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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志下 第 31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2 Chronicles 31

第1节 偶像和邱坛祭坛的毁坏。关于圣殿敬拜及其服事人员之安排与供养的规定。——历代志下 31:1。在节期结束时,所有曾出席这节期筵席的以色列人(“所有现今在那里的以色列人”,应按历代志下 30:21 来理解)都往犹大各城去,拆毁了一切偶像、邱坛和祭坛;不但在犹大和便雅悯(南国)如此,也在以法莲和玛拿西(十支派的地界)如此,尽都毁灭(直到灭尽,参历代志下 24:10),然后各人才回自己的产业去;参列王纪下 18:4

第2-21节 恢复公共敬拜的秩序,以及圣殿收入和祭司所得。——历代志下 31:2。希西家照着祭司和利未人的班次设立他们,各按自己所当办的职任(参民数记 7:5、7:7),就是祭司和利未人(“祭司和利未人”是用介词作同位语,附属于“各人”),办理燔祭和平安祭,供职(即在敬拜中侍立),又在耶和华营门那里赞美称谢(借着歌唱和乐器),即在圣殿和祭司院中;见历代志上 9:18 注释。历代志下 31:3 王从自己的产业中拿出分来,供给燔祭等;就是说,民数记 28章和29章所吩咐的燔祭材料,由王从自己的产业中拿出,这些产业记在历代志下 32:27-29

历代志下 31:4-8 祭司和利未人从初熟之物(出埃及记 23:19民数记 18:12申命记 26:2)和十分之一中得着供养;这些都是百姓从牲畜和田产中应当缴纳的(利未记 27:30-33;参民数记 18:21-24)。希西家吩咐百姓,就是住耶路撒冷的居民,把这分给祭司和利未人,好叫他们专心遵守耶和华的律法;意思是,他们可以专心办理律法所交托他们的职分,服事敬拜,而不必为了生计去劳作;参尼希米记 13:10历代志下 31:5-6 王命一出(传开以后),以色列人就把分给祭司的初熟之物大量送来(历代志下 18:12 起),也把当归给利未全支派的十分之一送来(民数记 18:21-24)。

“以色列人”(历代志下 31:6)不是指北国居民,而是指从那国迁居到犹大的以色列人(如历代志下 30:25;11:16;10:17)。“圣物的十分之一”这一说法颇令人惊讶,因为律法在民数记 18:8 起所说的,并不是圣物的十分之一,而只是“圣物的举祭”(民数记 18:19)。伯特豪假定一切献给耶和华为圣的圣物都交给利未支派,因此认为本节所说献上圣物的十分之一,与律法并不相符;并指出七十士译本似乎读作别的字样,而不是“圣物的十分之一”,但他自己也未决定赞成那个读法。然而七十士译本把这些词译为相当于“羊的十分之一,并且献为圣”,因此不可能把“十分之一”读成“羊群”;因为其译文中“十分之一”正对应原文“十分之一”。

本节与民数记 18章律法陈述上的差异,部分是由于对民数记 18:8 的规定有不正确或不精确的理解。律法中,“圣物”本身并不是分给利未支派,更准确说不是分给祭司(亚伦和他的子孙);分给他们的只是“以色列人一切圣物中的举祭”,就是以色列人祭物中未在坛上焚烧的那些部分,因此包括大部分素祭、油和祭肉,以及赎罪祭、赎愆祭、平安祭中的胸和腿,和其他一切摇祭之物;见民数记 18:8 注释。本节把这些圣物中的举祭称作“圣物的十分之一”,因为它们只是献给主之物中的一部分,正如十分之一只是全群牲畜和田产中的一部分一样。所以,本节与律法的规定只是在措辞上不同,在实质上却完全一致。“堆成堆”,就是把初熟之物和十分之一堆积起来。

历代志下 31:7 从三月开始,也就是在收割谷物之后立刻,他们开始堆垒这些堆垛(为堆垛立根基);到了七月,就是果子和酒收成完毕的时候,才把这些堆垛完成。三月是五旬节,即收割节;七月则是住棚节,在一切土产收齐之后。历代志下 31:8-10 希西家和众祭司看见这些堆垛,就称颂耶和华和他的民以色列。关于这些供物的使用与储存,见历代志下 31:9-19。——历代志下 31:9。希西家向祭司和利未人查询这些堆垛(“查询”),不是问这些是否足够供养祭司和利未人,而是问何以堆积了这样多。于是撒督家的大祭司亚撒利雅(大概不是历代志下 26:17 所提那位四十年前阻止乌西雅闯入圣所的亚撒利雅)回答说:自从人将举祭送进耶和华殿以来,我们吃得饱足,而且剩下很多。

“吃了、饱了、还剩下”这些不定式绝对式,是在生动的讲话中代替第一人称复数完成式。也正因这种生动的表达,才有“这许多”和“所剩下的”这样的结构;“所剩下的”,意思就是:我们留下了这许多。历代志下 31:11-12 于是王吩咐在神殿里预备屋子,用来存放这些供物。是新建房屋,还是把原有的房屋整理出来作此用途,无法断定,因为这里的动词二者皆可指。人把“举祭”送进这些屋子,这里“举祭”是指初熟之物(参历代志下 31:5)、十分之一和分别为圣之物;他们都是忠心办理,参历代志下 19:9。在这些物之上,派利未人歌楠雅作总管,他兄弟示每作副总管。历代志下 31:13-14 在他们手下,即作他们的下级监督,又有十个按名记出的利未人。其中耶歇和玛哈在历代志下 29:12、29:14 已经出现。

“按着王命”比武加大译本所译“出于权柄”更好。神殿的君亚撒利雅,就是历代志下 31:10 所提的大祭司。——历代志下 31:13 和31:14 所列这十四个利未人,受托监督和保管初熟之物、十分之一和分别为圣之物。此外,还另设专员负责分配这些物。——历代志下 31:14-19 便论到这些专员;其中历代志下 31:14 说的是分配献给神的甘心祭,就是凡人出于自愿献给神的(利未记 23:38申命记 12:17);初熟之物和十分之一不属于此类,因为那是律法所规定必须缴纳的。管理甘心祭的是利未人可利,他是东门的守门者(见历代志上 9:18 注释)。

他的职责是分发“耶和华的举祭”,即本来归耶和华、后来由他转赐给祭司的平安祭中那一部分(利未记 7:14民数记 5:9),以及“至圣之物”,即赎罪祭、赎愆祭(利未记 6:10、22;7:6)和素祭(利未记 2:3、10)中应当由祭司在圣处吃的那部分。历代志下 31:15-16 在他手下(“在他手下”即历代志下 31:13 的“从他手里”),也就是在他的监督之下,在祭司城里有六个按名记出的利未人,忠心地“按着班次分给弟兄,无论大小”,就是把所得供物中各人应得的那一份分给他们。这里“按着班次的弟兄”,不只是指住在祭司城中、因年幼或年老不能到殿里来的利未人,也包括当时不当值的人,因为利未人的班次是轮流供职,只有某些班次在殿里侍奉,其余的则住在祭司城中。

历代志下 31:15 的“分给”,其对象不能直接取自历代志下 31:14 与“分给”同用的那些对象。因为至圣之物不能送到祭司城,只能在圣处,就是圣殿里吃。也不能把“分给”仅限于“神的甘心祭”;因为百姓存放在屋中的供物,包括初熟之物、十分之一和分别为圣之物(历代志下 31:11),既然已特设官员保管和分配,分配的工作就不可能只限于甘心祭,而必然包括百姓一切的供物。因此,历代志下 31:14 说利未人可利被派管理甘心祭,以分发举祭和至圣之物,那里只是提到他的主要职务;至于那些与他同工、并在祭司城中隶属于他的官员,其职责不可只局限于这一项。

所以,历代志下 31:15 的“分给”之对象,必须由上下文整体及律法中已知的安排来决定;就是说,这个词应当包括初熟之物、十分之一和分别为圣之物的分配,就是住在祭司城中的利未人按律法所应得的分。——历代志下 31:16 又用一个例外,对历代志下 31:15 的“按着班次的弟兄”作了更具体的界定:“此外,还有照家谱登记、从三岁以外的男丁,就是凡进耶和华殿、按日得分、照着班次尽职服事的人。”这里“按日所得的分”,是指每天应得的圣物分额;参尼希米记 11:23。本节的意思是:住在祭司城中的人里,不包括那些已经来到圣殿服事的人;并且不仅不包括那些正在服事的人,连与他们一同登记在册、年满三岁的男孩子也不包括在内。由此可见,那些来服事的人,在儿子满三岁时也把他们带来。

这些孩子就在圣所之地吃他们父亲所应得的那一份。历代志下 31:17 历代志下 31:17 是关于家谱登记的一个插语。“至于”这个宾格记号,在这里是为了强调后面补充作说明的话(参 Ew. §277, d):“至于祭司的家谱,是按着宗族记载的;至于利未人,他们是从二十岁以上,照着职任和班次记载的。”一切职任都是由多个班次承担。关于所定年龄,见历代志上 23:27历代志下 31:18 本节的连接和解释都有疑难。若把“登记”看作历代志下 31:17“家谱登记”的继续,就得不出合适的意思。附加一句“并且也按家谱给每个祭司和利未人多少不等的一份”(Ramb. 等)是武断的,也没有充分表达“所有孩子”之前那个介词。

伯特豪则正确指出:“在历代志下 31:16 和31:17 的插语之后,‘登记’可以看作是历代志下 31:16 里‘分给’的继续”;但他对该词本身的翻译却错了,说成“这些人在祭司城中,也是为了登记他们的孩子”等,忽略了“登记”与介词的结构。——从历代志下 31:19 那里同样的结构可以看出,应当怎样解释“登记在所有孩子中”:这个家谱登记,就是他们所有孩子、妻子、儿女中的在册者。照这样看,“并登记的”与历代志下 31:15 的“他们的弟兄”相对应:就是分给他们的弟兄……也分给所有登记在册的孩子、妻子、儿子和女儿,就是分给全会众,也就是所有人数众多的家属。这样解释“全会众”,比施密特和 Ramb. 把“会众”理解为祭司团体,要更为简明。

因此,没有一个人被忘记或遗漏;“因为他们凭着自己的忠心(历代志下 31:15)在圣物的事上显为圣洁”,意思是,他们以圣洁的方式处理圣物,无私而公正地分给一切有权得分的人。历代志下 31:19 至于亚伦的子孙,就是住在各城郊野田地里的祭司(参利未记 25:34民数记 35:5),在各城中都有按名指定的人(如历代志下 28:15;见历代志上 12:31 注释),把分额给祭司中的每一个男丁,也给一切登记在册的利未人。正如对住在祭司城里的居民(历代志下 31:15)一样,对于住在祭司城郊野草场的祭司和利未人,也另设专员去分发祭司当得的收入。历代志下 31:20-21 这段记述的结语。

希西家在犹大全地都是这样行,并且在耶和华他神面前行善、行正、行诚实的事;凡他为神殿的事、为律法和诫命的事(即为恢复律法和其中的诫命)、为寻求他的神所开始的一切工作,都是尽心去行,并且尽都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