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耶和华在西奈山对摩西说:本节JFB无注释。
第2-4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你们到了我所赐你们那地的时候,地就要向耶和华守安息。你们到了我所赐你们那地的时候。” 关于安息年是在占领迦南之后哪一年开始遵守,曾有疑问。有人认为是在他们进入那地后的第七年。但也有人考虑到头六年是用于征服并分配土地的(书5:12),而安息年应当在六年耕种之后才守,所以主张直到第十四年才开始遵守。“地要向主守安息。” 这是在收藏节之后立刻开始的。这是一项非常特别的安排。当时国土面积与人口极不相称,却命令每第七年让全地休耕;若未仔细思想这命令,这在许多人看来必定极其奇特。大多数人或许会把这解释为有益于土地,因为若不偶尔休耕,土地就会过于耗竭。但这不可能是原因;因为若只是为此,那么最可能是每年让七分之一的土地休耕,而不是一次让全地都休耕。
此外,若这是主要目的,就不会容许地里长出任何会抵消此设计的东西;然而,收割时偶然撒落在地里的种子,却任其长成成熟。也不能恰当地把“休耕”的概念用于橄榄园和葡萄园,因为那一年虽然不修理、不修剪,它们的果子却仍任其成熟。因此,这条例必定还有其他更深的缘故。不但一切农业操作每第七年都要停止,而且耕种的人对土地也没有专有权。土地完全休耕,其自然出产归穷人和寄居者、牲畜和野兽共有。这个安息之年无疑是要使土地的生产力恢复元气,正如每周的安息日使人和牲畜得着舒畅一样。但它更是要以一种显著的方式教导百姓:神真实地同在,并以护理的大能施行作为;也训练他们养成信靠祂、倚赖祂的习惯。
第5-7节 “庄稼中自长的,不可收割;没有修理的葡萄树,也不可摘取葡萄,因为这是地的安息年。” 这几节JFB无注释。
第8节 “你要计算七个安息年,就是七七年;这便为你成了七个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 “你要计算七个安息年。” 这是所有民事制度中最非凡的一项,称为“禧年”;这名称来自一个表示乐器、角或号筒的希伯来字。它开始于七月初十日,即赎罪日;当日按公家权柄的命令吹响号角,宣告普遍救赎的开始。一切囚犯和被掳的人都得自由,奴仆被宣布释放,欠债的人得以豁免。那地如同安息年一样,不可播种,也不可收割,而是让土地和居民一同享受安息的歇息;其自然出产归众人共有。此外,犹大全地各人的产业都归还其原来的主人。
第9节 “当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发角声;这日就是赎罪日,要在遍地发出角声。” 本节JFB无注释。
第10节 “第五十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在遍地给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这年必为你们的禧年;各人要归自己的产业,各归本家。” “要当作圣的第五十年。” 关于禧年究竟是在第四十九年遵守,还是按整数称为第五十年,历来意见颇多。古今占优势的意见都赞成后者。
第11节 “第五十年要作为你们的禧年;不可耕种,地中自长的不可收割,没有修理的葡萄树也不可摘取葡萄。” 本节JFB无注释。
第12节 “因为这是禧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吃地中自出的土产。” “你们要吃这地的出产……” 在那段时期,凡地里自然长出的都可以作为他们生活所需而吃用;但任何人都不可囤积,或私自储备起来。
第13节 “这禧年,你们各人要归自己的地业。” “你们要归回……” 产业无论因何缘故、经过多少次转让,一概都要摆脱一切负担,归回原主或其后嗣手中。这项产业承继法规定合法继承人永不可被排除在外,这是极有智慧的安排,为要使各家族、各支派始终清楚区分,并忠实保存家谱,使人人都能有凭据证明自己对祖业的权利。因此,基督所属的支派和家族在祂降生时就很容易查明。当然,这条土地法不断影响产业的买卖与转让,因为买地所付的价款,取决于该产业尚可持有的年限长短。禧年一到,凡阻止人收回祖业的契约,都被废止。
第14-16节 “你若卖什么给邻舍,或是从邻舍的手中买什么,彼此不可亏负。” 这几节JFB无注释。
第17节 “你们彼此不可亏负,只要敬畏你们的神,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彼此不可亏负。” 这与利25:14相同,是指在买卖产业时,双方都当诚实公正地顾及这交易只在有限时期内有效。立法者的目的,是尽可能维持家族原有的秩序,并保持百姓中地位的均衡。
第18-20节 “我的律例,你们要遵行;我的典章,你们要谨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这几节JFB无注释。
第21-22节 “我必在第六年将我所命的福赐给你们,地便生三年的土产。” “我必命我的福……” 神以特别的介入作了安排,补足因安息年停止一切劳作本会造成的粮食缺乏。第六年要神迹般地产出足够连续三年的供应。这话不仅适用于安息年,也适用于禧年。(参王下19:29;赛37:30中对此奇妙供应的提及。)除非一位立法者清楚知道自己是在神圣权柄之下行事,否则绝不会把自己的声誉押在像安息年这样非凡的法令上;同样,除非一个民族亲眼见过神应许的实现,也不会在周期性的禧年再临时,甘愿停止农业上的一切预备。
第23-28节 “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地不可永卖”,或按页边注更恰当地说,是“不可被永远割绝”。地是属于神的;祂赶出了先前的居民,并为成就一项重要旨意,把这地赐给祂所拣选的百姓,分给他们的支派和家族。然而,他们不过是按主意租住于祂之下,并无权力把地永远处置给外人。人在贫困时,可以暂时卖地;但他们保有随时赎回的权利,只要向现持有人支付适当补偿即可;并且借着禧年的条例,他们还可以无偿收回,因此土地成为不可永久转让的。(关于这律法的一个例外,见利27:20。)
第29-31节 “人若卖城内的住宅,卖了以后,一整年之内可以赎回;在一整年之内,他都有赎回的权利。” “人若卖住宅。” 一切房屋的买卖都受同样条件限制。但乡村里的房屋与农业有关,所以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至于城墙内由经商者或外族人持有的房屋,只能在卖后一年之内赎回;若那时不赎回,到禧年也不归还原主。格雷夫斯说:“这种情况必然使乡间产业明显比城市产业更受看重,也倾向于促使每个犹太人居住在自己的土地上并加以经营,把时间用于看顾羊群和务农;而这些职业既是犹太人所出自之那些可敬族长的职业,在他们看来,也就是一切职业中最尊贵的。”
第32-34节 “然而利未人所得为业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随时赎回。” “然而这些城邑……” 利未人除了他们的城邑和房屋之外,没有别的产业,因此律法把赐给其他以色列人土地的同样权利,也赐给了他们。利未城四围有一部分土地分给他们,供他们牧放牛羊(民35:4-5)。这是为供养圣职人员而设的永久产业,任何时期都不可转让。不过,利未人彼此之间可以互相交换;祭司可以把自己的房屋、园子和牧场权利卖给另一位祭司,但不可卖给别支派的以色列人(耶31:7-9)。
第35-38节 “你的弟兄若渐渐贫穷,手中缺乏,你就要帮补他;他若是外人,或是寄居的,也要使他与你同住。” “你的弟兄若渐渐贫穷……你就要帮补他。” 这是为贫穷和不幸之人所设的一项极其仁慈的安排,目的是扶助他们,或减轻他们处境中的苦难。无论是本族以色列人,还是寄居者,较富足的邻舍都必须给他食物、住处,并借给他银钱,不可取利。后者曾受到严厉谴责(诗15:5;结18:8;18:17);但这禁令不可被视为适用于现代商业中按合法利率借贷的做法。
第39-46节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里渐渐贫穷,将自己卖给你,不可叫他像奴仆服事你。” “你的弟兄……渐渐贫穷,将自己卖给你”,〔你的弟兄,你的邻舍〕。一个以色列人可能因遭遇不幸,不但把自己的产业抵押,甚至把自己也卖了〔不是“被卖”,而是“卖自己”;参王下4:1;尼5:6;赛50:1;58:6;耶34:8-11;摩2:6;8:6〕。律法并没有授权债主卖掉无力偿债的人;这种做法是岁月流变中渐渐潜入的。妻子儿女(太18:25),甚至已故债户的家属,也可能被卖,正如王下4:1所记的人一样。尼希米曾严厉谴责这种做法(尼5:5)。迈克利斯断言,犹太拉比宣称这类买卖并不合法,除了小偷的情形之外;他并认为,这种事在我们主的时代已不为人所知,故那不怜悯人的仆人的比喻中所提到的情形,是借用了邻近列国的习俗。
若一个人落到这种困境,他应当被看作雇工和公民,而不是奴隶;他的服役是暂时的,并且在禧年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借着亲属友善的帮助得蒙赎回(利25:47-52)。赎价的计算遵循极公平的原则:从提出赎回之时算到禧年之间还有多少年,再按照那期间当时工价的标准,以剩余年数乘上该数额,便是应支付给主人作为赎价的金额。但若没有这样的友善干预为一个希伯来奴仆赎身,他就继续服役直到禧年;到了那时,按惯例他便重获自由,也收回自己的产业。从本章所呈现的各方面来看,禧年实在是一项卓越的制度,在维护以色列人中间的宗教利益、社会秩序和自由方面,发挥了极其显著的作用。
(参关于禧年的论述:Godwyn《Moses and Aaron》卷3第10章;Jahn《Bib. Archaeol.》第351节;Graves《Lectures on the Pent.》卷2第10页;《Jew. Repos.》卷3第143页;Michaelis卷3第58-60页;Saalschutz《Das Mos. Recht》第702-7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