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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27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27

引言

第三篇讲论,或圣约的更新——申命记 27-30 章

在摩押地立约,作为本部分最后的讲论(29、30章),在标题(申命记 29:1)和引言(申命记 29:9)中都称为在何烈山所立之约的更新;它首先以吩咐百姓在过约旦河之后,于迦南地庄严地设立律法开始(27章)。随后是对那将临到百姓的祝福与咒诅的详细阐述,这取决于他们对律法所持的态度(28章)。最后,摩西以庄严的讲话使全国百姓站在主面前,再一次用有力而令人警醒的话,将祝福与咒诅陈明在他们面前,并劝勉他们拣选祝福与生命(29、30章)。

1-10节

申命记 27:1 中“遵行这全部律法”的命令(שׁמר,不定式绝对式代替命令式,正如出埃及记 13:3 等处),作为下文这些指示的引言,一开始就表明了要在迦南地竖立写有律法之石的目的:就是作为公开的见证,表明将要进入迦南的以色列人,在这律法中拥有他们生活的准则和源头。这命令是摩西与众长老一同颁布的,因为摩西死后,长老必须监督其执行;另一方面,祭司在申命记 27:9 中与摩西一同被提及,是因为监督神命令之成就本是他们特别的职责。

申命记 27:1-3

申命记 27:2申命记 27:3 包含一般性的指示;申命记 27:4-8 则给出更具体的细节。在规定时间时,说“你们过约旦河,进到那地的日子”,这里的“日子”不可拘泥地理解,而应作较宽泛的意思,即指以色列已经进入那地并取得那地的时候。要立起的石头应当抹上石灰或石膏(sid 指石灰还是石膏,无法确定),并将这律法的一切话写在上面。因此,这字不是先刻在石头上再抹石灰(如 J. D. Mich.、Ros. 所说),而是写在抹了灰泥的石头上;这在埃及乃是常见做法,因为他们在建筑物墙壁,甚至纪念碑石上绘制图像和象形文字之前,都会先抹上一层石灰或石膏,然后再在其上描画(参见 Hengstenberg《论文集》卷一第433页及《埃及与摩西五经》第90页所引 Minutoli、Heeren、Prokesch 的见证)。

这样书写的目的,并不是要用这种方式把律法毫无变更地传给后代,乃是如前所述,单单为了表明百姓对律法的公开承认;首先是为那承受此地的一代人,至于后代,也只是因这行为被记载在约书亚记中,从而传给后世。

申命记 27:3

要写在石头上的,是“这律法的一切话”;显然,因此不仅仅是申命记 27:15-26 中的祝福和咒诅(如约瑟夫《古史》4.8.44,Masius、Clericus 等人所主张),也不仅仅是《申命记》(J. Gerhard、A. Osiander、Vater 等人如此认为),因为其中并没有一部独立的“第二律法”;而是整部摩西律法。不过,并不是包括整部五经连同其历史叙述、地理、民族志及其他记载,而只是其中的法律部分——即妥拉中的诫命、律例和典章。

至于到底是按照犹太人的计算(参 Bertheau《摩西律法七组》第12页)写下五经中全部613条诫命,还是只写其中精义,而省略许多重复的命令,这无法断定,而且对这里要讨论的事并不重要。只要把整部律法的核心写下来,所要达到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当然,也不能否认把所有诫命都写下来的可能性,只是不包括附带的理由和劝勉,因为经文并没有说明立了多少石头,只说要取几块大石头,因此所能容纳的内容也会很多。

“使你可以进入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这一句话中,这“进入”包含对那地的永久占有。不但踏入或征服迦南是应许给以色列的,而且保有已征服之地,作为永久承受的产业,也是应许的一部分;但只有当他们在这地设立他们神的律法,并遵守这律法时,他们才会长久享受这应许的实现。

申命记 27:4-8

在进一步展开这命令时,摩西首先确定了要立石之处,就是以巴路山上(见申命记 11:29 的注释),而不是照撒玛利亚五经的读法说在基利心山上;因为自 Verschuir(dissertt. phil. exeg. diss. 3)和 Gesenius(de Pent. Samar. p. 61)论证此问题以后,这一读法可以视为已经确定乃是任意的篡改。下面“你要抹上灰泥”等句,是希伯来人最早历史写作形式中的重复说法。

在此之后,申命记 27:5-7 又附加新的、更进一步的指示:要在以巴路山上筑一座坛,在坛上献燔祭和平安祭。认为这坛是要用那些写了律法的石头,或至少其中一部分来建造,这种看法无需驳斥,因为经文本身毫无支持。根据经文,这坛要用没有凿过的石头建造(因此不是那些抹了灰泥的石头),这是遵行出埃及记 20:22 的律法(参该处注释,其中讨论了这样规定的原因)。

选定以巴路山作为立写有律法之石、筑坛并献祭之处,就是那宣告咒诅的山,而不是被指定用来宣告祝福的基利心山;其原因与申命记 27:14 以下只记载要宣告的咒诅,而不记载祝福,是同一个原因。并不是像 Schultz 所认为的,因为律法与咒诅相连时,比与祝福相连时更能有力地对罪人说话,或因为在人类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咒诅,比应许更显得可信;而是正如 Berleburger Bible 所说,是“要表明旧约的律法与制度怎样宣告那因罪而临到全人类的咒诅,以唤起人对弥赛亚的渴望;祂要除去咒诅,并带来真正的祝福”。

虽然这里对弥赛亚的指向可能还相当遥远,但这些指示毫无疑问指出了这样一个真理:律法首先并主要是因着人性本身的罪性而把咒诅带到人身上,正如摩西自己在申命记 31:16-17 向百姓所宣告的。因此,律法书也必须放在圣约之柜旁边,作为“见证攻击以色列”的证据(申命记 31:26)。

但坛之所以被建造,是为献祭,好使将律法立在石头上的举动,塑造成并分别为圣成为一次圣约的更新。在燔祭中,以色列将自己连同其全部生命和劳苦献给主;在祭筵中,它进入享受神恩典之福的境地,尝到与他们的神有生命交通之福乐。把献祭礼与立法之举连在一起,以色列就以实际行动见证:它的生命和福乐是建立在遵守律法之上的。这里的祭物和祭筵,与在西奈立约结束时所具有的意义相同(出埃及记 24:11)。

申命记 27:8 中,又一次吩咐要把律法写在石头上,并加上进一步的要求:“写得十分清楚。”律法的书写被放在最后提到,是因为它最为重要,而不是因为它要在献祭礼之后才进行。这些不同的指示,是按照其性质来安排的,而不是按照时间先后次序。

申命记 27:9-10

接下来申命记 27:9申命记 27:10 中摩西的话:“以色列啊,要默默静听;你今日成为耶和华你神的百姓了”,显明了所吩咐之举的意义;尽管这些话首先只是呼召以色列人留心听从进一步的命令。当以色列在迦南庄严地设立律法,从而更新与主所立的圣约时,它也因此成为神的国民,同时也约束自己要听从主的声音,遵守祂的诫命,正如它先前已经做过的那样(参申命记 26:17-18)。

11-13节

借着庄严地立起写有律法的石头,以色列要把律法的祝福与咒诅带到这地上来,这事早在申命记 11:29 就已经吩咐过了;也就是说,按照这里对那命令更详细的解释,百姓自己要庄严地把祝福和咒诅表达出来:前者在基利心山上,后者在以巴路山上。关于这两座山的位置,见申命记 11:29 的注释。

为此,六个支派要站在基利心山顶或山坡上,另外六个支派站在以巴路山顶或山坡上。宣告祝福的是西缅、利未、犹大、以萨迦、约瑟和便雅悯这六个支派,他们都是雅各两个妻子所生;宣告咒诅的是流便、利亚使女悉帕所生的两个儿子,以及西布伦,再加上拉结使女辟拉所生的但和拿弗他利。把宣告祝福的任务分配给那些出自雅各正妻的支派,是很自然的,因为妻子所生的儿子地位高于使女所生的儿子,正如祝福高于咒诅一样。

但为了凑成两个六支派,就必须从那八个正妻所生的儿子中,挑出两个归到宣告咒诅的一边。所选的是流便,因为他因乱伦而失去了长子的名分(创世记 49:4);又选西布伦,因为他是利亚最小的儿子。“他们要站在那里归于咒诅”,意思就是他们要宣告咒诅。

14节

“利未人要高声向以色列众人说”,意思是:他们要面向那些与这些宣告相关的支派,宣读各种祝福与咒诅的格式;而以色列众人要回答“阿们”,表示他们把所宣告的祝福与咒诅承接到自己身上;正如民数记 5:22 中祭司的祝福,以及每一次起誓的情形一样,起誓者借着回应“阿们”,将所宣告的誓言归到自己身上。

“利未人”不是指利未全支派所有成员,而是指那些“最明确彰显出利未属灵特质的人”(Baumgarten),也就是利未祭司,作为律法的守护者和教师,并那些抬圣约柜的人(约书亚记 8:33)。根据约书亚记中记载摩西命令得以执行的经文,我们得知利未祭司与圣约柜一起站在两山之间的中央,百姓则在两边面对圣约柜站立,即六个支派在基利心山,六个支派在以巴路山。站在中间、靠近圣约柜的祭司,随后宣读各种祝福和咒诅的格式,而那六个支派则回应“阿们”。

从“以色列众人”这一说法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在这项特别的礼仪中,百姓不是由长老或首领代表,而是由所有二十岁以上的成年男子亲自出席;约书亚记 8:33 若解释得当,也与此完全一致。

15-26节

申命记 27:15-26 中,接着列出十二条咒诅,对应以色列十二支派的数目。第一条针对那些制造耶和华的雕刻偶像或铸像,并暗中设立起来的人,也就是暗中违犯第二条诫命的人(出埃及记 20:4);第二条针对轻慢或不尊敬父母的人(出埃及记 21:17);第三条针对挪移地界的人(申命记 19:14);第四条针对使瞎子走差路的人(利未记 19:14);第五条针对屈枉孤儿寡妇之公义的人(申命记 24:17);第六条针对与继母乱伦的人(申命记 23:1申命记 18:8);第七条针对犯逆性之罪的人(利未记 18:23);第八和第九条针对与姐妹或岳母乱伦的人(利未记 18:9利未记 18:17);第十条针对暗中杀人的人(出埃及记 20:13民数记 35:16);第十一条针对司法上的谋杀者,“受贿赂杀害性命,就是流无辜人之血的人”(出埃及记 23:7-8);第十二条针对那不坚守遵行这律法之话的人,就是不把这些律法当作自己生活行为之模型和准则的人。

从最后这一条咒诅,就是适用于一切违犯律法之人的咒诅,可以明显看出,前面所列举的种种罪和过犯只是作为例子被选出来,而且大多是那些很容易向司法当局隐藏起来的罪。与此同时,“律法的职分,在这最后一句、作为其余一切的总结中,被显明主要是宣告定罪。每一个明知故犯的越轨行为,都使罪人服在神的咒诅之下;除那位为我们成为咒诅的主以外,没有人能救我们脱离这咒诅”(加拉太书 3:10,3:13;O. v. Gerlach)。

至于为何没有列出祝福,请见申命记 27:4 的说明。既然这些针对特定违背律法行为的咒诅,只是举出某些特别严重的罪作为例子,那么从律法的一般内容中,也很容易选出相对应的祝福,例如:“谨慎跟从主他神的,爱主并尽心敬爱祂的,孝敬父母的,必蒙福”等等;最后,律法的一切祝福都可以总括在这一句话中:“凡坚守遵行这律法之话的,必蒙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