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B. 主要律法的阐释——申命记 12-26
本篇讲论的第二部分,也就是特别部分,接下来所列的典章和判断,一方面包含了针对西奈律法未曾预想到之情形的规定,另一方面也重述了先前已经赐下的律法;其整体目的,是要在迦南地规范以色列的宗教生活、民事生活与家庭生活,使之与他们蒙召作主的圣民这一身份相协调。
摩西首先描述这民在其与主的各种关系中,宗教与教会性的生活(12-16:17章);然后论到会众的政治组织,或国家中民事与属灵领袖的权利和责任(申16:18-18:22);最后借着众多诫命,为全会众及其各个成员建立持久稳固的民事与家庭福祉,把以下各项作为百姓良心上当尽的义务摆在他们面前:对人的生命、财产和个人权利存敬畏与圣洁之惧;敬重世界的基本法则;使家庭生活与社会纽带成圣;对贫穷、受压迫和有需要的人实行切实的弟兄之爱;并在行事为人上活出公义(19-26章)。至于本篇讲论的编排,前两组律法很容易被看作是对十诫中与安息日及孝敬父母之责任有关诫命的解释、扩展和补充;第三组中也无疑多有暗指十诫第二块法版之诫命之处。
但这最后一组中各项律法和诫命的安排次序,并不是依照十诫的顺序,因此不能像Schultz所做的那样,把十诫看作其编排原则。摩西更多是受类比与思想自然联想的引导,而不是严格依循十诫;不过毫无疑问,整卷申命记都可以像路德所说的那样,被称为“对十诫一篇极其丰富而明晰的解释;认识了它,就足以充分明白十条诫命所要求的一切。”
1-14节 关乎以色列人敬拜的律法,起首是吩咐要拆毁并除灭迦南人敬拜的各处场所和一切遗迹(申12:2-4),随后立下定规:以色列人只能在主他们的神亲自拣选的地方,以祭物和供物敬拜主(申12:5-14)。另一方面,在迦南地,为食用而宰杀牲畜,并在任何地方吃肉,乃是许可的;只是献祭的筵席只能在主所指定的圣所之地举行(申12:15-19)。再者,当国境扩张以后,牛、羊、山羊也都可以在任何地方宰杀作为食物;但血不可吃,分别为圣的供物和许愿祭,除在主的坛前之外,不可在别处预备作筵席(申12:20-28)。最后,以色列人不可被迦南人引诱,效法他们的敬拜(申12:29-31)。申命记12:1 关于申命记12:1的标题,见申命记6:1和4:1。
“你们存活于世的日子”,是连于较远的分句“你们要谨守遵行”等(参申4:10)。申命记12:2-3 你们要将迦南人敬拜他们诸神的一切地方,无论是在高山上、山冈上、各青翠树下,都尽行毁坏(参耶2:20;3:6;17:2;王下16:4;17:10)。大多数异教民族之所以选择山岭丘冈作为敬拜之处,源于一种广泛流行的信念:人在那里更接近神明和天。青翠树木则与圣林有关;异教民族极喜爱这样的树林,其阴翳幽暗使人的心灵因觉神明临近而生出宗教性的敬畏。若无树林,他们就选择枝叶繁茂的青树(结6:13;20:28),例如生命力旺盛、寿命长久的橡树,常青的笃耨香树(赛1:29-30;57:5),以及即使在炎夏仍保持青绿的杨树或柳树(何4:13);这些树浓密的树荫,都适于使人的心灵进入敬拜之情。
申命记12:3 除了敬拜场所,他们也要毁坏迦南崇拜中的一切偶像,正如申命记7:5已经吩咐过的,并要涂抹连它们的名号也不存留,就是抹去它们存在的一切痕迹(参申7:24)。申命记12:4-5 “你们不可照他们那样事奉耶和华你们的神”,意思是:不可随意在你们所拣选的各处筑坛献祭给祂;乃要(申12:5)只归向(אל דרש)“耶和华你们神从你们各支派中所选择立为他名的居所”。异教徒在自然中自以为能辨出神性的痕迹,就在那里寻找并敬拜他们的自然神;但真神不仅在创造之工中显明祂永恒的大能和神性,祂也借着救恩之言语和作为,向那按祂形像所造的人显明祂自己那在爱与圣洁、恩典与公义中向世界展开的位格存在;并且祂在这些拯救同在的见证中,为自己立了名,在这名中住在祂百姓中间。
这名把祂的位格,亦即耶和华这一名字所包含的内容,以可见的记号表现出来,作为祂本质同在可以触摸的凭据。以色列人在旷野行程中,这事是借着云柱火柱实现的;会幕建立以后,则是借着至圣所中、约柜之上基路伯之间的云彩实现的,耶和华曾应许在此向作为圣约之民代表的大祭司显现。因此,会幕以及后来取代它的所罗门圣殿,就成了主名的居所。
然而,既然对真神的认识建立在神性直接显现之上,而主神也正因此借着言语和作为把自己启示给祂的百姓,作他们的神,那么祂受敬拜的方式自然就不能依赖人的规定,而必须完全由神自己决定。祂敬拜的地点也必须取决于神自己的拣选;而这拣选将借着祂“立祂的名”于某一确定之处,也就是实实在在显明祂直接同在的事实而显明出来。借着建造会幕,就是主亲自指定为祂在百姓中显现同在之真实地点的那座圣所,主名要住在以色列人中间的地方,其实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被确定了;所剩下要决定的,只是在征服迦南以后,会幕要设立在以色列各支派中的哪一座城、哪一个地点而已。同时,摩西不仅说主从众支派中拣选一个地方建立祂的圣所,也说祂拣选一个地方安置祂的名,使祂住在那里(לשכנו 出于 שכן,代替 שׁכנו 出于 שכן)。
因为主的同在并不是,也不是要被完全限制在会幕(或圣殿)之中。祂是全地的神,在凡有必要为保守并推进祂国度之处,祂都能显明自己的同在,也能在这圣所以外接纳祂百姓的祭物;而且历史上确曾有这样的时期。因此,摩西在此所吩咐的敬拜合一,并不在于以色列民把一切祭物都带到会幕来,而在于他们只在主使祂的名,也就是祂的同在,显明出来的地方献祭。摩西在这里所吩咐的,不过是出埃及记20:23-24(申12:21、22)中神圣命令的解释与更有力的重申;若把“耶和华所要选择的地方”理解为专指耶路撒冷或圣殿山,便是全然武断的假设。设立会幕于其上的示罗,在得地以后(书18:1)并在士师时代一直存立,也同样是主所拣选的(参耶7:12)。
直到大卫在锡安、就是他所拣选为国都的耶路撒冷城中,为约柜搭设帐幕,并在那里筑坛献祭(撒下6:17;代上16:1)之后,主才借先知迦得把祂的旨意显明给大卫,吩咐他在亚劳拿的禾场上,就是耶和华的使者向他显现之地筑坛;借着这命令,未来圣殿的地点才被确定(撒下24:18;代上21:18)。דּרשׁ 与 אל 连用,意为转向某处、求问或寻求。את־שׁמו שׂוּם,“立祂的名”,即显明祂的同在;接下来的 לשׁכנו 进一步界定这同在乃是持久的。
诚然,这个词在重音上与前句被分开;但它决不能与 תדרשׁוּ(你们要寻求)相连,不仅因为“使祂的名住在那里”(שׁם שׁמו לשׁכּן,申12:11;14:23;16:2,16:6等)乃是固定用语,也因为这样连接便得不出合宜的意思,因为不定式 שׁכן 并不表示“居所”。申命记12:6-9 你们要把一切祭物带到那里,并在那里举行献祭的筵席。这些供物分为四对:(1) 献在坛上的祭,特别提到燔祭和平安祭这两种主要祭类;按民数记15:4以下,还要连同素祭和奠祭一并献上。
(2) “你们的十分之一和你们手中的举祭。”这里的十分之一应理解为地里出产和牲畜的什一之物,是利未记27:30-33和民数记18:21-24所吩咐的;这些都要带到圣所,因为它们应献给主,正如希西家时代那样(代下31:5-7)。把此处所说的什一之物限制为植物出产的什一(五谷、新酒和油),无论从这句话的一般性表达,还是从上下文,都没有根据。例如,虽然按申12:7、11、12与12:17对照看来,植物什一的一部分确实要用于献祭的筵席,但绝无理由因此假设申12:6中提到的一切祭物和分别为圣之物都属于这种供物,并且都作为祭筵,或都附带祭筵。譬如燔祭就根本不与献祭筵席相关。有人所谓要把全国各地一切什一都送到圣所,是困难的,甚至“不可能的”;但这并不能使我们偏离摩西此处话语最直接的意思。
申命记14:24-25关于所谓第二个十分之一所许可的安排,即若圣所离得太远,可以在家中先把什一卖掉,然后在圣所用所得的钱购买举行祭筵所需之物,这种安排也很可能适用于其他什一之物。无论如何,经文没有特别提到这类情形,并不能成为我们假定相反情形的理由。因为什一制度一般并非始于摩西律法,而是被预设为一种传统而众所周知的习俗;律法所作的,只是进一步界定它并规范其用法。因此,摩西在这里并未详细说明如何交纳,只是规定凡归给主的供物都必须带到祂的圣所来,并且连带吩咐以色列人要在那里,在主面前欢乐,也就是说,要在祂所拣选显明祂同在的地方举行他们的祭筵。
这里并未逐一列明哪些供物用来预备祭筵,而是假定这些已由较早的律法或传统为人所知。从较早的律法中我们得知,燔祭的肉全都要烧在坛上;平安祭以外的宰祭之肉,则除脂油、摇胸和举腿之外,要用于祭筵。至于什一,民数记18:21-24说明耶和华把它赐给利未人为产业,而他们又要将其中的十分之一献给祭司。较早各卷律法中没有说要把什一中的任何部分用于祭筵;然而在申命记中,这一点却被简单假定为一种惯例,并不是作为新命令提出的;因为这里立法说(申12:17;14:22以下;26:12),他们不可在自己城里吃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也不可吃头生的牛羊,只能在主所拣选的圣所那里吃;若路途太远,不能全都运去,就可在家卖掉什一和头生之物,然后在圣所购买举行祭筵所需之物。
从这些指示可以十分明显看出,向主呈献什一和头生之物时是附带祭筵的;其中五谷、新酒、油的十分之一,以及可食用牲畜头生的肉,都用在这祭筵中。这十分之一构成所谓第二个什一(δευτέραν δεκάτην,多1:7),此处是第一次提到,却不是当作新条例或旧律法的附录提出;它反而是被当作一种基于传统的惯例而预设,然后与圣所和敬拜唯一性的律法协调起来。(注:De Wette和Vater反对将植物什一如此安排的理由,而这一安排实际上已由犹太人的习俗本身无可置疑地确立,Hengstenberg在《论文集》第二卷334页以下已作充分答复;Riehm除了声称在申18论祭司和利未人的收入时并未提到什一和“什一中的什一”,并且百姓会因第二个什一而负担过重之外,再无其他可说。
但撇开“沉默论证”通常证明不了什么不说,第一个说法乃建立在错误的假设上,以为申18把祭司所有收入都分别列出;其实摩西只是把民18中逐一列出的祭司和利未人收入概括总结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利未支派的产业,他们可以吃。”然后在民18:3-5又敦促百姓在已立定的收入之外另有补充。第二个反对则被历史推翻。
因为若在后期,当以色列民要向统治他们的外邦君王缴纳相当沉重税赋时,他们尚且能在祭司所得的什一之外,再奉献地里出产的第二个十分之一,如多比传1:7所见,那么在国家独立时期,这种税赋就不可能成为过重负担;何况这第二个十分之一大部分实际上还是归献上的人自己,因为它被用在祭筵上,只邀请贫穷困乏者同享,因此不能视为真正的税赋。)“你们手中的举祭”在玛拉基书3:8与什一同列,再次被提及;由以西结书20:40可见,terumoth 与初熟果子并列,因此它们不能限于初熟之物。我们倒更应把它理解为出于爱心的甘心礼物,这些礼物在法定的初熟果子和什一之外献给主,虽非真正祭物,却也用于祭筵。
其余的供物是:(3) נדרים 和 נדבות,即因许愿或出于甘心而献的祭(见利23:38,并参利7:16;22:21;民15:3;29:39);最后是 (4) “你们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就是出埃及记13:2,13:12以下和民数记18:15所规定的头生之物。按出埃及记13:15,以色列人要把头生的献给主;按民数记18:8以下,这些属于圣物,是主赐给祭司维持生活的,并且申12:17、18进一步说明,头生的牛羊山羊不可赎回,既为圣物,就要像平安祭一样烧在坛上,而其肉要归祭司,像平安祭的摇胸和右腿一样。
这最后的话固然不可理解为:头生之物的肉,只有摇胸和举腿要给祭司,其余的肉留给献祭者作祭筵(Hengstenberg);但经文却极明确地说明,祭司应当把这肉用于祭筵,正如一切平安祭的摇胸和举腿一样;祭司甚至不可像平常的肉那样在家中与自己家人随便吃,而必须遵守适用于一切祭筵的规定,就是“祭司家中凡洁净的人都可以吃”(民18:11),并且这肉要在献祭当天吃完(利7:15),或最迟在次日早晨,像许愿祭一样(利7:16);剩下的都要烧掉。
这些关于献给主之头生肉的条例,并不比其他任何律法更禁止祭司让献头生的人参与祭筵,或把原属自己的一部分肉交给他们来举行祭筵;相反,这样作的责任早已由这一事实清楚表明:在有关头生分别为圣的一般指示中最初就把献头生称为 ליהוה זבח(出13:15),因为即便在列祖时代,זבח 一向总是与献祭者参与其中的祭筵连在一起。因此,不能证明申命记与较早律法在头生之物的归属问题上有任何矛盾。把头生祭牲以及其他一切祭物都带到主所要拣选的圣所那里,并在那里同五谷、新酒、油的什一,以及牛群羊群中的头生之物一同举行祭筵,这命令不单是给以色列平民,也是给全体百姓,包括祭司和利未人在内;较早律法中所设立的利未支派与其他支派之间的区别,丝毫没有被改变,更不用说被废除了。
以色列人要把一切祭物带到主所要拣选的圣所,在那里,而不是在各城里,吃他们所许的愿祭和甘心祭。这就是摩西在这里申12:7以及申12:17、18,并在申14:22以下和15:19中所吩咐百姓的全部内容,而且仅此而已。
(注:因此,如果所谓申命记与出埃及记、利未记在什一和头生之物方面的矛盾,在正确解释申命记经文之后便只剩表面现象,那么Riehm所作的结论,即申命记中什一和头生之物不再属于祭司和利未人,且有关赎回和出售它们的一切律法在此已被废除,便不过是毫无根据的断言,建立在一个未经证明、也毫无根据的假设上,即认为申命记本意在于把先前全部律法重述一遍。)“在你手所办的一切事上欢乐。”短语 יד משׁלח(参申12:18;15:10;23:21;28:8,20)表示手所伸出的对象,人所从事的事(与 מעשׂה 同义),也表示人借着自己活动所得着的成果;因此赛11:14中的 יד משׁלוח,就是人亲手据为己有、加以占有之物。
אשׁר 在 בּרכך 之前,是依赖于 ידכם משׁלה;而 בּרך 则像创49:25那样带双宾语。申命记12:8、9给出这些指示的理由:因为此前并未如此,直到今日各人还是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因为他们还没有进入主所赐的安息和产业。“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是指照人自己的判断行事,而不是照客观的是非标准和神的律法行事(参士17:6;21:25)。这里所指大概不主要是公开的偶像崇拜,虽然后者确实曾发生(见利17:7;民25:1;结20:16-17;摩5:25-26),而是指某些可因他们在旷野漂流的处境而多少有借口的越例行为,例如会幕未设立时停止每日的常献祭,以及其他类似情形。
申命记12:10-14 但当以色列人过了约旦河,在迦南安居,四围仇敌都被制服、得享平安以后,这些不正常的情形便不可再有;一切祭物都要献在主所拣选作为祂名居所的地方,并且在那里欢欢喜喜地在主面前举行祭筵。“你们所拣选的愿”,就是你们特别拣定的愿,因为每一个愿都是特别的,这从惯用语 נדר פּלּא(利22:21;民15:3,8)已经很清楚了。“在主面前欢乐”这一说法,在利未记23:40用于住棚节的庆祝;它也应当成为百姓在圣所举行的一切祭筵的显著特征,正如经上屡次申明的(申14:26;16:11;26:11;27:7)。
这种因分享主所赐福分而有的圣洁喜乐,不但儿女要一同享受,仆婢(男仆女婢)也要一同分享,使他们也能尝到他们神的慈爱;并且还有“在你城里的利未人”(即你们的城镇和乡村;见出20:10注)。这种对利未人的反复称呼(参申12:18;14:27;16:11,14;18:6;26:12),并不是说他们没有住处,这与分派城邑给他们居住(民35)相矛盾;它只是表达一个常附带说明的事实,即利未人“无分无业”,在土地上没有世袭产业,因此在这一点上与寄居者相似(申14:21,29;16:11等)。
(注:De Wette并Riehm对“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一语的解释,认为“利未人不再住在先前律法分给他们的城邑里,而是分散居住在其他支派的各城中”,这是全然武断、毫无根据的。)而且屡次吩咐人在祭筵中邀请利未人,也并不与民数记18:21把什一分给利未支派作为养生之物相冲突。因为不论这项收入按律法看来多么充足,它终究完全依赖百姓的诚实和良心;若全国对主和主仆人的冷淡占了上风,利未人就极容易陷入困乏之中。摩西在申12:13、14最后再次总结这些教训,劝勉他们谨慎,不可在自己所看中的各地方献祭;其中以燔祭这最主要的祭作为总称代表一切祭。
15-19节 但若这些规定真要在迦南地由百姓遵守,那么在旷野行程中所赐的那条律法,即任何牲畜都不可在会幕以外宰杀,而要像宰平安祭那样处理(利17:3-6),就必须废止。申命记12:15正是这样作的;摩西直接承接前文,作为例外(רק,只是),对申12:4-14所定的规则作出许可,容许百姓照心里所想望的一切,宰杀吃肉供自己食用。凡为食用而宰的肉,洁净的人和不洁净的人都可以吃,就如羚羊和鹿这类动物一样;这些动物不能献为祭物,因此在此情况下,吃的人在洁净与不洁净上的区别根本无须考虑。申命记12:16 只是血不可吃(见利17:10以下注)。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使土地把它吸收进去,收纳在怀中。申命记12:17-19 献祭的筵席只能在圣所举行;并且在这些事上不可忘记或忽略利未人(见申12:6、7和12:12注)。תוּכל לא,“不可”,如申7:22。
20-21节 这些规定即使在神照着应许扩张地界以后,仍然有效。这样的扩张,一方面关系到迦南人渐进而最终的完全除灭(申7:22,参出23:27-33),另一方面也关系到照创世记15:18中神的应许,以色列疆界扩展至迦南本地之外。“正如他所应许你的”主要是指向出埃及记23:27-33。(关于申12:20,见申12:15。)申命记12:21 “若耶和华你神所选择要立他名的地方离你太远”,便说明废除利未记17:3中一切宰杀都限于圣所之地的缘由。“照我所吩咐你的宰了”是回指申命记12:15。
22节 只是所宰的肉要像鹿和羚羊那样吃(参申12:15),也就是说,不可把它作成祭物。יחדּו,意为“一样地”,就是这个与那个并无不同,如赛10:8所示,并不一定表示洁净的人必须与不洁净的人同吃。
23-24节 关于血的律法,与申命记12:16相同。“你要坚心,不可吃血”,意思是坚决抗拒吃血的诱惑。
25-27节 关于行主眼中看为正之事所得的应许,见申命记6:18。申命记12:26、27再次加强吩咐,要把一切圣物带到主所拣选的地方献上,如同申12:6、11、17、18所说的;并且要在祂的坛上预备这些祭物。קדשׁים 指律法所规定的圣物,如民18:8;见利21:22注。“还愿的祭”与这些一同提及,因为许愿出于自发的冲动。לך יהיוּ אשׁר,“凡属于你的”,就是“对你有约束力的”。
第27节中,“肉和血”是与“你的燔祭”相对而言:“你的燔祭,就是其肉与血”,你都要献在耶和华的坛上;也就是说,燔祭的肉与血都要放在坛上,并洒在坛旁(见利1:5-9注)。至于别的宰祭,即平安祭,血要倒在坛上(利3:2,8,13);“肉你可以吃”(参利7:11以下)。没有必要像Knobel那样,从ישּׁפך 中去寻找与祭礼用语 זרק 相对的意义。这种不甚确定的表达,可由其回顾申12:24并且全段具有提示性质而得到解释,因为事情本身已可由先前律法充分知晓。
28-30节 结尾的劝戒是对申命记12:25的进一步扩展(见申11:21注)。在申命记12:29-31中,劝勉又回到开头,即警戒人防备迦南式的偶像崇拜(参申12:2)。当主从以色列人面前剪除迦南诸国之后,他们要谨慎,免得落入它们之后的网罗中,也就是陷入那曾使迦南人灭亡的拜偶像之罪(参申7:16,25)。“在他们从你面前除灭之后”这句话并非同义重复,乃是要把这网罗的危险更生动地摆在他们眼前。接着一句“不可求问他们的神,说:这些国民怎样事奉他们的神”更详细地说明以色列人所面临的危险。这危险之所以迫切,是因为整个异教世界都持一种观念,以为忽略一地之神,必定招来灾祸(参王下17:26)。
31节 申命记12:31如同申命记12:4一样,并在12:31中给出理由:“因为他们向自己的神行了耶和华所憎嫌所恨恶的一切事”,也就是把各种可憎之物献给这些神;他们甚至将自己的儿女焚烧献给偶像,例如献给摩洛(见利18:21注)。
32节 这条劝勉,要谨守遵行全律法,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参申4:2),许多注释家视其为前一章的结语。但更正确的理解,是把它看作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既结束前文,也引入后文。严格说来,警告人不可倾向迦南人的偶像崇拜(申12:29-31),本身就构成了从坚持敬拜耶和华的正确方式,转向关于引诱人拜偶像者及拜偶像者之律法(13章)的过渡。以色列人不仅要剪除那些引诱人去拜偶像的人,也要剪除那些已经被引诱去拜偶像的人。这里提到了三种不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