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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3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3

第1-3节 第一种情形。若有先知,或作梦的人起来,用已经应验的神迹奇事,召人去敬拜别神,以色列人不可听从他的话,反要将他治死。将“作梦的人”与先知并列,是与神启示的两种媒介相对应,就是异象和梦;照民数记 12:6 所说,神借此使人知道祂的旨意。至于这等先知为证实自己更高使命所用的神迹奇事(mopheth,见出埃及记 4:21 注),这里是假定这些事果然应验了(בּוא);然而,以色列人仍不可因此听从这先知去随从别神。由此可知,这人并非神所差遣,乃是假先知;他所行的神迹奇事,也不是神所施行的奇事,而是 σημεῖα καὶ τέρατα ψεύδους(“虚谎的神迹奇事”,帖撒罗尼迦后书 2:9),就是说,不仅是貌似神迹,乃是凭那恶者撒但的权势所行的神迹;这事的可能性和真实性,连基督自己也作了见证(马太福音 24:24)。“לאמר,说”是从属于全句的主要动词:“若有先知起来……说:我们去随从别神。”

第4节 神容许假先知起来,行这样的奇事,为要试验以色列人,看他们是否尽心爱祂,就是主他们的神。(נסּה 如创世记 22:1。)אהבים הישׁכם,意即你们是否正在爱,也就是是否忠心持守你们对主的爱。由此显明,“无论人多么看重神迹奇事,在以色列中,这些都不可被视为最高的试验,也不可被看作绝对决定性的凭据;因为在以色列中有一种确据,比任何出于神迹的证明都更确定、更坚固,以致可以最坚决地与之相对立”(Baumgarten)。然而,这种确据并不是B.所设想的“对耶和华的知识”,而正如路德所正确指出的,乃是“已经领受、并且由其自身神迹所证实的神的话”;这是以色列人所当保守并坚守的,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凡与这样的话相抵触的先知,都不可接受,即便他们降下神迹奇事如雨;就是天上的使者也不可接受,正如保罗在加拉太书 1:8 所说。”主吩咐他们将来要听从祂所差来的先知(申命记 18:18 及以下),这与此并不矛盾;因为连这些先知的宣告,也必须按已经赐下并固定了的神的话来判断;至于他们所宣告的新事,若其所说未曾应验,这就成为判断他们不是奉主名说话,而是奉别神之名说话的准则(申命记 18:21-22);因此,即在那里,先知的神迹奇事也并未被立为其神圣使命的标准。

第5-6节 以色列要坚定持守主他们的神(参申命记 4:4),并要将那宣讲背弃耶和华的先知治死;耶和华曾将以色列从埃及为奴之家救赎出来。להדּיחך,“使你偏离耶和华你神所吩咐你当行的道。”处死引诱人拜偶像者,是吩咐百姓,就是全体会众去执行;但不是由个人私自行刑,而是由那些负责维持并施行公义的官长执行。“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הרע 是中性词,从申命记 17:7申命记 13:2 比较即可看出。这个公式“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在申命记 17:7申命记 17:12申命记 19:19申命记 21:21申命记 22:21-22申命记 22:24申命记 24:7 中再次出现(参申命记 19:13申命记 21:9),属于申命记劝勉性的文体特点;照此特点,每一条诫命都附有理由,并且要求会众把遵守诫命视为内心圣洁之事;这是早期各卷较为客观的立法中所不能期待的。

第7-8节 第二种情形,是引诱人拜偶像的试探出于至近的血亲和朋友。“你同母的弟兄”这一句,并不是要表明这弟兄是异母弟兄,而只是要突出弟兄关系的亲密;正如“你怀中的妻”这一说法,是指那躺在你怀中、靠在你胸前的妻(如申命记 28:54弥迦书 7:5),又如朋友被称为“如同你性命的朋友”,就是你爱他如同爱自己生命一样(参撒母耳记上 18:1、18:3)。בּסּתר 归于 יסית:若这引诱是在暗中发生的,因此别人可能并不知道此事。血肉之亲与情爱的力量,是属血气的人最难抗拒的;这里把这种力量与那些引诱者所自称更高或属神的权威相对照。由于这劝诱本已极具诱惑性,因为它出于最近的血亲和最亲密的朋友,又是在暗中提出,所以若它所推荐敬拜的神明与迦南被禁的偶像毫无共同之处,这种诱惑就可能更加强烈;因为这种敬拜看来似乎较无关紧要,或因其特殊与新奇而更具吸引力。为防止罪这种欺骗人的影响,申命记 13:8(7)特别补充说:“无论是离你近的神,或是离你远的神,从地这边直到地那边”,就是说,无论遍地四极之内有什么神,都不可听从。

第9-11节 对这样的劝诱,以色列不可依从,也不可顾惜这些试探人的人。一连串同义词的堆叠(怜恤、顾惜、遮庇)是为加强语气。כּסּה,遮盖,就是保密、隐藏。他们必须毫不怜悯地将其处死,就是用石头打死(参利未记 20:2)。即便在这种情形下,执行死刑也必须由正式的官长来施行,这从“你要先下手治死他,然后众民也下手”这句话可以看出;这话预设了申命记 17:7 所规定的司法程序,就是见证人要先向被定罪的人扔第一块石头。

第12节 这样行了以后,全以色列都要听见而惧怕,不再在会中行这样的恶。这里把惧怕刑罚作为刑罚本身的最终目的,这并不是要被看作律法所建立的根本原则;而只是,正如加尔文所说,是“严厉的功用和果效”,即执行律法的一个理由;这不可与所谓的威吓理论混为一谈,也就是借着惩罚方式来阻止犯罪的那种主张(见我的《Archהologie》第二卷第262页)。

第13-14节 第三种情形,是某一座城被引诱去拜偶像。“你若听见你的一座城中……”בּאחת 并不是 de una,“关于一座”的意思;שׁמע 与 בּ 连用绝不能作此解,甚至在约伯记 26:14 也不是这个意思。这里的思想并不是说,他们会在一座城里听见另一座城的事,好像一座城监督另一座城一样;而是句子有倒装:“你若听见,在你的一座城中……有匪类出来,引诱那城的居民去事奉别神。”לאמר 引出所听见之事的内容,而其具体内容见于申命记 13:14。יצא 仅仅表示起来、出去。מקּרבּך,意即从民中出来。

第15-16节 对于这样的报告,全体百姓当然是借着他们的官长,要仔细查究这事(היטב 是副词,如申命记 9:21),看这话是否确立为真,就是说,这事是否有真实根据(参申命记 17:4申命记 22:20);若果然如此,他们就要用刀杀那城的居民(参创世记 34:26),将那城和其中所有的都毁灭归神。“其中所有的”是指人、牲畜和城中的物质财产,并不只是指人而已(Schultz)。“从‘毁灭’到‘其中’”这一子句,是对作为插句引入之刑罚的更细致说明;因为其后“其中的牲畜”同样受“你要击杀”所支配。对于这座拜偶像的城,毁灭归神必须以其全部严厉来执行:人和牲畜都要毫无保留地被处死;那城的掠物,就是其中一切可得为掠物之物,因此就是所有物质财产,都要堆聚在街市上,与那城一同焚烧。ליהוה כּליל(英译本作“every whit, for the Lord thy God”)意为“作为全燔祭献给主”(见利未记 6:15-16),就是说,要借着彻底毁灭而将其完全分别为圣归给祂。那城要永远成为荒堆,永不重建。

第17节 为更有力地强调这命令,特别说明:凡被焚烧之物,以色列人的手上都不可沾留、不可存留任何一样,好叫主转离祂的烈怒,怜悯这国民;就是说,不因一座城的罪而刑罚全体国民,反要向他们施怜悯,使他们增多,就是补足因毁灭那城居民而造成的损失,从而成就祂向列祖所赐、使他们后裔增多的应许。

第18节 倘若以色列听从耶和华的声音,行祂眼中看为正的事,耶和华就必如此施行。至于擅取当灭之物为何会使神的忿怒临到全会众,这由亚干的例子已经表明了(约书亚记 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