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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5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5

第1-2节 论豁免年。——本章前两条条例,即申命记 15:1-11申命记 15:12-18,乃是紧接着申命记 14:28-29 关于穷人十分之一之律而来。以色列人不仅要使那些一无产业的人(利未人、寄居的、寡妇和孤儿)因他们地业的出产得以舒畅,也不可强逼欺压贫穷人。尤其是欠债的人,不可被剥夺安息年的福分(申命记 15:1-6)。“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这里“七年末”的说法,当与申命记 14:28 中相应的“三年末”同样理解。七年之末,也就是由安息年构成的七年周期之末,乃是通常将所立的债务注销或追讨的时候,那是在该年的收成收齐之后(参申命记 31:10,照那里所说,住棚节是在年终)。

“豁免”(שׁמטּה)一词出于“放下、放手”(参出埃及记 23:11),其意义并非像斐罗和塔木德学者所说的是免除债务、完全放弃一切追偿权,乃只是延长期限,不催逼索还。申命记 15:2 已解释了这点:“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参申命记 19:4列王纪上 9:15。“凡债主所借给邻舍的,要松开手,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已经向耶和华宣告豁免了。”既然“豁免”这词明显回指出埃及记 23:11,就必须像那里一样来解释。那里既不是指完全放弃田地或产业,这里也就不可能是指把所借出的全然放弃,乃只是把它搁下,也就是在第七年不去催逼索取。这也与下文“不可向你的邻舍追讨”相符;这句话只是禁止严厉逼讨,却并未要求债务必须被取消或赠与债户(又参 Bähr, Symbolik, ii. pp. 570-1)。

“手中的贷款”就是手借给别人的东西;“手中贷款的主人”就是贷款的所有者、放债的人。“弟兄”更准确地限定了“邻舍”的意思。“宣告豁免”预设安息年像禧年一样,要公开宣告(利未记 25:9)。“宣告”在这里是不定人称,如创世记 11:9创世记 16:14。“向耶和华”就是为尊荣耶和华、归祂为圣,正如出埃及记 12:42 所说。——这条律法回溯到出埃及记 23:10利未记 25:2-7 关于安息年的设立,然而不应把它看作安息年律法的附录或扩充,不过是把那律法主要规定中已经包含的意思表明出来;那主要规定就是:安息年当停止耕种土地。既然没有收成可收,连那些未经撒种自然长出的也要留给穷人和田野的走兽,地主便没有收入可以用来偿债。

这条律法没有明说“安息年”,其原因可在于:即便在那主要律法中,这名称本身也未出现;那里只是吩咐每逢第七年,地要守安息(利未记 25:4)。在后来提到此事的经文中(申命记 15:9申命记 31:10),也仍未称之为安息年,只称为“豁免年”;而这不仅与债户有关,也与田地当得的豁免(出埃及记 23:11)有关。

第3节 向外邦人,你可以追讨;但你借给你弟兄的,你的手要松开。“外邦人”是别国之人,与以色列全无内在关系,应与“寄居者”区别;后者住在以色列人中间,对他们的保护和怜悯是有权利要求的。这条例并非流露对外邦人的恨恶,不过是容许以色列人行使每个债主本有的权利,向外邦人索债,甚至在安息年也是如此。这并不严酷,因为外邦人在第七年和其他年份一样,仍可获得平常的收入。

第4节“只是你中间不可有穷人。”这里“有”是祈使语气,如前面的未完成式一样。按上下文,其意是:“你不必在第七年向外邦人豁免债务;你所当留心的,只是不可使你中间或你那里有穷人,就是不可借着压迫向你借贷的弟兄,造成或加增他们的贫穷。”如此理解,这句话与申命记 15:11“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毫不矛盾。接下来的“因为耶和华必赐福与你”等话,乃是为主要思想提供根据,就是他们不可向以色列的债户逼讨。因此,债主若在第七年不向弟兄追索债务,也无须担心自己会缺乏。

第5-6节 这福气必不落空,只要以色列人听从主的声音;“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赐福与你”(用完成式“已赐福”,是把这福分表明为不仅是可能和将来的,也是按神旨意已经赐下,并且就其开端而论,已经成就的),“正如祂所应许你的”(见申命记 1:11)。“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致向他们借贷。”这里“借贷”一词,出于“当头”,在简单词形中是为借款而给当头;在使动词形中则是使人给当头,或使人有给当头的机会,也就是凭当头借给人。“你必管辖许多国民”等等。这里提到治理,乃是财富优势所产生的结果(参申命记 28:1:Schultz)。

第7-8节 总之,以色列对于他们弟兄中贫穷的人,总要乐意借给他,不可心里刚硬,不可硬着心肠;却要借给贫穷的弟兄,照他所缺乏的给他,满足他一切所需,用以解除他的困乏。

第9-10节 因此,他们也要谨慎,“不可心里起一个卑劣的念头”,就是不可在心中生出卑劣的思想(“卑劣”是这句话的谓语,更精确地说明那在心里的“话”);以致人说:“第七年,就是豁免年,快到了”,意思是到那时我就不能追讨所借出去的;又“你的眼不可恶待你穷乏的弟兄”,就是不可向他怀恶意(参申命记 28:54申命记 28:56),“什么都不给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华,这便算为你的罪了”,就是招致神的忿怒临到你。申命记 15:10“总要给他;给他的时候,心里不可愁烦”,就是不可因此不悦或不甘心(参哥林多后书 9:7),因为耶和华必因此赐福与你(参箴言 22:9箴言 28:27诗篇 41:2马太福音 6:4)。

第11节 因为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就是在那蒙大大赐福之地也是如此;因为贫穷不仅是罪的刑罚,也是神所设立,用于惩治和管教人的。

第12-14节 这些为穷人设立的条例之后,很自然就接上以色列人关于释放希伯来奴仆所当遵守的规条。引出以下有关释放沦为奴仆之希伯来人的律法,并不是因为前面诫命中提到了安息年,乃是因为希伯来男女因贫穷缺乏而被迫卖身为奴。故此,他们该得释放的第七年,并不是安息年,而是服役的第七年。服役第七年释放奴仆,早已在出埃及记 21:2-6 中、即为立约特别设下的国民权利里吩咐过了。这里重申这条诫命,并不是为把律法扩展到希伯来妇女身上,因为出埃及记 21 章未曾明确提到她们;因为一条既同样适用于妇女,也适用于男子,并且毫无限制地赐给全会众的律法,自然也包括妇女在内。这里重申它,乃是把一条原已存在、作为权利的律法,再提出说明其真正履行的方式;就是说,在服役六年之后,仅仅把男仆女婢释放,并不足够;对于那些因贫穷而不得不卖身为奴的人来说,若没有可以建立自己家业的资财,这样的自由并不能成为充分的帮助。所以,对穷人的爱还要求更多,就是要为那些得释放的人日后的亨通略作预备。“你任他自由离开你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这是摩西在此加于先前律法的新内容。“要从你羊群中、禾场上、酒醡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

第15节 要激励他们这样行,乃是借着回想自己从埃及为奴之家蒙救赎出来;同样的动机,不但在申命记 5:15申命记 10:19申命记 16:12申命记 24:18申命记 24:22 中,被用来支持那些吩咐人向外人、仆婢、寡妇、孤儿和穷人施怜悯的律法与劝勉,也见于出埃及记 22:20出埃及记 23:9,以及利未记 19:34

第16-17节 但若男仆女婢在第六年不愿得自由,因为他们在主人家中过得好,就不可强迫他们离去;却要照出埃及记 21:5-6 所定的方式,使他们永远为奴,也就是终身为奴。(注:Knobel 断言,出埃及记 21:6 所吩咐的司法程序,在作者自己的时代似乎并不通行;这不过是毫无价值的“从沉默得论证”。)这里从出埃及记 21 章重述这事,为的是防止有人把律法应用得在当时处境下反倒成了残忍,不是出于爱。若被释放的人对成功与维生尚有盼望,释放才是爱的行动;若并无这种前景,强迫他接受自由,就无异于把他赶出去。

第18节 另一方面,若仆人(或婢女)愿意得释放,主人也不可看为难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较比雇工的工价加倍。”其意并不是“比雇工服事的时间长一倍,所以他实在配得双倍工价”(Vatablius,Ad. Osiander,J. Gerhard),因为无法从以赛亚书 16:14 证明雇工通常是受雇三年;也不是“他必须比雇工劳苦得多,常常昼夜都作工”(Clericus,J. H. Michaelis,Rosenmüller,Baumgarten);而只是“他所挣得、所生产出来的,若你必须用一个雇工来代替他,就要花费你双倍的代价”(Schultz,Knobel)。

第19-23节 头生牲畜的献上。——从关于穷人和奴仆的律法,就是由十一奉献的指示(申命记 14:22-29)所引起的话题,摩西又回到把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分别出来,用于献祭筵席这件事上;他在申命记 12:6申命记 12:17,以及申命记 14:23 已经略微提及此事,现在以进一步的说明结束。主在他们初出埃及时所赐的命令(出埃及记 13:2出埃及记 13:12),就是牛群羊群中一切头生的都要分别为圣归给祂;摩西在这里重申,并明确吩咐:不可用头生的牛耕地或拉车,不可剪头生羊的毛;也就是说,不可把那些已分别为圣归主的头生牲畜用于自己的地上用途,却要年年献给主为祭,并在献祭的筵席上吃用。此外他又加上(申命记 15:21申命记 15:22)进一步的规定:若头生的牲畜有瞎眼的、瘸腿的,或任何别的残疾,就不可献给主为祭;却可像平常作食物的牲畜一样,在地上各城里吃用。律法的前半部分虽然已经包含在关于何种牲畜可以献祭的一般条例中(利未记 22:19 以下),但特别指出这些条例同样适用于头生牲畜,并加上一些关于实际运用方式的指示,绝非无关紧要。(关于申命记 15:22申命记 15:23,见申命记 12:15申命记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