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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9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9

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本节JFB无注释。

第2节 你晓谕以色列全会众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你晓谕全会众。本章所列举的许多律例先前已经颁布过。然而,因为这些律例具有普遍适用性,不是针对某些特殊阶层,乃是针对全国百姓,所以摩西似乎照着神的指示,将这些律例重述,也许是在不同场合,对百姓中不同的群体逐次宣讲,直到“以色列全会众”都受教明白这些律例。旧约时代以及新约教会中,神的旨意并不是封存在一种人所不懂的语言库藏之中,而是清楚公开地传达给百姓。“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神的子民既与世界分别,就当圣洁;因为祂的性情、祂的律法和祂的事奉都是圣洁的(见彼前1:15)。

第3节 你们各人都当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你们各人都当孝敬。孝顺父母的责任与正确遵守安息日并列,因为二者都是实际宗教生活的根基。

第4节 你们不可偏向虚无的神,也不可为自己铸造神像。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不可偏向虚无的神,[haa'ªliyliym (H457)],即虚空、空无之物;这个词或者出自['al (H408)]“不”,或者是'eel (H410)“神”的指小形式,即“小神”,是带有轻蔑意味的称呼。以西结用[giluwliym (H1544)],即“滚动之物、粪污之物”,来指埃及和迦南的偶像(结20:7-8;20:16;20:18;20:24;20:31;23:37)。

第5-8节 你们献平安祭给耶和华的时候,要献得可蒙悦纳。你们若献平安祭。凡包括感谢祭或为还愿而献的祭,都是甘心祭。除了那些摇过、举过、归给祭司的部分(见利3:1-17)之外,祭牲其余的部分由献祭者和他的朋友吃,但须遵守以下规定:若是感谢祭,必须在献上的当天吃;若是甘心祭,虽然第二天也可以吃,但若留到第三天还有剩下的,就必须用火焚烧;否则,那时还敢吃的人就犯了严重的罪。这样严厉禁止的原因,似乎是为了防止人迷信地把祭坛上所献的肉看作本身具有某种圣洁性或神秘功效。

第8节,“那人必从民中剪除。”这句话的意思是被革除会籍,或者甚至处死(参出28:43民14:34;18:22;18:32等)。

第9-10节 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你们收割地里的庄稼时。以色列中的穷人,有权在收割的人之后拾取遗穗,也有权取未收割的田角;这是借着明文法令所保障的。这条规定,连同礼仪律中其他有关条例,成为供养穷人的有益安排(参申24:19-22)。同时,地主并没有义务在谷物尚未运离田地之前就允许穷人进田;而且他们似乎也有自由选择自己认为最配得或最有需要的穷人(得2:2;2:8)。葡萄树上第一次采摘后剩下的葡萄串,也适用同样的规定。这是我们在任何民族法典中所见最早的济贫法;它巧妙地把公共责任的义务与私人自愿的仁慈结合起来,尤其是在富人的心最容易倾向慷慨施予的时候。

第11-16节 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彼此说谎。不可偷盗……也不可彼此说谎,[ 'iysh (H376) ba`ªmiytow (H5997)],即“人与邻舍”。这段经文教导了多种社会责任,主要涉及那些常见却少被重视的罪恶,人类极易陷于其中,例如行小欺诈,在商业交易中轻易违背诚实,讥笑别人的身体残疾,或散布损害他人的话。与这些恶习相对,这里强烈要求人存着人道与弟兄相爱的精神。

第12节,“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由于这条禁令在本章及其后两章屡次出现,可以看出这一段主要关系到神之名的成圣。

第13节,“不可欺压……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参申24:14-15。)使徒雅各提到这条律例时,表明它仍然完全有效,正如他也提到利19:15一样(见出23:8注)。

第16节,“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teeleek (H3212) raakiyl (H7400)]。这些词也见于箴11:13;20:19;耶6:28;9:3。除非涉及拜偶像或未侦破的谋杀,否则秘密告密者不得向官长告发。但这条律例所指,只是散布恶意或伤害人的流言;而搬弄是非的人,即使只是出于轻浮或不经意,也可能造成极大损害,所以此类行为被禁止。“也不可与邻舍为敌,置之于死”,意思是:不可作假控告者或假见证人,以致危及别人的性命。控告者和见证人在审判时通常站立,而审判官则坐着。

第17节 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当罪。总要指摘你的邻舍。神的子民不可暗藏恶意,也不可图谋报复那侮辱或伤害自己的人;相反,他们应当规劝得罪的人,以平静而温和的道理,使他觉悟自己的过失。“免得因他担当罪”,字面意思是:免得你们也有分于他的罪。

第18节 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要爱人如己。“邻舍”这个词,是“同受造之人”的同义词。后来的以色列人把它狭隘地限制为只适用于本国同胞。主耶稣用一个美丽的比喻驳斥了这种狭窄的解释(路10:30)。

第19节 你们要守我的律例。不可叫你的牲畜与异类配合;不可用两样搀杂的种种你的地;也不可穿着羊毛细麻两样搀杂的衣服。不可叫你的牲畜与异类配合。这项禁令大概是要阻止一种似乎侵犯神在动物界所设立秩序的做法。不可用两样搀杂的种种你的地。这也是针对一种偶像崇拜的习俗,就是古代撒比人或拜火者播种不同种子,并配以魔法仪式和祈求;一般解经家认为,这条律例以及前一条律例,目的都是要制止外邦人中盛行的不自然情欲和愚妄迷信。但禁止的原因可能更深;因为研究土地和植物病害的人告诉我们,混播种子对花卉和谷物都有害。

“若自然分类中禾本科的不同种类,就是包括谷物和草类的那些,播种在同一块田里,并且同时开花,以致两种花的花粉混杂,就会产生一种杂种子,农夫称之为chess;它在大小、味道和营养成分上总是劣于产生它的两种谷物中的任何一种。它们不仅使土壤致病,也必定使食用它们的牲畜和人患病。”(Whitelaw)“也不可穿着羊毛细麻搀杂的衣服。”这条诫命与前两条同列,很可能也是为了铲除某种迷信。迈蒙尼德在《迷途指津》(Townley版,第12章)中说,他在古老的魔法书里看到偶像祭司受命穿细麻和羊毛混纺的衣服来举行仪式。人们把这种混合看作带有一种隐秘功效。但这条律例似乎还有更深的意义。

应当注意,律法并没有禁止以色列人同时穿多种不同布料,只禁止这两种;而现代科学的观察和研究已经证明,“羊毛与细麻混合,会增强人体电流向外散失的能力。在炎热气候下,它会引发恶性热病,耗损体力;而从身体散出时,又与热空气相遇,像水疱一样引起发炎和擦伤。”(Whitelaw)(见结44:17-18

第20-22节 若人与一个女子苟合,这女子是婢女,许配了丈夫,还没有被赎得释放,人要受刑罚;却不可把他们治死,因为婢女还没有得自由。若人与一个……婢女苟合。从政治角度说,女奴没有社会地位,也没有权利和特权。在这里所假定的情形下,律法并未要求婚姻上的补偿或金钱赔偿;这罪惟一的刑罚就是献赎愆祭。

第23-25节 你们到了迦南地,栽种各样结果子的树木,就要以所结的果子如未受割礼的一样。三年之久,你们要以这些果子如未受割礼的,是不可吃的。果子……三年……不可吃。“这条律法的智慧非常显著。每个园丁都会告诉我们,不要让果树在最初几年结果,而要摘掉花朵;原因是这样它们后来会长得更好,结果更多。‘要视其为未受割礼’这个表达本身,就暗示应当把花掐掉;我不说‘切掉’,因为通常做这件事用的是手,而不是刀。”(Michaelis)

第26节 你们不可吃带血的物;不可用法术,也不可观兆。不可吃带血的物,[`al (H5921) hadaam (H1818)],即“在血之上”。这句话可以理解为禁止吃其中仍留有血的肉;若这样理解,这条诫命就不是对利17:10的简单重复(见该处注;参申12:23撒上14:32-33结33:25)。七十士译本在此译作:mee esthete api toon oreoon。不可用法术,也不可观兆,[tªnachashuw (H6049)]。这动词的意思是低声咕哝,或发出像蛇一样低低的嘶声,术士素常如此;因此,有些人认为这里指的是借蛇占卜(ofiomanteia;Bochart,《Hieroz.》2卷21页)。但这词更常被广义地用来表示各种占兆(创30:27;44:5)。

占卜者不但从蛇,也从飞鸟的飞行和啄食中取兆;七十士译本在这里也是这样理解,把它译为oiooneisthe(见Rosenmuller《Scholia》此处)。[tª`owneenuw (H5172)] 这动词的意思是“成云”或“聚云”;因此,有些人把这句话译作“你们不可观云”。观察云的形状和移动,是一种常见的占吉凶的方法。不过,这里是否是此意,仍有疑问。犹太作者倒更倾向于把这词视为出自[`ayin (H5869)]“眼”,认为这里是指“邪眼”巫术。七十士译本在这里译作ornithoskopeesesthe,即“察看飞鸟”;但在申18:10及其他经文中,那译本又译作kleedonizesthe,把占卜与某个词语或声音联系起来。

这类荒谬却根深蒂固的迷信,常常使人停止处理严肃而重要的事务;但尤其应当禁止,因为这表明人不信神的存在,或不倚靠神的护理。

第27节 你们不可剃头的周围,也不可损坏胡须的周围。不可剃……以色列人很可能是在埃及学来这种式样的;因为古埃及人把深色头发修剪得很短,或细致地剃净,使头顶剩下的部分看起来像一个环绕头部的圆圈,而胡须则修成方形。这种发式具有浓厚的偶像崇拜意义;古时阿拉伯人和其他拜偶像的人也稍加变化地采用这种式样(耶9:25-26;25:23,其中“住在极边的人”意思是额前、太阳穴或耳后的头发被剪成圆形;见Robinson《Biblical Researches》卷1;《Egypt's Testimony》123页;参Herodotus卷3第8章)。头后常常留下一绺或一撮头发,其余部分则剪成环状,正如今日土耳其人、中国人和印度人所行的一样。“也不可损坏……”埃及人常把靠近耳朵的鬓须剪掉或剃掉,这从木乃伊棺椁和古迹上的神像图案可以看出。但希伯来人为了与邻国分别,或者也许为了制止当时某种迷信,被禁止仿效这种做法。摩西竟会屈尊细致到规定头发和胡须式样,似乎令人惊讶,因为这类事情通常不在立法者关心范围内,看起来也远离政府或宗教的领域。因此,有充分理由推定,他制定这些条例,是为了对抗埃及人的某些迷信习俗。

第28节 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我是耶和华。不可用刀划身……人在丧事中于脸上、手臂和腿上深深划伤自己,这种做法在外邦人中极为普遍;他们认为这既是对死者合宜的敬意,也是献给掌管死亡和阴间之神明的一种挽回祭。犹太人在埃及学了这个习俗;虽然一度戒掉,后来在堕落的时代又重陷这种古老迷信(申14:1赛15:2耶16:6;41:5;47:5)。正如Palgrave所说,这习俗在阿拉伯Djowf人中至今仍然存在。“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即文身;在身体各处刺上花朵、叶子、星辰和其他想象中的图案。有时是用烧热的铁烙印,有时是用墨或颜料,正如今日阿拉伯妇女以及印度各阶层人所行的(D'Arvieux和Burckhardt《Travels among the Bedouins》;Lane《Manners and Customs of Modern Egypt》25-35页)。从利19:29与本节的关联看,很可能是因为人强烈倾向于采用这些记号来尊荣某个偶像,所以有此禁令;而且禁止得很有智慧,因为这些记号是背道的标志,一旦刺上,便成为回转的巨大障碍(见赛44:5启13:17;14:1对这习俗的暗示)。

第29节 不可辱没你的女儿,使她为娼妓,免得地上的人专向淫乱,地就满了大恶。本节JFB无注释。

第30节 你们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圣所。我是耶和华。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圣所。这条诫命常常与禁止偶像崇拜习俗并列;在这里,它与前几节所禁的迷信行为紧密相连。

第31节 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术的;不可求问他们,以致被他们玷污。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haa'obot (H178);七十士译本,engastrimuthous],即腹语者(利20:7申18:11撒上28:3;28:7-9);隐多珥的妇人被称为“有交鬼术的妇人”(王下21:6代下33:6赛8:19;29:3)。译为“交鬼”的希伯来词本意是“肚腹”,有时也指皮“袋”,因其形状像肚腹。这里用来指腹语者,他们自称与看不见的世界相通;希伯来人被严禁求问他们,因为这些骗子虚妄而高傲的宣称,有损神的尊荣,并破坏他们作为神子民与祂所立的圣约关系。“也不可求问行巫术的”,[hayid`oniym (H3049)],意为“有知识的人”、术士,即智者、法师。七十士译本译作epaoidois,即念咒者、术士;但既然他们通常与那些有'owb (H178)的人并提,他们很可能是交鬼的巫师。

第32节 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本节JFB无注释。

第33-34节 若有外人在你们国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负他。若有外人在你们中间寄居。以色列人应当鼓励外人定居在他们中间,使这些人可以被引到真神的知识和敬拜中;为此,他们受命要待这些人,不像待外邦陌生人,乃像待朋友一样,因为他们自己从前在埃及作寄居的,起初也曾在那地受到善待和款待。

第35-36节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这两节JFB无注释。

第37节 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和一切的典章。我是耶和华。我是耶和华。这庄严的劝诫一再用来为上述各种诫命作根据,等于说:“我,你们的创造主、救你们脱离为奴之地的拯救者,也是你们的主宰;我既有智慧设立律法,也有权能惩罚违背律法的人。”这极适合使以色列人深深意识到自己的本分,并意识到神要求他们顺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