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所罗门的婚姻;在基遍的敬拜与献祭;以及智慧的司法判决 - 列王纪上 3章
在列王纪上 2章已经提到政权如何稳固地落在所罗门手中之后,他作王历史便从他迎娶埃及公主,以及对他登基之初国中状况的一段说明开始(列王纪上 2:1-3)。随后记述了他在基遍所献的隆重祭祀和祷告;借此,所罗门寻求使自己的统治得着宗教上的分别为圣,并确保主的帮助和赐福临到其上,而他的心愿也得了成全(列王纪上 2:4-15)。接着,作为其施政精神的实际明证,便记下那一项判决,借此他在众民眼前显出了自己司法判断的智慧(列王纪上 2:16-28)。
第1-3节
所罗门的婚姻与国内宗教状况。 - 列王纪上 3:1。所罗门在巩固了自己对王位的占有之后(列王纪上 2:46),就与法老结盟,娶了法老的女儿为妻。埃及这位法老,Winer、Ewald 等人认为是第二十一(塔尼斯)王朝的末王 Psusennes,他在位三十五年;因为第二十二(布巴斯提斯)王朝的首王 Sesonchis 或 Sheshonk,无疑就是示撒,即在罗波安第五年攻取耶路撒冷的那位王(列王纪上 14:25-26)。与埃及王室缔结婚盟,预设了埃及愿意与以色列国维持友好关系,因为以色列国此时已成长为一个令人畏惧的强权;虽然关于当时埃及的历史,我们除了王名(如马涅托所载)之外几乎一无所知,因此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些更具体的原因促使当时的埃及王寻求以色列的友谊。无论如何,这一推测总比 Thenius 的看法更有可能;后者猜测说,所罗门缔结这桩婚姻,是因为他看出必须与这位能够自由进入巴勒斯坦的强邻建立更紧密的关系。这桩婚事是在所罗门登基第一年缔结的,虽然大概并非在登基伊始,而是在他开始建筑工程以后,因为从“直到他建造完毕”(לבנות כּלּתו עד)这一说法可以推知。此外,所罗门在登基以前就已经娶了亚扪女子拿玛,并且从她生了一个儿子(比较列王纪上 14:21 与 列王纪上 11:42-43)。
与埃及公主结婚并不违反律法,因为律法明文禁止的只是与迦南女子通婚(出埃及记 34:16;申命记 7:3);至于娶战争中掳来的外邦女子,律法却是许可的(申命记 21:10 以后)。不过,只有当外邦妻子弃绝偶像崇拜、承认自己信靠耶和华时,这样的婚姻才与律法的精神相符。我们可以推定,法老的女儿也是如此;因为所罗门在登基头几年如此忠心地持守主,他决不会容忍偶像崇拜发生在自己周围;并且我们在所罗门时代的以色列中,也找不到任何埃及偶像崇拜的痕迹;最后,在列王纪上 11:1,法老的女儿还被明确地区别于那些在所罗门晚年引诱他拜偶像的外邦妻子。Seb. Schmidt 和 Thenius 相反的说法,是建立在对列王纪上 11:1 的错误解释之上。
“所罗门将法老的女儿接进大卫城,直等到造完了自己的宫……”等语。进了大卫城:这并不是像 Thenius 任意解释、且与历代志下 8:11 相抵触所说的那样,指进入他父亲所住的宫殿;而是指进到大卫城或耶路撒冷里的一所住宅,待他自己的宫殿建成之后,再把她接到为她预备的宫里去(列王纪上 9:24)。这里也提到建造耶和华的殿,是因为在圣殿建成之前,存放圣约柜的圣幕一直设立在大卫的宫殿范围内;而圣殿的奉献礼,则是在宫殿建筑完成之后才举行(见列王纪上 8:1 注)。至于“耶路撒冷的城墙”,应理解为更坚固的防御工事,也可能包括城墙的扩展(见列王纪上 11:27 注)。
列王纪上 3:2:“只是百姓仍在丘坛献祭,因为到那些日子,还没有为耶和华的名建殿。”这一关于当时宗教敬拜状况的概述,是借着限制语 רק,即“只是”,附加在前文之后的;这是可以从它与列王纪上 2:46 所说所罗门国位坚立之间的对照关系来说明的。思想脉络如下:所罗门借着惩治叛党,的确使王权稳固,以致能够与埃及王联姻;但正如他的宫殿尚未造完,所以必须将这位埃及妻子接入大卫城,同样地,百姓,并且(按列王纪上 2:3)连所罗门自己,在当时也只能在丘坛的祭坛上向主献祭,因为圣殿尚未建成。分词 מזבּחים 表示这种宗教状况的持续(见 Ewald, §168, c.)。
בּמות,即丘坛,(注:Böttcher 和 Thenius 认为 בּמה 意为“神圣的树丛”,这种意见只是建立在站不住脚的词源联想之上,无法得到证明。
Ewald 的看法同样没有根据;他说:“丘坛是古老迦南式的一种圣所,那时在以色列也已普遍存在,其构成包括一块高大的圆锥形石头,作为圣者的象征,以及真正的高处,即一座祭坛、一棵圣树或一片树林,甚至还有独一之神的像。”(Gesch. iii. p. 390)因为,一方面,无法证明迦南人的丘坛中确有这种圆锥形高石;另一方面,也丝毫无法证明献给耶和华的以色列丘坛,正是照着迦南人巴力丘坛的样式建造的。)乃是献祭与祷告的地方,建在山丘高处,因为人们认为在那里更靠近神明;在某些情况下,它们或许只有一座祭坛,但通常是在祭坛旁另建一所圣所(בּמות בּית,列王纪上 13:32;列王纪下 17:29,列王纪下 17:32;列王纪下 23:19),因此 בּמה 常常就代表 בּמה בּית(如列王纪上 11:7;列王纪上 14:23;列王纪下 21:3;列王纪下 23:8),而且 בּמה 也与 מזבּח 有所区别(列王纪下 23:15;历代志下 14:2)。
这些丘坛是分别出来敬拜耶和华的,与迦南人献给巴力的丘坛本质上不同。尽管如此,按照律法,在这些丘坛上献祭仍是与律法相违背的;因为律法规定,惟有主亲自拣选、使其名得显明的地方,才是可以献祭之处(利未记 17:3 以后)。因此,这里之所以为之辩解,是因为当时还没有为主的名建造殿宇(圣殿)。
列王纪上 3:3。所罗门虽然爱主,遵行他父亲大卫的律例,也就是照列王纪上 2:3 所说,遵行那写在摩西律法书上的主的诫命,然而他仍在丘坛献祭烧香。在圣殿建造之前,特别是当会幕因为圣约柜被迁移而失去其作为神在百姓中施恩同在之中心所在的意义之后,对丘坛的敬拜几乎是无法避免的;不过,即便在此后,它仍继续作为一种被禁止的敬拜形式存在,甚至连最公义的君王也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列王纪上 22:24;列王纪下 12:4;列王纪下 14:4;列王纪下 15:4,列王纪下 15:35)。
第4-15节
所罗门在基遍的献祭和梦(参历代志下 1:1-13)。 - 为求神赐福他的统治,所罗门在基遍向主献上大祭,就是一千燔祭;按照历代志下 1:2,全国的代表都参与了这场献祭庆典。当时那座大的、即主要的丘坛在基遍(即今之 el Jib;见约书亚记 9:3 注),也就是摩西的会幕所在之处(历代志下 1:3);它被称为 הבּמה,是因为与耶和华施恩同在相连的圣约柜此时并不在那里。“在那坛上”,即在基遍大丘坛的祭坛上,就是会幕中的铜燔祭坛(历代志下 1:6)。
列王纪上 3:5-8。在基遍献祭之处所缺少的一样东西,就是带有耶和华施恩同在的圣约柜;但主在这次献祭中,借着夜间赐给所罗门的梦中直接启示,弥补了这一缺失。神在梦中向所罗门所提的问题,“你愿我赐你什么?”,与这次献祭的目的,即为其统治寻求神的帮助,是彼此相连的。所罗门在列王纪上 3:6 开始祷告时,先承认主向他父亲大卫所施的大恩,并承认主直到如今仍继续施恩,使大卫的儿子坐在他的位上(הזּה כּיּום,“正如今日”:比较撒母耳记上 22:8;申命记 8:18 等)。随后,在列王纪上 3:7-9 中,他因自觉无力正确治理这样众多的百姓,便求主赐他一颗顺从的心和治理主百姓的智慧。ועתּה 引出祈求;其所根据的理由有二:第一,是他的年轻和缺乏经验;第二,是所要治理之民的广大与众多。他说:我是 קטן נער,即一个毫无经验的青年人(所罗门当时大约只有二十岁):“不知道出入”,即不知道如何作为君王行事,或如何治理百姓(关于 ובא צאת,可参民数记 27:17 注)。在列王纪上 3:8,他用使人想起创世记 13:16 和 创世记 32:13 的话,来描述这国民的众多,为要指出主是何等荣耀地成就了祂向列祖所应许的话。
列王纪上 3:9。ונתתּ,因此,求你赐下。这个祷告(自列王纪上 3:7 的 ועתּה 起)以结果句的形式附属于那些状语从句 וגו ואנכי 和 וגו ועבדּך,这些从句包含了祈求的理由。שׁמע לב,意即“能听的心”,就是一颗留心神的律法与公义的心,“好审判你的民,(即)能辨别善恶(就是是非)。” “若不是你赐他聪明,谁能审判这众多的百姓呢?” כּבד,意为数量沉重、众多;历代志中用 גּדול 来加以解释。
列王纪上 3:10-12。这个祷告大大蒙神悦纳。“因为你求了这事,不为自己求长寿,不求财富,也不求你仇敌的性命(即灭绝),”这些原都是世人所追求、视为最大福分的事;“只求聪明,可以听讼断案(即促进公义,因为司法行政建立在认真听取双方陈述之上),看哪,我已经照你的话而行”(即应允了你的请求;这里用完成式,是因为垂听已经开始了;至于这里的 הנּה,可参 Ewald, §307, e.),“赐给你聪明智慧的心。”接下来的话,“在你以前没有像你的,在你以后也没有像你的”,并不应像 Clericus 所设想的那样,仅限于以色列诸王,而应当完全普遍地理解为适用于全人类(参列王纪上 5:9-11)。
列王纪上 3:13-14。除此之外,照着“先求神的国和祂的公义,这些东西都要加给你们了”(马太福音 6:33)这一应许,神也要赐给他那些他没有祈求的属世福分,并且极其丰盛,就是财富与尊荣,都是他以前世上没有一个王得过的;如果他忠心遵守神的诫命,连长寿也要赐给他(והארכתּי,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使你的日子长久)。这最后一个应许并没有应验,因为所罗门没有遵守其条件(参列王纪上 11:42)。
列王纪上 3:15。所罗门醒了,不料是个梦;即是由神所产生的梦,是借着梦而来的启示,或神在梦中的显现。חלום 与民数记 12:6 的用法相同。所罗门回到耶路撒冷后,又在圣约柜前向主献上燔祭和平安祭,为这应许感谢主;也就是在为约柜设立于锡安的帐幕那里的祭坛上献祭。并且他为众臣仆(即宫廷中的仆役)摆设筵席,也就是平安祭的筵席。历代志略去了这场在锡安举行的献祭庆典,也略去了接下来民数记 12:16-28 的记载;但这并不是像 Thenius 所臆想的那样,因为编年史作者认为只有在摩西会幕祭坛上所献的祭才有合法效力,虽然他并未注意到历代志上 21:26 以下的记载,这记载足以推翻该说;而是因为这场献祭庆典对所罗门的统治并没有本质上的意义。
第16-26节
所罗门的司法智慧。 - 为证明主已经赐给所罗门非凡的司法智慧,这里附上一则他在极为困难案件中的判决,在这事上所罗门显出了卓越的聪明。有两个妓女同住一屋,各自生了一个孩子;其中一个在夜间睡觉时把自己的孩子压死了(עליו שׁכבה אשׁר,因为她躺在孩子身上),于是就把死孩子放到另一个妇人的怀里,把她活着的孩子抱走。第二天早晨,那妇人察看怀中的孩子,发现那不是自己的,乃是另一个妇人的孩子;但后者却坚持相反的说法。最后,这争讼的事被带到王面前,双方都声称活孩子是自己的;于是王吩咐拿刀来,将活孩子劈成两半,一半给这个,一半给那个。于是活孩子的母亲,“因为心里爱自己的儿子”,即母爱被激动起来,就喊着说:“将这活孩子给她吧,万不可杀他!” 另一个却说:“这孩子也不归我,也不归你,把他劈了吧!”
第27节
所罗门由此看出谁是活孩子的母亲,就把孩子交给了她。(注:Grotius 对此评论说:“所罗门的 ἀγχίνοια,由此显得极其卓越。色雷斯人的王 Ariopharnis 的事迹,与此有某种相似之处:当三个人都声称自己是辛梅里安人之王的儿子时,他裁定那位不肯遵令向其父尸体投掷标枪的人,才是真儿子。此事见于狄奥多罗斯·西库路斯的记载。”)
第28节
这一司法判决使众民都信服,知道所罗门得了从神而来的智慧,可以施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