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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2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2

1-8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人类不仅容易受到外在之物的玷污,而且其本性深处也潜藏着内在的污秽根源。因此,那些为禁止以色列人吃不洁净之物,或接触自然死亡之动物而设立的律法之后,接着便是一系列关于他们自身有关不洁的条例。以下各章用多种实例说明这些不洁,并沿着人生各个连续阶段,一直追溯到死亡时期。作为洁净之礼法程序基础的原则,似乎是要借着表明罪如何深深感染整个人性,而唤起人对罪的强烈意识。罪的影响及其刑罚性的结果,显现在生育之中、出生之时、人在一生中的身体状况上,以及死亡之际;以至于肉体,就是神所创造、起初原是好的,如今却成了灵魂中罪恶私欲的工具或诱因,也成了身体污秽的媒介;而这些污秽本是出于自然运作、本身并非罪,却因邪情或放纵而与道德上的污秽联系起来。

接下来这一段所列明的不洁,各有长短不一的洁净期限;这显然并不是按罪所致污秽程度的不同而定,而是按人所受身体病症的剧烈程度或持续时间而定。因此,妇人生产之后所规定的较长洁净期限以及特别祭物,便由此而来。2-5节 女人若怀孕生子,直译是“结果实了”。七十士译本作“成孕”。“像在月经污秽的日子不洁净一样”中的原文字义,是指月经期间所伴随的困倦或病弱。生男孩的母亲,在礼仪上七天不洁净;在这段隔离期结束时,孩子要受割礼(创世记17:12罗马书4:11-13)。生女孩的母亲,则为两周。有人(Keil和Delitzsch,《注释》,Clark版)把这较长的隔离期归因于妇女生女时与产后出血有关的生理原因。

我们则更倾向于把妇人生女孩时更重的不洁,看作一种象征性的提醒,表明女人是把罪引入世界的人,并被定为承受其最重刑罚者;这是加在女性性别上的一个羞记(提摩太前书2:14-15),而这因罪而有的羞记已由基督除去。在那段时期,凡接近她的人,也会染上同样的不洁。这些期限过后,访客可以接近她,但她仍被排除在宗教公共礼仪之外。6-8节 “洁净的日子满了。”生育这件事本身就是污秽。随后而来的出血,逐渐除去这不洁。虽然这个场合具有喜庆性质,但所规定的祭并不是平安祭,而是燔祭,表示她重新把自己献给神;并且还要献赎罪祭,为要使父母心中记得罪的起源,也记得他们的孩子承受了堕落而有罪的本性。赎罪祭要用一只雏鸽,是流血祭中最小的一种,因为所献上的并不是为实际所犯的过犯赎罪,而是为那显明在妇人身体状态中的罪。

祭物要在她隔离期满后的次日献上,也就是生男孩的第四十一日,生女孩的第八十一日。“带到会幕门口。”这条律法是适应当时百姓处境而设的;那时他们寄居旷野,紧邻会幕,因此要求母亲亲自前来;而在定居迦南以后,这种情形下也仍然如此。Colenso博士讥讽地问:为生育儿女所需带来作赎罪祭的鸽子,是从哪里得来的呢?

他计算说,“平均每天要264只,一年要9万只;并且照他所设想的,若只有三个祭司,那么每个祭司每天就得在圣所里吃88只。”现在,不必深入探讨在西奈附近究竟能否找到鸽子和斑鸠(鉴于这类鸟广泛分布,又常大群出没于山区,大有理由相信在希伯来营地附近可以找到它们;参诗篇55:6-7,从诗人所用的bamidbaar〔H4057〕一词显然可见,他并不是像Colenso所说那样,指犹大旷野,而是指阿拉伯的大旷野);也不必理会他试图把yownaah〔H3123〕即“鸽子”译作“旷野中的鸟”来摆脱这难题;对这位吹毛求疵的作者,一个充分的回答就是:他的反对毫无根据。

圣经从未说祭司必须吃希伯来妇人带来的鸽子;而且,这些鸟也不必被寻找并带到会幕门口,因为显然这是律法虽在旷野颁布、却未在那里实施的情形之一(参利未记2:14;23:39-44)。本章明明说这些祭物要在孩子受割礼之后才献;但既然很清楚,在旷野漂流期间割礼并未施行(约书亚记5:5-7),那就根本不需要鸽子。8节 “她的力量若不够……就要取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见利未记5:7注。)这就是耶稣的母亲马利亚所献的祭;这无可辩驳地证明了那个家庭贫穷卑微的境况(路加福音2:22-24)。