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22:1 耶和华对摩西说:本节 JFB 无注释。
利未记 22:2 你吩咐亚伦和他子孙说:要远离以色列人所分别为圣、归给我的圣物,免得亵渎我的圣名;我是耶和华。要远离圣物。“远离”在摩西礼仪的语言中,意思是“禁戒不用”;因此,这条吩咐的意思是,祭司应当禁戒不吃祭物中分给他们那一分,虽然那原属他们的等次,但只有那些没有礼仪上污秽的人才可吃。免得他们亵渎我的圣名……意思是:不要因他们缺乏当有的敬畏,给人机会去亵渎我的圣名。对献给神之物轻率或不敬地使用,会羞辱神的名,并使人轻看对神的敬拜。
利未记 22:3 你要对他们说:你们世世代代的后裔中,凡身上有污秽、亲近以色列人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圣物的,那人必从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华。凡……亲近圣物的。祭司因偶然沾染污秽而受制于许多细微的限制,这使他们时常谨慎,免得自己不适合办理圣职,也有助于使他们对神权柄的敬畏与顺服常常保持充分的活力。凡有禁令或命令临到的情形,都唤醒他们心中对罪与本分的意识。但既然已有一条普遍的律法,凡有大麻风或摸了尸体而沾染污秽的人都被排除在群体之外,为何还要特别为祭司另立明文呢?因为祭司可能因熟悉宗教事务而轻忽宗教,并在犯规或犯罪时,借着圣职的外衣掩饰自己。因此,才制定这条律法,明确列出那些使人暂时污秽、因而不得进入圣所的主要情形,好叫祭司不致以为自己比一般百姓享有更大的自由;并且使他们知道,他们不但丝毫没有因祭司的身份而可免于律法制裁,反倒因着祭司的地位,更有责任严格遵守律法的字句和其中最细微的条例。
利未记 22:4-5 亚伦后裔中,凡长大麻风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圣物,直等他洁净了。凡摸那因死尸不洁之物的,或是遗精的人:这几节 JFB 无注释。
利未记 22:6 凡摸了这些东西的人,必不洁净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圣物。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圣物。洗濯本身并不能立刻恢复他的特权,但却是恢复之前必不可少的预备,也是礼仪上不合格状态已经除去的凭据。(参看利未记 11:27-28;11:43-44;12:1-8;13:1-59;14:1-57 的注释。)
利未记 22:7-9 日落的时候,他就洁净了,然后可以吃圣物,因为这是他的食物。这几节 JFB 无注释。
利未记 22:10 凡外人不可吃圣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都不可吃圣物。凡外人不可吃圣物。分给供职祭司作养生之用的祭物,只限祭司自己家里的人吃。那些祭物是供给王的臣仆和仆役的,王养活他们在宫中和宫廷事务中服事他。暂时寄居的人或雇工都不可吃;但买来的奴仆或家里生的奴仆则是例外,因为这样的人是他家中固定的一员。按同样的原则,祭司自己的女儿若嫁给不是祭司的人,也不可吃;但若她成了寡妇,又没有儿女,回到父家,就恢复了她出嫁前在父家所享有的权利。不过,她若已经作了母亲,因为她的儿女无权享有祭司职分的特权,她就必须在父家之外另寻方法养活他们。
利未记 22:11-12 倘若祭司买人,是他的钱买的,那人就可以吃圣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他的食物。这几节 JFB 无注释。
利未记 22:13 但祭司的女儿若是寡妇,或是被休的,没有孩子,又归回父家,与她青年一样,就可以吃父亲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只是外人不可吃。利未记 22:10 所记的禁令在这里重复一次,是要显明它的严厉性。就这一点而言,所有希伯来人,甚至祭司最亲近的邻舍,除了他家中的成员以外,都算是外人,因为他们无权吃献在坛上的东西。
利未记 22:14 若有人误吃了圣物,就要照圣物原数加上五分之一,交给祭司。误吃了圣物。一个普通的以色列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所献的十分之一、初熟之物等;一旦发现自己无心之失,不但要偿还所吃的原数,还要另加五分之一作为罚款,交给祭司带入圣所。
利未记 22:15-16 祭司不可亵渎以色列人所献给耶和华的圣物;也不可使他们在吃圣物上自取罪孽。不可亵渎。这里“他们”是指谁,令人感到有些难以确定。前文一直论到祭司,所以有人认为这里也是指祭司;意思是,如果祭司玷污了圣供,整个百姓都要因祭司的过错而担当罪责;若祭司在自己有污秽时仍献上这些供物,他们就会使圣供沾染污秽(加尔文)。另一些人则认为句中的主语是“以色列人”;这样整句话的意思就是:以色列人不可因摸这些供物,或留下其中任何一部分,而亵渎或污秽他们的供物,免得他们犯了吃那惟独神指定给祭司之物的罪(卡尔梅特)。
利未记 22:17-18 耶和华对摩西说:这几节 JFB 无注释。
利未记 22:19 你们献供物,要蒙悦纳,就要将没有残疾的公牛,或是公绵羊,或是公山羊献上。要蒙悦纳。更可译作“为使你们蒙悦纳”。要献没有残疾的公牲畜。这条律法(利未记 1:3)建立在一种自然适宜感之上;因此,也就显出神向那些属世心肠之犹太人所发强烈责备的合理性(玛拉基书 1:8)。23节,“你可以献上……”这段话应当这样译:“你若把它献为甘心祭或还愿祭,必不蒙悦纳。”既然这祭物必须“没有残疾”,就象征性地表明神的百姓当全然献上自己,存着真诚的心志;而它又必须“完全,才蒙悦纳”,这就在预表上引他们归向那一位,因为若没有他,祭物就不能蒙神悦纳地献上。
利未记 22:20-26 凡有残疾的,你们不可献上,因为这不蒙悦纳。这几节 JFB 无注释。
利未记 22:27-28 才生的公牛,或是绵羊,或是山羊,七天当跟着母;从第八天以后,可以当供物蒙耶和华悦纳,作为火祭。七天当跟着母。牲畜在第八天以前,不算完全,也不适合食用。既然祭物被称为神的食物或粮食(利未记 22:25),若在它们刚生下来、还不适合吃的时候就献上,便是表示对宗教的轻慢;此外,这条禁令以及下一节中的禁令,也教导人对母畜存有人道和怜恤之心,并且使祭物不致带有任何残忍无情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