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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25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25

第1-3节 肉刑。——关于加在有罪之人身上的肉刑条例,在申命记 25:1 先以一般性的法律引入:若两人有争讼,审判官要判定义人为义,定恶人为有罪(参出埃及记 22:8出埃及记 23:7)。申命记 25:2 若那有罪的人被判受鞭打,就要在审判官面前受刑,不可过于四十下,免得他在众人眼中被看为轻贱。הכּות בּן,意为“该受鞭打之子”,即当受鞭打的人,正如撒母耳记上 20:31 所说“该死之子”一样。“按他罪的轻重,照数责打”,就是按他的罪所当得的数目责打。申命记 25: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再加”,即至多四十下,不可更多。责打是用杖打在背上(箴言 10:13箴言 19:29箴言 26:3 等)。

这是埃及式的鞭打法,从古迹图像可见:犯人平伏在地,手脚被人按住,在审判官面前受责打(参 Wilkinson, ii. p. 11;Rosellini, ii. 3, p. 274, 78)。四十这个数不可超过,因为用杖责打过多,不但危及健康和性命,也会使人蒙羞:“免得你的弟兄在你眼中成为轻贱。”若他该受更重的刑罚,就应当处死。在土耳其,所施行的刑罚严厉得多,即用鞭抽五十到一百下;同时也极其残忍(见 v. Tornauw, Moslem. Recht, p. 234)。四十这个数字,大概是因其象征意义而被选定;自创世记 7:12 起,它就具有审判满盈之量的意义。

拉比们因谨慎惧怕在计数上偶有差错而触犯律法字句,便把数目定为“四十减一下”(参哥林多后书 11:24);然而他们对于不用杖、反倒使用拧成股的皮鞭,却并无良心上的顾忌(参 tract. Macc. iii. 12;Buxtorf, Synag. Jud. pp. 522-3;Lundius, Jüd. Heiligth. p. 472)。

第4节 不可笼住踹谷牛的嘴,这命令无疑带有箴言性质;即便在本段上下文中,也不是仅指字面上那头踹谷的牛,而是应按保罗使徒在哥林多前书 9:9提摩太前书 5:18 所用的一般意义来理解,即作工的人不应被剥夺工价。这里所预设的打谷方式,就是把牛并轭,赶来赶去踏在摊在场上的谷物上,使其用蹄把谷粒踢出来;这种方式东方至今仍然保留。照样,使打谷牲口不戴笼嘴的习俗也仍然存在(参 Hoest, Marokos, p. 129;Wellst. Arabien, i. p. 194;Robinson, Pal. ii. pp. 206-7, iii. p. 6),虽然摩西的这条例,基督徒遵守得不如穆斯林那样严格(Robinson, ii. p. 207)。

第5-10节 论娶弟兄遗孀。——申命记 25:5申命记 25:6。若弟兄同居,其中一人死了没有儿子,死者的妻不可嫁给外人,就是离开本家的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进去娶她为妻。יבּם,是由 יבם(丈夫的兄弟、弟兄中的姻亲)派生出的动词,字面意为“行弟兄之职”,即尽小叔或兄弟的本分;其内容就是娶已故弟兄的寡妇,与她生子,而头生的儿子“要归死兄的名下站立”,即归入死者家中,被承认为其产业的继承人,使那无子的死者之名不至从以色列中涂抹消灭。“没有儿子”(ben)这句话,七十士译本、武加大译本、约瑟夫(Ant. iv. 8, 23)和拉比们都正确地解释为“没有后裔”(即无子嗣,参马太福音 22:25);因为若死者只有女儿,按民数记 27:4 以下,他的家与名仍可借着女儿得以延续。

弟兄婚的义务,只存在于弟兄“同居”的情形中,也就是住在同一地方,并不一定是同住一屋,或同有一个家政体系与家庭生活(参创世记 13:6创世记 36:7)。——这种弟兄婚(利未拉婚姻)的习俗,不但见于不同民族,在以色列人中也是古老相传的习俗(见创世记 38:8 注);其自然根源,在于人既是为不朽而受造,又在对永生的信念尚未充分展开之时,便内在地渴望借着家族的延续,并借着那代替自己位置之子的生命,为自己确保人格的持续存在,并使自己的名不朽。这个愿望在以色列中并没有因神的启示而被压抑,反而更被加强,因为赐给列祖的应许,是与他们后裔和名字的保存与繁衍相连的。

赐给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应许,必然不仅使生育儿女在以色列人的宗教观中成为神所喜悦、神所愿意的事,也使这种借着义务婚姻来保存名字和家族的传统习俗获得这种意义:他们藉此便可为自己和家族确保在应许之福中有分。因此,摩西承认这一习俗完全合宜;但他设法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免得它成为律法所追求之婚姻成圣的障碍。他借着申命记 25:7 以下的规定,除去了它从前所具有的强制性质:若存留的兄弟不肯娶寡嫂,妇人就要把这事带到城门口长老面前(参申命记 21:19),也就是官长面前;若那弟兄仍执意不肯,她就要当着众人脱下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脱鞋在以色列是古老的习俗,按照路得记 4:7,在赎回和交易更换的场合中,用来确认商业行为。

这习俗起于这样一个事实:人取得土地产业时,是借着踏在土地上,并站立其上、穿鞋表明占有权。如此一来,脱鞋交给别人,就成为放弃自己地位和产业的象征;这种象征在印度人和古代日耳曼人中也同样常见(见我的 Archäologie, ii. p. 66)。但在这里,这习俗带有羞辱性质,因为那弟兄的鞋,是被他所拒绝迎娶的寡妇当众从脚上脱下的。这样,他就被剥夺了自己本应对她、对死去的弟兄、或对父家的地位;而其中所含的羞辱,又因寡嫂朝他脸上吐唾沫而更加加重。这就是这些话的意思(参民数记 12:14),并非如 Saalschütz、其他学者以及塔木德主义者(tr. Jebam. xii. 6)所解释的那样,只是吐在他眼前的地上,为的是减轻其羞辱。

“建立哥哥的家”,就是为他立下家室或后裔的根基(参创世记 16:2)。——除此之外,这不情愿尽本分的弟兄,还要在以色列中得一个带嘲讽意味的名称:“脱鞋之家”(הנּעל חלוּץ,即“就其鞋而言被脱下的”;参 Ewald, §288, b.),也就是“赤脚者之家”,相当于“那个可怜的人”;因为希伯来人只有在困苦境况中才会赤脚行走(参以赛亚书 20:2-3; 他家根基”〔见我的 Archäologie, pp. 64, 65〕)。

第11-12节 “但为使这里赋予无子的寡妇在她丈夫兄弟面前的这种重大独立性,不致被解释为给予女性的一种错误自由”(Baumgarten),律法紧接着又补充说:若一个妇人的丈夫与人争斗,而她前来帮助丈夫,抓住那击打她丈夫之人的隐秘处,她的手就要被砍下。

第13-16节 贸易中诚实的本分,在申命记 25:13-16 再次被强调(如同利未记 19:35-36)。 “石头和石头”,即两种不同的秤砣(参诗篇 12:3),就是买进时用大的,卖出时用小的。关于申命记 25:15 的应许,见申命记 4:26申命记 5:16;而申命记 25:16 则如同申命记 22:5申命记 18:12 等处一样。在结语申命记 25:16 中,“凡行不义之事的”,摩西将一切违背律法的行为都总括在内。

第17-19节 但以色列人在与邻舍,甚至与外人和仇敌交往时,虽然要以爱为行为原则,这爱却不可退化为对公然不敬虔的软弱或冷漠。为要把这真理深刻地印在百姓心中,摩西以提醒他们亚玛力人在他们出埃及时、行路途中向他们所显出的诡诈仇恨,并以灭绝亚玛力人的命令,来结束这篇律法讲论(参出埃及记 17:9-16)。这个外邦民族在以色列行路时前来攻击他们,就是在何烈的利非订,攻击他们的后队:“趁你疲乏困倦的时候,击杀你尽后边软弱的人,并不敬畏神。” זנּב,字面意为“拖在尾后”,因此引申为攻击或毁灭军队或行旅百姓的后队(参约书亚记 10:19)。因此,当主使以色列在所得为业之地享安息的时候,他们就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关于这命令的执行,见撒母耳记上 15 章。“你不可忘记”:这是对申命记 25:17 中“你要记念”一语的强调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