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本节经文,JFB无注释。
第3节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绵羊羔,或山羊,不拘是在营内宰的,是在营外宰的,凡人……宰公牛。以色列人和别的民族一样,住在旷野时,平常并不多吃牲畜的肉;即使宰一只羊羔或山羊羔作食物,也几乎总是像亚伯拉罕款待天使那样,在设宴的场合,与人一同吃。这正是平安祭的做法;因此这里规定,他们为家中食用而宰杀牲畜时,也应当遵行献这类甘心祭时同样的程序,也就是说,要在会幕门口公开宰杀;献与神之后,再由献祭的人分吃,以表明他们与神之间平安而喜乐的交通。显然,这条律法只能在旷野中遵守,因为那时百姓安营,离会幕都在可到达的距离之内。其原因要从以色列人离开埃及时对偶像崇拜的强烈依恋中去找(见申命记32:17注);因为任何人若宰一只牲畜,都很容易借着合法礼仪的掩饰,私下献给自己所喜爱的敬拜对象,所以就严禁他们在家中宰杀。这条律法在他们将进入应许之地之前立即被废止了。(见申命记12:5-7;13:15注。)
第4节 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在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从民中剪除:本节经文,JFB无注释。
第5节 这是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祭带来,就是带到耶和华面前,会幕门口,交给祭司,献给耶和华为平安祭。他们在田野里献祭。“他们”一词,有些注释家认为是指埃及人,因此本节可作:“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就是埃及人所献的祭带来。”但从语法结构看,这代词更应当与“以色列人”相连,因为这是上下文的主语。一般认为,这律法是针对那些因埃及习俗而去效法这种拜偶像之举的人而设立的。
第6节 祭司要把血洒在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坛上,把脂油焚烧,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火祭。本节经文,JFB无注释。
第7节 他们不可再献祭给鬼魔,随从它们行邪淫;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鬼魔,[las`iyrim(H8163)],意即公山羊。七十士译本作tois mataiois,即“虚无之物”“非实体”;这是个很不恰当的翻译,完全破坏了这词所含的典故。这个词本意是“多毛的、粗糙的”,描写了所受敬拜之动物的实际形象。希罗多德说,潘神被描绘成“有山羊的脸和腿”。实际上,并没有埃及神真正是这样表示的(《古埃及》卷一,第260页);但据一些埃及学家说,山羊乃是克姆,即埃及人之潘神的象征和代表(Wilkinson,载于Rawlinson编《希罗多德》卷二42章注7、46章注4;又见Bunson《埃及》卷一,第374页)。
格赛纽将这里的词译作“林木鬼怪”;我们的译者则按希腊神话中西勒诺斯和农牧神的观念,把它译为“野羊怪”(赛13:21),那些怪物被视为具有人头人脸的兽类。因此有人推测,这里是指一种大形狒狒类猿猴(Macacus Arabicus),有人在幼发拉底河岸发现过它们;它们强壮、凶猛、淫乱,成群而居,不住在树上,却像野人一样在灌木和丛林中游荡。但“猿猴”所用的词是qopiym(H6971)(王上10:22)。seirim在其他一切经文中都指公山羊;这里不仅没有理由不按通常意义来解释,反而有最充分的理由宁可译作“山羊”,而不译作“鬼魔”。拜山羊是埃及人热烈实行的一种偶像崇拜形式,尤其流行于门德斯地区。人们认为潘神特别主管山地和旷野;而以色列人在旷野时,似乎深受一种想要讨好这偶像的心理影响。
此外,这种偶像崇拜中的礼仪极其淫荡污秽,因此摩西说“随从它们行邪淫”这句话,就显得格外贴切而有力(见代下11:15注)。
第8-9节 你要晓谕他们说: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献燔祭或平安祭,凡人……献祭……若不带到门口。在律法颁布以前,人可以随意在自己喜欢的地方或支搭帐棚之处敬拜。但那以后,宗教礼仪只有在指定的敬拜地点举行,才蒙悦纳。关于地点的这种限制,是防止偶像崇拜所必需的;因为这就禁止以色列人在远处时,去到外邦人的祭坛那里,而这些祭坛通常都设在树林或田野中。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这条律法似乎容许放宽;事实上,后来的历史书中记载了若干在别处献祭的实例,却没有归罪,也没有先知加以责备(士2:5;撒上7:17;9:12;王上18:19;18:32)。然而在早期,尤其是出埃及以后,当埃及的联想对百姓思想仍具有强大影响时,这律法不但极其必要,而且也被严格执行。‘考虑到以色列人从埃及带来的拜偶像倾向,就迫切需要防备:任何人宰杀那些洁净并通常用于献祭的牲畜时,不致迷信地把它们献给偶像。这种预防尤其合理,因为古时人们常常把自己打算食用的肉先献为祭。因此便产生一种并非全无根据的怀疑:凡宰杀通常归于祭坛之牲畜的人,自然就是在献祭;所以摩西命令他们,除非公开,否则不可宰杀这类牲畜,并且都要献给独一真神;这样,他们就无法借着私下宰杀、假称作食物之用,而把它们献给偶像。’(Michaelis,《注释》,第244条)
第10节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若吃什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圣经常以神的脸表示祂的怒气(诗34:16;启6:16;结38:18);神向这样的人变脸,其方式乃是:若罪行公开而为人所知,他就被处死;若是隐秘的,报应也必追上他(见创9:4注)。但这里所针对的做法,其实是一种偶像崇拜的礼仪。萨比安人,即敬拜天象之众,在献祭牲畜时,惯于倾出血来,并在倒血之处吃部分肉,有时甚至喝血;他们相信,借此敬拜者与神祇之间便建立起友谊、弟兄关系和亲密交通。此外,他们还以为血能帮助他们在睡梦中看见鬼魔,并得知未来之事。若从这段历史背景来理解禁食血的规定,而不单从其特殊措辞来看,这禁令似乎是针对偶像崇拜的做法;结33:25-26和林前10:20-21也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第11节 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nepesh(H5315)]。生命原则存在于身体中时,是居于血里,因此有别于[nishaamaah(H5397)]“生气”(创2:7)。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用。神作为自然界至高的创造主和拥有者,把血保留归给自己,只允许人把它用在一个用途上,就是献祭。既然吃祭物应当成为完全奉献祭物以及借此成就挽回之工的表象,而赎罪尤其是借着血发生功效,因此绝对禁止吃血,是要表明:他们虽然有一切献祭,却还没有真正为自己的罪得着完全的赎罪(Michaelis,《加拉太书释义与观察》3:19)。
第12节 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本节经文,JFB无注释。
第13-14节 凡以色列人中的人,或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打猎得了可吃的禽兽,就要放出它的血来,用土掩盖。凡人……打猎。外邦猎人杀了猎物或野味之后,惯常把血倾倒出来,当作奠祭献给掌管狩猎的神。相反,以色列人蒙吩咐不可把血留在外面,而要用土掩盖;这样就有效地禁止了外邦人对血所施行的一切迷信用途。
第14节。因为一切活物的生命都在血中;血就是生命。这里本是两句话;但本尼施博士(见《犹太学校与家庭圣经》,由首席拉比监督新译本)依照马所拉所确立的重音系统,将其译成一句话:“因为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其血中。”
第15-16节 凡吃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的,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洗衣服,用水洗身,直到晚上才为不洁净;然后才洁净。凡吃自死的,就是(出22:31;利14:39;徒15:20)。直到晚上才为不洁净,也就是从他发现自己有过失的时候起,直到晚上。不过,这条律法只约束以色列人。(申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