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这是耶和华所吩咐的。’”这是主所吩咐的事。本章的主题与许愿有关;许愿似乎是一种古老的惯例,律法容许它继续存在。借此,有些人表明自己打算在坛上献上礼物,禁戒某些食物或饮料,守个人的禁食,或做某些尊神、服事神的事,超过权威所明确要求的范围。前一章的民数记30:39提到了“所许的愿并甘心献的供物”;从本章所定规则具有解释性质来看,这些规定很可能是为消除那些有良心之人所感受到的疑惑和困难,因为在某些已经出现的情形下,他们不确定自己是否有义务履行所许的愿。
第2节“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人若许愿。心里暗自定意并不足以构成许愿:必须实际用言语表达出来;而且,虽然这本是完全自愿的行为,但一旦许了愿,履行它就像履行其他一切承诺一样,成为不可缺少的责任。尤其因为这涉及圣事,若忽略不行,就有在神面前诡诈、不忠之罪。“不可食言”一语,字面意思是,不可亵渎他的话;不可使它成为虚空、可轻看的话(诗篇55:20;89:34)。但由于人常会许愿去做一些本身并不善、或自己无力履行的事,律法就规定,他们天然的上级有权判断这些愿是否合宜,并有酌情准许或禁止其履行的权力。父母要处理儿女的情形,丈夫要处理妻子的情形;不过,在事情为他们所知之后,只许他们有一天的考虑时间。若他们的判断是否定的,许愿的人就解除了一切义务。
第3节“女子年幼,还在父家,若向耶和华许愿,自己约束自己;”女子……还在父家,年幼。这里只提到女孩;但按照犹太作家的说法,凡住在父亲屋檐下、尚未成年的男性也包括在内。他们也认为“父亲”这个名称包含一切青少年的监护人,并告诉我们,年轻人被视为有能力许愿的年龄,男孩是十三岁,女孩是十二岁。父亲或监护人对于受他照管之人所许的愿,可以用明白的赞同表示判断,也可以用沉默表示,而沉默要被解释为赞同。但在丈夫的情形中,如果他日复一日地沉默,后来却最终不赞成或拦阻妻子的愿,那么不履行之罪要归在他身上,而不归在她身上。
第4-8节“她父亲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JFB对这些经文没有注释。
第9节“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寡妇所许的愿。对于一个已婚妇人,若她与丈夫分离,或丈夫死了之后回到父家去住,这在当时并不少见,人可能会怀疑她是否像从前一样仍受父权管辖,并必须得着父亲同意才可行事。律法规定,如果这愿是在她丈夫还活着的时候所许,而丈夫在知道这愿之后并未表示反对,那这愿就是有约束力的。比如说,她可能在还不是寡妇的时候曾许愿,要把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虔诚和慈善的用途;等到真正成了寡妇时,她也许会为此后悔。但按这条律例,只要她的处境使她能够偿还所许的愿,她就必须履行这项义务。这里所定的规则,对于防止或取消轻率的许愿,以及对那些本质上正当、并且出于虔诚慎思之心所许的愿给予适当认可,必定极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