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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6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6

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雅弗布注释本节无注释。

第2节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华,在交付他保管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或是在抢夺来的物上,对邻舍说谎,或是欺骗邻舍;若有人……干犯耶和华。这条律法,其记载本应与前一章连在一起,乃是关于偷来的、用诡诈得来的,或被不义扣留之物而赐下的。犯罪的人被吩咐要把那些物件归还给其合法主人,并且从自己的财产中另加五分之一。但这样补偿对邻舍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害,还不够。他还必须献上赎愆祭,作为忧伤和悔改的记号,因为他伤害了宗教和神的圣工。这赎愆祭是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七十士译本:krion apo toon probatoon amoomon timees eis ho epleemmeleese,即“羊群中无残疾的公绵羊,作为他所犯过失的补偿”],要献在燔祭坛上,而其肉归祭司。这刑罚等于一种减轻了的罚款;但由于它与神圣职责联系在一起,这种施罚的形式就起了重要作用,使人注意神的权利,并恢复对祂所负责任的意识。

第3-8节 或是拾了遗失的物,在这事上说谎,起假誓;人在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么罪:雅弗布注释这些经节无注释。

第9节 你要吩咐亚伦和他的子孙说:燔祭的条例乃是这样:燔祭要放在坛上的柴上,从晚上到天亮,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你要吩咐亚伦和他的子孙。在这段经文中,摩西所领受的指示,比先前关于祭祀的条例更明确、更细致,是要传给祭司,关于他们在各种当献之祭上的职分;首先是燔祭[haa`olaah (H5930)],就是那升上去成为烟的祭(见创世记8:20注)。这里所指的每日献祭(见出埃及记29:38民数记28:3注),包括两只羊羔,一只在早晨日出时献上,另一只在傍晚天将晚时献上。这两只都要借着慢火烧在坛上;祭牲这样摆放,是要使火整夜都有东西可烧。祭司在坛前执行圣职时,要穿上他的圣服,就是白细麻布[bad (H906)],即byssus(见出埃及记28:39-42;39:27-28注)。

之后他要换上平常的衣服,把灰拿到外面去。[wªhowtsiy' (H3318),意为“使出去”或“使被运走”(见利未记4:12注)。] 从换衣服这件事可以理解,灰是由祭司亲自搬走的。但正如克诺贝尔所指出,这只会在某些场合发生;而希伯来动词的词形,再加上红母牛的类似情形(民数记19:9),都使人得出结论:灰是由服事的利未人之一收拾起来,带到营外洁净的地方去。每日在燔祭坛上守这燔祭,乃是全国每日表达悔改和信心的举动。烧这些祭物的火,是在亚伦承接圣职时从天上降下点着的(利未记9:24);为使这火不致熄灭,也为使祭物不致用凡火焚烧,这里就严严吩咐,不但要怎样除去灰,而且凡不是正式“圣洁”的衣服,都不可穿着靠近火处。这不断燃烧象征着以色列国因其圣洁的呼召而当献上的每日敬拜。

第10-13节 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又要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把坛上燔祭的火所烧成的灰收起来,放在坛的旁边:雅弗布注释这些经节无注释。

第14节 素祭的条例乃是这样:亚伦的子孙要在耶和华面前,把这祭献在坛前。素祭的条例乃是这样,[haminchaah (H4503)]。这并不是像普通读者按我们的译本所容易设想的那样,是指肉类(因为“meat”一词在英王钦定本翻译时的意思,与今日所用不同),而是指细面、油和乳香(见利未记23:13注)。

第15节 祭司要从其中,就是从素祭的细面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取些油,并取素祭上的所有乳香,烧在坛上,作为馨香之气,就是这祭的记念,献与耶和华。雅弗布注释本节无注释。

第16节 所剩下的,亚伦和他子孙要吃,必在圣处不带酵而吃,要在会幕的院子里吃。要在圣处吃。“这”一词在这里适用于整个圣所。虽然这是给祭司和他们家人的供应,却仍要看作“至圣”;而其预备方式是:每逢有人献素祭,祭司便把祭带到坛前,从各样祭物中取一把作为供物,加盐后烧在坛上;余下的就归祭司所有,作为那些服事之人的食物。他们自己,以及他们用来吃的器皿,在预表上都是“圣”的;所以当他们沾染任何礼仪上的不洁时,就不可随意吃这素祭。并且,按照他们职分上圣洁的观念,这祭只可由他们自己吃,家中的女性成员则被排除在外。

第17-19节 烤的时候不可搀酵。我把这给了他们,作为我火祭中的分;这是至圣的,和赎罪祭并赎愆祭一样:雅弗布注释这些经节无注释。

第20节 当亚伦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孙所要献给耶和华的供物,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作常献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这是亚伦和他子孙的供物,就是大祭司每日所献的素祭;因为虽然提到他的子孙,但从“在他受膏的日子他们要献给耶和华”这句话来看,所指的大概只是那些在这大祭司职分上接续他后裔的人。照着规定预备好之后(利未记6:21;参历代志上9:31),这祭要一半在早晨献上,另一半在晚上献上,由供职的祭司摆在燔祭坛上;既然是献给神的,就要全然烧尽。这是要使他和其他服事的祭司常常记得:虽然他们在预表上是为百姓的罪行赎罪,他们自己的位格和事奉也唯有借着信心才能蒙悦纳;而这信心需要每日从上头得着滋养和坚固;并且他们应当全然献身于耶和华的事奉。

第21-24节 要在铁鏊上用油调和做成;烤好了,你要拿进来,把这素祭烤成的薄饼献上,作为馨香之气献与耶和华:雅弗布注释这些经节无注释。

第25节 你对亚伦和他子孙说:赎罪祭的条例乃是这样:要在耶和华面前,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赎罪祭牲;这是至圣的。赎罪祭的条例乃是这样。祭牲被宰杀后,脂油和内脏洗净、加盐,然后烧在坛上。但其余的尸体,只有在为官长或为百姓中任何一个人所献的赎罪祭上,才归给供职的祭司(见利未记4:22-35注)。他和他的家人可以吃这祭物,不过只能在会幕的范围之内;除祭司家族的人以外,别人都不可吃;就是他们自己,若有任何礼仪上的不洁,也不可吃。

第26节 为赎罪献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圣处,就是在会幕的院子里吃。雅弗布注释本节无注释。

第27节 凡摸这祭肉的都要成为圣;这祭牲的血若弹在什么衣服上,所弹的那一件要在圣处洗净。凡摸这祭肉的都要成为圣。除了分别为圣的祭司以外,任何人摸赎罪祭的肉都是不合法的;若有人衣服偶然溅上了血迹,那污点就必须在圣处的范围内洗净。这句话明显的意思是:这肉是如此圣洁,只有分别为圣之祭司的手可以触摸它;这血是如此圣洁,连一滴也不许带出圣所之外(Bahr)。这些肉在一切场合都是煮熟的,惟独逾越节的羊羔是烤的;若用瓦器煮,因瓦器有孔隙,可能吸入一些液体成分,就必须打碎;若用金属锅煮,就要极其仔细地擦净洗净,不是因为这些器皿被玷污了,恰恰相反,乃是因为赎罪祭的肉曾在其中煮过,所以这些器皿如今太过圣洁,不可作平常用途。

第28节 惟有煮这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在铜器里煮的,这铜器要擦磨,在水里涮净。雅弗布注释本节无注释。

第29节 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这祭物;这是至圣的。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这祭物(见利未记6:18注)。整只尸体并不是都给祭司的;因为血、脂油和内脏,如同平安祭一样,是保留作主的分,要烧在坛上;但其余的祭牲部分,在平安祭中是给献祭者的,在赎罪祭中却赐给供职的祭司,并且藉着严格的命令,规定他要在圣处与耶和华一同吃这祭物。(关于这规则的充分说明,见Magee《论赎罪》,注42。)若问:赎罪祭之肉的吃,与祭司的职分性格之间,是借着怎样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对此颇难作答。

吃这肉与祭司在赎罪上的效能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否认的,而这只有在以下假定之下才能解释:借着这一举动,一方面表明祭司与祭物有密切联系,因此也与那以祭物为代替而献上的献祭者有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也表明祭司与耶和华有密切联系,因为整个祭物本都属于耶和华,但祂以脂油部分为最美而心满意足,并将其余的赐给祭司,否则这些都要归于火中。祭牲与献祭者之间的关系,是借按手来表示的;祭牲与耶和华之间的关系,是借焚烧其最美部分来表示的;而这两种关系都在祭司身上联合起来,当他们借吃剩余之肉来表达时,就显出来了。

Bahr也有同样的意思,他说:“祭司在圣处吃这至圣之物时,显出他们与这供物,以及与那一切圣洁之所由出的主,并与他们作为其器皿而事奉的耶和华,都有最亲密的联系和交通。”(Kurtz,《摩西祭祀》,Ford英译本,Mass.)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借吃所表明的祭物与祭司之间的联系,只见于赎罪祭和赎愆祭。

第30节 凡赎罪祭,若将血带进会幕,在圣所里赎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烧。凡赎罪祭,若将血带进会幕……那肉都不可吃,也就是说,这是指为大祭司或为全会众所献的赎罪祭。它要搬到营外,在那里全然烧毁(见利未记4:1-21注)。这一切细致仪式的目的,是要使祭司和百姓心里都深深感受到罪的邪恶本性,并且谨慎提防,不让它污秽的丝毫痕迹沾附在他们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