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节 律法所指定的年度节期,像献祭的筵席一样,都要在主所选择、为彰显他名的地方举行;以色列人要在那里借着献祭,在主面前欢乐。摩西从这个角度论到逾越节、五旬节和住棚节,并假定先前关于这些节期的律例(出埃及记 12;利未记 23:1;民数记 28—29)已为人所知,只重述那些与这些节期中献祭筵席有关的要点。这就说明了为什么这里只提到那三个节期,就是以色列人先前已经在出埃及记 23:14-17 和出埃及记 34:18、34:24-25 中蒙命要到主面前朝见的节期,而没有提吹角节或赎罪日;因为在这两个节期,以色列百姓并没有被要求从全地聚集到圣所来。(注:这里论节期时,首要的着眼点乃是百姓到中央圣所聚集;这一点巴赫曼在《节期》143页已经指出。
他提请人注意:“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出现了六次(申命记 16:2、16:6、16:7、16:11、16:15、16:16);“在耶和华面前”出现了三次(申命记 16:11,以及申命记 16:16 两次);并且在别处守这节,明文宣告为无效。同时,他也再次彻底驳倒了那些所谓本章与先前节期律法之间存在矛盾的说法,而胡普费尔德在其论节期的注释中又把这些说法翻了出来,却没有理会黑文尼克在《导论》和亨斯腾堡在《论文集》中对此题所作的审慎讨论。)申命记 16:1-8 以色列人在亚笔月要向主预备逾越节(见出埃及记 12:2 注)。确切的日期按出埃及记 12 章应已知晓,如同出埃及记 23:15 一样。
פּסח עשׂה(预备逾越节)原本主要指为节期筵席预备逾越节羊羔,这里却用在较广的意义上,即“守逾越节”。在这节期,他们要在主所选择的地方等处,为逾越节向主宰杀羊群和牛群。申命记 16:2 中与申命记 16:1 一样,“逾越节”一词是按更广的意义使用,不仅包括逾越节羊羔,也包括一般逾越节祭物,就是拉比们用 chagiga 这一总称所涵盖的祭;但不包括民数记 28:19-26 所规定的燔祭和赎罪祭,而是指逾越节期间所宰杀、用以举行献祭筵席的一切祭牲,也就是无酵节那七天之内、都包括在 pascha 之名下的祭物。这从“羊群和牛群”一语即可看出;因为律法明定,在本月十四日晚上,为逾越节筵席所宰的只能是 שׂה,即一岁的绵羊或山羊,绝不能用牛代替羊羔。
但即便对此还有疑问,申命记 16:3 也足以完全消除:“你吃这祭牲,不可吃有酵饼;七日之内要与这祭牲同吃无酵饼。”既然“与这祭牲同吃”绝不可能指别的,只能指申命记 16:2 所说的“逾越节”,那么这里就明确说明,宰杀并吃逾越节祭牲是持续七天的;而逾越节羊羔本身却只是要在亚笔月十四日晚上被宰并吃尽(出埃及记 12:10)。摩西称无酵饼为“困苦饼”,因为以色列人是仓皇急迫地离开埃及(出埃及记 12:11),因此不能把面团发起来(出埃及记 12:39);这样称呼,是要使会众记念他们在埃及所受的压迫,并激发他们感恩主这位拯救者,使他们一生都记念那一日。
(关于无酵饼的意义,见出埃及记 12:8 和 12:15 注。)由于无酵饼极其重要,它象征性地预表了逾越节作为以色列生命更新与成圣之节的意义,所以摩西在申命记 16:4 重申了节期律法中的两点:第一,是出埃及记 13:7 所规定的,在这七日之内,全地都不可见有酵;第二,是出埃及记 23:18 和 34:25 所规定的,逾越节羊羔的肉一点不可留到早晨,免得任何败坏沾染逾越节的食物。比如,酵使面团发酵,进而导致腐败;而在东方,肉若存放,很快就会朽坏。然后他再次确定守逾越节的时间和地点(前者依据出埃及记 12:6 和利未记 23:5 等),并在申命记 16:7 明文规定,不但宰杀献祭,而且烤(见出埃及记 12:9 注)并吃逾越节羊羔,都必须在圣所进行,次日早晨他们才可以转回自己的住处。
这条例包含一个新的要点,是摩西针对在迦南地守逾越节所规定的,用以按着环境改变而修正埃及第一次逾越节的条例。在埃及,以色列尚未被建立为耶和华的国民,也还没有圣所和公共祭坛,所以各家各户自然就充当祭坛。但当这种需要终止后,在各家各户宰杀并吃逾越节祭牲的做法也要停止;两者都必须在主面前、在圣所进行,正如西奈山所守的逾越节一样(民数记 9:1-5)。这样一来,把血涂在门框上的做法就默认废止了,因为血要像祭牲之血那样洒在坛上,正如在西奈时已经如此。至于“回你的帐棚去”这个说法,用来表示“回家”,反映的是以色列人当时还住在帐棚中,尚未在迦南得着固定居所和房屋;不过这个说法在更后来的时期仍然保留下来(如撒母耳记上 13:2;撒母耳记下 19:9 等)。
“逾越节筵席后次日早晨回去”,并不是说他们要回到散居于全国各城镇的家中,而只是像里姆也承认的那样,回到圣所所在地他们的住处或宿处。摩西绝不是要免除以色列人守满七天节期的责任,这从申命记 16:8 他再一次强调要守七日的节,就清楚可见。“六日要吃无酵饼”和“第七日要向耶和华你的神守严肃会”这两句话,并不是彼此对立,仿佛要表示(与申命记 16:3、16:4;出埃及记 12:18-19;13:6-7;利未记 23:6;民数记 28:17 相矛盾)无酵节只守六天而不是七天;第七日被特别提出,作为这节期的严肃会(见利未记 23:36 注),只是因为除了吃无酵饼之外,那一天还要完全停止工作,而这一特点在节期临近结束时很容易被忽略。
但正如第一句并没有废除七日都要吃无酵饼,第二句也没有废除第一日停止工作,正如出埃及记 13:6 并没有因为称第七日为“向耶和华守节”,就把第一日当作工作日。申命记 16:9-12 至于七七节(见出埃及记 23:16 注),这里说明守节的时间要从逾越节起算。要计算七个七日,“从镰刀开割庄稼的时候算起”,也就是从开始下镰收割的时候,或从收割开始的时候算起。由于庄稼收割是以逾越节第二日献初熟禾捆开始,所以这一时间规定与利未记 23:15 的条例是一致的。“你要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手里拿着甘心祭,按着分量向耶和华你的神守节。”这个只出现一次的 מסּת,在迦勒底文中通常用来翻译 דּי,意为充足、所需;它大概有丰盛之意,来自 מסס = מסה,即流出、溢流、涌出的意思。
其意思是:以色列守这节时,要带着祭物,各人按耶和华赐福给他的多少,尽其所能献上;并且(申命记 16:11)要在主面前、在他名所居住的地方,借着献祭的筵席欢乐,也要邀请贫穷的人同乐(参申命记 14:29),记念他们自己在埃及也曾作过奴仆(参申命记 15:15)。以色列人在这节期所要带来的“手里的甘心祭”,并且用来在主面前欢乐的,属于燔祭、素祭、奠祭和平安祭中的甘心祭;按民数记 29:39(参利未记 23:38),这些祭在每一个节期中都可以与会众当献的节期祭一同献上。后者是祭司和会众必须履行的,已在民数记 28—29 章中详尽说明,所以摩西无须再多说。
申命记 16:13-15 至于住棚节,他同样只是强调要在中央圣所守这节,并劝勉百姓在这节期中欢乐,不但让他们的儿女有分于这喜乐,也让仆婢、无分无业的利未人、寄居的、寡妇和孤儿一同有分。鉴于前文已经说过,摩西认为无须明言这种节期的欢乐也要借着欢庆的献祭筵席表现出来;对他来说,只需指出神怎样赐福给他们的五谷、橄榄和葡萄的收成,并他们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也就是一般劳作(申命记 16:13-15),就已经足够了,因为关于这节,前面所给的条例(利未记 23:34-36、23:39-43;民数记 29:12-38)已经没有更多可补充的。
申命记 16:16-17 最后又重申律法:男丁一年三次,要在刚才所提的三大节期朝见主(比较出埃及记 23:17 与 23:14,以及出埃及记 34:23);并加上一句“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接着解释“不可空手朝见”的意思:“各人要按自己手里的礼物,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分”,也就是带着祭物,各按自己从神所领受的福分,尽其所能献上。
第18-20节 正如以色列国在宗教敬拜上要显明自己是耶和华的圣民,在政治关系上也当如此。这一思想构成前面律法与下面律法之间的联系。民政秩序,也就是国家和民族稳固与兴盛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建立在借着良好组织的司法制度和公正施行审判而认真维护公义之上的。为了解决百姓的争端,摩西早已在西奈设立审判官,并给他们履职所需的训令(出埃及记 18)。当百姓还同住一营,又有摩西作领袖,能把难断的案件带到神面前,并凭神圣权柄作出终局裁决时,这样的安排已经足够。但到了将来,以色列不再有像摩西这样兼具先知和中保身份的人,在征服迦南之后又分散住在全国的城镇乡村之中,就必须作某些修改和补充,以便使这司法体制适应百姓改变了的处境。
摩西在以下条例中预先顾及这一需要:首先,他吩咐在各城设立审判官和官长,并给他们若干关于审判程序的明确训令(申命记 16:18-17:7);其次,在圣所所在地为较难的案件设立更高一级的法庭(申命记 17:8-13);第三,又为将来百姓选立君王赐下律法(申命记 16:14-20)。申命记 16:18-20 审判官的设立与训诲。申命记 16:18:“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各城里,按着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这里是对全国百姓整体说话,吩咐他们为自己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也就是选出他们,并由治理者正式任命,正如在西奈所行的那样:百姓选立审判官,摩西则使被选的人就职(参申命记 1:12-18)。将来仍要照此办理,从“按着你的支派”这句话就可见,因为它指回申命记 1:13。
按多数票选举,是摩西律法所不知道的。与审判官同工的 shoterim,即官长(字面意为文书,见出埃及记 5:6 注),照申命记 1:15 可知,在先前的安排中也已经存在,他们并不仅仅是法庭的差役和仆役,更是审判官的书记和参议;他们之所以得这名称,是因为他们要登记并保管家谱名册;在埃及,他们就已作为百姓和劳役的督工而存在(见出埃及记 5:6 注;关于他们官职地位的不同见解,参见塞尔登《公会论》卷一,342-343页)。摩西在这里引入的新要点,不过是各地方都要有自己的审判官和官长;而先前只是按照民族的家谱组织,在较大和较小的单位中设立。摩西并没有规定各地应设多少审判官和官长,因为这要取决于居民人数;现存按十人、百人等设立审判官的制度(出埃及记 18:21),仍可提供必要的标准。
约瑟夫和拉比们关于各地审判官人数的说法彼此矛盾,或者无论如何,都是根据远后时代的处境而来(见我的《考古学》卷二,257-258页)。这些审判官要按公义审判百姓。申命记 16:19 的劝勉与出埃及记 23:6 和 23:8 的训令相呼应。“不可看人的外貌”,如同申命记 1:17 所说。接着在申命记 16:20 又加上有力的劝勉,要热切竭力维护公义。公义一词的重复是为加强语气:公义,而且惟独公义,就像创世记 14:10 等处一样。然而,为了给百姓和他们所设立的审判官一个简明而实际的劝告,说明他们在施行审判时尤其应当留意什么事,摩西举例提到几种该受惩罚的罪(申命记 16:21、16:22 和 17:1),随后在申命记 17:2-7 更详细地说明审理拜偶像之人的司法程序。
第21节 “你为自己不可在耶和华你神的坛旁栽种任何木偶像作为亚舍拉。” נטע 原意是栽种,这里按比喻用法,是立起、竖立的意思,如传道书 12:11;但以理书 11:25;参以赛亚书 51:16。Asherah 是亚斯她录的象征(见出埃及记 34:13 注),不可能指青翠的树或树林(如 Movers 在《腓尼基宗教》572页所设想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在别的经文里,我们看到用的是 עשׂה“制造”(列王纪上 14:15;16:33;列王纪下 17:16;21:3;历代志下 33:3),或 הצּיב“立起”(列王纪下 17:10)、העמיד“树立”(历代志下 33:19)、בּנה“建造”(列王纪上 14:23)来表示设立亚舍拉;这些动词没有一个适合树木或树林。更具决定性的事实是,在列王纪上 14:23;列王纪下 17:10;耶利米书 17:2 中,亚舍拉被说成是设立在青翠树下或树旁的。这种偶像通常是一根木柱;而人们最喜欢把它立在巴力祭坛旁边。
第22节 他们也要禁戒设立任何 mazzebah,也就是任何献给巴力的记念石或石柱(见出埃及记 23:24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