见Delitzsch对希伯来书9:4的注释)。
出埃及记30:7-9 亚伦要在这坛上烧馨香的香;这香的配制方法记在出埃及记30:34以下。每天早晨和黄昏,在耶和华面前修理灯的时候,都要烧这香。不可在坛上献“异样的香”,就是耶和华所未指定的香(参利未记10:1),也就是未照祂吩咐配制的香;也不可献燔祭、素祭,也不可在其上浇奠祭。香坛不仅因其名为מזבּח,即“宰杀祭牲之处”,而表明它是献祭之地,也因它的四方形状和坛角而与祭坛相并列,因此必须详细说明可在其上献什么祭。因为焚烧馨香之香本身就显明是一种祭,理由就在于它是在祭坛上献上的。而且,הקטיר一词,意为使烟气蒸腾上升,出于קטר“冒烟、蒸腾”,不仅用于点香,也用于在坛上焚烧流血祭和无血祭。最后,献香与献燔祭之间的关系,还由它们必须同时献上的规定表明出来。
这两种献祭都预表以色列向其神的献身;而它们天天献上,则显明这种献身是持续不断、没有间断的。不过二者的区别在于:在燔祭或全牲祭中,以色列是将自己身体和灵魂的整个生命与行为分别为圣归给主;而在香祭中,则是以祷告的形式表现属灵之人向神的上升(参诗篇141:2;启示录5:8;8:3-4)。并且还有进一步的区别,就是:燔祭中的献身,完全建立在赎罪之血洒上的基础上;香祭则预设人与神已经和好,并且在此基础上,灵魂借着这祷告的表现升到神那里,因此被吸纳进祂的灵中。就这一点说,香祭不仅是对燔祭的属灵化与荣美化,也是对燔祭的成全。
出埃及记30:10 亚伦一年一次要用赎罪祭的血为香坛赎罪,因为这坛于主为至圣;也就是如关于此赎罪行为的条例中明说的那样(利未记16:18-19),要洁净这坛,除去以色列人诸般的污秽。כּפּר与על加宾语连用,字面意思是遮盖某物,继而指遮盖罪,或施行赎罪。在第二句中说“在坛上”,而不说“在坛的角上”,因为坛本身是借着其角被洁净赎罪的。מדּם中的מן,应解释为:赎罪祭的血只取一部分,用指头抹在坛角上。(更多说明,见利未记16:18-19。)“至圣”这一称呼,不仅用于这座坛,也用于会幕的内层部分(出埃及记26:33);也用于燔祭坛(出埃及记29:37;40:10)和圣所的一切器具(出埃及记30:29),就是那些受圣膏油膏抹的;又用于从其最圣层面来看的整个会幕(民数记18:10);最后也用于一切完全献给耶和华的祭物(见利未记2:3)。因此,凡与耶和华有如此亲密关系,以致不仅从人的使用与享受中分别出来,也不容未成圣之人接触的,都称为“至圣”。凡摸了至圣之物的,也因此成为圣(比较出埃及记30:29与29:37)。
第11-16节 赎罪银,就是每个以色列人在数点百姓时必须缴纳的银子,在关于建立和陈设圣所的补充指示中居于首位,并完成了有关甘心献礼物作圣所之用的要求(出埃及记25:1-9)。出埃及记30:12-15:“你要按以色列人被数的,计算总数的时候,他们各人要在被数的时候,为自己的生命把赎价奉给耶和华,免得在数的时候有灾殃临到他们。”פּקד字面是“察看”,继而有为查验之故而察看的意思,因此可指检阅、数点军队或国民,为的是登记服兵役。לפקדיהם是就被数点的人而言,即qui in censum veniunt。כּפר(赎罪、赎价,出于כּפּר“赎罪”)可追溯到这样的观念:凡借以施行赎罪的对象,就因此从那位需要被赢得或和好的对象眼前被移开。
它有两种用法:一是设想用礼物遮住那位需被赢得之人的脸面(创世记32:21;撒母耳记上12:3);二是设想罪咎本身被遮盖(诗篇32:1),或被涂抹(耶利米书18:23),在神眼中仿佛不再存在,于是罪人因此遮盖而得以免受审判者的刑罚。这样,כּפר便获得了λύτρον,即赎价、赎金的意义,借此有罪的人得蒙救赎(出埃及记21:30;民数记35:31);这也正是本段中它的意思:人的生命藉着这赎价得蒙保全,从而可以无危险地来到圣洁之神面前(民数记8:19以下,参Oehler于Herzog百科全书)。这种来到神面前的事,发生在数点百姓、把他们编入耶和华军队的时候(民数记1:3,参出埃及记7:4;12:41)。
因此,“凡过去归那些被数之人的”,就是被编入其中、也就是编入耶和华军队的人,亦即凡二十岁以上的以色列男子(出埃及记30:14),都要缴纳半舍客勒圣所的银子作赎罪银;富足的不可多出,贫穷的也不可少出(出埃及记30:15),因为在耶和华眼中众人都是平等的;并且这银子要作归给耶和华的“举祭”(terumah,见出埃及记25:2),为他们的生命赎罪。圣所的舍客勒,共二十季拉,无疑就是原来足重的舍客勒,有别于日常流通的较轻舍客勒。
出埃及记38:26称这半舍客勒为בּקע,字面是“裂开的一半”,出于בּקע“劈开”;这重量早在列祖时代就已作为估量黄金的通用重量出现(创世记24:22),因此那时无疑已有这种重量的银块;在用于交易时,大概就称为舍客勒,因为“舍客勒”这词本身并不表示某一种固定重量,这从列王纪上10:17与历代志下9:16的比较中至少就后期而言可以立刻看出来。按现存马加比时期舍客勒的重量判断,圣舍客勒重274巴黎粒,其现存标本在256至272巴黎粒之间,因此按今日估价约值26格罗申(约合2先令7便士),故半舍客勒即半个בּקע约为13格罗申(1先令3便士半)。
出埃及记30:16 摩西要把这赎罪银用于圣所的事工(参出埃及记38:25-28,那里记载了总数及用途)。藉着这样的使用,它就成了“在耶和华面前,为以色列人作纪念,给他们的生命赎罪”,也就是在主面前永久提醒他们已经得了赎罪,因此主从此把他们看作与祂和好的。故此,这不是以色列向耶和华这位君王所缴纳的普通贡税,而是神权圣约之圣洁所要求的行为。作为生命的赎价,它指明了以色列本性的污秽,并不断提醒百姓:按本性说,他们是与神隔绝的;只有在祂恩典遮盖其罪的基础上,他们才能留在与主的圣约中,并活在祂的国里。
直到这有罪的本性藉着完全的赎罪得以成圣,而律法下的奴仆地位被荣耀并完全转化为儿子的名分,就是以色列作为耶和华长子所蒙召进入的名分,那时他们作为国度之子,才不再需要为自己的生命缴纳这赎罪银(马太福音17:25-26)。又,民数记1:1、1:18与出埃及记40:17相比较可知,对全民族的数点,是在会幕建成一个月后才进行的;然而数点时所缴纳的赎罪银却要用于建造会幕,因此必定是在此之前就已缴纳。这个表面上的矛盾,可以这样简单调和:神一发出建造会幕和百姓为此献礼物的命令,就立刻开始数点男丁,并向各人收取赎罪银;随后建造会幕,设立全部礼仪;待这一切完成之后,再按支派、宗族、家室,在此前临时数点的基础上,把全国正式登记,于是人口普查就完成了。
因此,两次所记男丁总数完全相同(参出埃及记38:26与民数记1:46),虽然一次比另一次早了九个月。
第17-21节(参出埃及记38:8)铜洗濯盆及其用途。关于这器皿的制作,只是补充地提及,并未加以详细描述,因为它所占地位较为次要,而且并非直接与圣所本身相连,只是供祭司洁净自己,以便履行职任。כּיּור:盆,一种圆形、像锅一般的器皿。כּגּו(其座):这里不应理解为锅盆的底座,而应看作与盆分开的某种器件,大概用来放出为服事的祭司洗濯所需的水。因为虽然כּן属于כּיּור,但它总是与盆分开特别提及,这就必然使人推断它具有某种独立性(参出埃及记31:9;35:16;39:39;40:11;利未记8:11)。这两件器物都要像院中的其他器具一样,用铜制造;并且照出埃及记38:8所记,是用那些在会幕门前事奉妇女之镜子的铜作成的。
הצּבאת בּמראת既不是指“配有妇女的镜子”,也不是指“饰有妇女的形像”。这些看法都与介词ב在这里的用法不合;它表示手段或材料,而不是外加的装饰。因此,正确意思是:洗濯盆是用那些在会幕门前事奉之妇女的铜镜制成的。根据撒母耳记上2:22,这些妇女不是洗衣妇,而是把生命奉献给耶和华、以禁食祷告事奉的人。她们把原本用于属世妆饰的镜子献给主,制造圣所前洁净用的盆,好使先前用以博取世人称赞之物,如今成为讨神喜悦的器具。洗濯盆要放在会幕与坛之间,位置大概稍偏一侧,以便祭司进会幕或上坛供职时使用。他们要洗手洗脚,免得死亡;因为用不洁的手摸圣物,或用污秽的脚踏圣地,就是得罪以色列的圣者耶和华。
这并不是说他们虽然已分别为圣,仍仅因天然污秽被视为不洁;而是说,分别为圣并没有使他们脱离自身和所处民族中的罪污影响。
第22-25节 圣膏油要用上等香料,就是流质没药、香肉桂、香菖蒲、桂皮,加上橄榄油配制。其分量是:没药五百舍客勒,肉桂减半为二百五十舍客勒,菖蒲二百五十舍客勒,桂皮五百舍客勒,再加一欣油。这比例表明,香料不是直接研碎与油混合,而更可能先在水中煮出精华,再与油和没药一同熬炼,直到水分蒸发净尽。“调和香料之工”和“香膏师的手工”这类说法,也说明这是人工精制之物。
第26-33节 这膏油是圣的,或因它照耶和华所命比例配制,或因神亲自宣告它为圣,并严禁人将这种膏油用于普通抹身,甚至连仿造也不可,违者要从民中剪除。“不可倒在人的身上”,就是不可作平常人的身体抹油之用;“外人”不仅指外邦人,也包括非祭司的平民。
第34-38节 圣香也由四种材料制成:拿他弗、施赫列、喜利比拿和乳香,且都要纯净。יהיה בּבד בּד并非简单指各样材料等重,更恰当的意思是每一样都先分别预备,然后再混合。摩西要把这些作成香,加盐调和,如同素祭一样;并且要把其中一部分放在会幕中法柜前,就是香坛所在之处,其余的则另行存放。关于圣香,也有与膏油同样的禁令:不可仿制,不可作别样用途;“为闻香气”就是指单单为了享受它的香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