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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7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7

第1节 “赎愆祭的条例乃是如此:这祭是至圣的。”赎愆祭的条例乃是如此。本章是继续说明关于祭司办理赎愆祭时所当遵守的条例。这里与燔祭一样,也有同样的预备性规定(见利未记 1:1-17 注)。脂油部分要像赎罪祭和平安祭一样焚烧在坛上(见利未记 3:9利未记 4:8-10 注),而肉则归祭司所得(利未记 6:26)。有些部分专归主持献祭的祭司,作为他服事的报酬(利未记 7:8);另一些则为全体祭司班次所共有,作为他们的食物;他们同席而食,也有助于促进弟兄之间的和睦与友爱(利未记 7:6;参利未记 6:29)。

第2-7节 “人在那里宰燔祭牲,也要在那里宰赎愆祭牲;其血,祭司要洒在坛的周围。”JFB对这些经文没有注释。

第8节 “献人燔祭的祭司,无论为谁奉献,要亲自得他所献那燔祭牲的皮。”祭司要亲自得那皮。燔祭的肉和脂油既都焚烧净尽,所剩下的只有皮,这皮是剥下来的(见利未记 1:6 注),并赐给祭司。这是一项丰厚而有价值的收入(斐罗,《论祭司的尊荣》,第833页),因为山羊皮和绵羊皮可用作褥子(利未记 15:17),也可供个人与家庭生活的多种用途。有人认为这本是族长时代的惯例,后来被纳入摩西律法中;献祭者对祭牲皮的权利,自亚当时代便已传下(见创世记 3:21 注)。

第9-10节 “凡在炉中烤的素祭,并在煎盘中做的,和在锅中做的,都要归那献祭的祭司。”JFB对这些经文没有注释。

第11-14节 “人献与耶和华平安祭的条例乃是这样。”平安祭的条例乃是这样。除了其他祭通常所有的配物之外,献为感谢的平安祭时,还要献有酵饼,因为这类饼在筵席中是常见的。

第15-17节 “为感谢献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献的日子吃,一点不可留到早晨。”要在献的日子吃。这些祭牲的肉,要么在献祭当日吃掉,要么在次日吃掉。

第16节:“若所献的是为还愿,或是甘心献的……”即 neder(H5088),指还愿祭,与 nedaabaah(H5071),即甘心祭,相对。“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这禁令显然意味着,献祭的人应当以喜乐的方式款待朋友。律法也为这种甘心祭作了规定,它与为还愿而献的祭不同;而且这种祭常在重大公众节期中献上,一则为方便,二则为尊荣这些神圣的时节。然而,肉必须在当日或次日吃完,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可再留存。Reland认为,“在献祭的日子吃”只表示必须在次日早晨以前吃完,虽然按犹太人的算法,后半夜实际上已属于次日(见惠斯顿译《约瑟夫古史》,卷3,第9章,第3节;卷4,第4章,第4节)。但若是感谢祭,就不准留到次日。若有任何部分留到第三天,就不可再用,只能用火焚烧。

在东方,屠宰后的肉通常当天就吃掉;在炎热气候中,肉很快腐坏,腐坏后便不适宜食用,所以很少留到第二天。因此,既然平安祭的肉被禁止在第三天食用,人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条命令乃是为防止人产生一种迷信观念,以为祭肉本身带有什么功效或圣洁。这样的迷信在前往麦加朝圣的穆斯林中确实存在。他们必须在某一日宰一只羊,与朋友和麦加的穷人分享;但献祭者会留下一部分给自己,用风干的方法保存,以便在归途中食用。Harmer在《观察录》第一卷457-460页说:“麦加朝圣中所遵行的许多仪式,众所周知,极其古老,是阿拉伯异教风俗的遗迹。这样的异教做法,早在摩西时代也可能存在,因此就成了这禁令的缘由。

摩西体制的精神,并不适合允许百姓把平安祭的肉风干保存,无论那祭是因还愿献上的感谢祭,还是纯粹的甘心祭;然后在日后常常只节省地吃一点,或只分给几个特别亲近的朋友一小部分。相反,平安祭应当在欢庆中吃用,慷慨地分给朋友,并大方地施与穷人,使他们与献祭者一同在主面前欢喜地分享这些圣洁的筵席(申命记 16:11)。为达成这些目的,就必须趁祭肉新鲜的时候把它吃掉。”

第18节 “若平安祭的肉,到第三天才吃,这祭必不蒙悦纳,人所献的也不算为可蒙悦纳,反为可憎嫌的;吃这祭肉的,就必担当他的罪孽。”必不蒙悦纳,人所献的也不算为可蒙悦纳。这祭既不为神所悦纳,也对献祭者无益。反为可憎嫌的,[piguwl(H6292),恶臭],这个词专门用于指祭物中被禁止食用的肉(利未记 19:7以赛亚书 65:4以西结书 4:14)。“吃这祭肉的,就必担当他的罪孽”:(见利未记 5:1 注。)

第19节 “挨了什么不洁净之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烧。至于平安祭的肉,凡洁净的人都可以吃。”挨了什么不洁净之物的肉,就不可吃。献作祭物的肉既是圣的(出埃及记 29:34),若接触了不洁净之物,就被玷污,因此既不适合食用,就必须用火焚烧。“至于平安祭的肉,凡洁净的人都可以吃”,即指这祭宴。这句话是附加的解释,适时地接在那严令焚烧一切被污染或玷污之祭肉的命令之后;它的意思是,凡在礼仪上洁净的人,都不被禁止接受邀请来参与这餐筵席。

第20节 “只是献与耶和华平安祭的肉,人若身上有污秽而吃了,这人必从民中剪除。”只是人若……身上有污秽而吃了……必从民中剪除,即从以色列人的权利中被排除,处于被逐出会中的刑罚之下。这里所说的污秽,是指某种内在的原因;至于因外在事由而染上污秽,则在下一节提到。

第21节 “有人摸了什么不洁净之物,或是人的污秽,或是不洁净的牲畜,或是不洁可憎之物,吃了献与耶和华平安祭的肉,这人必从民中剪除。”人的污秽。我们译本中的“或是”乃是补上的,似乎加得并不恰当。

第22-27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你们都不可吃脂油。’”这禁令乍看似乎是绝对的,但按上下文,它仅限于前面一章所指定的祭牲脂油部分(利未记 3:3-4利未记 3:9;参创世记 4:4);至于那些因疾病而死,或被野兽撕裂的牲畜,其脂油虽然因沾染污秽而不可吃(利未记 17:15利未记 22:8),却仍可作其他各种用途。

第26节:“无论是雀鸟的血,是野兽的血,你们都不可吃。”这禁令所根据的原则,与关于脂油的禁令相同(利未记 17:10-11;参创世记 9:4)。

第28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JFB对本节没有注释。

第29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献平安祭给耶和华的,要从平安祭中取些来奉给耶和华。”献平安祭的……要带来。为表明这祭确是出于自愿,献祭者必须亲手把祭物带到祭司那里。带来祭牲这一行为,才真正构成所献上的供物;但献祭者也必须把归耶和华的那几部分带来。

第30节 “他亲手献上耶和华的火祭,就是脂油和胸,要带来,好把胸在耶和华面前作摇祭,摇一摇。”脂油和胸,(参出埃及记 29:26-27。)[七十士译本:to stear to epi tou steethuniou kai ton lobon tou heepatos,即“在小胸上的脂油和肝上的网子”。](句子的后半部分是七十士译本从利未记 3:4 借来的插句。)[词典编纂者和注释家对 hechaazeh(H2373)译作“胸”的确切含义意见不一。] Gesenius所下的定义,Winer也赞同,就是“可见的部分,即前部”。

不提其他人的意见,Keil和Delitzsch在《摩西五经注释》(Clark英译本,第2卷,第328页)认为它是“胸脯”,在绵羊、山羊和牛身上,这部分大多由软骨性脂肪构成,也是最可口的部分之一;因此,按Athanasius(《筵席论》2:70;9:10)的说法,在古人的家庭宴乐中,“羊羔的胸脯是精美的佳肴”。“好把胸在耶和华面前作摇祭,摇一摇”[tenuwpaah(H8573),源自 nuwp(H5130),意为举起并摇动手,这是给一种祭物所起的名称],通常是较大祭物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中最好的部分,在放到坛上以前,要左右前后地水平摇动(出埃及记 35:22)。

在平安祭中,这礼仪是这样行的:祭司把胸肉放在献祭者手中,自己的手托在下面;然后如此作摇动的动作,之后再放在坛上;脂油焚烧,其余部分则归祭司所得(出埃及记 29:27出埃及记 10:14-15民数记 6:20)。

第31节 “祭司要把脂油在坛上焚烧,但胸要归亚伦和他的子孙。”JFB对本节没有注释。

第32节 “你们要从平安祭中把右腿作举祭,奉给祭司。”右腿,[showq(H7785)],即腿,包含大腿,或后腿的腿肉(出埃及记 29:22出埃及记 29:27民数记 6:20撒母耳记上 9:24)。[teruwmaah(H8641),献给神的供物],即归祭司的那一份,特别是平安祭或感谢祭中的举祭腿。在陈设于坛前之前,这部分要缓缓举起,上下移动,因此称为举祭。有人说,“摇”象征世界属于耶和华;“举”则象征“祂自己住在高处”。因此,这些肉块就这样分别为圣,归与“那位至高至上者,地极都属祂”(Gerlach)。 (另见关于摇别的物件的注释,民数记 5:25民数记 6:20民数记 8:11民数记 14:12民数记 14:24民数记 23:11民数记 23:20。)

第33节 “亚伦子孙中,献平安祭牲血和脂油的,要得这右腿为分。”JFB对本节没有注释。

第34节 “因为我从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这摇的胸和举的腿,给祭司亚伦和他子孙,作他们从以色列人中所永得的分。”我取了这摇的胸和举的腿……脱离他们平安祭中……即这些部分按神的定例,被设立为亚伦祭司体系永久的供养来源。

第35节 “这是从耶和华火祭中,作亚伦受膏的分和他子孙受膏的分,正在摩西叫他们前来给耶和华供祭司职分的日子。”这是受膏的分。“分”字是我们译者补上的,和“受膏”连在一起显得重复。[mishchat(H4888)不仅表示膏抹,也表示一分、量出的分、所分配的分,源于 maashach(H4886),意为铺开、丈量,例如用手量布匹的宽长。] 因此,这句话应译作:“这”(即摇胸和举腿)“是分配给亚伦的份,也是分配给组成祭司班次之众多圣职人员的份,是在他们被分别为圣、进入祭司职任的那日指派给他们的。”这些经文是对管理祭司权利、特权和职责之条例的总括总结。

第36节 “就是耶和华吩咐从以色列人中给他们的,是在膏他们的日子,作为他们世世代代永得的分。”JFB对本节没有注释。

第37-38节 “这就是燔祭、素祭、赎罪祭、赎愆祭,和承接圣职之礼,并平安祭的条例;都是耶和华在西奈山所吩咐摩西的,就是他在西奈旷野吩咐以色列人献供物给耶和华之日所说的。”这就是燔祭的条例。这里接着列举了利未人的各种祭。它们可归纳为以下几类,即 impetratoria(祈求性的)、eucharistica(感谢性的)和 piacularia(赎罪性的)。燔祭是其中最古老的一种,在族长时代具有十分普遍的意义,可能总括了现今所提到的这三类。随着这些多样祭礼的引入,它的意义当然有所调整;而当人把摩西律法所规定的这套繁复祭祀制度,与族长时期较为简朴的礼仪相比较时,凡有见识的读者都不难看出:祭祀制度乃是适应那被纳入选民国度中的教会之状况而设立的,一方面用以为在这特殊体制下所犯的罪过施行赎罪,另一方面又同时预表那一切预表性祭物所指向的大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