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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5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5

利未记 5

第1节 “若有人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

这一段(1-13节)是继续论到平民以色列人献赎罪祭的律法,并举出三种因轻率和疏忽而犯的罪。虽然这些罪比前面所提到的性质较轻,仍需要由犯罪的人得着赎罪。

“若有人……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一语,或更准确地说,是“起誓叫人作证的声音”。这里所指的,或者是有人听见别人起誓作假见证,却忽略了报告那假誓之罪;或者是有人本有证据,却没有到法庭前作证。那时会发出公告,召任何能提供信息的人到法庭前,为罪犯的罪作见证;而犹太法庭询问证人时,并不是直接叫他们起誓,而是宣读誓词来郑重嘱咐他们,这就是“叫人发誓的声音”。因此,这条律法所要对付、并为之设立赎罪之法的罪,就是人在自己本可陈明事实时,却因疏忽或逃避而错失了作证的机会。

“他要担当他的罪孽”,就是他要承担自己罪的 guilt 和后果。参看利未记28:43的注。

第2节 “或是有人摸了什么不洁之物,无论是不洁的兽的死尸,或是不洁的牲畜的死尸,或是不洁爬物的死尸,是他不知道的;他就不洁净,也有了罪。”

“若有人摸了什么不洁之物”是指:一个人当时自己并不知道,碰触了任何不洁之物;后来若他忽略了所要求的洁净礼,或在礼仪上的污秽尚未除去时参与敬拜,就可能随后意识到自己犯了罪。

第3节 “或是他摸了人的污秽,无论是什么污秽,使他成为不洁净,是他不知道的;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本节《JFB》无注释。

第4节 “或是有人嘴里冒失发誓,或要行恶,或要行善;无论人在什么事上冒失起誓,是他不知道的;一知道了,就在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若有人起誓”是指轻率的誓言,没有适当考虑所起誓的性质和后果,也许不慎把自己绑在要作恶的事上,或没有履行自己所许要作善事的愿。在这一切情形中,一个人可能在无意之间违犯了神的诫命,后来才觉悟自己的过失。

第5节 “他有了罪的时候,就要承认所犯的罪。”

“就要承认”是说:出于自己良心的催促,自愿承认自己的罪,并且是在事情尚未被众人知道以前。若是事先已被查出,他可能要受某种程度的惩罚;而他主动认罪,便可免去那种处罚。然而,他仍然被视为犯了罪,并且按礼仪律法,必须履行若干礼仪,才能为这罪赎去。

第6-14节 “并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羊羔,或是一只山羊,牵到耶和华面前为赎罪祭;祭司要为他赎罪。……他若力量不够献一只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带到耶和华面前为赎愆祭,一只作赎罪祭,一只作燔祭。……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就要因所犯的罪带供物来,就是伊法十分之一的细面为赎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是赎罪祭。”

“他要带他的赎愆祭”,即“他的阿沙姆”。“阿沙姆”和“哈他特”(参看利未记4:2-3注),虽然在律法的规定中有所区分(参看利未记5:15注),但有时也交替使用,正如英语中违犯神律法的行为,有时称为“罪”,有时称为“债”。

在这里所列举的这些情形中,赎罪礼所用的祭物,与先前为平民以色列人所定的相同(利未记4:32),除非因贫穷无法献上;若是如此,就准许献较便宜的祭物:可以献一对斑鸠或两只雏鸽,一只作赎罪祭,一只作燔祭(至于为何可作此替代选择,参看利未记1:14注);若连这也献不起,律法便接受伊法十分之一的细面,不可加油,也不可加乳香。

第11节说:“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是赎罪祭。”油和香象征神的灵和人的祷告。素祭一般象征善行;但这些善行惟有从敬虔、成圣的内心深处发出,由圣灵产生并成熟,又被献给神,承认这些工作并非出于人自己的良善,而是出于神的恩典,它们才是善的,才蒙神悦纳。然而,赎罪祭在本质上是赎罪性的祭。因此,赎罪的观念在这里占据了如此完全的主导地位,以致其他观念都没有余地(Kurtz,《摩西献祭》)。

第12节说:“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来。”(参看利未记2:3;7:9的注;在那里素祭之中,除了一把之外,其余都归祭司。)

这就是赎罪祭:为那些不受国家法律惩罚、或只为个人良心所知的过犯而献上的祭。固然,赎罪祭也被指定用于一些不能归入此类的特定情形(参看利未记9:2;12:6;14:19注);但总的来说,它是为那些违反社会法却没有明文刑罚的过犯(参较出埃及记22:25),或是在遵守礼仪律法上的错误而设,例如一个人继续工作,不知不觉侵犯了安息日的圣时。总之,它是为一切违背主诫命的罪(参较民数记15:22-24),就是那些因无心、疏忽或轻率而犯下的罪而设。为这些罪,赎罪祭被设立为赎罪的方法,其目的,是借着必须履行这些圣礼形式,使人感受到罪恶的可怕,因为罪使犯罪的人与神隔绝;其效果,或至少其倾向,则是把更大的谨慎与警醒的重要性,深深印在献祭者的心上,使他日后更加留意。

赎罪祭是为一切自觉有罪、需要赎罪的人而设的。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祭物的等级,还是仪式的庄严程度,其区分并不主要按照罪本身的性质,而是按照犯罪者的身份;因为这供物背后的原则乃是:所犯的罪已经使犯罪者与耶和华的神权团契隔绝。因此,献祭的开始是在圣所的前院和燔祭坛那里进行。它最具特征的礼仪是:不像别的祭那样把祭牲的血洒在坛的周围(利未记1:5),而是专门抹在坛角上,这是一种富有意义的行动;因为角是王权的象征(但以理书7:7-8;8:3;8:9),也是尊荣的象征(约伯记16:15诗篇89:17;112:9),也是属世昌盛的象征(诗篇92:10),因此也象征属灵的福分(撒母耳记下22:3诗篇18:2路加福音1:69)。之所以要求这一特别动作,是因为燔祭是关乎一般意义上的罪,而赎罪祭则是针对某一项具体过犯。

这是赎罪祭通常的形式,因此在说明以色列中平民或官长的情形时,就只提到这一种。但若犯罪的是祭司,因着他崇高而公开的地位,他的过犯或错误就更加严重,于是就规定了更昂贵、也更庄严的赎罪程序。所允许的祭牲不能低于公牛;并且由于他在其中执行圣职的圣所,已经因他的罪被玷污,所以,在完成通常的初步礼仪之后,要把祭牲的血带进圣所内,洒在香坛上。之所以拣选香坛,不仅因为它比其他器具更为尊贵,也因为它真正体现了“圣所”的完整意义。因此,血要抹在坛角上;但这还不够,还要向着幔子洒七次血(七是圣约的数字),在施恩座前,也就是“在耶和华面前”(利未记4:6)。同样的程序,也适用于为全会众所献的祭,因为他们具有祭司性的身份。

这一层层递进的礼仪赎罪制度,除了服务于道德和宗教操练的目的之外,似乎也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上:某些在外邦人看来并不含有什么恶的行为,若是以色列人去行,因为他们是在国民层面与耶和华立圣约的子民,就成了有罪的;若是祭司去行,就更是如此,因为他们是分别为圣归于神、又在祂圣所中供职的人。正如在我们中间,许多属世之人可以随意做的事,若是基督徒去做,便被视为不合宜;若是基督教的牧师去做,更被看作应受责备的罪过。

第15节 “人若在耶和华的圣物上误犯了罪,有了过犯,就要照你所估的价,从羊群中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来,按圣所的舍客勒估定银价,作为赎愆祭,献给耶和华。”

“人若有了过犯”,意思是对主的敬拜或祂的仆人行事诡诈、不忠。

“因无知而犯罪”,就是出于错误、无心而犯(参看利未记4:2注;比较民数记15:30)。

“在耶和华的圣物上”,就是指按律法拨归圣所用途的东西(利未记22:2),如丁税、十分之一、初熟之物、各样献给神的祭物,或当归给神和祭司的东西(出埃及记34:26申命记12:17-18;15:19)。

“一只公绵羊”是每一种赎愆之事所规定的祭物(关于献公绵羊的礼仪,见利未记7:1)。

“照你所估的价”,起初是指摩西的估价,后来则是当值祭司的估价(利未记27:3;27:12)。但所估的是什么呢?可能是这只公绵羊,其价值要照祭司所定的标准;但更可能是他过犯所估定的金额,也就是他因所犯亵渎圣物之罪而应付的赔偿金,而那只公绵羊则另外作为赎愆祭献上。

“按圣所的舍客勒银子”,就是按已知且固定重量的银子计算的货币,这是以色列人通用的货币单位;“圣所的舍客勒”(参看出埃及记30:13注),是相对于普通舍客勒或王的舍客勒(撒母耳记下14:26)而言的。

这里所说的是一种无意中犯下的亵渎圣物之罪,例如没有足额缴纳十分之一、初熟之物和类似的贡物;或吃了本该只归祭司享用的食物;或忽略了某项指定祭物的一部分,或没有履行所许的愿。为了补偿这无心所犯的欺诈,一旦他意识到自己这无意中的亏负,就必须在金钱赔偿之外,再献一只公绵羊为赎愆祭。

“作为赎愆祭。”阿沙姆所象征的主要观念,并不像赎罪祭那样是赎罪本身,而是向作为以色列之王的耶和华,赔偿或偿还所欠的债。因此,这里所考虑的,不是主观上的蒙赦免,而是客观上对神所有之物所造成的亏损。

第16节 “并且他因在圣物上的差错要偿还,又另外加上五分之一,都给祭司;祭司要用赎愆祭的公绵羊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他因在圣物上的亏负要偿还。”赎愆祭是一种直接向神偿付的“良心之款”,因为受亏负的是神;但此外还要另加五分之一,付给圣所或祭司。加上五分之一,正是赎回“圣物”时所要求附加的比例(利未记27:13;27:15;27:19)。

第17-19节 “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他虽然不知道,还是有了罪,并要担当他的罪孽。也要照你所估的价,从羊群中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来,给祭司作赎愆祭。至于他误行的那错事,祭司要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这是赎愆祭;因他在耶和华面前实在有了罪。”

“若有人犯罪……虽然不知道”,这里也是指圣物方面的事,但与前一段不同,这是属于可疑的情形,也就是良心有所怀疑,虽然理智上还不能确定究竟是否真的犯了罪。

犹太拉比举例说:有一个人知道“内脏上的脂油”是不可吃的,因此一直谨慎避免食用;但若桌上有一道菜,他有理由怀疑其中掺杂了那部分肉,而他又不慎吃了那不合法的食物,就有责任牵一只公绵羊来献为赎愆祭。

这一切规定,都是要把人对神所负责任的意识印在良心上,并使百姓心中常存一种有益的敬畏,免得暗中行任何不义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