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耶和华对亚伦说:“你和你的儿子,并你父家的人,要一同担当干犯圣所的罪孽;你和你的儿子,也要一同担当干犯祭司职任的罪孽。” 耶和华对亚伦说。这里使百姓不再惧怕民数记17:12所表达的忧虑,因为看守一切圣物的责任,并因疏忽所招致的刑罚,如今都交托给祭司职分;因此,那附加在他们崇高尊荣上的严肃责任,就是不仅要为自己的罪负责,也要为百姓的罪负责,这在很大程度上足以消除人们对亚伦家被高举的嫉妒,因为当这尊荣与其重担和危险一同衡量时,情形便不同了。
第2节 “你也要带你弟兄利未支派的人,就是你父亲支派的人前来,使他们与你联合,服事你;只是你和你的儿子,要在法柜的帐幕前供职。” 你弟兄利未支派的人。这里分别指派祭司和利未人各自所要担任的圣职范围。圣所和坛的看守交给祭司,而会幕其余一切事务则由利未人照管。利未人要作为仆役服事祭司,他们是赐给祭司、帮助办理会幕事务的“恩赐”;而祭司职分本身这高贵尊严的职任,则是一种“恩赐的服事”。
第3节 “他们要守所吩咐你的,并守全帐幕,只是不可挨近圣所的器具和坛,免得他们和你们都死亡。” 本节JFB无注释。
第4节 “他们要与你联合,也要看守会幕,办理帐幕一切的事;只是外人不可挨近你们。” 外人,即不是祭司也不是利未人的人;若擅入圣职中的任何一部分,就必受死刑。
第5-7节 “你们要看守圣所和坛,免得忿怒再临到以色列人。” 这些节JFB无注释。
第8节 耶和华晓谕亚伦说:“我已将归我的举祭,就是以色列人一切分别为圣之物,交给你经管;因你的受膏,把这些都赐给你和你的子孙,作为永得的分。” 我也将我的举祭交给你经管。在这段经文中,再次概述了几项特别拨给祭司作为生活供给的权益。其中包括许愿祭和甘心祭的一部分,既有素祭和饼,也有酒和油,以及初熟之物,这些构成一项数额大而宝贵的收入。
第9节 “以火献给我的至圣之物中所存留、不经火的,都要归你;他们所献给我的各样供物、各样素祭、各样赎罪祭、各样赎愆祭,都为至圣之物,要归给你和你的子孙。” 本节JFB无注释。
第10节 “你要在至圣处吃;凡男丁都可以吃;这要归你为圣。” 你要在至圣处吃。这里这个名称是用于指整个圣所。后来这名称也延伸用于耶路撒冷城(参民数记9:10-13;利未记10:14;申命记16:11-14;约翰福音11:55;历代志下30:18;约瑟夫《犹太战记》卷六,第九章,第三节)。
第11-13节 “这也要归你:他们礼物中的举祭,并以色列人一切的摇祭,我都赐给你和你的儿女,当作永得的分;凡你家中的洁净人都可以吃。” 这些节JFB无注释。
第14节 “以色列中一切永献的都必归你。” 以色列中一切永献的都必归你,前提是这些东西适于作食物或可供使用消耗;因为那些作为战利品而献上的金银器皿,不是赐给祭司的,乃是供圣所建筑之用并作其装饰。
第15节 “他们送到耶和华那里,凡头生的,无论是人是牲畜,都要归你;只是人头生的,总要赎出来;不洁净牲畜头生的,也要赎出来。” 本节JFB无注释。
第16节 “其中从一个月以外当赎的,要照你所估定的价,按圣所的平,就是二十季拉为一舍客勒,赎银五舍客勒。” 那些从一个月以外当赎的,要赎出来。为要使人长久记念这项要求,虽已折算却未被废除,因此定规“头生的仍然必须赎出来”,而赎价定为“圣所的平五舍客勒,就是二十季拉为一舍客勒”。这样,利未人就取代了长子的地位。但他们并不因此就必然成为祭司;他们只是祭司的仆役;而且即便是担任这一职分,也必须借着一种特别的分别为圣礼而具备资格。
第17-18节 “只是头生的牛,或是头生的绵羊和山羊,必不可赎,都是圣的。要把它们的血洒在坛上,把它们的脂油焚烧,当作火祭,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祭。” 这些节JFB无注释。
第19节 “凡以色列人所献给耶和华圣物中的举祭,我都赐给你和你的儿女,当作永得的分;这是给你和你的后裔,在耶和华面前作为永远的盐约。” 这是盐约,即永久的条例。这种比喻性的说法显然是基于盐的防腐特性,因为盐能使肉不致败坏;因此,盐就成了不可侵犯与持久稳固的象征。这在东方民族中是一种常见说法,他们以一同吃盐为忠诚的保证,使双方受友谊之约的约束;因此,那些因祭司服事而归给他们享用的坛上祭肉,而盐又是其必要配物,这样的分享自然就被称为盐约(利未记2:13)。
第20节 耶和华对亚伦说:“你在以色列人的境内不可有产业,在他们中间也不可有分;我就是你的分,是你的产业。” 耶和华对亚伦说:“你在他们的地上不可有产业……” 利未人圣职制度在若干方面与埃及的祭司制度有密切相似之处;但同时也有许多不同,而其中没有哪一点比以色列祭司体系被永久排除在祖业土地所有权之外更为显著(Pritchard,《Egyptian Mythology》,第409页等)。
第21-22节 “凡以色列中出产的十分之一,我已赐给利未的子孙为业;因他们所办的是会幕的事,所以赐给他们为酬他们的劳。此后以色列人不可挨近会幕,免得他们担罪而死。” 我已将以色列中十分之一赐给利未的子孙。祭司和利未人都不可拥有地业分配,而要完全仰赖那位慷慨地从祂自己的分中供养他们的主;这条律法有许多重要用途,例如,使他们脱离世务的操劳,可以专心专一事奉主;又使百姓和利未人之间形成彼此相爱的纽带,因为利未人为百姓办理宗教事务,而他们的生活供给又取自百姓;并且,由于他们更容易分散在各支派中间,就能更有益地教导和引导百姓。
第23节 “惟独利未人要办会幕的事,担当罪孽;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他们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产业。” 他们要担当罪孽。就是说,他们要为忠实履行所分派给他们的职责负责,因此若在看守圣物之事上有疏忽或懈怠,就要承担相应的刑罚。
第24-25节 “因为以色列人中出产的十分之一,就是献给耶和华为举祭的,我已赐给利未人为业;所以我对他们说,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产业。” 这些节JFB无注释。
第26节 “你晓谕利未人说:你们从以色列人中所取的十分之一,就是我给你们为业的,要再从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为举祭献给耶和华。” 利未人……要献……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他们也要从自己所得的中向祭司献上十分之一,正如百姓献给他们一样。他们所得十分之一中最好的部分,要拨给祭司;此后,他们就享有与其他以色列人同样的自由,可以使用其余部分,如同别人使用自己禾场和酒榨的出产一样。
第27-31节 “这举祭要算为你们场上的谷,又如满酒榨的酒。” 这些节JFB无注释。
第32节 “你们从其中将至好的举起,就不至因这物担罪。你们不可亵渎以色列人的圣物,免得死亡。” 你们必不因这事担罪……意思是,若不把其中最好的献上,就会因使用这种不圣洁的食物而担罪;而若把本该献给神和祭司之物留给自己,圣物就因此被玷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