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节 随后诫命的宣告,并说明传达这些诫命的原因,以及遵守这些诫命所带来的恩惠结果。המּצוה,意为所吩咐的事,即耶和华所吩咐之一切的总纲,因此与律法同义(申命记 4:44)。“律例和典章”这句话,是对“诫命”的解释,并与之同位。摩西要教导以色列人,在他们将要进去得为业之地遵守这些诫命(参申命记 4:1)。申命记 6:2 传达律法的目的,是要唤起对神的敬畏(参申命记 4:10;申命记 5:26),并且这种对耶和华的敬畏,要在时时遵守一切诫命上显明出来。“你和你儿子”是“使你可以敬畏”的主语,放在句末是为着强调。Hiphil 形式的 האריך 在这里不是及物义“使延长”,如申命记 5:30,而是不及物义“长久”,如申命记 5:16;出埃及记 20:12 等。
申命记 6:3 持守对神的敬畏,会带来兴盛,以及赐给列祖之民数增多的应许。就形式而言,这个思想并不是作为申命记 6:3 的后件与前文相连,而是借着“以色列啊,你要听”这句话附加在申命记 6:1 的主旨之后;这句话对应申命记 6:1 中的“教训你们”。אשׁר,意为“使得,为要”(如申命记 2:25;申命记 4:10 等)。民数增多的应许,从最初就已经赐给众族长(创世记 12:1;参利未记 26:9)。至于“流奶与蜜”,见出埃及记 3:8 的注释。
第4-9节 从申命记 6:4 开始,律法的要旨展开了;这并不是在十诫之外另加一条新律法,而只是把十诫中已经作为种子包含其中的圣约律例和典章加以发展和展开,不过是对律法的阐释,正如申命记 1:5 已经宣告过的。这个阐释首先从解释并强调第一条诫命开始。其中包含两点:(1)耶和华是独一无二、绝对的神;(2)祂要求人尽心、尽性、尽力爱祂。“耶和华我们神是独一的耶和华。”注:关于 שׁמע 和 אחד 中放大的字母 ע 和 ד,R. Bochin 有这样的评语:“人口里可以承认独一的神,心却仍远离祂。
因此 ע 和 ד 被写成大写,由此并加上下面的 tsere 便形成 עד 一词,意为‘见证’,使人人都知道,当他宣认神的独一时,他的心也当投入其中,不可有别的杂念,因为神是见证者,祂知道万事。”(J. H. Mich. Bibl. Hebr.)这句话并不是说“耶和华是独一的神,唯独耶和华”(Abenezra),若是如此,就会用 לבדּו יהוה,而不是 אחד יהוה;更不是“耶和华我们的神,就是那一位耶和华”(J. H. Michaelis)。אחד יהוה 一起构成全句的谓语。
其意思不是“耶和华我们的神是一位(惟一的)神”,而是“独一的(或惟一的)耶和华”;然而也不是说“祂在这里采取一种启示或显现方式,在那里又采取另一种,而只有一种方式,就是以色列所领受的启示”(Schultz);因为“耶和华”从不只是指真神启示或显现自己的某种方式,而是指作为绝对者、无条件者的神,或者说按着祂行为之绝对独立和恒常性的神。因此,这里论到耶和华的这一断语(耶和华是独一的),并不是论神性的统一性,而只是表明,惟独祂正当地拥有“耶和华”这个名,祂是那位独一绝对的神,任何别的以罗欣都无法与祂相比。这也是撒迦利亚书 14:9 中同样表达的意思;那里加上的“祂的名也是独一的”这句话,只能表示在将来,耶和华要被承认为那位独一绝对的神,作全地之王。
这句话不仅排除了多神论,也排除了混合主义;混合主义把这位独一绝对的神降低为民族性的神,成为一个巴力(何西阿书 2:18),事实上也排除了各种形式的有神论和自然神论,因为这些都按哲学的抽象和观念为自己制造一个最高神。因为耶和华虽然是绝对独一者,却不是像“绝对存在”或“绝对理念”那样的抽象概念,而是绝对活着的神,祂在以色列中借着自己的作为显明自己,为的是全世界的救恩。申命记 6:5 因此,以色列既然面对这位独一的神,就当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他们的神。其动机就在“你的神”这句话中,即耶和华是以色列的神,并且已经向他们显明自己是独一的神。“尽心”这一要求排除一切三心二意,排除爱中的任何分裂。
先提“心”,因为心通常是情感的所在,尤其是爱的所在;然后提到“性”(nephesh),作为人位格的中心,为要描绘这种爱如何充满整个自我意识;随后又加上“尽力”,即身体和灵魂一切的力量。尽心、尽性、尽力爱主,被置于首位,作为一切遵守诫命所由流出的属灵原则(另见申命记 11:1;申命记 30:6)。对主的敬畏(申命记 10:12)、听从祂的诫命(申命记 11:13)以及遵守全律法(申命记 11:22),都应当在爱中显明;而爱本身则要借着行在主一切的道中表现出来(申命记 11:22;申命记 19:9;申命记 30:16)。
因此,基督称尽心爱神的诫命为“第一,且是最大的诫命”,又把利未记 19:8 中爱人如己的诫命与之并列,然后指出,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都系于这两条诫命(马太福音 22:37-40;马可福音 12:29-31;路加福音 10:27)。注:在引用这条诫命时,马太福音 22:37 用 δαίνοια,即“你的意念”,代替了“你的力量”,因为对于属灵的爱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而在七十士译本中,意念(διάνοια)则是代替“心”。马可福音 12:30 给出了申命记中的三项(心、性、力);但他在“力量”(ἰσχύς)之前加入了“意念”(διάνοια),而在马可福音 12:33 中,则在心与性之间提到了“悟性”(σύνεσις)。
最后,路加正确地给出了原文中的三项思想,却在末尾又加上“并尽你的意念”(διάνοια)。虽然 διάνοια(意念)一词源于七十士译本,但四福音作者没有一个严格拘泥于这个译文。即便福音,也不知道有比这更高的诫命。新约与旧约之间的区别,只是在于:福音要求信奉者对神的爱,比摩西律法按着神自己之爱的渐进启示所要求以色列人的爱,更加深切、更加由衷;因为神的爱在赐下祂独生子成就我们的救赎这件事上,远比在把以色列从埃及奴役中救出来这件事上,显得更加宏大、更加荣耀。申命记 6:6-9 但若要对神的爱是正确的,神的诫命就必须存在心里,并成为思想与谈论的恒常主题。“要记在心上”,就是神的诫命必须成为关乎内心的事,而不仅仅是记忆中的内容(参申命记 11:18)。
这些话要殷勤教训儿女,无论坐在家里,行在路上,躺下,起来,都要谈论,也就是说,无论何处,无论何时都当如此;又要系在手上为记号,戴在额上为经文(见出埃及记 13:16 的注释)。这些话既然是比喻性的,表示对神圣命令毫不偏离的遵行,那么随后那条诫命,就是把这些话写在房屋门框上并城门上,也应当按属灵的意义来理解;而这种命令的字面实行,只有在被用作使神的诫命常常摆在眼前的手段时,才可以说是可称许的习俗,或为神所喜悦。
然而,这条诫命本身预设了这种习俗的存在;这种习俗不仅现今仍见于东方的回教国家(参 A. Russell, Naturgesch. v. Aleppo, i. p. 36;Lane, Sitten u. Gebr. i. pp. 6, 13, ii. p. 71),而且在古埃及也很普遍(参 Wilkinson, Manners and Customs, vol. ii. p. 102)。注:犹太人的门柱经文盒(Medusah)习俗,不过是基于这条命令的一种形式化、外在化遵守。其做法是把申命记 6:4-9 和申命记 11:13-20 写在一张羊皮纸上,然后装在木盒里,放在房屋和房间门口的上方;他们出入时用手指触摸盒子,然后亲吻手指。
见 S. Buxtorf, Synag. Jud. pp. 582ff.; and Bodenschatz. Kirchl. Verfassung der Juden, iv. pp. 19ff。
第10-11节 在对诫命作出正面陈述之后,接着附上其反面,就是警告人提防那种繁荣和丰富的属世财物必然带来的危险,即忘记主和祂所显出的怜悯。以色列人尤其容易陷入这种危险,因为他们进入迦南时,将承受那地所充满的一切足以带来福乐之物,却无需用自己双手的劳力去获得这些东西;也就是要得着那些不是自己建造的广大美好城邑,不是自己装满各样美物的房屋,不是自己凿成的水井,以及不是自己栽种的葡萄园和橄榄园。名词“城邑”等,在形式上都依附于 לך לתת,并作为对主将要领自己百姓进入之地的详细描述。
第12-13节 “为奴之家”,如出埃及记 13:3。“不忘记”从正面来说,就是敬畏神、事奉祂,并指着祂的名起誓。敬畏被放在首位,因为这是以色列敬拜神最根本的特征;这并不是奴隶式的惧怕,而只是罪人在圣洁的神面前所存的圣洁敬畏,这种敬畏所包含的是爱,而不是排斥爱。“敬畏”是内心的事;“事奉”是行动和努力的事;“指着祂的名起誓”则是在言语和日常交谈中,对敬拜神的实际表现。这里所指的不仅是法庭上的庄严誓言,更是日常生活往来中以起誓来作保证的言辞;借着这些,一个人的宗教态度会不由自主地显露出来。
第14-16节 对耶和华的敬拜,不但排除一切偶像崇拜,就是主这位忌邪的神所不能容忍的(见出埃及记 20:5 的注释),并且祂要以从地上除灭来惩罚这种罪(“地面”,如出埃及记 32:12);它也排除试探主,就是当祂不立刻除去某种困苦时,以不信的怨言向神发怨,正如百姓先前在玛撒,也就是在利非订,已经犯过的罪一样(出埃及记 17:1-7)。
第17-19节 他们反倒应当殷勤遵守祂一切的诫命,行祂眼中看为正、看为善的事。不定式 וגו להדף 进一步展开了 וגו ייטב למען 的意思:“使祂(耶和华)照祂所说的,把你一切仇敌从你面前赶出去”(即出埃及记 23:27 及以下;申命记 34:11)。
第20-24节 在申命记 6:20-25 中,对儿女的教导,就是在申命记 6:7 仅被简略提及的内容,在这里得到了更充分的说明。以色列人要把主的诫命的性质、意义和目的教导他们的儿女和后代;并且当儿子发问时,要教导他们主为把以色列从埃及的奴役中救赎出来所行的事,以及祂如何把他们领进应许之地,从而在年轻一代心中唤起对主和祂诫命的爱。“大神迹奇事”(申命记 6:22)就是埃及的灾殃,如同申命记 4:34 中的 מפתּים。“使我们敬畏”等,即“为要使我们敬畏主”。
第25节 “我们若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意思是,我们的义就在于遵守律法;如果我们殷勤遵守律法,神就要看我们为义,并按义人待我们。“在耶和华面前”首先无疑是指“遵行这一切诫命”这句话;但从申命记 24:13 可以看出,这并不妨碍它进一步也指向“义”。诚然,这在耶和华面前的义,并不真正就是福音中“因信称义”的义;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对立,因为这里所说的义,并不是建立在外在的(法利赛式的)行为之义上,而是建立在认真努力求成全律法、尽心爱神之上;而这种爱若没有活的信心,是完全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