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不可为死人沾染自己,[ lªnepesh ( H5315 )],意思是“为一个魂”。本章所载这些条例,其明显目的,是要保持圣职的纯洁和尊严不受侵犯。触摸尸体,甚至靠近停放尸体之处,都会造成礼仪上的污秽(民数记19:14);所有哀悼的人都要有一周不得进会幕;而祭司在这期间若被排除在外,便会带来极大不便,所以吩咐全体祭司都要避免接近死人,惟独在亲属的丧事上例外。[ lish'eerow ( H7607 ), for his flesh],就是指与他有骨肉之亲的人;在爱心或需要的催促下,他可以为他们尽最后的本分。这些特别列明的例外情形,严格限于他们自己家中最近亲等的亲属。
第2-3节 “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JFB对这几节没有注释。
第4节 “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不可沾染自己,也可把意思完全表达为“不可为别的人沾染自己”。祭司在履行圣职时,确可被看作民中的首领;若因这些污秽而玷染自己,就可说是亵渎自己(Patrick博士)。[ ba`al ( H1167 )] 这个译作“首领”的词,也有“丈夫”的意思;Knobel等人因此认为这里的意思是:“他既为丈夫,就不可因办理妻子的丧事而沾染自己”(以西结书44:25)。但这种看法不能成立,因为妻子已包括在“那与他相近的亲属”之内(利未记21:2)。古埃及人和其他民族中的祭司,凡摸了死人或看见死人,七天之内都不得供职。
第5节 “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 不可使头光秃……也不可用刀划身。那些迷信的哀伤记号,以及外邦人在朋友死时所放纵的激烈过度之举,希伯来人早已在一般性的律法中被禁止(利未记19:28)。摩押人和其他古代拜偶像的人会割伤自己;现代印度教徒,甚至亚美尼亚基督徒,以及那些前往耶路撒冷朝圣的人,也这样行(Joseph Wolff)。但祭司还要受特别的禁令约束,不但为了叫他们在节制悲伤上作敬虔的榜样,也为了借着约束自己的情感,更适合把宗教的安慰施予别人;并且借着他们对蒙福复活的信心,显明为何人不该像那些没有盼望的人那样忧伤。
第6节 “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 JFB对这一节没有注释。
第7-9节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丈夫休弃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的。……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不可娶这样的妻子。一般人可以建立若干种关系,但其中有些关系对祭司而言是被禁止的,因为那是不适当或不相宜的。他们职分的体面,以及宗教的尊荣,都要求他们的家庭和他们本人一样,具有无瑕的圣洁;他们若偏离这一点,所受的惩罚也比别人更严厉。
第9节 用火焚烧,参看利未记20:14的注。
第10-15节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要娶处女为妻。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后裔,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作大祭司的。上文提到,在家中遭逢丧事的特别情形下,普通祭司可以得到宽免;但这种宽免却不给大祭司。因为若他因沾染污秽而离开圣所,就不能获准缺席;而且他若在礼仪上不洁净,也不能作百姓的代求者。此外,他职分的崇高尊荣,也要求他个人的圣洁相应更高;因此,为了维护他的地位和家庭应有的尊严,就为他规定了更严格的条例。第13-14节 他要娶处女为妻。这个限制只适用于大祭司。“今天每一个科普特祭司,在妻子去世之后,都不许再娶(参Gibbon,第2卷,第15章,第318页,论早期教父对再次婚姻的看法;Wilkinson《Ancient Egypt》,第2卷,第62页注)。同样的规则,也大体上适用于基督教牧师的家庭(提摩太前书3:2;提多书1:6)。
第15节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后裔,也就是不可借着卑下的婚姻使自己的家蒙羞。
第16-24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凡有残疾的。” 残疾。由于可见之物对人的思想有强烈影响,宗教职事人员若身体有任何缺陷或畸形,足以扰乱人心中的联想,或引起讥笑,就会削弱圣职的分量和权威。凡身上有残疾的祭司,都不准在公共敬拜中供职;他们可以在圣所里担任某些较低等的事务,但不能执行任何圣职(Maimonides,《More Nevoch.》,第45章)。祭司的圣洁是外在的、相对的,因为这里并没有提到内在的污秽会使他们失去职任资格。在这一切为保持圣职品格与职分纯洁无玷而设立的条例中,都预表性地指向基督的祭司职分(希伯来书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