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节 最后,任何人都不可侵犯他人的权利。——出埃及记23:1:“不可随伙布散谣言。”שׁוא שׁמע,指毫无根据的传闻;从上下文看,这样的传闻会伤害别人,控告人作恶,并使他卷入法律诉讼。“不可与恶人连手妄作见证。”这一句无疑与前一句相连,意思是:散布假消息,便给恶人制造了借口,把那因这假消息而被怀疑有罪的人带到法庭上;于是那制造或传播虚谎传闻的人,就成了不义和强暴的见证人。
出埃及记23:2-3 人也不可随从多数去枉屈公义。“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争讼的事上随众偏行,作见证屈枉正直。”意思是,不可在争讼中作出那种附和大多数人的见证,以致歪曲公义。但另一方面,“也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出埃及记23:3),就是不可因软弱的怜悯而在不义的案件中偏袒贫穷或弱小的人。(比较利未记19:15。虽然הדר用于指向尊贵或有势力之人所表示的偏护,但这段经文足以推翻Knobel的猜测,就是把ודל改读为גדל;因为这里既禁止偏护这一方,也同样禁止偏护那一方。)
出埃及记23:4-5 他们的行为不仅不可由公众舆论、群众所走的方向,或对穷人的软弱同情来决定;连个人的反感、仇恨、憎恶,也不可引他们走向不义或刻薄的行为。相反,以色列人若看见仇敌的牲畜走失,就要把它牵回来;若看见它伏在重驮之下,就要帮助把它扶起来(参申命记22:1-4)。וגו מעזב וחדלתּ这句话,“不可停止帮助他,总要和他一同抬开重驮”,历来解释纷纭,但只能有这样的意思:不要把那匹因重驮压倒而无助地躺着的驴,任凭它和你的仇敌在那里,看他能不能独自把它弄起来;倒要帮助他把重驮卸开,使它重新站起来。这从申命记22:4可以明显看出:那里用“不可佯为不见”代替了מעזב חדלתּ,用“总要帮助他拉起来”代替了עמּו תּעזב עזב。由此可见,עזב先是“任其不顾、撇下它在无助的境地中”的意思,紧接着又是“解开、卸下”的意思。这里特意用“不可停止撇下它”的转折说法,因为属血气之人的常态,原本就是把仇敌留给他自己去处理自己的事,不去管他和他的困难。以色列人若遇见仇敌需要帮助,就必须放弃这种态度。
出埃及记23:6-8 关于不可恶待仇敌的警告之后,又进一步禁止在权利问题上的不义:即在出埃及记23:6,警戒人不可在穷人的案件上屈枉他的公理;在出埃及记23:7,普遍命令人远离虚假的事,不可杀无辜和有义的人,就是不可犯司法上的谋杀,并且宣告神绝不以恶人为义;在出埃及记23:8,又命人不可受贿,不可因礼物而被收买,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又能颠倒义人的案件”。把这里译作“义人的言语”是不对的;因为即使把“明眼人”理解为审判官,“义人”也只能是指那些站在审判席前、本来有理的人;而接受贿赂的审判官,会把他们的有理变成无理。
出埃及记23:9 关于不可欺压寄居者的警告,是从出埃及记22:20重申的。正如Bertheau所说,为了叫人怀疑本节而说它是重复累赘,这并不成立;因为这里所指的是在司法事务上压迫寄居者,或拒绝为他施行公义,或在法庭上用严酷不公的方式对待他(申命记24:17;27:19)。“因为你们知道寄居者的心”,就是知道寄居者的性情、情感所在;也就是你们自己在埃及时,亲身经历过外人心中的感受。
出埃及记23:10-13 接着是关于安息年和安息日的条例。前者为后来在利未记25章所设立的安息年和禧年奠定根基;后者则突出了安息日中所包含的休息和舒畅这一要素。安息日早已设立(出埃及记20:9-11),这里只是进一步强调,这安息也当顾及牲畜、奴仆和寄居者。这两条指示都不应被看作节期律例,所以不应归入从出埃及记23:14开始的以色列之权利。相反,它们被出埃及记23:13与后文分开,因此应算作有关人与人彼此义务的律法。这从一点可清楚看出:在这两条律法中,对贫穷人的顾念都被置于前景。正因为二者都有这共同特征与目的,所以无论第七年还是第七日,这里都不像出埃及记20:10和利未记25:2那样提到“向主守安息”;这里只说六年撒种收割、六日劳作,然后在第七年让土地休耕,在第七日停止劳碌、得享安息。
“第七年要叫地歇着,不耕不种,使你民中的穷人有吃的;他们所剩下的,野兽可以吃。”הנּפשׁ字面意思是“使自己喘息、呼吸”,就是“使自己舒畅、得恢复”(参出埃及记31:17;撒母耳记下16:14)。——至出埃及记23:13为止,关于百姓彼此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律法,就以一个敦促遵守的公式作结:“凡我对你们所说的话,你们都要谨守”,也就是要认真持守我赐给你们的一切权利。接着在出埃及记23:14附上一条警告,成为转入以色列与耶和华关系的过渡:“别神的名,你不可提,也不可从你口中传说。”这正好成为两组典章之间极合宜的分界线,因为这两组典章的遵守与维护,都取决于以色列站在耶和华面前的态度。
第14-16节 以色列在其宗教性和神权性关系中对于耶和华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正如出埃及记23:10-12并不是设立安息日与安息年的起初条例,出埃及记23:14-19也并不包含节期的原始或最早设立,或关于年节的完整律法。它们只是命令人一年守三次节,并一年三次朝见主;也就是说,要举行三次全国性的聚会,在主面前守节,或每年三次朝圣到耶和华的圣所。这些要点在出埃及记23:14和23:17中清楚陈明,其余经文都从属于此。这些要点乃是משׁפּטים,即权利,是耶和华在以色列与祂的关系中所赐给百姓的;因为向主守节并朝见祂,这两样本身就是耶和华赐给祂圣约子民的特权。即使单从节期的欢乐本身来看,它在这充满劳苦、艰辛和烦扰的人生中也是一种福分;但若再加上有权来到他们的主、他们的神和救赎主面前,而他们一切所有和所是都本于祂,这就是其他任何民族都未曾享有的特权。外邦人虽也有欢乐的节庆,但它们与以色列的节期相比,正如外邦死的、无价值的神明,与以色列永活全能的神相比一样。
在以色列一年三次要朝见耶和华的节期中,无酵节(Mazzoth)被当作已经设立了的节期来提及;因为经文说“照我所吩咐你的”,又说“在亚笔月所定的时候”,这都回指第12、13章。这里新加上的只是:“谁也不可空手朝见我。”“不可空手”,就是不可空着手,而要带着祭物献礼,照主所赐的福分而来(申命记16:16-17)。这些礼物一部分用于节期的公共祭祀,一部分用于个人在节期所献的燔祭和平安祭,并用于祭筵(民数记28、29章)。这一命令本是关于一切节期的,因此在无酵节一开始就被提出。它固然要求以色列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对履行的人反而成为福源。神所要求的礼物,诚然是以色列向他们的神圣君王所缴纳的贡物,正如东方各国在朝见君王时都必须带上礼物;但这些礼物本就是从神自己的赐福中取出的一部分,是祂丰丰富富所赐之物中的一份,并且人献给神的方式,也使献祭者在圣约交通的权利上愈加得坚固。
其余两个节期在这里是第一次提到,更详细的规定以后见于利未记23:15以下和民数记28:26。其一称为收割节,就是“你田间所种、劳碌得来初熟之物的节”。按后来的安排,要献给神的不是田间熟透的第一把谷粒,而是用新谷制成的细面、白面初熟饼(利未记23:17)。在出埃及记34:22它被称为“七七节”,因为照利未记23:15-16和申命记16:9的规定,它要在无酵节后七个星期举行;又称为“小麦初熟节”,因为所献的初熟饼要用麦面做成。
另一个节期,就是一年中的第三个节期,被称为“收藏节,在年底,你把田间劳碌得来的收藏起来的时候”。对这一节期的初步设立而言,这种概括而不具体的时间提示已经足够了。后来在利未记23:34和民数记29:12关于节期的更详细吩咐中,它被定在七月十五日,并与无酵节一样成为七日的节期。השּׁנה בּצאת并不是指“在一年结束之后”,finito anno;正如出埃及记34:22中相应的表达השּׁנה תּקוּפת,也不是指“在年转尽之时”。这里所说的年,是所谓民事年,它开始于为秋播而整地之时,结束于田野和园中的果实都收进来的时候。
它并没有固定的元旦,也没有新年节;即使后来亚笔月被定为年的起头(出埃及记12:2),在一切与播种和收成有关的民事事务上,这种算法仍然有效;只是并没有证据表明宗教年和民事年曾并行双重计算。בּאספּך并不是“你收完之后”的意思,postquam collegisti;因为בּ不是代替אחר,不定式也没有过去时的作用。相反,“在你收藏的时候”,就是“当你正在收藏的时候”,这里以及利未记23:39都故意保持不确定性;虽然在那些地方,这节期所守的月份与日期已明确指出;申命记16:13也是如此,为的是不让节期的时间绝对取决于收藏工作的完全结束,虽然一般来说到那时收藏已几乎结束。
“你田间劳碌所得的收藏”,不可局限为葡萄和果实的收取;这不仅可从“田间”一语看出,因为它指向田产,也可从申命记16:13“禾场和酒醡的出产收完了”的话清楚看出,这里所指的是一年中谷物、果实、油和酒全部出产的收藏。
第17节 “一年三次”(即照出埃及记23:14和申命记16:16所说,在刚提到的三个节期),“你一切的男丁要朝见主耶和华。”朝见,就是前往圣所朝圣的命令,只限于国中男丁,可能是指二十岁以上、列入数点的人(民数记1:3)。但这并不禁止妇女和孩童同去(参撒母耳记上1:3以下;路加福音2:31以下)。
第18-19节 他们朝见主所蒙的福,取决于他们是否按正当的方式守节,也就是遵守出埃及记23:18和23:19所定下的三条规则。“不可将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饼一同献上。”על在这里像出埃及记12:8那样,表示祭物献上的基础。早期解经家已正确解释其含义,就是“只要你们家里还有一点酵”,或“直到家中的酵全然除净以前,都不可如此行”。这里提到除酵,又用了“我祭牲的血”这话,两者都指向逾越节的羊羔;因其极其重要,它可说是耶和华的祭中卓越无比的祭。Onkelos在这里就解释为:“我的逾越节”,以代“我的祭牲”。——“我节上祭牲的脂油,不可留到早晨。”这里“我节上的脂油”并不是指节期祭牲的脂油,因为חג“节”并不用来指节上所献的祭;它乃是指“我节上的佳美部分”,也就是逾越节祭牲。
这从出埃及记34:25可清楚看出,那里用“逾越节祭的祭牲”来解释“我节上的脂油”。正如逾越节祭牲是耶和华的祭中最卓越的祭,逾越节也是耶和华诸节期中最卓越的节期。“我节上的脂油”绝不是指羊羔身上的脂油,因为赎罪祭和全牲燔祭中归坛的那些脂油,在洒血之后立刻就焚烧了,根本不需要再特别吩咐不可留到早晨。这里所指的是逾越节羊羔的肉,是在夜间、天亮以前吃的;若还有剩下的,就要烧掉。עד־בּקר(无冠词)“直到早晨”,与出埃及记34:25中的לבּקר“留到次日早晨”意义相同。
出埃及记23:19的下一条命令,是关于收割节,也就是七七节的。“你地里首先初熟之物”这句话,显然与出埃及记23:16的“你劳碌所得初熟之物”相呼应。诚然,“你地里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华你神的殿中”这句话过于笼统,很难把它只限于七七节所献的摇祭初熟饼;更应理解为泛指一切初熟之物,因为他们先前已经受命不可迟延献上(出埃及记22:29),而民数记18:12-13和申命记26:2-11又对其奉献作了详细规定;因此也包括无酵节第二日所献的大麦初熟禾捆(利未记23:9以下)。但同时仍应保留它与七七节的关联,因为这一节期本身就是对以色列的明确提醒,要把主所赐果子的首先部分献给祂。
在בּכּוּרי ראשׁית这个表达里,后一个词可以理解为前一个词的解释并与之同位,因为二者都可用于指土地的初熟之物(见申命记26:2、26:10;民数记18:13)。但由于在此处ראשׁית几乎不需要再作说明,所以更宜取其部分意义。不过“最初的初熟之物”究竟是指那最先长出、最先成熟、最先收集的果实中先选出来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不只是整个收成中的一部分,而是田间土地每一种出产中最先的一份,正如七十士译本ἀπαρχηὰς τῶν πρωτογεννημάτων τῆς γῆς所表达的那样;还是说ראשׁית在这里是比喻用法,表示初熟之物中最上好的部分,这一点颇难断定。
有人反对前一种看法,说“在其他讲到献初熟之物的地方,并没有把初熟之物中的某一特别部分称为归耶和华为圣;而是初熟之物本身就是整个收成中归耶和华为圣的那一部分。”这种反对并无力量。因为除民数记18:12外,那里有时对ראשׁית作不同译法;申命记26:2中的מראשׁית已清楚表明,献给主的只是地上一切出产中最先部分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这一观点又因以下事实而更被加强:בּכּוּר、בּכּוּרים指的是最先成熟的果子,而ראשׁית则表示ἀπαρχή,即整体中的头一份、头一部分,不仅在申命记26:2、26:10是如此,在利未记23:10也是如此,在民数记18:12中大概也一样。
如果这些指示既不是专指,也不是特别指七七节的初熟饼,那么自Abarbanel直到Knobel所流行的意见,即认为后面那条“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的命令,是指向收藏节的,就失去了最主要的依据。而且申命记14:21重申这条命令时,是附在禁止吃被撕裂之物的条例之后,这也使那种联想显得很可疑。关于这条命令,人提出了各种不同解释。Targum、Mishnah等把它看作普遍禁止吃用奶烹煮的肉类。路德等人则认为,是指不可在山羊羔还未断奶时烹煮它。但其真实意思,是不可用小山羊自己母亲的奶去煮它;因为这样做表示对神所设立并分别为圣的母子关系的轻视,从而破坏了神圣的秩序。山羊羔原是人极喜爱的食物(创世记27:9、27:14;士师记6:19;13:15;撒母耳记上16:20),因此为了增加风味,用奶烹煮它很可能曾是常见做法。照Aben Ezra和Abarbanel所说,这是以实玛利人采用的一种习俗;直到今天,阿拉伯人也常用酸奶煮羊肉。这里的禁令,是对这一习俗加以限制;但并不是要阻止别国祭筵中那种迷信性的做法进入以色列。Spencer和Knobel曾试图证明那种联系至少是可能的,然而他们既无明确的历史证据,所依据的也多是牵强附会的类比。
第20-33节 耶和华与以色列的关系。——关于耶和华赐给祂百姓之权利的宣告,最后以应许作结;一方面,神藉此向百姓保证,这些权利所包含的恩赐和福分必临到他们;另一方面,神也借此激发那种甘心和爱,这对每一个人履行因这些权利而来的责任都是不可缺少的。这些应许不但保证百姓在旷野行程中、在征服迦南时蒙神保护和帮助,也保证他们占有那地之后,仍得保守和兴盛。
出埃及记23:20-27 耶和华要差遣一位使者在他们前面,在路上保守他们,免受伤害和毁灭,并领他们到祂为他们预备的地方,就是迦南。耶和华的名在这位使者里面(出埃及记23:21),就是说,耶和华在他里面启示了自己;因此在出埃及记33:15-16,他被称为耶和华的面,因为耶和华的本质在他里面显明出来。所以,这位使者不是受造的灵,而是耶和华自己的显现;祂在云柱火柱中行在他们前面,引导并护卫他们(出埃及记13:21)。但正因为在这位使者的位格中引导百姓的是耶和华自己,所以祂要求绝对的顺服(出埃及记23:21);若他们因悖逆惹动祂(תּמּר是תּמר的写法,见出埃及记13:18),祂就不赦免他们的过犯;但若他们跟从祂、听从祂的话,祂就必作他们仇敌的仇敌,作他们敌人的敌人(出埃及记23:22)。
当主的使者领他们到了迦南人那里,并将他们剪除之后,以色列仍须显出同样的顺服,不可事奉迦南人的神,也不可效法他们的行为,就是不可制造任何偶像,反倒要毁坏他们这些敬拜对象,打碎他们拜偶像的柱像(מצבת不是指被立为偶像的雕像,而是献给偶像的纪念石或柱子;见我在列王纪上14:23的注释),单单事奉耶和华。这样,祂就必在那地赐他们丰富的饮食、健康、生育和长寿(出埃及记23:23-26)。“粮与水”被特别提到,因为它们是维持生命不可缺少的供给,如以赛亚书3:1;30:20;33:16所示。除去“疾病”(参出埃及记15:26),就意味着挪去一切危害生命的事。没有流产和不生育的情形,便保证民族的延续与增长;又应许他们“满了日数”,就是不遭夭折(参以赛亚书65:20),这也是他们蒙福安康的凭据。
出埃及记23:27 然而,对以色列来说,最重要的还是先征服应许之地。在这件事上,神特别应许以祂全能的帮助扶持他们。“我要使那惊骇临到你前面。”这种惊骇,是神为以色列施行可畏之事所产生的结果;这些事的风声要先传开,使仇敌满心惧怕战兢(参出埃及记15:14以下;申命记2:26;以及约书亚记2:11,那里描述了这一应许开始实现),从而叫以色列所到之处的万民混乱逃跑。ערף את־איב נתן,意思是“使仇敌转颈背逃”,就是使他转身逃跑(参诗篇18:41;21:13;约书亚记7:8、7:12)。אליך意为“朝着你这边”。
出埃及记23:28 除了神的惊骇以外,还要有黄蜂(הצּרעה带集体冠词,作类名使用,指一种体形很大的蜂类,因其刺痛锐利,人与兽都极其惧怕)前去,把迦南人赶出去。这里提到其中三个族,是举一以概其余。
虽然Aelian(hist. anim. 11, 28)记载说,住在Solymites附近、很可能属于迦南人的Phaselians,曾被黄蜂赶逐出境;Bochart(Hieroz. iii. pp. 409ff.)也收集了许多民族因青蛙、老鼠及别的害物而被迫离开家园的事例,但“我必打发黄蜂飞在你前面”这话仍不宜按字面理解;不仅因为约书亚记中对迦南人被征服灭绝的经过,并没有一句提到他们曾被黄蜂如此击败,更主要的是因为约书亚记24:12,约书亚说神打发黄蜂在他们前面,把亚摩利人的两个王从他们面前赶出去;这显然是指神奇妙介入,以色列人击败并消灭他们,从而把“黄蜂”一词的比喻用法放在毫无疑问的地位。
这些黄蜂,正如《智慧书》12:8根据本节称之为προδρόμους,即耶和华军队的先锋,并不只是像Rosenmüller所说那样指各种灾祸,而是指“极其尖锐的恐惧之刺”,借着到处飞传的风声刺痛他们,使他们逃跑,正如Augustine(quaest. 27 in Jos.)所说。若临到迦南人的神的惊骇已经使他们陷入混乱和绝望,以致不能站立在以色列面前,反倒背向而逃,那么紧随其后的这些惊惶之刺,就会彻底把他们赶走。
不过,神并不在“一年之内”把他们全都赶出,免得那地因缺少耕种的人而荒凉,野兽增多起来危害以色列;也就是说,免得猛兽占了上风,危及人和牲畜的生命(利未记26:22;以西结书14:15、14:21);十个支派被掳之后,这事确曾发生过(列王纪下17:25-26)。祂要渐渐地把他们赶出去(מעט מעט,仅见于此处和申命记7:22),直到以色列人数增多,足以承受全地,就是足以占据整个国土。这应许照约书亚记和士师记所记,部分地得了应验:在南方和北方的迦南人被制服之后,凡与以色列争战的诸王都被击杀,城邑也被攻取;于是全地分给以色列各支派,好叫他们继续剪除余剩的迦南人,并占领那些尚未征服的地区(约书亚记13:1-7)。但各支派很快厌倦了灭绝迦南人的工作,开始与他们结盟,并且受他们引诱去拜偶像;于是神撤去祂的帮助,以惩罚他们离弃主的背道,使他们被迦南人压迫、羞辱(士师记1、2章)。
出埃及记23:31-33 神圣的应许,最后以对那地边界的大略指示作结;耶和华要将其居民交在以色列人手中,使他们把他们赶出去;又加上警告,不可与他们和他们的神立约,免得他们引诱以色列陷在罪中,成了它的网罗。根据创世记15:18的应许,这里以几个重要而醒目的点,概括指出东西两面的疆界。西边是从红海(见出埃及记13:18)直到非利士海,就是地中海;其东南岸为非利士人所居。东边则是从旷野,也就是照申命记11:24所说的阿拉伯旷野,直到那大河,就是幼发拉底河。附在גּרשׁתּ后的诗体后缀מו,符合这里较高昂的演说风格。与他们和他们的神立约,就意味着承认并容忍他们;而照以色列里面的罪性倾向,这必然会导致拜偶像。出埃及记23:33中的第一个כּי意为“若”;第二个则是imo,确然、诚然,用来有力地引出结论句。מוקשׁ,意即“网罗”(见出埃及记10:7);这里是毁灭的根由,因为人离弃神,必定随后受罚(士师记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