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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9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9

申命记 19

导言 论逃城的律例、地界的神圣,以及假见证人的刑罚——申命记 19。在阐明国家宪制中最重要的特征之后,摩西转而提到民事与家庭生活中种种复杂的处境;在本章以及接下来的两章里,他指出个人生命可能遭受危害的不同方式,为要在百姓心中唤起对人命的神圣敬畏。

1-13节 关于误杀人者之逃城的律例,并不是对民数记 35:9-34 所赐律法的简单重复,而更是劝勉人实行那些律法,并特别顾及将来地界扩展的情形。申命记 19:1-9 摩西既已为约旦河东之地分别设立了逃城(申命记 4:41 以下),这里所说的只是约旦河西之地,就是以色列不久将要得为业之地;并且他补充了民数记 35:14 的指示,吩咐要修整通往那将在迦南地内设立之逃城的道路,并将全地分为三部分,就是为设立这些城之用,使每三分之一的地中都可选出一座城来。关于这一点,以及关于这些城之用途(申命记 19:4-7)的进一步说明,可参看民数记 35:11 的注释。

——在申命记 19:8-10 中,又接着有新的指示:倘若主照着祂向列祖所应许的扩张以色列的境界,将从尼罗河到幼发拉底河的全地都赐给他们,正如创世记 15:18 所记,他们就要在这三座之外再添设三座逃城,为要防止流无辜人的血。这三座新的逃城,不可能像克诺贝尔等人所设想的那样,是民数记 35:14 为约旦河这边之地所指定的三座,也不是民数记 35:7 所提约旦河那边的三座。也不能采纳亨斯腾堡的看法,说这三座新的城就是申命记 19:2申命记 19:7 所提的那三座,因为经文明明把它们与“这三座”分别开来。其意思完全不是这样。摩西所设想的情形从未出现,因为以色列人并没有履行申命记 19:9 所规定的条件,就是忠心遵守律法,并爱主他们的神(参申命记 4:6申命记 6:5 等)。

大卫和所罗门时代,以色列的势力虽然扩展到幼发拉底河,却并未使直到那条河的土地真正归他们占有,因为被征服的亚兰诸国仍由亚兰人居住;这些人虽被征服,也只是成为进贡的属国。至于属于迦南族居民的推罗人与腓尼基人,大卫甚至没有攻打他们。申命记 19:10 若不在全地各处设立逃城,以保护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之人的手,就会流无辜人的血。以色列若忽略这责任,便会使流血之罪归在自己身上(“免得流无辜血的罪归于你”),因为他们没有尽到防止流无辜人之血所必需尽的本分。申命记 19:11-13 然而,尽管借着逃城要竭力防止流血,逃城却不可成为该死罪犯的避难所,也不可庇护那因仇恨而杀邻舍的人。若这样的凶手逃到逃城,本城的长老(官长)就要把他从那里带出来,交在报血仇的人手中,使他治死。

民数记 35:16-21 所定的律法,在这里有更细致的界定;但这并不是像里姆追随瓦特和德威特所主张的那样,把进行司法审讯并裁决案件的责任转交给长老,以此证明申命记与先前律法之间有分歧。他们不过是被吩咐去履行那照他们作为地方官长和地方事务管理者的身分所当尽的职责。(关于申命记 19:13,参看申命记 8:8申命记 8:5。)

14节 关于不可挪移邻舍地界、就是先祖所立界标的禁令,安插在这里,并不是因为界标与逃城有特别的重要关系,而挪移界标可能会使误杀人的丧命(如克莱里库斯和罗森缪勒所设想的);因为禁令的一般性措辞与此并不相符,即“你邻舍的地界”与“在你所承受为业之地的产业中”。它之所以放在这里,乃是因为人的产业作为维持其生活之资,与人的生命本身有密切关系;“因为维系生命的财产,也有分于生命本身的神圣性,正如在申命记 20:19-20,提到要保留结果子的树,是与要保留人的生命连在一起的”(舒尔茨)。照申命记 27:17,挪移地界的人应当受咒诅,正如咒诅父亲、领瞎子走差路、或屈枉孤儿寡妇之权利的人一样(参何西阿书 5:10箴言 22:28箴言 23:10)。在别的民族中,地界也同样被看作神圣;例如在罗马人中,地界被视为如此神圣,以致凡挪移地界的人都当处死。

15-16节 假见证人的刑罚。——为要保障生命和财产不受虚假控告,摩西在申命记 19:15 颁布律法说:不可只有一个见证人“起来攻击某人,指控任何罪孽或罪恶,或人所犯的任何罪”(即不可单凭一人之证词就在法庭上出庭作证,或被视为充分),总要凭两三个见证人的口供,才可定准一件事。申命记 17:6民数记 35:30 为死罪案件所定的规则,在此被提升为一般适用的法律(参民数记 35:30 注释)。“起来”(申命记 19:15 的 קוּם),就是站立,也就是取得法律效力。——但由于并非总能提出两三个见证人,而一个见证人的陈述又不能轻易置之不理,所以在申命记 19:16-18,摩西把这一类控告交由圣所那里的更高审判庭去查究并裁断;并规定假见证人当受与被告若被定罪本应受的同样刑罚。סרה בּו לענות,“作见证攻击他的背道”,即离弃神的律法;这不仅仅是陷于拜偶像(申命记 13:6),也包括任何一种罪行,正如我们从申命记 19:19 可以看出,那是会受死刑惩罚的。

17-20节 那两个有争讼的人,就是被告和见证人,都要来到耶和华面前,就是来到当时在位的祭司和审判官面前——也就是来到圣所所在之处,因为耶和华住在祂百姓中间(参申命记 17:9);并不是像克诺贝尔所设想的那样,来到地方审判庭。这些审判官要极其仔细地查究案件(参申命记 13:15);若见证人所说的是假话,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弟兄一样。从“看哪”到“弟兄”的话,是插入的情状子句:“看哪,这见证人若是作假见证,若是说谎陷害弟兄,你们就要这样待他”等等。זמם 通常是图谋恶事。关于申命记 19:20,参看申命记 13:12

21节 以眼还眼的报应法必须毫无保留地施行(参出埃及记 21:23利未记 24:20)。据狄奥多罗斯·西库路斯(卷一,第77章)所记,在埃及,关于假控告者也有同样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